1、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內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容 雙重身份的大陸公益基金會 以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為例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 季蕾 大陸公益基金會的發展僅有 20 多年的歷史,但是構成了大陸公益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代表著大陸公益事業未來發展的方向。筆者從今年 2 月開始接觸到大陸第一個公益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緣於該基金會委託中國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對其舉辦的“春蕾計畫”進行社會效益評估,筆者作為課題組成員翻閱了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及其“春蕾計畫”的資料,並於 7 月赴河北、新疆、內蒙古等地進行實地調查。目前調查資料處於資料清理階
2、段,無法向各位呈現一份調查報告,但筆者仍希望與香港的前輩及同仁分享參與評估課題以來的種種感受,全權作為一份對大陸公益基金會發展的介紹。 引言 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之後的 1981 年,大陸第一次有了自己的公益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經過 20 多年的發展,大陸的公益基金會在數量和規模方面都有了飛速的變化,成為大陸公益事業的主要力量。目前大陸已有公益基金會1800 多家,總資產約 50 億元,從事社會公益資助約 40 億元,涉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科技服務、環境保護等多個領域,創造出了“希望工程”、“春蕾計畫”、“幸福工程”等較著名的公益品牌。但是目前大陸的多數公益基金會規模還不大,募集的資金也比
3、較有限,而且大多數基金會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基金”,往往是有了一個專案再進行募資,所募的資金只是“過手錢”而已。另外,眾多的基金會之間只有活動內容上的分工(如殘疾人基金會做殘疾人的項目,青少年基金會做青少年的專案) ,沒有功能上的合理分工,幾乎所有基金會都是既募捐又運作救助項目,將所有責任集於一身,相互之間也少有交流合作。種種跡象表明,大陸的公益基金會雖從無到有、快速發展,但尚且處於“幼年”階段。 公益基金會是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一種重要類型。大陸的非營利組織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五類: 第一類是社會性團體,即在社會文化領域開展各種活動的會員制組織,如各種學會、協會、聯誼會、志願者團體等;
4、第二類是經濟性團體,即在經濟領域開展各種活動的會員制組織,如行業協會、商會、各種職業團體等; 第三類是基金會,即在各個領域裏開展各種資助活動的非會員制組織,如各種基金會、聯合勸募組織等; 以上三類,在大陸現行的法規體系中,統一地被稱為“社會團體法人”,歸各級民政部門管轄。 第四類是實體性公共服務機構,如各種民間舉辦的醫院、學校、養老院、圖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內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容 書館等。大陸現行法規中把這類組織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類包括大陸特有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沒有依法登記註冊的非營利組織和一部分採取工商註冊的非營利
5、組織。 由此可見,大陸的公益基金會首先是受民政部管轄的“社會團體”,其次才是一般意義上的基金會。那麼,試圖理解大陸的公益基金會,就必須具備一種“社會團體”的視角,從“社會團體”的產生發展和外部環境來觀察公益基金會的成長歷程。從一般的意義上仔細討論大陸公益基金會的基金管理和運行效率可能為時尚早;相反地,充分探討大陸公益基金會從出生到發展過程中的獨特性,對於理解中國大陸的公益事業來說可能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因此,本文將著力於介紹大陸公益基金會發展過程中體現出的特點,並且以中國大陸第一個公益基金會的生長歷程及其運作的一個著名公益項目為例進行補充說明。 大陸公益基金會的發展及其特點 一、大陸公益基金會產
6、生和發展概況 建國初期,大陸的情況是國家對於社會實行著全面的控制,個體通過“單位”(城市)或“社隊”(農村)的組織形式依附於國家。一個具體表現就是中國政府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把各種社會團體當作“異己力量”,對其實行嚴格的控制和管理。據統計,1965 年大陸的全國性社團不到 100 個,地方性社團 6000 多個(吳忠澤,1996) 。19661976 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間,全國各類社團陷入了全面癱瘓狀態。從 1976 年開始,社會團體才又重新進入了繁榮時期。 大陸社會團體的真正發展出現在 1978 年啟動的改革之後。鄧小平發動的這場改革涉及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各個領域,改革直接地帶動了社會團體的
7、發展。改革初期,為了提高新一代領導人的政治合法性,政府有意識地發動了思想解放運動,主動宣揚並恢復了公民的個人權利。與此同時,為了交流管理經驗和促進技術創新,在經濟領域組建了一大批行業協會;為了推動學術研究,也為了贏得知識份子的支持,政府還放開了對學術團體的限制,允許學會圍繞本專業的發展展開“純學術”活動。 (康曉光,2001) 鄧小平啟動的不僅僅是國內制度的改革,同時還有對世界的全方位開放。由於對外交流的物件絕大多數是與中國的政治、經濟制度和價值觀念截然不同的西方國家,在許多領域通過官方渠道進行交流在意識形態上極不方便,因此開闢民間渠道就成了順理成章的選擇。這一時期出現了第一批“新”社團,它們
8、基本上都是中央黨政機關發起成立的,組建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繞開意識形態障礙,讓“民間身份”的社團與某些境外組織進行交流。 另一方面,建立一些由政府各個部門直接控制的社會團體,以民間組織的名義接受國外捐贈,無疑是一種很好的吸引國外資源支持國內公益事業的策略(康曉光,1997) 。在這樣的背景下,大陸的第一批公益基金會出現了。實際上,公益基金會出現的初期,黨和政府的各個部門是最主要的受益者,社會公益事業得到的好處並不大。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內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容 但是到了 80 年代中後期,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政府職能不斷轉變,一方面表現為
9、“政府和企業分離”,另一方面表現為“政府和社會分離”,政府放棄或部分放棄了一些過去承擔的社會職能。同樣的變化也反映在企業和全部的“單位”中。政府提出了“小政府、大社會”的改革方案,把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部分職能逐漸推向社會。此時,應運而生了又一批運作公益事業的團體和基金會。 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也為公益基金會的發展創造了資源基礎。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造就了可以自由擇業的社會勞動力,這為公益基金會和其他社會團體提供了人力資源基礎;所有制結構的多元化,創造了不被政府掌握的經濟資源,同時,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開闢了社會團體獲得這些資源的渠道,公益基金會和其他社會團體就可以爭取到這些經濟力
10、量的支持。另外,對外開放開闢了資訊交流的渠道,公益基金會和其他社會團體可以獲得來自境外的各種知識和經驗。因此,從 90 年代開始,大陸的公益基金會開始向著真正意義上的基金會邁進了。 從以上大陸公益基金會產生和發展的歷程來看,大陸公益基金會有一條重要的“出生原則”,即政府的許可和支持,這是大陸公益基金會出現和發展的必要前提。在中國大陸,如果沒有政府的需要和許可,公益基金會根本不會出現;沒有政府的支持和推動,公益基金會也就無法獲得發展。 二、大陸公益基金會生存的現實環境 公益基金會的生存環境應該包括經濟環境、政治環境、社會環境和法律環境多個方面,上文對於大陸公益基金會產生和發展概況的介紹已經包括了
11、對政治和經濟環境的介紹,下文主要敍述大陸公益基金會生存的法律環境和社會環境。 (一)法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社團管理法規是 1950 年頒佈的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 。根據該辦法 ,對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各種社會團體進行清理整頓,依法取締各種反動社團,對當時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以及社會需要的各種社會團體進行登記;該辦法規定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政務院下屬的內務部和地方各級政府。從 50 年代到 80 年代,這是大陸唯一一部規制社會團體的法規;也是從 1981 年第一個基金會成立以後將近十年中唯一一部能夠規制公益基金會的法規。該辦法確立了社團的分級登記原則,並形成了社團的分級登記體制。然
12、而該辦法非常粗略,在政府內部實際上也並沒有一個專職的職能部門負責社團管理,社團的發展非常混亂。 直到 1988 年國務院進行機構改革時,才將社團管理職能明確交給了民政部門,並且出臺了專門的基金會管理辦法 (見附件一) ,規定“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並且對基金會的審批登記、監督管理以及基金會的活動作出了規定。之後,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對基金會進行了一次清理整頓,對合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內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容 乎辦法規定條件的基金會予以批准登記,發放了社會團體
13、登記證書 。1989年 10 月 25 日國務院發佈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見附件二) 。從此,大陸的公益基金會同時受到這兩部法規的約束。 這兩部法規確立了對於公益基金會的“分級管理”、 “雙重管理”和“限制空間活動範圍”的原則。 按照基金會管理辦法的規定,成立基金會,要根據其活動地域分為全國和地方兩級登記,這就是“分級管理”。“成立全國性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註冊,並向國務院備案。成立地方性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須經報總行備案並經總行同意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14、1999 年後 ,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參與基金會的管理,基金會的管理事務全部歸入民政部) 。 基金會除了在“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並接受其監督管理之外,還應當有“業務主管單位”對其進行業務活動的指導和管理,這就是“雙重管理”。“登記管理機關”即各級民政部門,主要職責是從宏觀上管理公益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處罰違法基金會、協調各類基金會的關係等;“業務主管部門”是指與基金會活動領域相應的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和黨的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對基金會的業務活動進行日常管理和指導,如基金會登記、年度檢查的初審、審批基金會的重大活動等。 “限制空間活動範圍”是指,根據民政部關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15、:“全國性社團可以下設辦事部門和專業委員會,但不能設二級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獨立性社團機構。全國性社團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也不得設立分會。”根據此規定,基金會不能設立地方分支機搆。如果有特殊需要經過批准可以設立辦事處或聯絡處,但這些辦事處和聯絡處不具有獨立社團法人的資格;而地方性基金會與全國性基金會即使在實質上存在著隸屬關係,在法律上也只能是相互獨立的平等法人。 由此可見,大陸的公益基金會在 20 年的發展過程中缺乏嚴密規範的法律環境,國務院制定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只是提出了一些原則,沒有給出財務規範等基金運作的重大規範;對基金會管理的主要依據是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國家稅收等方面的政策也
16、還不能配套。 另外,雖然法律確立了公益基金會獨立社團法人的地位、具有標準的“民間性”,但是“雙重管理”的原則使得基金會處於黨政部門的直接控制之下,帶有很強的“官方”色彩。“分級管理”和“限制空間活動範圍”又限制了基金會活動的地域範圍,如果想在更大範圍內進行籌資和項目運作,基金會就往往要借助于“業務主管部門”的行政系統(例如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依託共青團組織,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依託婦聯組織等) 。可以說,基金會的法律環境決定了基金會“半官半民”的雙重身份,大陸公益基金會的活動往往被概括為“民間行為,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內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
17、容 官方背景”。 (二)社會環境 一個公益基金會的順利發展,離不開整個社會的理解與支援,社會公眾的公益意識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公益基金會的存亡。建國後的相當一段時間裏,國家完全壟斷著對個人的一切資源,包括各種保障和社會福利,在盛行的平均主義之下,公益事業根本沒有生長的空間。改革開放之後,雖然經濟領域和政治領域的改革迅速深化,但計畫體制的遺緒造成了人們公益意識的淡漠。另外,十年動亂對國人的道德基礎是一種破壞,人們的信任結構隨之遭到相當嚴重的衝擊。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普通大眾的慈善行為都是在單位的組織下統一進行的。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如果公益基金會從一開始就完全面向社會進行募集資金和推行專案,勢必遭受
18、失敗。 因此,大陸的公益基金會往往會借助其“業務主管部門”的行政權力和組織系統開展活動。基金會經常要借助於政府機構和官員的“符號”活動來樹立自己的公信度,如領導題詞、帶頭捐款等,以此讓各個企業、機構和社會 大眾放心。另外,募集資金和推行活動也都不能缺少組織化的動員方式,以往的調查表明,許多公眾是出於單位或居委會動員的壓力才參與慈善募捐或志願行動,是一種被動的自願參與(何光喜, 2002) 。因此,在大陸,公益基金會的運行還需要依靠行政系統。 三、大陸公益基金會的特點 通過以上對於大陸公益基金會發展概況和生長環境的描述不難看出,大陸的公益基金會作為有獨立地位的社團法人,具有公益基金會的一般特點;
19、但是大陸的公益基金會還有非常強的獨特性,即都不能脫離“官方”的領導。 當前大陸公益基金會的大宗是“具有官辦色彩的民辦基金會”(謝寶富,2003) ,此類基金會在資金和人員上都擁有較大的自主權,但是由於“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存在,公益基金會在人員配備、經費來源、組織結構和專案運作等方面都受到政府的控制,因此它們具有不同程度的官方特徵,不同程度地被捲入官方組織的網路之中,有的是與一個政府部門相對口,有的就是掛靠在某一個擁有行政權力的單位上(如青基會與團中央,中華慈善總會與民政部等) 。從這個意義上說,大陸的公益基金會在體制上依賴於政府。 在資金的募集和運作上,由於多數基金會規模尚小,
20、且多是運作型基金會、兼具籌資和運作的雙重職能,又沒有地方性的分支機搆,以如此的實力運作一個較大型的社會公益項目,如果沒有政府的支持將是不可想像的。相反,多數運作成功的著名公益項目都是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完成的,如“希望工程”不僅被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主管機關共青團組織視為自己的工作任務 (各級團組織實際上是整個專案的實施者) ,而且得到了各級黨政部門的大力支持。有了政府的支援,公益專案的運作首先可以較為順利地面向社會募集資金,更可以進一步利用政府部門的全國網路進行實施。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內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容 因此,大陸公益基金會的最大
21、特點就是它的雙重身份:首先,它是一個非營利組織;同時,它還是一個“第二行政系統”。這種雙重性表現在:公益基金會的行為受到“行政機制”和“自治機制”的雙重支配;基金會往往要同時依賴“體制內”和“體制外”的兩種資源;相應地,基金會也常常通過“官方”和“民間”的雙重渠道去獲取資源;基金會還必須同時滿足“社會”和“政府”的雙重需求,因而基金會的活動領域也只能是“社會”和“政府”共同認可的交叉地帶。 大陸公益基金會的雙重身份是否意味著它的不純潔呢?在這個問題上,由於歷史發展和各種概念內核的根本差異,西方有關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理論框架可能並不適用於中國大陸。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這可能是一種最為現
22、實的基金會成長道路;而且,公益基金會的雙重身份並不表示它僅僅是政府的一隻“應聲蟲”,它的內部有很強的獨立性、自製性衝動,無論其最初的起源有多少雙重性的特點,它的獨立性是可以在以後的發展中逐漸獲得的。對於任何一個組織來說,都必須千方百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發展自己的事業,黨政組織是中國社會最重要的力量,對於公益基金會來說也不例外,利用行政力量來發展自己的事業,正是大陸公益基金會目前階段的策略選擇。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成立和發展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以下簡稱兒基會)是中國大陸的第一個公益基金會,最初是由中國人民保衛兒童全國委員會、全國婦聯、全國總工會、共青 團中央、中國文聯、中國科協、全國體總
23、、全國僑聯、全國工商聯、全國青聯、中國兒童福利會、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中華基督教女青年會全國協會、全國政協婦女組等十四個單位共同發起,經中央書記處 1981 年 4 月 23 日第 100 次會議通過,於 1981 年 7 月 2 8 日正式成立的,成立時定名為“中國兒童和少年基金會”。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是典型的“自上而下”成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1979年是聯合國的“國際兒童年”,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政府發出了“兒童優先”的號召,為了響應這一號召,有了以上十四家單位的行動。 值得注意的是,這十四家發起單位中的大多數是不屬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管理範圍的“人民團體”,這些團體雖然也屬於
24、非營利(或非政府)組織,但實際上是黨政機構的一種民間存在形態,屬於享有政法權利的正式組織機構,由黨政部門劃撥經費,在承擔政治性任務方面的地位比較突出。其中,全國婦聯是中國兒基會日後的“業務主管單位”,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兒基會的身份是下設于婦聯兒童工作部的一個處,兒基會的會長由時任全國婦聯主席的康克清擔任。這就已經註定了未來各級兒基會和各級婦聯千絲萬縷的聯繫。 成立初期,十四家單位共同劃撥資金,籌集了 100 萬元人民幣作為兒基會的基金,另外國家每年撥款 15 萬元。因此,兒基會最初的基金可以說是“官方”性質的。 兒基會將自己的活動範圍定位于為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服務,輔助國家發香港基督教服務
25、處內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容 展兒童教育事業。兒基會的發展主要經歷了兩個階段:19 811988 年為第一個階段,這一時期,既無經驗可循、又無法規可依,兒基會主要的活動是設立了“全國優秀兒童讀物獎勵基金”、“全國優秀兒童電視節目獎勵基金”和“全國兒童活動陣地專項基金”等專項基金,通過開展一些表彰活動輔助政府促進這些領域兒童事業的發展,還沒有出現影響很大的籌資和救助活動; 1989 年以後,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逐漸暴露了貧富差距、兒童失學等社會問題,兒基會根據剛剛出現的兩部法規進行了登記註冊,逐漸完善自己的章程和組織機構,開始策劃一些大型的募
26、捐和救助活動,這就進入了兒基會發展的第二階段。 經過 20 多年的發展,兒基會募資總額折合人民幣 5 億多元,募集方式包括向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動員募捐、吸引國內外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捐贈、以及舉辦義演義賣等多種方式募捐,開展的大型公益活動包括“春蕾計畫”、“安康計畫”和“中國兒童慈善日”等等。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是一個全國性的社團,各省、市還設有地方性的兒童少年基金會,它們與中國兒基會之間是平等的獨立法人關係,但卻通過婦聯系統組成了一個全國性的網路。作為兒基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各級婦聯都把兒基會的工作納入到自己的工作計畫之內,中國兒基會可以通過婦聯網路進行全國性的籌資和救助活動,地方兒基會也
27、可以自主進行籌資和救助活動,但這一切都依靠婦聯的行政網路有條不紊地聯結在一起。 在具體的籌資或救助活動上,各級婦聯組織可以通過檔或倡議的形式,最終傳達到農村、城市社區婦女代表會,事業單位婦女委員會,新經濟組織中的婦女代表會等婦聯基層組織當中,由這些基層組織在自己的活動範圍內具體實施籌資或救助活動。 依託婦聯網路雖然給兒基會的活動賦予了一定的“官方色彩”,但也在某種意義上帶來了兒基會運作的高效率,它可以不花分文成本而動員許許多多的人參與到自己的公益項目當中來;兒基會運行的項目又在某些方面確確實實地推動了大陸公益事業的發展,並作為一個非營利組織取得了國際許多非營利組織的援助。這是大陸公益基金會雙重
28、身份的一個很好的例證,為了進一步描述基金會的運作模式,下文將以中國兒基會培育的一個著名公益品牌“春蕾計畫”為例進行分析。 “春蕾計畫” 80 年代末期,改革開放的推行帶來了大陸經濟的迅速發展,與此同時,社會差距也在逐漸拉大和公開化,一系列社會問題暴露在人們的視野當中,其中農村絕對貧困問題、兒童權益保障問題和基礎教育問題尤為引人注目。 1988 年,兒基會的一些人員到廣西白雲鄉進行調查,發現當地紅瑤族 7000多名婦女,沒有一個小學畢業生,因為當地有著“女不讀書,狗不耕田”的傳統說法,按照當地習俗,女孩要在十五六歲前準備好自己和丈夫半輩子的衣服,然後出嫁。當時還有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出於民族風俗,
29、不允許女孩和男孩在一起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內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容 上學,女孩也就只能自動失學。這些情況,集中了貧困、教育、兒童和女性四個領域的問題,與兒基會的宗旨不謀而合。 1989 年,中國兒基會會同全國婦 聯、農業部、國家民委,決定為救助失學女童設立“女童失學助學金”。當時農業部的部長帶領農業部全體黨員及部屬公司,向“女童失學助學金”捐了第一批款。1992 年,香港的周潔冰女士向“女童失學助學金”捐款 100 萬元港幣,兒基會將這項公益專案正式定名為“春蕾計畫”,並在廣東、廣西、湖南、四川四省資助了 16 個女童班,救助 800 名
30、失學女童。從此,“春蕾計畫”持續至今,成為知名度僅次於“希望工程”的公益品牌。 一、“春蕾計畫”的專案設計 (一)春蕾班 春蕾班是“春蕾計畫”的主體,從 1992 年“春蕾計畫”正式啟動即開始實施,資助物件以貧困地區小學高小階段的失學女童為主。 資助標準是由捐贈者一次性提供救助 50 個失學女童的經費(300 元/人年,1998 年後為 400 元/人年) ,由婦聯和教育部門負責組建春蕾班,由學校配置專門的師資力量。 (二)結對救助 資助物件以貧困地區小學高小階段的失學女童為主。基層婦聯組織通過學校收集需接受救助的失學女童名單和基本情況,由各級兒基會通過各級婦聯進行匯總,通過向社會公佈需救助者
31、名單和救助標準,使捐贈者一對一地救助失學女童,1996 年後改稱為“春蕾橋”。 資助標準為:300 元(1998 年後為 400 元)可救助一名失學女童完成小學一年的學業;600 元可救助一名失學女童完成初中一年的學業;800 元可救助一名失學女童完成高中一年的學業。其中包含學雜費、課本費、文具用品費、住宿費、服裝被褥補助、衛生保健補助、伙食補助等。 (三)春蕾學校 春蕾學校從 1997 年起開始成為“春蕾計畫”的重要專案,到目前為止全國共興建大約 200 餘所。其中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直接興建的 84 所,其餘為各地方兒基會興建。具體程式為:由捐贈者提供 20 萬元,當地政府(或群眾集資)配套
32、 20 萬元,按照教育部建校標準修建小學校(也有少數是技術培訓學校) 。其中,20 萬元捐贈款由兒基會和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根據工程進度分三次撥款。“春蕾小學”以在原有校舍基礎上的改造、擴建為主,只提供基礎設施,不包括課桌、圖書、學生學費等所需款項。 (四)實用技術培訓 1996 年 11 月,中國兒基會設立了“春蕾計畫實用技術培訓專項基金”,投入於“春蕾生”小學畢業後的實用技術培訓項目,以支援她們能夠根據當地條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內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容 件,運用掌握的技術改變家庭生活條件。 二、“春蕾計畫”的專案運作 “春蕾計畫”會在
33、全國婦聯每年的正式檔中被當作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傳達給各級婦聯,但並不作具體要求,一般只是原則性地要求“繼續抓好春蕾計畫工作”。地方性兒基會和各級婦聯的兒童工作部實際地承擔著“春蕾計畫”的具體運行,組成了“春蕾計畫”的運作網路。 前述“春蕾計畫”四個子專案的救助標準和運作方式都是就中國兒基會而言的,在各個省市,“春蕾計畫”的推行可能會有不同的側重點,並且地方兒基會的救助標準和運作方式是相對獨立的,並不以中國兒基會的標準為唯一尺度。 (一)專案運行的中央模式 中國兒基會每年通過各種渠道為“春蕾計畫”募集資金,包括接受海內外各種組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利用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婦聯基層組織動員募捐,也
34、包括要求各級婦聯組織和兒基會面向社會募捐並將所募款物上交(可以以一定比例返還給地方兒基會) 。 以新疆博樂市青得裏鄉的“武警春蕾班”為例:中國兒基會與武警總隊合作,獲得武警總隊官兵捐建“春蕾班”的款項。中國兒基會通過全國婦聯,通知各省上報申請,從中選擇捐建女童班的省市。新疆自治區婦聯和兒基會的申請得到了批准,經過瞭解情況,把建立女童班的地點選定在博樂市青得裏鄉。然後由青得裏鄉婦聯基層組織通過當地學校挑選失學女童,層層上報中國兒基會,由中國兒基會從中選定最終救助的對象,然後下撥救助款項,成立由武警福建總隊捐助的“武警春蕾女童班”。女童班建立之後,博樂市婦聯要以學年為單位層層上報資金使用的結算表,
35、中國兒基會核實之後才撥付下一年的款項。 (二)專案運行的地方模式 地方兒基會與中國兒基會並無隸屬關係,但是兩者通過婦聯網路有著密切的聯繫,因此地方兒基會能夠按照要求完成中國兒基會安排的募捐任務和救助活動。同時,地方兒基會經常獨立地開展部分募捐和救助活動,運作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模仿中國兒基會的模式,但獨立性較大,不乏變化和創新。這裏以廣西的“春蕾橋”和內蒙古的“自強貧困女生助學活動”為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婦聯於 2003 年正式發佈檔,制定了“廣西實施春蕾計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選取資助物件的條件、申報辦法以及資助標準。首先由失學女童或家長填寫(實際上多是老師代辦)“春蕾計畫”申請表,先報當地鄉
36、鎮婦聯,然後逐級上報,由廣西兒童少年基金會和市、地婦聯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一是根據基金會登記在案的捐贈者統一推薦進行結對,並由廣西兒基會發出資助名單通知,撥款到當地縣婦聯,由縣婦聯辦理資助手續;二是統一登載於廣西婦聯主辦雜誌女性的“愛心使者”欄目上,公佈失學女童情況,捐贈者自行選擇結對並通過廣西兒基會進行資助。 1997 年,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婦聯根據當地下崗失業的情況,與市教育局、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內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容 市廣播電視局聯合在城鎮推出了“自強貧困女生助學活動”,主要資助城鎮下崗貧困家庭的高中、大學貧困女生,並且與若干
37、媒體合作,向社會公佈“自強貧困女生檔案”。包頭市婦聯通過各企事業單位、經濟組織的婦女工作委員會和婦代會組織瞭解基層的下崗貧困家庭,收集自強貧困女生的名單和基本材料,再通過各級基層婦聯組織以發倡議的形式或通過媒體公佈這些名單和材料,向社會各界募集捐款或尋找結對救助自強貧困女生的捐贈人。 正如上文列舉的兩例,地方兒基會運作“春蕾計畫”當中,有的基本按照中國兒基會設計的子項目進行活動,但是細節上根據地方的情況有所修改;有的則突破中國兒基會的項目設計,自行設計新的籌資方式和救助專案。這些變通和創新有些是受現實所迫,有些則是對整個“春蕾計畫”來說都有益的嘗試。 (三)“春蕾計畫”的宣傳策略 “春蕾計畫”
38、作為中國兒基會早期推出的一個公益項目,最初還不具備把大眾媒體作為重要宣傳手段的條件。 因此在勸募方面的宣傳,中國兒基會主要是通過婦聯的全國網路包括其他政府部門的全國網路發起倡議。 在培育社會知名度的方面,中國兒基會通過開展“全國十佳春蕾園丁”、“全國十佳春蕾女童”、“全國百名優秀春蕾女童”和“優秀藍天春蕾女童”評選表彰活動,邀請國家領導人為獲獎者頒獎,來吸引社會的注意力,把春蕾教師無私奉獻和春蕾女童貧而愈堅的資訊傳播給大眾,並且及時地樹立“春蕾計畫”的公信度。 “春蕾計畫”在宣傳中,重點突出“今天的女童是明天的母親”、“教育男童是教育一個人、教育女童則是教育一代人”等理念,正好迎合了大陸近年來
39、女性主義抬頭的現實,成為一個宣傳亮點。 從以上的介紹不難看出,“春蕾計畫”作為中國兒基會運作了十五年的老牌項目,不論是在資金籌集、活動運作、品牌宣傳還是資金管理上,都是依靠婦聯組織的全國網路進行的。正是這種依託,“春蕾計畫”的籌資和救助才有可能,“春蕾計畫”才能成為一個全國性的公益項目,並且有如此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至此,相信讀者已經對中國兒基會、乃至中國大陸公益基金會的運作模式及特點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印象。 結語 進入新的世紀之後,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又推出了“安康計畫”和“中國兒童慈善日”兩個大型活動,呈現出了許多新的特點。 “安康計畫”是旨在教育兒童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的公益專案,中國兒基會設立
40、了“安康計畫專項基金”。與“春蕾計畫”不同,“安康計畫”的募捐活動主要面向社會,舉行義演義賣活動,以及包括“安康義工 1 小時”、“安康進校園”等活動在內的“安康計畫北京活動周”,吸引了大量的社會捐贈和志願者的參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內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容 與。從專案的具體內容來講,也已經超越了單純的救助和捐贈,除了為各地兒童捐贈醫療、教育設備以外,“安康計畫”還包含了兒童問題專家論壇、兒童座談聯歡活動等許多內容。 “中國兒童慈善日”是直接面向社會、募集社會捐款的活動,每年推出不同的主題,號召中小學生捐獻一日零花錢、普通勞動者捐獻一日收入
41、、家庭捐獻一日生活費、企業捐獻一日利潤等。這對於過去那種臨時性募捐活動來說,無疑是一個突破。過去的勸募,往往是有了一個項目再進行募捐;慈善日募捐則有助於兒基會通過社會募捐的方式建立起真正的基金。另外,中國兒基會即時地表彰了積極參加“中國兒童慈善活動日”的個人、企業、城市、學校等,並將他們的名字刻在即將落成的“中國兒童慈善功德碑”上,這無疑是對捐贈者的巨大激勵,兒基會這種即時的回報行為很可能會激發更多的捐贈,這意味著中國兒基會的社會募捐策略也正在走向成熟。 可以說,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這些變化只是大陸眾多公益基金會的一個縮影。今年 2 月,國務院通過了新的基金會管理條例(見附件三),條款從原來的
42、一章十四條增加到了七章四十八條。新的條例明確規定基金會的性質是非營利性法人,否定了原來根據社團管理條例約束基金會的做法,肯定了基金會與一般社會團體的本質差異;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與非公募基金會兩類,意在鼓勵以個人或組織名義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新條例確立了基金會獨立性和公信度的重要性;規定了基金的非營利性和增值規範;對基金會的公益支出和運作成本給出了規範;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和會計監督的原則;並在原則上允許了基金會設立地方分支機搆和境外基金會的進入。雖然新的 基金會管理條例當中仍有許多不夠完善的地方,但對於 20 年來困擾大陸公益基金會發展的一系列重大問題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解答和規範,這部
43、條例 可以看作是一個里程碑,大陸的公益基金會將會從這裏走向更加獨立、更加規範的未來! 參考文獻: 何光喜(2002) “被動的自願:作為社會參與的慈善捐贈對四城市個人慈善捐贈行為的多因素分析”,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碩士論文。 康曉光(1997) 創造希望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研究 ,灕江出版社。 康曉光(2000)“轉型時期的中國社 團”,載處於十字路口的中國社團 ,天津人民出版社。 吳忠澤、陳金羅主編(1996 年) 社團管理工作 ,中國社會出版社,第 5 頁。 謝寶富(2003 )“當代中國公益基金會與政府的關係分析”,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 ,2003 年第 4 期。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內
44、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容 附件一: 基金會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基金會管理辦法已經 1988 年 9 月 9 日國務院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施行。 總理 李鵬 1988 年 9 月 27 日 基金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利於基金會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 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
45、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註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四條 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第五條 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佈收支帳目。 第六條 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
46、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第七條 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 第八條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第九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第十條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征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條 建立基金
47、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註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併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本辦法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
48、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內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容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內地社會服務事工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研究生來港研習交流分享會 2004分享內容 附件二: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3號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國務院第四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保障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
49、體的管理,發揮社會團體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均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後,方可進行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四條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民政部門。 社會團體的業務活動受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管轄 第七條 成立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成立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向其辦事機構所在地相應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成立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向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第八條 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經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負責日常管理。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