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中公教育 w.jsofcn.om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w.gwyksw.org咨询电话: 025 8506427850642761法 律 常 识第一章 法理学一 、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 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 生活 的根 本问 题, 具有 最高 法的 效力 的一 种法 。 制定 主体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提议 ,并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以 全体 代表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多数 通过 。效力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
2、 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 相抵 触。 法 律法律 是由 全国 人大 和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制定 、修 改、 补充 、废 止的 的规 范性 法律 文件 。立法 权限 全国 人大 (1)全国 人大 制定 “ 基本 法律 ” 。 (2)全国 人大 有权 制定 和修 改非 基 本法律 。全国 人大 常委 会 (1)制定 和修 改非 基本 法律 。 (2)对全 国人 大制 定的 法律 进行 补充 和修改 。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对全 国人 大制 定法 律的 补充 和修 改受 到一 定的限制:第一,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第二, 这种 补充 和修
3、 改必 须限 于 “ 部分 ” 的范 围内 , 即 在 原有 法律 的基 础上增 加部 分内 容, 或 者 对原 有法 律的 内容 进行 部分 改变 。 第 三 , 这种补 充和 修改 不得 同该 法律 的基 本原 则相 抵触 。专属 立 法权 下列事 项只 能制 定法 律: 国家主 权的 事项 ;各 级人 民代 表大 会、 人民 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 区制 度、 基层 群众 自治 制度 ;犯 罪和 刑罚 ; 对公 民政 治权 利的 剥夺 、限 制人身自 由的 强制 措施 和处 罚; 对非 国有 财产 的征 收; 民事 基本 制度 ; 基本
4、经 济制度 以 及 财 政 、 税 收 、 海 关 、 金 融 和 外 贸 的 基 本 制 度 ; 诉讼 和 仲 裁 制 度 ;必须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及 其常 务委 员会 制定 法律 的其 他事 项。授权 立法 立法法第 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 由的 强制 措施 和处 罚、 司法 制度 等事 项除 外。效力 法律 的效 力高 于行 政法 规、 地方 性法 规、 规章 。 法 规 行 政法规、地方性 法 规、自治法 规 行
5、政法规行政 法规 是由 国务 院制 定的 规范 性法 律文 件, 是 国家 行政 机关 体系 中最 高的 规范 性文 件 。制定 主体 国务 院事项 范围 ( 1)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 2)行政的职权 立法 , 即 对 宪 法 第 89条规 定的 国务 院职 权范 围内 的事 项, 国 务 院 可以 直 接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 3) 特 别 授权 立法 , 需 制 定法 律予 以规 范的 上述 10个事项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特别的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由国务
6、院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行国家立法;但有关 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江苏中公教育 w.jsofcn.om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w.gwyksw.org咨询电话: 025 8506427850642762度等 事项 ,不 得授 权国 务院 制定 行政 法规 。效力 行政 法规 的效 力高 于地 方性 法规 、规 章。 地 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 相抵 触的 前提 下, 制定 和颁 布的 在本 行政 区域 范围 内实 施的 规范 性文 件。制定 主体 一是 省 、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7、市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 二 是 较 大 的 市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 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城 市 ;( 2)经 国务 院批 准的 较大 的市 ;( 3)经 济特 区所 在地 的市 。事项 范围 地方 性 法 规 可 以 就 下 列 事 项 作 出 规 定:( 1)为 执 行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立法法法第 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
8、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 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 定机 关应 当及 时予 以修 改或 者废 止。效力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 定的 规章 的效 力高 于本 行政 区域 内的 较大 的市 的人 民政 府制 定的 规章 。 地方 性法 规与 部门 规章 之间 对同 一事 项的 规定 不一 致,不 能确 定如 何适 用时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裁 决;
9、同一 机关 制定 的新 的一 般规 定与 旧的 特别 规定 不一 致时 ,由 制定 机关 裁决 。 自 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 的规 范性 法律 文件 ,包 括自 治条 例和 单行 条例 。 制定 主体 民族 自治 地方 的人 民代 表大 会, 即自 治区 自治 州自 治县 的人 大生效 自治 区的 自治 条例 和单 行条 例,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批 准后 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批 准后 生效 。 同一 机关 制定 的新 的一 般规 定
10、与 旧的 特别 规定 不一 致时 ,由 制定 机关 裁决 。变通 规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 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 规定 作出 变通 规定 。 规 章 部 门规章、地方政 府 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 章。 部 门 规章 定义 部门规章,也称为部委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根据法
11、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 规定 的程 序所 制定 的规 定、 办法 、细 则、 规则 等规 范性 文件 的总 称。制 定 主体 ( 1) 国 务 院各 部、 委 员 会、 中 国 人民 银行 、 审 计 署;( 2) 具 有 行政 管理 职 能的直 属机 构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 者由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联 合制 定规 章。江苏中公教育 w.jsofcn.om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w.gwyksw.org咨询电话: 025 8506427850642763二 、法律、法规、自治条例 和 单行条例、 规 章的改变 或 撤销
12、 1.需要 改变 或者 撤销 的情 形立 法法 第 87条 规 定 : “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地 方 性法 规、 自 治条 例和 单行 条例 、 规 章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由 有 关机 关依 照本 法第 八十 八条 规定 的权 限予 以改 变或 者撤 销:( 1) 超越 权 限 的 ;( 2) 下 位 法 违 反 上 位 法 规 定 的 ;( 3) 规 章 之间 对同 一事 项的 规定 不一 致, 经 裁 决应 当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一 方 的 规 定 的 ;( 4)规 章 的规 定被 认为 不适 当,应 当 予以 改变 或者 撤销 的 ;( 5) 违 背 法 定 程
13、序 的 。 ”2.改变 或撤 销法 律、 法规 、自 治条 例和 单行 条例 、规 章的 权限根据 立法 法, 改 变 或者 撤销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地 方 性法 规、 自 治 条例 和单 行条 例、 规 章的 权 限 是 :( 1)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有 权改 变或 者撤 销它 的常 务委 员会 制定 的不 适当 的法 律,有权 撤 销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违 背 宪 法 和 本 法 第 六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自 治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2)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权 撤
14、 销 同 宪 法 和 法 律 相 抵 触 的 行 政 法规 , 有 权 撤 销 同 宪 法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 有 权 撤 销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违 背 宪 法 和 本 法 第 六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3)国 务院 有权 改变 或者 撤销 不适 当的 部门 规章 和地 方政 府规 章;( 4)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权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它 的 常 务 委 员
15、 会 制 定 的 和 批 准 的 不 适 当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 5)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权 撤 销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不 适 当 的 规 章 ;( 6) 省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有 权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下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不 适 当 的 规 章 ;( 7) 授 权 机 关 有权 撤 销 被 授 权 机 关 制 定 的 超 越 授 权 范 围 或 者 违 背 授 权 目 的 的 法 规 , 必 要 时 可 以 撤 销 授 权 。 ”三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 、自治条例 和 单行条例
16、 提 出审查要求 和 审查建议的 制 度 国务 院、 中 央 军事 委员 会、 最 高 人民 法院 、 最 高 人民 检察 院和 各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认 为行 政法 规、地 方 性法 规、自 治 条例 和单 行条 例同 宪法 或者 法 律相抵 触的 ,可 以 向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书面 提出 进行 审查 的要 求,由 常 务委 员会 工作机 构分 送有 关的 专门 委员 会进 行审 查、 提出 意见 。 以上 五个 主体 以外 的其 他国 家机 关和 社会 团体 、企 业事 业组 织以 及公 民认 为行 政法 规、事 项 范
17、围 “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 事项 ”地 方 政 府规 章 定义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和法 规 ,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所 制 定 的 普 遍 适 用 于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规 定 、 办 法、细则 、规 则等 规范 性文 件的 总称 。制 定 主体 ( 1)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 2)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 包 括 省 、 自治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 经
18、 济 特 区 所 在 地 的 市事 项 范围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 政区 域的 具体 行政 管理 事项 。效力 同一 机关 制定 的新 的一 般规 定与 旧的 特别 规定 不一 致时 ,由 制定 机关 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 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不 一致 时, 由国 务院 裁决 。规 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其他 规 定特 别 法 优 于 一般 法 、 新 法 优于旧 法 ” 同一机 关制 定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地方 性法 规、 自治 条例 和
19、单 行条 例、 规章 , 特 别规 定与 一般 规定 不一 致的 , 适 用特 别规 定; 新 的 规定 与旧 的规定 不一 致的 ,适 用新 的规 定。法的 溯及 力 法的 溯及 力是 关于 法是 否有 溯及 既往 的效 力的 问题 , 即 法 对它 生效 前 所发生 的事 件和 行为 是否 适用 的问 题, 如 果 适用 , 就 是有 溯及 力, 如 果 不适用 , 就 是没 有溯 及力 。 立 法法 规 定法 律、 行 政法 规、 地 方性 法规 、自治 条例 和单 行条 例、 规 章 不溯 及既 往, 但 为 了更 好地 保护 公民 、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的 权利 和利 益而 作的
20、特别 规定 除外 。江苏中公教育 w.jsofcn.om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w.gwyksw.org咨询电话: 025 8506427850642764地方 性法 规、自 治 条例 和单 行条 例同 宪法 或者 法律 相抵 触的 ,可 以 向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书 面提 出进 行审 查的 建议 , 由 常 务委 员会 工作 机构 进行 研究 , 必 要 时, 送 有 关的 专 门委员 会进 行审 查、 提出 意见 。 第二章 宪法一 、宪法的基本原则二 、国家性质宪 法的基本原则人 民 主 权 原 则 宪法 第 2条 规 定 : “ 国家的 一切 权力 属于 人民 ,人 民行
21、使权 力的 机关是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和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 人 民依 照法 律规 定, 通 过各种 途径 和形 式, 管 理国 家事 务, 管 理经 济和 文化 事业 , 管理 社会 事务 ” 。人权 原则 2004年 宪 法 修 正 案 “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人 权 ” 。法治 原则 宪法 在第 5条详 细规 定了 法治 原则 :( 1) 国家 实行 依法 治国 , 建设 社会 主义 法 治 国 家 ;( 2)国家 维护 社会 主义 法制 的统 一和 尊严;( 3) 一 切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地 方性 法规 都不 得同 宪法 相抵 触;( 4) 一切 国家 机关
22、和武 装 力量、各 政党 和各 社会 团体 、各 企业 事业 组织 都必 须遵 守宪 法和 法律;( 5)一切 违反 宪法 和法 律的 行为 , 必须 予以 追究 ;( 6)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都 不得有 超越 宪法 和法 律的 特权 。分 权 原 则 及 民 主 集 中 制原则 宪 法 第 3条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国 家 机 构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原 则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地 方各 级人 民代 表大 会都 由民 主选 举产 生, 对 人 民 负责, 受 人民 监督 。 国家 行政 机关 、 审判 机关 、检 察机 关都 由人 民代 表大 会产
23、生 , 对它 负责 , 受它 监督 。 中央 和地 方的 国家 机构 职权 的划 分, 遵循 在中央 的统 一领 导下 ,充 分发 挥地 方的 主动 性、 积极 性的 原则 。 ”国 家的性质国体 “ 工人 阶级 领导 的、 以 工农 联盟 为基 础的 人民 民主 专政 , 实 质上 即无 产阶级 专政 ” (序 言第 6段)国 家 制 度政党 制度 “ 中国 共产 党领 导的 多党 合作 和政 治协 商制 度将 长期 存在 和发 展 ”爱 国 统 一战线 “ 社会 主义 的建 设事 业必 须依 靠工 人、 农 民和 知识 分子 , 团 结一 切可 以团结 的力 量。 在 长 期的 革命 和建
24、 设过 程中 , 已 经结 成由 中国 共产 党领 导的, 有 各民 主党 派和 各人 民团 体参 加的 , 包 括 全体 社会 主义 劳动 者、 社会主 义事 业的 建设 者、 拥 护 社会 主义 的爱 国者 和拥 护祖 国统 一的 爱国 者的广 泛的 爱国 统一 战线 , 这 个统 一战 线将 继续 巩固 和发 展。 中 国 人民 政治协 商会 议是 有广 泛代 表性 的统 一战 线组 织。 中 国 共产 党领 导的 多党 合作和 政治 协商 制度 将长 期存 在和 发展 。 ”经 济制 度 所 有 权 制 度 公有 制 国有 经济 “ 国有 经济 ,即 社会 主义 全民 所有 制经 济,
25、 是国民经 济中 的主 导力 量。 国家 保障 国有 经济 的巩 固 和发 展 ” 。集体 经济 国 家 保 护 城 乡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合 法 的 权 利 和 利益, 鼓励 、指 导和 帮助 集体 经济 的发 展。混合 所有 制 混合 制 国 有 经 济 的 实 现 形 式 主 要 是 通 过 股 份 制 或 股 份合作制 企业 的建 立而 形成 。非公 有制 在法 律规 定范 围内 的个 体经 济、私 营 经济 等非 公有 制 经济,是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国 家 保护 个 体江苏中公教育 w.jsofcn.om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w.gwyksw.or
26、g咨询电话: 025 8506427850642765三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 ,也 称为 “ 国民 ” ,是 指具 有某 个国 家国 籍的 自然 人。 国籍 ,在 宪法 上是 指一 个人隶属 于某 个国 家的 法律 上的 身份 。经济 、私 营 经济 等非 公有 制经 济的 合法 的权 利和 利益 。 国家鼓 励、支 持和 引导 非公 有制 经济 的发 展,并 对 非公 有 制经济 依法 实行 监督 和管 理。国 家 制 度 经 济 制 度 分配 制度 “ 国家 在社 会主 义初 级阶 段, 坚持 按劳 分配 为主 体、 多 种分 配方 式并 存 的 分 配 制 度 。 ”财 产 权
27、 制 度 公共 财产 权 社会 主义 的公 共财 产神 圣不 可侵 犯。 矿藏 、水 流、 森林 、 山岭 、草 原、 荒地 、滩 涂等 自然 资源 ,都 属于 国家 所有 , 即全 民所 有;由 法律 规定 属于 集体 所有 的森 林和 山岭 、 草原、 荒 地 、 滩 涂除 外 ” 此外 物 权法 规 定, 海 域专 属 于国家 所有 。允 许土 地出 租和 转让 土地 的使 用权 。私有 财产 权 2004年 宪 法 修 正 案 规 定 : “ 公民 的合 法的 私有 财产 不受侵 犯。国 家 依照 法律 规定 保护 公民 的私 有财 产权 和继 承权。国 家为 了公 共利 益的 需要
28、,可 以 依照 法律 规定 对公 民的私 有财 产实 行征 收或 者征 用并 给予 补偿 。 ”公 民的基本权利平等 权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民在 法律 面前 一律 平等 ” ( 33)。政 治 权 利 和 自由选举 权和 被选 举权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公 民 , 不 分 民 族 、 种 族 、 性 别、职业 、家 庭出 身、 宗教 信仰 、教 育程 度、 财产 状况 、居 住期 限, 都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但 是 依 照 法 律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除 外 ” 。( 34)政治 自由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29、 民有 言论 、出 版、 集会 、结 社、 游行 、示 威的 自 由 。 ( 35)宗 教 信仰 自 由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民有 宗教 信仰 自由 ” 。 “ 任何 国家 机关 、社 会团体和 个人 不得 强制 公民 信仰 宗教 或者 不信 仰宗 教, 不得 歧视 信仰 宗 教的 公民 和不 信仰 宗教 的公 民 ” 。 “ 国家 保护 正常 的宗 教活 动 ” ,但 “ 任何人 不得 利用 宗教 进行 破坏 社会 秩序 、损 害公 民身 体健 康、 妨碍 国 家教 育制 度的 活动 ” 。 “ 宗教 团体 和宗 教事 务不 受外 国势 力的 支配 ” ,即宗 教团 体自 主、 自办
30、 、自 传的 “ 三自 ” 原则 。诉愿 权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民对 于任 何国 家机 关和 国家 工作 人员 ,有 提出批评 和建 议的 权利 ;对 于任 何国 家机 关和 国家 工作 人员 的违 法失 职 行为 ,有 向有 关国 家机 关提 出申 诉、 控告 或者 检举 的权 利, 但是 不 得捏 造或 者歪 曲事 实进 行诬 告陷 害 ” 。 “ 对于 公民 的申 诉、 控告 或者检举 ,有 关国 家机 关必 须查 清事 实, 负责 处理 。任 何人 不得 压制 和 打击 报复 ” 。 “ 由于 国家 机关 和国 家工 作人 员侵 犯公 民权 利而 受到 损失的 人, 有依 照
31、法 律规 定取 得赔 偿的 权利 ” 。( 41)人身 自由 人身 自由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民的 人身 自由 不受 侵犯 ” “ 任何 公民 , 非 经 人民检 察院 批准 或者 决定 或者 人民 法院 决定 ,并 由公 安机 关执 行, 不 受逮 捕 ” 。 “ 禁止 非法 拘禁 和以 其他 方法 非法 剥夺 或者 限制 公民 的人身自 由, 禁止 非法 搜查 公民 的身 体 ” 。( 37)人格 尊严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民的 人格 尊严 不受 侵犯 。禁 止用 任何 方法 对公民进 行侮 辱、 诽谤 和诬 告陷 害 ” 。( 38)江苏中公教育 w.jsofcn.om国
32、家公务员考试网 w.gwyksw.org咨询电话: 025 8506427850642766住 宅 不受 侵 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民的 住宅 不受 侵犯 。禁 止非 法搜 查或 者非 法侵入公 民的 住宅 ” 。( 39)通信 自由 通 信秘 密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民的 通信 自由 和通 信秘 密受 法律 的保 护。 除因国家 安全 或者 追查 刑事 犯罪 的需 要, 由公 安机 关或 者检 察机 关依 照 法律 规定 的程 序对 通信 进行 检查 外,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以任 何 理由 侵犯 公民 的通 信自 由和 通信 秘密 ” 。( 40)社会 、经济
33、和文 化方 面的权利劳动 权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民有 劳动 的权 利和 义务 。 ”“ 国家 通过 各种 途径 ,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 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 ; “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 的劳 动就 业训 练 ” 。 国 家 对劳 动者 的责 任, 以 及 国家 保护 劳动 权的根本目的,即 “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 ,“ 在发 展生 产的 基础 上, 逐步 改善 人民 的物 质生 活和 文化 生活 ”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 济组 织的 劳动 者都 应当 以国
34、家主 人翁 的态 度对 待自 己的 劳动 。国 家 提倡 社会 主义 劳动 竞赛 ,奖 励劳 动模 范和 先进 工作 者。 国家 提倡 公 民从 事义 务劳 动。劳动 者的 休 息权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劳 动者 有休 息的 权利 ” 。 “ 国家 发展 劳动 者休 息和休养 的设 施, 规定 职工 的工 作时 间和 休假 制度 ”退休 人员 的 生活 保障 权 “ 国家 依照 法律 规定 实行 企业 事业 组织 的职 工和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的退 休制 度。 退休 人员 的生 活受 到国 家和 社会 的保 障 ”物质 帮助 权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年 老 、 疾
35、 病 或 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情 况 下,有从 国家 和社 会获 得物 质帮 助的 权利 。国 家发 展为 公民 享受 这些 权 利所 需要 的社 会保 险、 社会 救济 和医 疗卫 生事 业 ” 。 “ 国家 和社 会帮助安 排盲 、聋 、哑 和其 他有 残疾 的公 民的 劳动 、生 活和 教育 ”受教 育的 权 利和 义务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 国 家 培 养 青 年 、少年 、儿 童在 品德 、智 力、 体质 等方 面全 面发 展 ” 。文化 权利 和 自由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民有 进行 科学 研究
36、 、文 学艺 术创 作和 其他 文化活动 的自 由 ” 。 “ 国家 对于 从事 教育 、科 学、 技术 、文 学、 艺术 和其他文 化事 业的 公民 的有 益于 人民 的创 造性 工作 ,给 以鼓 励和 帮助 ”特定 主体 的权 利 妇女 的权 利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妇 女在 政治 的、 经济 的、 文化 的、 社会 的和 家庭的生 活等 各方 面享 有同 男子 平等 的权 利 ” 。 “ 国家 保护 妇女 的权 利和利益 ,实 行男 女同 工同 酬, 培养 和选 拔妇 女干 部 ” 。保 护 婚 姻 、家庭 、 母 亲 、儿童 和老 人 “ 婚姻 、家 庭、 母亲 和儿 童受 国家
37、的保 护 ” ;第 4款 规 定 : “ 禁止 破坏婚 姻自 由, 禁止 虐待 老人 、妇 女和 儿童 ” 。华侨 、归 侨 和侨 眷的 权 益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保 护华 侨的 正当 的权 利和 利益 ,保 护归 侨和 侨眷的合 法的 权利 和利 益 ” 。军烈 属的 权 利 “ 国家 和社 会保 障残 废军 人的 生活 ,抚 恤 烈士 家属 ,优 待 军人 家属 ” 。外国 人的 权利 国家 保护 的 外国 人的 权 利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保 护在 中国 境内 的外 国人 的合 法权 利和 利益 ,在中国 境内 的外 国人 必须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的 法律 ” 。江苏中
38、公教育 w.jsofcn.om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w.gwyksw.org咨询电话: 025 8506427850642767庇护 权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对 于因 为政 治原 因要 求避 难的 外国 人, 可以 给予受庇 护的 权利 ” 。江苏中公教育 w.jsofcn.om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w.gwyksw.org咨询电话: 025 8506427850642768四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 则 普选 制, 就 是 指处 于国 家领 导层 的公 职人 员经 由人 民以 普遍 、 平 等 、 直 接 、 秘 密的 方 式选举 产生 。 或 者 说, 任 何 民主 国家 均应 以这 四项 标
39、准 作为 建立 选举 制度 的原 则, 或 作 为选 举制度 发展 的目 标。 (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 国, 这项 原则 是指 年满 18周岁 、具 有中 国国 籍、 依法 享有 政治 权利 的人 都可 自由地行 使选 举权 和被 选举 权,不 受 任何 法律 上的 或人 为的 剥夺 。按 照 宪法第 34条和 选举 法第 3条的 规定 ,任 何以 民族 、种 族、 性别 、职 业、 家庭 出身 、宗 教信 仰、 教育 程度 、财 产状 况、 居住 期限 为理 由限 制公 民参 加选 举的 行为 ,都 是违 法的 。享 有选 举权 的基 本资 格只 有三 个: 公民 资格 、法 定年
40、 龄资 格和 政治 权利 状况 。 由于 前述 有关 选举 权和 投票 权的 区别 ,选 举 权可 以在 特定 条件 下予 以限 制。这 主 要有 两种情 况:第 一 , 因 犯 “ 危害 国家 安全 罪 ” 或者 其他 严重 刑事 犯罪 案件 被羁 押, 正 在受 侦查 、 起 诉 、审判 的人 , 经 人 民检 察院 或者 人民 法院 决定 , 在 被 羁押 期间 停止 行使 选举 权。 第 二 , 按 照 选举法 的规 定, 在 直 接选 举时 , 精 神 病患 者不 能行 使选 举权 的, 经 选 举委 员会 确认 , 不 列入 选民名 单。 需要 注意 的是 ,精 神 病患 者和 被
41、剥 夺政 治权 利的 人都 不能 参加 投票 ,但 二者 有本 质区 别 ,前者 享有 选举 权,但 法 律限 制或 暂时 停止 其投 票的 行为 能力 ;后 者 则属 于法 律剥 夺其 参与 选举的 权利 能力 。 (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 举法 第 4条 规 定 : “ 每一 选民 在一 次选 举中 只有 一个 投票 权 ” 。 因 此 , 选 举 权的 平等性 主要 有两 个表 现: 一 是 一人 一票 , 二 是 选票 价值 相等 。 选 举 制度 的这 项原 则是 公民 在 法律面 前一 律平 等原 则的 具体 体现 。 例外 :第一 , 选举法 规 定, 除直辖 市 以 外,
42、 县以上 农 村 每 一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人 口 数 应 四 倍于城 市 每 一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人 口 数。 也就是 说, 城乡选 民 选 票 的 价 值 是 不 相 等 的:城市每 一选民 所 投 选 票 的 价 值 等 于 农 村 选 民 票 价 的 四 倍, 或农村 选 票 的 价 值 只 是 城 市 选 票 价 值 的 四分之 一 。 第二 ,选 举 法对 少数 民族 与汉 族每 一代 表所 代表 的人 口数 也规 定了 不同 的人 口比 例: 在“ 有少 数民 族聚 居的 地方 ,每 一聚 居的 少数 民族 都应 有代 表参 加当 地人 民代 表大 会 ” 。人 口
43、公 民的基本义务维 护 国 家 统 一和民 族团 结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民有 维护 国家 统一 和全 国各 民族 团结 的义 务 ” 。( 52)遵 守 宪 法 和 法律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民必 须遵 守宪 法和 法律 , 保 守 国家 秘密 , 爱 护公 共财产 ,遵 守劳 动纪 律, 遵守 公共 秩序 ,尊 重社 会公 德 ” ( 53)维 护 祖 国 的 安全 、 荣 誉 和 利益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民有 维护 祖国 的安 全、 荣 誉 和利 益的 义务 , 不 得 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 54)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 民共 和国
44、每一 个公 民的 神圣 职责 。 ( 55.1)服兵 役 “ 依照 法律 服兵 役和 参加 民兵 组织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民 的光 荣义 务。 ”( 55.2)依法 纳税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民有 依照 法律 纳税 的义 务 ” (56)其他 基本 义务 “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第 3款规定了 “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 年子 女的 义务 ,成 年子 女有 赡养 扶助 父母 的义 务 ” 。此外 ,劳 动和 受教 育也 是公 民的 义务 。江苏中公教育 w.jsofcn.om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w.gwyksw.org咨询电话: 025 850642785064276
45、9特少 的少 数民 族, 在全 国人 大中 “ 至少 应有 代表 一人 ” 。(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并 用的原则 直接 选举 是由 选民 直接 投票 选举 代议 机关 代表 或其 他公 职人 员的 选举 ;间 接选 举是 由 选民先 选出 代表 或选 举人 ,再 由代 表或 选举 人投 票选 举上 一级 代表 机关 代表 或其 他公 职人 员 的选举 。我 国选 举制 度的 直选 或间 选主 要是 指人 大代 表的 产生 方式 。 选 举法 第 2条 规 定 :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代 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市 、 设 区的 市 、自治州的 人民 代 表 大 会 的
46、 代 表 , 由 下 一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 区 、 县 、自治 县 、 乡 、 民 族 乡 、 镇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 由 选 民 直 接 选 举 ” 。可 见 , 我 国 县 级 以下的 基 层 人 大 采 取 直 接 选 举 的 方 式 产 生 代 表 , 而 县 级 以 上 的 人 大 则 采 取 间 接 选 举 的 方 式 ,二者 并 用 。 ( 四)秘密投票原则 选 举法 第 36条第 1款 规 定 : “ 全国 和地 方各 级人 民代 表大 会代 表的 选举 , 一 律采 用无记 名投 票的 方法 ” 。
47、 选 举 法 第 36条第 2款 规 定 : “ 选民 如果 是文 盲或 者因 残疾 不能 写 选票的 ,可 以委 托他 信任 的人 代写 ” ;第 38条 还 规 定 : “ 选民 如果 在投 票期 间外 出, 经选 举委员会 同意 ,可 以书 面委 托其 他选 民代 为投 票 ” 。( 五)选举的保障原则 就物 质保 障而 言, 选 举法 第 8条 规 定 :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地 方各 级人 民代 表大 会的选 举经 费, 由国 库开 支 ” 。五 、代表的罢免 ( 一)代表的罢免 选举 权的 真正 含义 应当 包含 选举 与罢 免两 个方 面,没 有 罢免 权的 选举 权是
48、 不完 整的 选 举权。 1.罢免 案的 提出宪 法 规 定 , 全 国 和地 方各 级人 大代 表受 选民 和原 选举 单位 的监 督, 选 民 或者 原选 举单位 有权 罢免 自己 选出 的代 表。 罢 免 分两 种情 况提 出:( 1) 对 于 县级 和乡 级人 大代 表, 原 选区选民 30人以 上联 名, 可以 向县 级人 大常 委会 提出 书面 罢免 要求 。( 2)对 于县 级以 上的 人大代表,在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 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 选出 的上 一级 人大 代表 的罢 免案 ;在 人 大闭 会期 间,县 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大 常委
49、 会主 任会议 或者 常委会 1/5以上 的组 成人 员联 名,也 可 以向 常委 会提 出对 由该 级人 大选 出的 上一 级人大 代表 的罢 免案 。罢 免要 求 和罢 免案 都要 写明 罢免 理由 。根据 选举 法 第 47条的规 定, 罢免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大 代表 可以 有两 程序:( 1)须经 各该 级人 大过 半数 的代 表通 过;( 2) 在 人 大闭 会期 间, 须 经 常委 会组 成人 员的 过半 数 通过,并 将 罢免 的决 议报 送上 一级 即被 罢免 代表 履行 职务 的人 大常 委会 备案 。但 是 选举 县级 人大代 表时 代表 候选 人只 有获 得全 体代 表过 半数 的选 票时 才能 得当 选, 人大 常委 会无 选举 权。 可以 看出 ,罢 免间 接选 举产 生的 代表 要比 选举 他们 更容 易一 些。六 、中央国家机关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性 质 地位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是最 高国 家权 力机 关,又 是国 家的 立法 机关 。 宪 法第 2条规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 “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江苏中公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