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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友谊-刑总高频-构成要件该当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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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构成要件该当性 一、犯罪构成 理论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前者重点在法益保护,后者重点在非难可能性。 犯罪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 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 具备违法性,欠缺阻却违法事由 具备有责性,犯罪行为成立 1、 构成要件符合性:主体、行为、结果 、因果关系。 2、 违法性: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 3、 有责性: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等)、故意和过失、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 。 二 、 主体 行为主体, 包括 自然人 和单位 。 ( 一

2、)身份犯 身份犯 ,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 , 对其范围予以限定。普通人不能单独成立身份犯,但是可以成立身份犯的共犯。如果普通人利用无罪的有身份者实施特殊主体的犯罪的,也不能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如普通人甲利用患了精神病的警察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由于实行者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而甲也不具备刑讯逼供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甲既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也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 身份犯 分为两种: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和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真正身份犯例如: 特定职位(第 382条、 397条)、特定职业(第 304、 335条)、特定法律义务(第 201、261条)

3、、特定法律地位(第 305、 306条)、特定疾病(第 360条)、持有特定物品(第 128条)、参与某种活动(第 223、 159条)、居住地(第 294条)、消极身份(第 336条)。 疑似身份犯:事实上有主体限制,但是法条未言明的情况。如强奸罪。 (二)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也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 1、主体特征 依法成立的组织, 包括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 、独资企业 。 (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

4、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 2)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行为特征 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3、目的特征 单位犯罪是为 本单位 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 本单位全体成员 谋取非法利益。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4、法律特征 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若对于具体的犯罪,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单位的主体身份,而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由具体决策

5、、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 例: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 三 、行为 行为 ,基于意思的身体动静。 (一)行为的分类 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 ( 1) 作为 : 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承担的危险 。典型的行为。( 2) 不作为 : 具有保护义务而不救助 , 没有实行某个作为 。在一定状况下有 行为性 。 不作为犯 不是 什么也没有做,而是没有实施所期待的行为。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是在与结果的关系上,追问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引起了结果。 ( 二 ) 不作为犯的 义务来源 (非伦理义务,而是法律义务) 1、基于 对危险源的支配 产生的监督义务 (对 引起结果的原因 的

6、支配) ( 1) 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管理义务如饲养动物的人负有防止动物致人伤亡的义务。 ( 2) 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危害行为的制止义务。 ( 3) 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如意外提供了有毒食品,在他人中毒后有立刻救助的义务。 (正当防卫作为先行行为不能产生救助义务) 虽然防卫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 正当防卫 不能引起 救助义务 ,但是防卫手段超过必要限度,暂时性地没有出现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还是正当防卫),防卫人有义务阻止自己的行为发展为防卫过当。防卫与救助义务的具体关系参看下表 : 防卫 行为 结果 违法性 救助义务 在必要限度内 任何

7、结果 正当防卫 无 超过必要限度 没有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 有 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有 2、基于 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 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 保护法益的责任 ) ( 1) 基于法规范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母亲对婴儿有哺乳义务;交通警察对事故受害人有救助义务。 ( 2) 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游泳教练对游泳学习者的保护义务。 ( 3) 基于自愿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数人登山,形成危险共同体,即意味着各人自愿接受了保护他人的义务。 3、基于 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 产生的阻止义务 法益的危险发生在行为人 支配的领域 并且该领域具有 一定的排他性 时,行为人具有实质的法义务。

8、 ( 1) 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 阻止 义务。如对自己家突然闯入的危重病人,他人不能发现和救助,住宅的支 配着有救助的义务。 ( 2) 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 阻止 义务。如男子任由幼女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时,该男子负有阻止义务。 四 、结果 (一)概念 犯罪 结果指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者危险状态。 结果是所有的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犯罪的分类 1: 行为犯:行为与结果 同时发生 结果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时间、场所的隔离 2: 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结果。 具体危险犯: 明文要求引起“危险”, 要求有高度危险。 危险犯:将对法益的侵害

9、危险作为结果。 抽象危险犯:法条规定 一般的危险行为 即可,较缓和的危险。 五、 因果关系 (一) 事实关系 “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1、 等价理论: 造成结果的所有条件均等价等值,不需区分造成结果的原因是“ 远 因”还是“近因”,是“典型的”或者是“纯属意外的”原因,一视同仁。 2、 具体操作 “去除法”: 如果可以想象条件不存在而结果仍会发生的,则非刑法上的条件。 3、 条件公式的局限: ( 1) 范围太广: 如“不生该子,该子就不会杀人”。 ( 2) 择一的因果关系 : 甲、乙 都在被害人的饮料中单独投入足以致死的毒药。 ( 3) 假定的因果关系 : 被害

10、人 亲属在死刑犯执行现场先于法警开枪。 4、补充规则 ( 1)假设因果流程不会影响条件关系的判断。 ( 2)行为只要是造成结果的 共同条件之一 ,即足以判定为发生结果之条件。 ( 3)行为与被害人异常因素或自身过失 共同 造成结果,行为仍是结果的条件。 例:开枪射人,造成被害人失足坠崖死亡。 挥拳打人,引发被害人原有疾病,导致死亡。 (二)客观归责 在肯定条件关系之后,筛选刑法上可资归责的原因为何。 1、 行为 对 行为对象 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 1) 制造(升高)风险,并且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如果升高的风险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仍然在法律的容许范围内,则不是归责的原因。 例:怂恿他

11、人前往叙利亚一日游,他人终被杀。 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 2) 降低风险与替代性风险 降低风险者并未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只是减轻一个已有的风险,不是归责的原因。 例:劝决定 盗窃一万元的人改主意只盗窃一千元。 替代性风险 是用新制造的不同方式的风险来替换已存在的风险( 法益替换 ),仍然是归责的原因。 例:劝决定对他人实施伤害者改主意只 实施 公然侮辱 行为 的。 ( 3) 制造可容许的风险 例:遵守交规仍然发生交通事故的。 贩卖水果刀,结果买刀者用于杀人。 ( 4) 假设因果流程不能排除归责 例:在被害人登机前将其射杀,而被害人欲乘飞机在起飞后爆炸,无人生还。 2、 不

12、法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 ( 1) 结果与行为之间有 常态关连 ,没有 重大的因果偏异 主观判断(曾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为 一般人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的。 客观判断:是行为的风险被现实化,还是其他风险被现实化? 例:甲伤害乙,乙在去往医院的路上被违规行驶的车辆轧死。 ( 2) 具体结果有可避免性 例:将未经消毒的山羊胡毛交与女工,女工感染病毒而死。可是当时的法定消毒程序无法杀死该种病毒。 ( 3) 实现的结果超出了 法律的保护目的 ,不是归责的原因 例:高速超车导致他人被吓得心脏病突发而死。 3、 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 即在行为人负责领域 ( 1) 结果出现于 第三人专属负责领域 ,不可归责于行为人 例: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腿骨折,送入医院后因麻醉师麻醉失当而死亡。 ( 2) 结果出现于 被害人自我负责领域 ,不可归责于行为人 例:旷男怨女相约高速飙车,女子在高速行驶中操作失当,车毁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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