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办事指南一、新参保(一)业务定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二)受理范围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失业职工;2.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3.具有本市户口和营运证的城镇个体运输业主及其雇工;4.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 2006 年 10 月 1 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5.非全日制工作人员;6.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7.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单位的漏投保的人员;8.复员退伍未安置的军人。(三)所需资料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用人
2、单位的失业职工:(1)职工档案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雇主:(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雇工:(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能证明其雇工身份的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城镇个体运输业主及雇工:雇主:(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雇工:(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
3、及复印件;(3)能证明其雇工身份的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 2006 年 10 月 1 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原件及复印件。5.非全日制工作
4、人员:(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6.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已破产、解体、关闭企业的漏投保职工:(1)职工档案;(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效文书;(5)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8.复员退伍未安置的军人:(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复员退伍军人证件;(4)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处理原则1.新参保个人参保人员的年龄条件:(1)年满 16 周岁;(2)男性
5、:未年满 60 周岁;(3)女性:1996 年 1 月 1 日前参保的,未年满 50 周岁, 1996 年 1 月 1 日及其以后参保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 55 周岁。2.超过安置期(6 个月)后仍未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应以个人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军龄按现行有关政策视为缴费年限,其参加工作时间以其参军入伍之月计算。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参保:(1)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市城镇范围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2)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持我市户口的,应在户口所在地参保;(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持外省市户口的,应在其注册经营地参保;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6、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应在雇主参保地参保。5.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失业职工,是指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企业失业职工。6.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的漏投保人员,是指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原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参保的人员。7.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编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参照企业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8.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参保:(1)持我市居民身份证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应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办理新参保手续;(2)持市外居民身份证的非全日制工人员,应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社会保险局办理新参保手
7、续。9.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二、续保(一)业务定义中断参保人员以个人参保人员的身份接续参保,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二)受理范围1.统筹范围内转入:(1)本区县内参保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在本区县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2)其它区县参保单位的职工失业后,转入本区县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3)其它区县的个人参保人员户口变动后,转入本区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2.统筹范围外转入:(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2)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
8、0 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 10 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3)与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职工,转入本区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续保的。(三)所需资料1.统筹范围内本区内转入的:(1)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统筹范围内其它区县转入的:(1)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接续卡 ;(5)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表 (已使用“金保系统”区县间转移不须提供) 。3.统筹范围外转入的:(1)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2)居民身份证 ;(3)本市城镇户口;(4)统筹范围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信息、数据。(四)处理原则1、业务人员按“补收历年”的原则确定人员转入后的起始缴费时间,缴费月数不超过12 个月,缴费基数不超过政策规定的上限;2、续保人员需办理补收以前年度缴费的,按照渝人社发200921 号文件规定执行;3、个人参保人员工因户口迁移等原因未能及时性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其提出接续参保申请之月,未
1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在其户口所在地接续并补缴历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4、转出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提供转入人员各年度缴费及个人账户信息的,接收地社会保险局应将其转入资料退回原参保地,要求补齐明细;5、原参保地基金划转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中的转移金额不一致的,接收地社会保险局应说明原因,并将其所有资料退回原参保地;6、个人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得申请补缴。三、一次性支付(一)业务定义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相关费用的业务。(二)受理范围1.死亡的个人参保人员;2.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参保人员;3.调入未参保机关事业
11、单位后退休的人员。(三)所需资料1.死亡:(1)火化证或死亡证明书等死亡证明;(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卡 ;(3)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2.出国(境)定居:(1)出国(境)定居证明:赴国外定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出国定居证明 ;赴港、澳地区定居提供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 、赴台湾定居提供台湾定居证明 。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卡 。3.调入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后退休的人员:(1)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证明材料;(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卡 ;(3)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四)处理原则1、核定个人参保人员的截
12、止缴费日期,按如下原则:(1)死亡:按死亡时间确定截止缴费日期;(2)出国(境)定居:按批准出国(境)定居的时间确定截止缴费日期;针对以上原则,如个人参保人员存在欠费的,可直接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以其实际缴费计算退费金额。2、一次性支付金额为:个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四、中断(一)业务定义符合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并封存个人账户的业务。(二)受理范围1、被劳改或判刑的个人参保人员;2、其他原因中断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三)所需资料1.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重庆市个人养
13、老保险暂停缴费、转移关系申报表 。(四)处理原则1、办理个人参保人员转出,需完清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未完清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欠费部分作删除处理,且不计算缴费年限;2、年初在新的缴费标准出台前要求打印接续卡、登记养老保险手册的,本年度月缴费额必须按上年度 100%标准核定其欠费;3、个人参保人员从批准参军当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4、个人参保人员被判刑后,判刑前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但职工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仍按规定计息。其服刑期间不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期满后,若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则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可累计计算;5、个人参保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间或者被管制期间或者被宣告缓刑处于缓刑考验期间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6、中断人员的个人账户仍按年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