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ables of electric workGB 50217-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 年 7月 1日1 总 则1.0.1 为使电力工程电缆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便于施工和维护,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电力工程中 2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设计。1.0.3 电力工程的电缆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耐火性(fire resistanc
2、e)在特定高温、时间的火焰作用下电缆能维持通电运行的特性。2.0.2 难燃性(flame retardance)在特定试验条件的火焰作用使电缆被烧着后撤去火源能迅即自熄的特性。2.0.3 干式交联(drytype crosslinked)使交联聚乙烯绝缘材料的制造能显著减少水分含量的交联工艺之泛称。2.0.4 水树(water tree)是交联聚乙烯电缆运行中绝缘层发生树枝状微细裂纹现象的略称。它异致绝缘特性变坏,造成电缆故障。2.0.5 金属塑料复合阻水层(metallicplastic composite water barrier)由铝或铅箔等薄金属层夹于塑料中的复合带沿电缆包围构成的阻
3、水层。2.0.6 热阻(thermal resistance)计算电缆载流量采取热网络分析法、以一维散热过程的热欧姆法则所定义的物理量。2.0.7 回流线(辅助接地线,auxiliaty ground wire)配置平行于高压单芯电缆线路、具有两端接地使感应电流形成回路的导线。2.0.8 直埋敷设(direct burying)电缆敷设入地下壕沟中沿沟底和电缆上覆盖有软土层、且设保护板再埋齐地坪的敷设方式。2.0.9 电缆沟(cable trough)封闭式不通行但盖板可开启的电缆构筑物,且布置与地坪相齐或稍有上下。2.0.10 浅槽(channel)容纳电缆数量较少未含支架且沟底可不封实的有
4、盖槽式构筑物,可布置齐地坪或地坪上。2.0.11 隧道(tunnel)容纳电缆数量较多有供安装和巡视方便的通道,且是全封闭性的电缆构筑物。2.0.12 夹层(电缆汇接室,switch cabin)控制室楼层下能容纳众多电缆汇接,便于安装活动的大厅式电缆构筑物。2.0.13 工作井(manhole)人可出入以安置电缆接头等附属部件或供牵拉电缆作业所需的小室式电缆构筑物。2.0.14 电缆构筑物(cable buildings)专供敷设电缆或安置附件的电缆沟、浅槽、隧道、夹层、竖井和工井等构筑物的泛称。2.0.15 挠性固定(slip fixing)使电缆随热胀冷缩可沿固定处轴向角度变化或稍有横移
5、的固定方式。2.0.16 刚性固定(rigid fixing)使电缆不随热胀冷缩发生位移的夹紧固定方式。2.0.17 电缆的蛇形敷设(snaking of cable)按定量参数要求使电缆轴向热机械应力减少呈波浪状的敷设方式。2.0.18 普通支架(臂式支架,cantilever bracket)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制支架。2.0.19 电缆桥架(电缆托架,cable tray)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臂式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接支承电缆的刚性结构系统之全称。2.0.20 电缆支架(cable brackets)电缆桥架、普通支架、吊架的总称。2.0.21 阻
6、火包(防火枕,fire protection pillows)是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3 电缆型式与截面选择3.1 电缆芯线材质3.1.1 控制电缆应采用铜芯。3.1.2 用于下列情况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铜芯:(1)电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电气设备等需要保持连接具有高可靠性的回路。(2)振动剧烈、有爆炸危险或对铝有腐蚀等严酷的工作环境。(3)耐火电缆。3.1.3 用于下列情况的电力电缆,宜采用铜芯:(1)紧靠高温设备配置。(2)安全性要求高的重要公共设施中。(3)水下敷设当工作电流较大需增多电缆根数时。3.1.4 除限于产品仅有铜芯和本规范第 3.1.13.1.3 条确
7、定宜用铜芯的情况外,电缆缆芯材质应采用铝芯。3.2 电力电缆芯数3.2.1 1kV及其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回路的电缆芯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3.2.1.1 保护线与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位连接接地的情况:(1)保护线与中性线合用同一导体时,应采用四芯电缆。(2)保护线与中性线各自独立时,宜用五芯电缆;当满足本规范第 5.1.16条的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四芯电缆与另外的保护线导体组成。3.2.1.2 受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位的接地与电源系统接地各自独立的情况,应采用四芯电缆。3.2.2 1kV及其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单相回路的电缆芯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3.2.2.1 保护线与受
8、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位连接接地的情况:(1)保护线与中性线合用同一导体时,应采用两芯电缆。(2)保护线与中性线各自独立时,宜采用三芯电缆;在满足本规范第 5.1.16条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采用两芯电缆与另外的保护线导体组成。3.2.2.2 受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位的接地与电源系统接地各自独立的情况,应采用两芯电缆。3.2.3 工作电流较大的回路或水下敷设时,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可采用单芯电缆。3.2.4 除本规范第 3.2.1条、3.2.2 条、3.2.3 条的规定情况外,交流供电回路宜用三芯电缆。3.2.5 直流供电回路,宜采用两芯电缆;当需要时可采用单芯电缆。3.3 电缆绝缘水平3.3.1 交
9、流系统中电力电缆缆芯的相间额定电压,不得低于使用回路的工作线电压。3.3.2 交流系统中电力电缆缆芯与绝缘屏蔽或金属套之间额定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低阻抗接地的系统当接地保护动作不超过 1min切除故障时,应按 100%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2)对于(1)项外的供电系统,不宜低于 133%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在单相接地故障可能持续 8h以上,或发电机回路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情况,宜采取 173%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3.3.3 交流系统中电缆的冲击耐压水平,应满足系统绝缘配合要求。3.3.4 直流输电用电力电缆绝缘水平,应计及负荷变化因素、满足内部过电压的要求。
10、3.3.5 控制电缆额定电压的选择,应不低于该回路工作电压、满足可能经受的暂态和工频过电压作用要求。且宜符合下列规定:(1)沿较长高压电缆并行敷设的控制电缆(导引电缆),选用相适合的额定电压。(2)在 220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敷设的控制电缆,宜选用 600/1000V,或在有良好屏蔽时可选用 450/750V。(3)除(1)、(2)项情况外,一般宜选用 450/750V;当外部电气干扰影响很小时,可选用较低的额定电压。3.4 电缆绝缘类型3.4.1 油浸纸绝缘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电缆线路最高与最低点之间的高差,未超过粘性油浸纸绝缘电缆允许高差时(表 3.4.1),宜采用粘性
11、油浸纸绝缘电缆。(2)除(1)项外,应采用不滴流油浸纸绝缘电缆。粘性油浸纸绝缘电缆的允许高差 表 3.4.1 额定电压(kV) 电缆线路的特征 允许高差(m)有铠装 2513无铠装 20610 15有防止油干枯的补加措施 1035无防止油干枯的补加措施 5注:防止油干枯的补加措施,如采用能补充注油的充油式终端等。3.4.2 当自容式充油电缆与六氟化硫全封闭电器直接相连、且封闭式终端不具备油与气的严密隔离时,电缆的最低工作油压应大于六氟化硫全封闭电器的最高工作气压。3.4.3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需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电缆。3.4.4 放射线作用场所,应按绝缘型类要求选用
12、交联聚乙烯、乙丙橡皮绝缘等耐射线辐照强度的电缆。3.4.5 60以上高温场所,应按经受高温及其持续时间和绝缘型类要求,选用耐热聚氯乙烯、普通交联聚乙烯、辐照式交联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绝缘等适合的耐热型电缆;100以上高温环境,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高温场所不宜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缆。3.4.6 低温20以下环境,应按低温条件和绝缘型类要求,选用油浸纸绝缘类或交联聚乙烯、聚乙烯绝缘、耐寒橡皮绝缘电缆。低温环境不宜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缆。3.4.7 有低毒难燃性防火要求的场所,可采用交联聚乙烯、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等绝缘不含卤素的电缆。防火有低毒性要求时,不宜用聚氯乙烯电缆。3.4.8 除按本规范第 3.4.53.
13、4.7 条明确要求的情况外,6kV 以下回路,可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缆;非重要性的 6kV回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缆。3.4.9 用在中、高压回路的交联聚乙烯电缆,应选择属于具备耐水树特性的绝缘构造型式。对重要回路的 6kV及以上电压回路,宜采用含有干式交联和内、外半导电与绝缘层三层共挤工艺特征的电缆。3.5 电缆外护层类型3.5.1 电缆的外护层,应符合下列要求:(1)交流单相回路的电力电缆,不得有未经非磁性处理的金属带、钢丝铠装。(2)在潮湿、含化学腐蚀环境或易受水浸泡的电缆,金属套、加强层、铠装上应有挤塑外套,水中电缆的粗钢丝铠装尚应有纤维外被。(3)除低温20以下环境
14、或药用化学液体浸泡场所,以及有低毒难燃性要求的电缆挤塑外套宜用聚乙烯外,可采用聚氯乙烯外套。(4)用在有水或化学液体浸泡场所的 635kV 重要性或 35kV以上交联聚乙烯电缆,应具有符合使用要求的金属塑料复合阻水层、铅套、铝套或膨胀式阻水带等防水构造。敷设于水下的中、高压交联聚乙烯电缆还宜具有纵向阻水构造。3.5.2 选择自容式充油电缆的加强层类型,且当线路未设置塞止式接头时最高与最低点之间高差,应符合下列要求:(1)仅有铜带等径向加强层,容许高差为 40m;但用于重要回路时宜为 30m。(2)径向和纵向均有铜带等加强层,容许高差为 80m;但用于重要回路时宜为 60m。3.5.3 直埋敷设
15、电缆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承受较大压力或有机械损伤危险时,应有加强层或钢带铠装。(2)在流砂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出现位移的土壤中,电缆应有钢丝铠装。(3)白蚁严重危害且塑料电缆未有尼龙外套时,可采用金属套或钢带铠装。(4)除本条(1)(3)项外的情况,可采用不带铠装的外护层。3.5.4 空气中固定敷设电缆时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油浸纸绝缘铅套电缆直接在臂式支架上敷设时,应具有钢带铠装。(2)小截面挤塑绝缘电缆直接在臂式支架上敷设时,宜具有钢带铠装。(3)在地下客运、商业设施等安全性要求高而鼠害严重的场所,塑料绝缘电缆可具有金属套或钢带铠装。(4)电缆位于高落差的
16、受力条件需要时,可含有钢丝铠装。(5)除本条(1)(4)项外,敷设在梯架或托盘等支承密接的电缆,可不含铠装。(6)除应按本规范第 3.5.1条(3)项的规定采用,以及高温 60以上场所应采用聚乙烯等耐热外套的电缆外,宜用聚氯乙烯外套。(7)严禁在封闭式通道内使用纤维外被的明敷电缆。3.5.5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需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回路的电缆,应采用橡皮外护层。3.5.6 放射线作用场所的电缆,应具有适合耐受放射线辐照强度的聚氯乙烯、氯丁橡皮、氯磺化聚乙烯等防护外套。3.5.7 敷设于保护管中的电缆,应具有挤塑外套;油浸纸绝缘铅套电缆,尚宜含有钢铠层。3.5.8 水下敷设电缆的外护层选择,
17、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沟渠、不通航小河等不需铠装层承受拉力的电缆,可选用钢带铠装。(2)江河、湖海中电缆,采用的钢丝铠装型式应满足受力条件。当敷设条件有机械损伤等防范需要时,可选用符合防护、耐蚀性增强要求的外护层。3.5.9 路径通过不同敷设条件时电缆外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线路总长未超过电缆制造长度时,宜选用满足全线条件的同一种或差别尽量少的一种以上型式。(2)线路总长超过电缆制造长度时,可按相应区段分别采用适合的不同型式。3.6 控制电缆及其金属屏蔽3.6.1 双重化保护的电流、电压以及直流电源和跳闸控制回路等需增强可靠性的两套系统,应采用各自独立的控制电缆。3.6.2 下列
18、情况的回路,相互间不宜合用同一根控制电缆:(1)弱电信号、控制回路与强电信号、控制回路。(2)低电平信号与高电平信号回路。(3)交流断路器分相操作的各相弱电控制回路。3.6.3 弱电回路的每一对往返导线,宜属于同一根控制电缆。3.6.4 强电回路控制电缆,除位于超高压配电装置或与高压电缆紧邻并行较长,需抑制干扰的情况外,可不含金属屏蔽。3.6.5 弱电信号、控制回路的控制电缆,当位于存在干扰影响的环境又不具备有效抗干扰措施时,宜有金属屏蔽。3.6.6 控制电缆金属屏蔽型类的选择,应按可能的电气干扰影响,计入综合抑制干扰措施,满足需降低干扰或过电压的要求。3.6.6.1 位于 110kV以上配电
19、装置的弱电控制电缆,宜有总屏蔽、双层式总屏蔽。3.6.6.2 计算机监测系统信号回路控制电缆的屏蔽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关量信号,可用总屏蔽。(2)高电平模拟信号,宜用对绞线芯总屏蔽,必要时也可用对绞线芯分屏蔽。(3)低电平模拟信号或脉冲量信号,宜用对绞线芯分屏蔽,必要时也可用对绞线芯分屏蔽复合总屏蔽。3.6.6.3 其他情况,应按电磁感应、静电感应和地电位升高等影响因素,采用适宜的屏蔽型式。3.6.6.4 敷设方式要求电缆具有钢铠、金属套时,应充分利用其屏蔽功能。3.6.7 需降低电气干扰的控制电缆,可在工作芯数外增加一个接地的备用芯。3.6.8 控制电缆金属屏蔽的接地方式,应符合下
20、列规定:(1)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模拟信号回路控制电缆屏蔽层,不得构成两点或多点接地,宜用集中式一点接地。(2)除(1)项等需要一点接地情况外的控制电缆屏蔽层,当电磁感应的干扰较大,宜采用两点接地;静电感应的干扰较大,可用一点接地。双重屏蔽或复合式总屏蔽,宜对内、外屏蔽分用一点、两点接地。(3)两点接地的选择,还宜考虑在暂态电流作用下屏蔽层不致被烧熔。3.7 电力电缆截面3.7.1 电力电缆缆芯截面选择的基本要求。3.7.1.1 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缆芯温度,不得超过按电缆使用寿命确定的允许值。持续工作回路的缆芯工作温度,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3.7.1.2 最大短路电流作用时间产生的热效应,应满
21、足热稳定条件。对非熔断器保护的回路,满足热稳定条件可按短路电流作用下缆芯温度不超过附录 A所列允许值。3.7.1.3 连接回路在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电压降,不得超过该回路允许值。3.7.1.4 较长距离的大电流回路或 35kV以上高压电缆,当符合上述条款时,宜选择经济截面,可按“年费用支出最小”原则。3.7.1.5 铝芯电缆截面,不宜小于 4。3.7.1.6 水下电缆敷设当需缆芯承受拉力且较合理时,可按抗拉要求选用截面。3.7.2 对 10kV及以下常用电缆按持续工作电流确定允许最小缆芯截面时,宜满足附录B电缆允许持续载流量(建议性基础值)、以及由附录 C按下列使用条件差异影响计入校正系数所确
22、定的允许载流量。(1)环境温度差异。(2)直埋敷设时土壤热阻系数差异。(3)电缆多根并列的影响。(4)户外架空敷设无遮阳时的日照影响。3.7.3 不属于本规范第 3.7.2条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电缆按持续工作电流确定允许最小缆芯截面时,应经计算或测试验证,且计算内容或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频供电回路使用非同轴电缆,应计入非工频情况下集肤效应和邻近效应增大损耗发热的影响。(2)单芯高压电缆以交叉互联接地当单元系统中三个区段不等长时,应计入金属护层的附加损耗发热影响。(3)敷设于塑料保护管中的电缆,应计入热阻影响;排管中不同孔位的电缆还应分别计入互热因素的影响。(4)敷设于封闭、半封闭或透
23、气式耐火槽盒中的电缆,应计入包含该型材质及其盒体厚度、尺寸等因素对热阻增大的影响。(5)施加在电缆上的防火涂料、包带等覆盖层厚度大于 1.50mm时,应计入其热阻影响。(6)沟内电缆埋砂且无经常性水份补充时,应按砂质情况选取大于 2.0m/W 的热阻系数计入对电缆热阻增大的影响。3.7.4 缆芯工作温度大于 70的电缆,计算持续允许载流量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数量较多的该类电缆敷设于未装机械通风的隧道、竖井时,应计入对环境温升的影响。(2)电缆直埋敷设在干燥或潮湿土壤中,除实施换土处理等能避免水份迁移的情况外,土壤热阻系数宜选取不小于 2.0m/W。3.7.5 确定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的环
24、境温度,应按使用地区的气象温度多年平均值,并计入实际环境的温升影响。宜符合表 3.7.5的规定: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的环境温度确定() 表 3.7.5 电缆敷设场所 有无机械通 风 选取的环境温度土中直埋 埋深处的最热月平均地温水 下 最热月的日最高水温平均值户外空气中、电缆沟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有 通风设计温度有热源设备的厂房无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另加 5有 通风设计温度一般性厂房、室内无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户内电缆沟隧 道无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另加 5*隧 道 有 通风设计温度注:当*属于本规范第 3.7.4条(1)项的情况时,不能直接采取仅加 5。3.7.6 电缆通
25、过不同散热条件区段时的缆芯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3.7.6.1 回路总长未超过电缆制造长度的情况:(1)重要回路全长宜按其中散热较差区段条件选择同一截面。(2)水下电缆敷设有机械强度要求需增大截面时,回路全长可选择同一截面。(3)非重要回路,可对大于 10m区段散热条件按段选择截面,但每回路不宜多于三种规格。3.7.6.2 回路总长超过电缆制造长度的情况,宜按区段选择相应合适的缆芯截面。3.7.7 对非熔断器保护回路,按满足短路热稳定条件确定允许缆芯最小截面时,可按附录 D的规定计算。3.7.8 选择短路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计算用系统接线,应采取正常运行方式,且宜按工程建成后 5
26、年以上规划发展考虑。(2)短路点应选取在通过电缆回路最大短路电流可能发生处。(3)宜按三相短路计算。(4)短路电流作用时间,应取保护切除时间与断路器全分闸时间之和。对电动机等直馈线,应采取主保护时间;其他情况,宜按后备保护计。3.7.9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线截面,不得小于按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所需最小截面;对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回路,还应同时满足所要求截面,且符合下列规定:(1)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相芯线截面。(2)除(1)项规定的情况外,中性线截面可不小于 50%的相芯线截面。3.7.10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配置保
27、护接地线、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系统的电缆芯线截面选择要求。3.7.10.1 中性线、保护接地中性线的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 3.7.9条的规定;保护接地中性线截面,尚应按缆芯材质分别符合下列规定:(1)铜芯,不小于 10mm2。(2)铝芯,不小于 16mm2。3.7.10.2 保护地线的截面,应满足回路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要求,且应符合表 3.7.10的规定。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mm 2) 表 3.7.10 电缆相芯线截面 S 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S16 S16S35 16S35 S/23.7.11 交流供电回路由多根电缆并联组成时,宜采用相同截面。3.7.12 电力电缆金属屏蔽
28、层的有效截面,应满足在可能的暂态电流作用下温升值不超过绝缘与外护层的短路容许最高温度平均值。4 电缆附件的选择与配置4.1 一般规定4.1.1 电缆终端的装置类型选择要求。4.1.1.1 电缆与六氟化硫全封闭电器直接相连时,应采用封闭式终端。4.1.1.2 电缆与高压变压器直接相连时,应采用象鼻式终端。4.1.1.3 电缆与电器相连具有整体式插接功能时,应采用可分离式(插接式)终端。4.1.1.4 除上述情况外,电缆与其他电器或导体相连时,应采用敞开式终端。4.1.2 电缆终端的构造类型选择,应按电缆电压等级和绝缘类型、安置环境、作业条件,满足工程所需可靠性和经济合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29、与充油电缆相连的终端,应能耐受可能的最高工作油压。(2)与六氟化硫全封闭电器相连的电缆终端,其接口应能相互配合。(3)在易爆易燃等不允许有火种场所的电缆终端,应选用无明火作业的构造类型。4.1.3 电缆终端的绝缘特性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终端的额定电压及其绝缘水平,不得低于所连接电缆额定电压及其要求的绝缘水平。(2)终端的外绝缘,应符合安置处海拔高程、污秽环境条件所需泄漏比距的要求。4.1.4 电缆终端的机械强度,应满足安置处引线拉力、风力和地震力作用的要求。4.1.5 电缆接头的装置类型选择要求。4.1.5.1 路径高差超过本规范第 3.4.1条允许值的粘性浸渍纸绝缘电缆或自容式充油电
30、缆需要分隔油路时,应采用塞止接头。4.1.5.2 单芯高压电缆实行交叉互联接地的隔断金属护层连接部位,应采用绝缘接头。需按段监察绝缘的交叉互联接地方式相邻单元段的连接,也可采用绝缘接头。4.1.5.3 电缆线路中需分支接出时,应采用 T型或 Y型分支接头。4.1.5.4 三芯与单芯电缆相连时,应采用转换接头。4.1.5.5 油浸纸绝缘与挤塑绝缘电缆相连时,应采用过渡接头。4.1.5.6 除上述情况外的电缆连接,应采用直通接头。4.1.6 电缆接头的构造类型选择,应按连接电缆的绝缘类型、安置环境、作业条件,满足工程所需可靠性和经济合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下电缆的接头,应能维持钢铠层纵向连
31、续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宜用软性连接。(2)需限制温升的大电流接头,宜选用低热阻材料等改善热性能的构造型式。4.1.7 电缆接头的绝缘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头的额定电压及其绝缘水平,不得低于所连接电缆额定电压及其要求的绝缘水平。(2)绝缘接头的绝缘环两侧耐受电压,不得低于所连电缆护层绝缘水平的 2倍。4.1.8 电缆终端、接头的布置,应满足安装维修所需的间距,以及电缆允许弯曲半径的伸缩节配置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终端支架构成方式,应利于电缆及其组件的安装;大于 1500A的工作电流时,支架构造宜有防止横向磁路闭合等附加发热措施。(2)邻近电气化交通线路等对电缆金属护层有侵蚀影响的地
32、段,接头设置方式宜便于监察维护。4.1.9 交流单相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必须直接接地,且在金属护层上任一点非接地处的正常感应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采取不能任意接触金属护层的安全措施时,不得大于 50V。(2)除(1)项情况外,不得大于 100V。4.1.10 交流单相电力电缆金属护层的接地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线路不长,能满足本规范第 4.1.9条要求时,宜采取在线路一端直接接地(单点互联接地),见图 4.1.101。图 4.1.101 一端直接接地ED终端;NJ直通接头(2)线路较长,一端直接接地不能满足本规范第 4.1.9条要求时,35kV 及以上电缆线路,水下电缆或 3
33、5kV以上高压电缆输送容量较小的情况,可采取在线路两端直接接地(全接地),见图 4.1.102。35kV 以上高压电缆线路较短,或利用率很低时,也可采取全接地方式。(3)除(1)、(2)项外的较长线路,宜划分适当的单元设置绝缘接头,使电缆金属护层分隔在三个区段以交叉互联接地,见图 4.1.103。图 4.1.102 两端直接接地 ED终端 图 4.1.103 交叉互联接地ED终端;NJ直通接头;IJ绝缘接头 每单元系统中三个分隔区段的长度宜均等。4.1.11 35kV以上交流单相电缆金属护层的电气通路仅有单点互联接地时,在位于远距的未直接接地端,应经护层绝缘保护器(金属护层电压限制器)接地。4
34、.1.12 护层绝缘保护器的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能最大冲击电流作用下的残压,不得大于电缆护层的冲击耐压被 1.4所除数值。(2)可能最大工频过电压的 5S作用下,应能耐受。(3)可能最大冲击电流累积作用 20次后,保护器不得损坏。4.1.13 电缆护层绝缘保护器的配置选择要求。4.1.13.1 保护器及其装置,应满足使用环境条件下的耐久可靠、维护简便。4.1.13.2 保护器的三相连接,可采取中性点接地的星形接线方式。4.1.13.3 保护器与电缆金属护层的连接线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接线应尽量短,宜在 15m内且采用同轴电缆。(2)连接线应与电缆护层的绝缘水平一致。(3
35、)连接线的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通过时的热稳定要求。4.1.14 交流 110kV及以上单芯电缆在下列情况下,宜沿电缆邻近配置并行回流线。(1)可能出现的工频或冲击感应电压,超过电缆护层绝缘的耐受强度时。(2)需抑制对电缆邻近弱电线路的电气干扰强度时。4.1.15 回流线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回流线的阻抗及其两端接地电阻,宜与系统内最大零序电流和回流线上感应电压允许值相匹配。(2)回流线的排列配置方式,宜使电缆正常工作时在回流线产生的损耗最小。4.1.16 对重要回路且可能有过热部位的高压电缆线路,宜设有温度检测装置。4.1.17 重要性交流单相高压电缆金属屏蔽层以一端直接接地或交
36、叉互联接地时,该电缆线路宜设有护层绝缘监察装置。4.2 自容式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4.2.1 自容式充油电缆必须接有供油装置。供油装置的选择,应使电缆工作的油压变化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线路最高部位油压,在冬季最低温度空载时,不得小于允许最低工作油压。(2)电缆线路最低部位油压,在夏季最高温度满载时,不得大于允许最高工作油压。(3)电缆线路最低部位或供油装置区间长度一半部位的油压,在夏季最高温度突增至额定满载时,不宜大于允许最高暂态油压。(4)电缆线路最高部位或供油装置区间长度一半部位的油压,在冬季最低温度从满载突然切除时,不得小于允许最低工作油压。4.2.2 自容式充油电缆的容许最低工作油压
37、,必须满足维持电缆电气性能的要求;容许最高工作油压、暂态油压,应符合电缆耐受机械强度的能力。且遵守下列规定:(1)容许最低工作油压不得小于 0.02MPa。(2)铅包、铜带径向加强层构成的电缆,容许最高工作油压不得大于 0.4MPa;用于重要回路时不宜大于 0.3MPa。(3)铅包、铜带径向与纵向加强层构成的电缆,容许最高工作油压不得大于 0.8MPa;用于重要回路时不宜大于 0.6MPa。(4)容许最高暂态油压,可按 0.5倍容许最高工作油压计。4.2.3 供油装置的选择,应使可能供油量大于电缆需要供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油装置可采用压力油箱。压力油箱的可能供油量,宜按夏季高温满载
38、、冬季低温空载等电缆可能有的工况下油压最大变化范围条件确定。(2)电缆需要供油量,应计及负荷电流和环境温度变化所引起电缆线路本体及其附件的油量变化总和。(3)供油装置的供油量,宜有 40%的裕度。(4)电缆线路一端供油方式且当每相仅一台工作供油箱时,对重要回路应另设一台备用供油箱;当每相配有两台及以上工作供油箱时,可不设置备用供油箱。4.2.4 供油箱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按相分别配置。(2)一端供油方式当电缆线路两端有较大高差时,宜在较高地位的一端配置。(3)线路较长当一端供油不能满足容许暂态油压要求时,可在电缆线路两端或油路分段的两端配置。4.2.5 供油系统及其布置,应使管路较
39、短、部件数量紧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相设置多台供油箱时,应并联连接。(2)供油管的管径不得小于电缆油道管径,宜用含有塑料或橡皮绝缘护套的铜管。(3)供油管应经一段不低于电缆护层绝缘强度的耐油性绝缘管再与终端或塞止接头相连。(4)在可能发生不均匀沉降或位移的土质地方,供油箱与终端的基础应整体相连。(5)户外供油箱宜有遮阳。环境温度低于供油箱工作容许最低温度时,应采取加热等改善措施。4.2.6 供油系统应按相设有过低、过高油压越限报警功能的监察装置,且使油压事故信号能可靠地传到运行值班处。5 电缆敷设5.1 一般规定5.1.1 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
40、过热、腐蚀等危害。(2)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使电缆较短。(3)便于敷设、维护。(4)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5)充油电缆线路通过起伏地形时,使供油装置较合理配置。5.1.2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都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要求。对自容式铅包充油电缆,允许弯曲半径可按电缆外径的 20倍计。5.1.3 电缆群敷设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侧的多层支架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的顺序排列。当水平通道中含有 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
41、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原则来配置。(2)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 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1kV 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3)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需实行耐火分隔时,宜适当配置在不同层次的支架上。5.1.4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配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迭置。(2)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迭置。(3)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
42、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 35mm空隙。5.1.5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间距离,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并使按持续工作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尽可能较小的原则来确定。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单芯电力电缆,有两回线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时,应计入相互影响。5.1.6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与公用通讯线路相距较近时,宜维持技术经济上有利的电缆路径,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抑制感应电势的措施:(1)使电缆支架形成电气通路,且计入其他并行电缆抑制因素的影响。(2)对电缆隧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行钢筋网焊接连通。(3)沿电缆线路适当附加并行的金属屏蔽线或罩盒等。5.1.7 明敷的电缆不宜平
43、行敷设于热力管道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相互间距应符合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的规定(表 5.1.7)。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mm) 表 5.1.7 电缆与管道之间走向 电力电缆 控制和信号电缆平行 1000 500热力管道交叉 500 250其他管道 平行 150 1005.1.8 需抑制电气干扰强度的弱电回路控制和信号电缆,除遵照本规范第 3.6.5条第 3.6.8条规定外,当需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1)与电力电缆并行敷设时相互间距,在可能范围内宜远离;对电压高、电流大的电力电缆间距更宜较远。(2)敷设于配电装置内的控制和信号电缆,与耦合电容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或避雷
44、针接地处的距离,宜在可能范围内远离。(3)沿控制和信号电缆可平行敷设屏蔽线或将电缆敷设于钢制管、盒中。5.1.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响环境温升持续超过 5的供热管路。有重要回路电缆时,严禁含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5.1.10 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敷设电缆的要求。5.1.10.1 在可能范围应使电缆距爆炸释放源较远,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应在较高处架空敷设,且对非铠装电缆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盘、槽盒中等机械性保护。(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应敷设在较低处的管、沟内,沟内非铠装电缆应埋砂。5.1.1
45、0.2 电缆沿输送易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应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在管道上方。(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在管道下方。5.1.10.3 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以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5.1.10.4 电缆线路中间不应有接头。5.1.11 非铠装电缆用于下列场所、部位时,应采用具有机械强度的管或罩加以保护:(1)非电气人员经常活动场所的地坪以上 2m范围、地中引出的地坪下 0.3m深电缆区段。(2)可能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5.1.12 除架空绝缘型电缆外的非户外型电缆,使用在户外时,宜有罩、盖等遮阳。5
46、.1.13 电缆敷设在有周期性振动的易振场所,应采用能减少电缆承受附加应力或避免金属疲劳断裂的措施。可采取下列方法:(1)在支持电缆部位设置由橡胶等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2)使电缆敷设成波浪状且留有伸缩节。5.1.14 在有行人通过的地坪、堤坝、桥面、地下商业设施的路面或通行的隧洞中,电缆不得敞露敷设于地坪上或楼梯走道上。5.1.15 在工厂、建筑物的风道中、煤矿里机械提升的除运输机通行的斜井通风巷道中或木支架的竖井井筒中,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5.1.16 1kV以上电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独立分开的中性线和保护地线构成的系统,当使用独立于相芯线和中性线以外的电缆作保护地线时,同一回路的该两部分电缆
47、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应在同一路径的同一结构管、沟或盒中敷设。(2)除上述情况外,宜在同一路径的同一构筑物中尽量靠近敷设。5.1.17 电缆的计算长度,应包括实际路径长度与附加长度。附加长度,宜计入下列因素:(1)电缆敷设路径地形等高差变化、伸缩节或迂回备用裕量。(2)35kV 及以上电压电缆蛇形敷设时的弯曲状影响增加量。(3)终端或接头制作所需剥截电缆的预留段、电缆引至设备或装置所需的长度。对35kV及以下电压电缆的这部分附加长度,可按附录 E计。5.1.18 电缆的订货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长距离的电缆线路,宜采取计算长度作为订货长度。对 35kV以上电压
48、单芯电缆,应按相计;当线路采取交叉互联等分段连接方式时,应按段开列。(2)35kV 及以下电压电缆用于非长距离情况,宜考虑整盘电缆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计算长度计入 5%10%的裕量,作为同型号规格电缆的订货长度。(3)水下敷设电缆的每盘长度,不宜少于水下段的敷设长度。有困难时,可含有工厂制的软接头。5.2 敷设方式选择5.2.1 电缆工程敷设方式的选择,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型类、数量等因素,且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的要求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来选择。5.2.2 电缆直埋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通路少于 6根的 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在厂区通往远距离辅助
49、设施或城郊等不易有经常性开挖的地段,宜用直埋;在城镇人行道下较易翻修情况或道路边缘,也可用直埋。(2)厂区内地下管网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属、高温液体溢出的场所,待开发将有较频繁开挖的地方,不宜用直埋。(3)在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范围,不得采用直埋。5.2.3 电缆穿管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明敷的电缆,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护的电缆,地下电缆与公路、铁道交叉时,应采用穿管。(2)地下电缆通过房屋、广场的区段,电缆敷设在规划将作为道路的地段,宜用穿管。(3)在地下管网较密的工厂区、城市道路狭窄且交通繁忙或道路挖掘困难的通道等电缆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可用穿管敷设。5.2.4 浅槽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2)通道中电力电缆数量较少,且在不经常有载重车通过的户外配电装置等场所。5.2.5 电缆沟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经过的地段,不得用电缆沟。(2)经常有工业水溢流、可燃粉尘弥漫的厂房内,不宜用电缆沟。(3)在厂区、建筑物内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但不需采用隧道时,城镇人行道开挖不便且电缆需分期敷设时,又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