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地类别划分11 城市用地分类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1.1.3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1.1.4 其中,R、C、M、W、U、S、T、D、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 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 1.1类别代号大类中类小类
2、类别名称 范 围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R1R11 低密度住宅用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地 容积率为 1 的用地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R13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R2 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 道路
3、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C12 非市属办公用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地 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
4、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文化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C3C32文化艺
5、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文娱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
6、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 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工
7、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C65 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 其它公共设施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M 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
8、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E)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 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 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
9、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 高速公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T4T4
10、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T5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S1 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4 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
11、为主的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U1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 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
12、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 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 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
13、、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 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
14、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G12 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G2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D1 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D3 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
15、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 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 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E2E22 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 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村建设用地村庄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 村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
16、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经济发展用地村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 村公路用地 村与城市、村与村之间的公路用地E6E69 村其它用地 村其它用地E7 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12 规划兼容性13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 1.2、表1.3)确定;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 1.2、表 1.3 的规定执行。表 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用地性质规划建设主要类别R11R12R13R1
17、4C1C2C3C4C5C6C7C8M1M2M3W1W2W3T S U G D1 住 宅 2 宿 舍 3居 住 区 级以 下 配 套中 小 学 4居 住 区 级以 下 配 套托 幼 5居 住 区 级以 下 配 套服 务 设 施 6居 住 区 级以 上 ( 含居 住 区 级 )金 融 商 贸服 务 设 施 7居 住 区 级以 上 ( 含居 住 区 级 )行 政 办 公 8居 住 区 级以 上 ( 含居 住 区 级 )商 务 办 公 9居 住 区 级以 上 ( 含居 住 区 级 )文 化 娱 乐设 施 社 区购 物中 心 市 区购 物中 心 10居住区级以上(含居小 型批 发市 场 住区级 )综合市
18、场城 郊购 物中 心 11居 住 区 级以 上 ( 含居 住 区 级 )医 疗 卫 生设 施 12居 住 区 级以 上 ( 含居 住 区 级 )体 育 设 施 13科 研 教 学 14居 住 区 级以 上 ( 含居 住 区 级 )市 政 公 用设 施 15社 会 停 车场 16对 环 境 基本 无 干 扰 、污 染 的 普通 工 厂 17对 环 境 有轻 度 干 扰 、污 染 的 工厂 18对 环 境 有严 重 干 扰 、污 染 的 工厂 19普通储普 通仓 库 运仓储式商业建筑营业面积6000以上的仓储式会员店 、家居建材商店等 中型批发市场 大型批发市场 20危 险 品 储运 21露 天
19、堆 场 R11:低密度住宅用地;R12:商品住宅用地;R13:经济适用房用地;R14:廉租房用地C1: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3:文化设施用地;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G;绿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附注: 允 许 设 置 ; 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表 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序号规划建设类别
20、建筑分类 建筑物举例1 住宅 居住建筑住宅 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等。2 宿舍 居住建筑宿舍 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等。3居 住 区 级 以 下配 套 中 小 学公共建筑教育建筑中小学教学楼,中小学配套实验室、体育馆(体育场看台)、食堂、礼堂等。4居 住 区 级 以 下配 套 托 幼公共建筑托幼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建筑办公建筑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公共建筑文化、娱乐、医院建筑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会所,卫生站(所)。公共建筑办公、商业建筑物业管理用房,煤气管理站,液化汽站。5居 住 区 级 以 下配 套 服 务 设 施公共建筑商业建筑邮政所,电信所,
21、储蓄所。公共建筑商业建筑营业面积一般在 100左右的便利店、食杂店以及营业面积 300500的折扣店(含粮油、副食品、水果店店,综合商店,饮食店,杂货店,药店等),营业面积在 6000以下的超市(含肉菜市场,肉菜分销店),理发店,照相馆,书店,银行分理点等。公共建筑交通建筑自行车库,汽车库。市政设施建筑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转运站,变配电房,燃气输配站等。公共建筑金融建筑银行、证券、保险等。公共建筑商业建筑本表第 5 栏允许设置的各类商业建筑以及各类餐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建筑等;实际营业面积 6000以上的大型超市,营业面积 600020000百货店(含商业性展览建筑)。6
22、居 住 区 级 以 上( 含 居 住 区 级 )金 融 商 贸 服 务设 施公共建筑旅馆建筑各类旅馆建筑,(包括公寓式酒店)等。7 行 政 办 公公 共 建 筑 办 公建 筑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使用的建筑。8 商 务 办 公公 共 建 筑 办 公建 筑供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筑(也被称为写字楼)。公 共 建 筑 文 化建 筑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等。9居 住 区 级 以 上( 含 居 住 区 级 )文 化 娱 乐 体 育设 施 公 共 建 筑 娱 乐建 筑独立的游乐场、舞
23、厅、俱乐部、老年活动中心;各类大型文化娱乐(观光)服务设施及附属建筑。建筑面积为 5 万以内的社区购物中心;建筑面积 10 万以内的市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 3 万以下小型批发市场;10居 住 区 级 以 上( 含 居 住 区 级 )综 合 市 场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建筑面积 10 万以上的城郊购物中心。11居 住 区 级 以 上( 含 居 住 区 级 )医 疗 卫 生 设 施公 共 建 筑 医院建筑提供医疗、保健、疗养、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场所的建筑,包括医院门诊、病房、卫生防疫、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建筑。12居 住 区 级 以 上( 含 居 住 区 级 )体 育 设 施公 共 建 筑
24、体育建筑体育场馆及运动员宿舍等配套设施。13 科 研 教 学公 共 建 筑 教育建筑各类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校、各类成人及业余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区级中小学、托幼设施的教学楼和相关的配套附属建筑。公 共 建 筑 科研建筑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供 应 设 施 建 筑水厂建筑、泵房、调压站;变电站、变电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城市交通设施建筑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库、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站房,以及轮渡(陆上部分)附属建筑、交通指挥中心、教练场用房、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对外货运交通建筑供铁路、公路、货运港
25、、管道运输使用的货运站及配套设施建筑。公 共 建 筑 对外客运交通建筑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客运港等以城市对外客运交通运输服务为主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建筑。邮政、电信设施建筑邮政、电信和电话等技术机楼。环境卫生设施建筑泵站、排渍站、处理厂以及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建筑。殡葬设施建筑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以及配套建筑。14居 住 区 级 以 上( 含 居 住 区 级 )市 政 公 用 设 施其它 消防、防洪、防震、人防设施建筑。15 社 会 停 车 场 城市交通设施建筑 社会停车库(场)。16对 环 境 基 本 无干 扰 、 污 染 的普 通 工 厂工 业 建 筑 普 通
26、工 业 厂 房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电子工业、轻工业等单层、多层(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关配套附属建筑(含单个建筑面积 100200的工厂直销中心)等。17对 环 境 有 轻 度干 扰 、 污 染 的工 厂工 业 建 筑 工 业厂 房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食品加工、生物制药等工 业 厂 房 ;18对 环 境 有 严 重干 扰 、 污 染 的工 厂工 业 建 筑 工 业厂 房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原材料加工、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化工等工 业 厂 房 。仓储建筑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普通仓库、冷库等。营业面积 6000以上的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商店等。营业面积在 3 万8 万中型批发市场。19 普 通 储 运仓储式商业建筑营业面积在 8 万以上大型批发市场。20 危 险 品 储 运 仓储建筑 危险品仓库。21 露 天 堆 场 货物堆放场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货物堆放场。1.3 综合性质用地1.3.1 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1.3.2 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