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企业会计制度.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622555 上传时间:2018-04-15 格式:DOC 页数:203 大小:3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会计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03页
企业会计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03页
企业会计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03页
企业会计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03页
企业会计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0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5 -目录企 业 会 计 制 度 .5第 一 章 总 则 .5第 二 章 资 产 .8第 一 节 、流 动 资 产 .8第 二 节 、长 期 投 资 .16第 三 节 、固 定 资 产 .22第 四 节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30第 五 节 、资 产 减 值 .34第 三 章 负 债 .41第 一 节 、流 动 负 债 .41第 二 节 、长 期 负 债 .43第 四 章 所 有 者 权 益 .49第 五 章 收 入 .52第 一 节 销 售 商 品 及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53第 二 节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55第 六 章 成 本 和 费 用 .59第 七

2、章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61第 八 章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68第 九 章 外 币 业 务 .71第 十 章 会 计 调 整 .72- 6 -第 二 节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75第 三 节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76第 四 节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77第 十 一 章 或 有 事 项 .79第 十 二 章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其 交 易 .81第 十 三 章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83小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86一 、总 说 明 .86二 、会 计 科 目 名 称 和 编 号 .92三 、会 计 科 目 使 用 说 明 .99企 业

3、 会 计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企 业 的 会 计 核 算 ,真 实 、完 整 地 提 供 会 计 信 息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及 国 家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和 法 规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除 不 对 外 筹 集 资 金 、经 营 规 模 较 小 的 企 业 ,以 及 金 融 保 险 企业 以 外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企 业 (含 公 司 ,下 同 ),执 行 本 制 度 。第 三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会 计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制 度 的 规

4、定 ,在不 违 反 本 制 度 的 前 提 下 ,结 合 本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适 合 于 本 企 业 的- 7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第 四 条 、企 业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管 理 会 计 档 案 等 要 求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和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法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以 企 业 发 生 的 各 项 交 易 或 事 项 为 对 象 ,记 录 和 反映 企 业 本 身 的 各 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第 六 条 、会

5、 计 核 算 应 当 以 企 业 持 续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为 前 提 。第 七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划 分 会 计 期 间 ,分 期 结 算 账 目 和 编 制 财 务 会 计报 告 。会 计 期 间 分 为 年 度 、半 年 度 、季 度 和 月 度 。年 度 、半 年 度 、季 度 和 月度 均 按 公 历 起 讫 日 期 确 定 。半 年 度 、季 度 和 月 度 均 称 为 会 计 中 期 。本 制 度 所 称 的 期 末 和 定 期 ,是 指 月 末 、季 末 、半 年 末 和 年 末 。第 八 条 、企 业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6、 账 本 位 币 。业 务 收 支 以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为 主 的 企 业 、可 以 选 定 其 中 一 种 货 币作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但 是 编 报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中 国 企 业 向 国 内 报 送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折 算 为 人民 币 。第 九 条 、企 业 的 会 计 记 账 采 用 借 贷 记 账 法 。第 十 条 、会 计 记 录 的 文 字 应 当 使 用 中 文 。在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会 计 记 录可 以 同 时 使 用 当 地 通 用 的 一 种 民

7、 族 文 字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外 商投 资 企 业 、外 国 企 业 和 其 他 外 国 组 织 的 会 计 记 录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一 种 外 国文 字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在 会 计 核 算 时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8 -(一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为 依 据 ,如 实 反 映 企 业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二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交 易 或 事 项 的 经 济 实 质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而 不 应 当仅 仅 按 照

8、它 们 的 法 律 形 式 作 为 会 计 核 算 的 依 据 。(三 )企 业 提 供 的 会 计 信 息 应 当 能 够 反 映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和 现 金 流 量 ,以 满 足 会 计 信 息 使 用 者 的 需 要 。(四 )企 业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前 后 各 期 应 当 保 持 一 致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如有 必 要 变 更 ,应 当 将 变 更 的 内 容 和 理 由 、变 更 的 累 积 影 响 数 ,以 及 累 积 影响 数 不 能 合 理 确 定 的 理 由 等 ,在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中 予 以 说 明 。(五 )企

9、业 的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进 行 ,会 计 指 标应 当 口 径 一 致 、相 互 可 比 。(六 )企 业 的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不 得 提 前 或 延 后 。(七 )企 业 的 会 计 核 算 和 编 制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清 晰 明 了 ,便 于 理解 和 利 用 。(八 )企 业 的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基 础 。凡 是 当 期 已 经 实 现的 收 入 和 已 经 发 生 或 应 当 负 担 的 费 用 ,不 论 款 项 是 否 收 付 ,都 应 当 作 为当

10、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凡 是 不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即 使 款 项 已 在 当 期收 付 ,也 不 应 当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九 )企 业 在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时 ,收 入 与 其 成 本 、费 用 应 当 相 互 配 比 ,同一 会 计 期 间 内 的 各 项 收 入 和 与 其 相 关 的 成 本 、费 用 ,应 当 在 该 会 计 期 间内 确 认 。(十 )企 业 的 各 项 财 产 在 取 得 时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成 本 计 量 。其 后 ,各 项 财- 9 -产 如 果 发 生 减 值 ,应 当 按 照 本

11、制 度 规 定 计 提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除 法 律 、行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企 业 一 律 不 得 自 行 调 整 其账 面 价 值 。(十 一 )企 业 的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合 理 划 分 收 益 性 支 出 与 资 本 性 支 出 的 界限 。凡 支 出 的 效 益 仅 及 于 本 年 度 (或 一 个 营 业 周 期 )的 ,应 当 作 为 收 益 性支 出 ;凡 支 出 的 效 益 及 于 几 个 会 计 年 度 (或 几 个 营 业 周 期 )的 ,应 当 作 为资 本 性 支 出 。(十 二 )企 业

12、在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时 ,应 当 遵 循 谨 慎 性 原 则 的 要 求 ,不 得 多计 资 产 或 收 益 、少 计 负 债 或 费 用 ,但 不 得 计 提 秘 密 准 备 。(十 三 )企 业 的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遵 循 重 要 性 原 则 的 要 求 ,在 会 计 核 算 过程 中 对 交 易 或 事 项 应 当 区 别 其 重 要 程 度 ,采 用 不 同 的 核 算 方 式 。对 资 产 、负 债 、损 益 等 有 较 大 影 响 ,并 进 而 影 响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使 用 者 据 以 作 出 合理 判 断 的 重 要 会 计 事 项 ,必 须 按 照 规

13、 定 的 会 计 方 法 和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并在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予 以 充 分 、准 确 地 披 露 ;对 于 次 要 的 会 计 事 项 ,在 不 影响 会 计 信 息 真 实 性 和 不 至 于 误 导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使 用 者 作 出 正 确 判 断 的 前提 下 ,可 适 当 简 化 处 理 。第 二 章 资 产第 十 二 条 、资 产 ,是 指 过 去 的 交 易 、事 项 形 成 并 由 企 业 拥 有 或 者 控 制的 资 源 ,该 资 源 预 期 会 给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的 资 产 应 按 流 动

14、性 分 为 流 动 资 产 、长 期 投 资 、固 定 资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 10 -第一节、流动资产第 十 四 条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可 以 在 1 年 或 者 超 过 1 年 的 一 个 营 业 周 期内 变 现 或 耗 用 的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短 期 投 资 、应 收 及 预 付款 项 、待 摊 费 用 、存 货 等 。本 制 度 所 称 的 投 资 ,是 指 企 业 为 通 过 分 配 来 增 加 财 富 ,或 为 谋 求 其 他利 益 而 将 资 产 让 渡 给 其 他 单 位 所 获 得 的 另 一 项 资

15、 产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设 置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按 照 业 务 发 生 顺 序逐 日 逐 笔 登 记 。银 行 存 款 应 按 银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存 款 种 类 进行 明 细 核 算 。有 外 币 现 金 和 存 款 的 企 业 ,还 应 当 分 别 按 人 民 币 和 外 币 进 行 明 细 核算 。现 金 的 账 面 余 额 必 须 与 库 存 数 相 符 ;银 行 存 款 的 账 面 余 额 应 当 与 银 行对 账 单 定 期 核 对 ,并 按 月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调 节 相 符

16、。本 制 度 所 称 的 账 面 余 额 ,是 指 某 科 目 的 账 面 实 际 余 额 ,不 扣 除 作 为 该科 目 备 抵 的 项 目 (如 累 计 折 旧 、相 关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等 )。第 十 六 条 、短 期 投 资 ,是 指 能 够 随 时 变 现 并 且 持 有 时 间 不 准 备 超 过 1年 (含 1 年 )的 投 资 ,包 括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等 。短 期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则 核 算 :(一 )短 期 投 资 在 取 得 时 应 当 按 照 投 资 成 本 计 量 。短 期 投 资 取 得 时 的投 资 成 本 按 以 下 方

17、 法 确 定 :1.以 现 金 购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 ,包 括 税 金 、手 续费 等 相 关 费 用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 11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应 当 单 独 核 算 ,不 构 成 短 期 投 资成 本 。已 存 入 证 券 公 司 但 尚 未 进 行 短 期 投 资 的 现 金 ,先 作 为 其 他 货 币 资 金处 理 ,待 实 际 投 资 时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或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18、款 减 去 已 宣 告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作 为 短 期投 资 的 成 本 。2.投 资 者 投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按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本 。3.企 业 接 受 的 债 务 人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短 期 投 资 ,或以 应 收 债 权 换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税 费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如 果 所 接 受 的 短 期 投

19、资 中 含 有 已 宣 告 但 尚 未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按 应 收 债 权 的账 面 价 值 减 去 应 收 股 利 或 应 收 利 息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涉 及 补 价 的 ,按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受 让 的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1)收 到 补 价 的 ,按 应 收 债 权 账 面 价 值 减 去 补 价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税 费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2)支 付 补 价 的 ,按 应 收 债 权

20、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支 付 的 补 价 和 应 支 付 的相 关 税 费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本 制 度 所 称 的 账 面 价 值 ,是 指 某 科 目 的 账 面 余 额 减 去 相 关 的 备 抵 项目 后 的 净 额 。如 短 期 投 资 科 目 的 账 面 余 额 减 去 相 应 的 跌 价 准 备 后 的 净 额 ,为 短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4.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换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12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涉 及 补 价

21、 的 ,按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换 入 的短 期 投 资 成 本 :(1)收 到 补 价 的 ,接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确 认 的 收 益 和 应 支 付的 相 关 税 费 减 去 补 价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2)支 付 补 价 的 ,接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和 补价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以 原 材 料 换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如 该 项 原 材 料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可 抵 扣 的 ,则换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的 入 账 价 值 还 应 当

22、 加 上 不 可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以原 材 料 换 入 的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等 ,按 同 一 原 则 处 理 。(二 )短 期 投 资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息 ,应 于 实 际 收 到 时 ,冲 减 投 资 的 账 面价 值 ,但 已 记 入 应 收 股 利 或 应 收 利 息 科 目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息 除 外 。(三 )企 业 应 当 在 期 末 时 对 短 期 投 资 按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计 量 ,对 市 价低 于 成 本 的 差 额 ,应 当 计 提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企 业 计 提 的 短 期 投 资

23、 跌 价 准 备 应 当 单 独 核 算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短 期投 资 项 目 按 照 减 去 其 跌 价 准 备 后 的 净 额 反 映 。(四 )处 置 短 期 投 资 时 ,应 将 短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 取 得 价 款 的差 额 ,作 为 当 期 投 资 损 益 。企 业 的 委 托 贷 款 ,应 视 同 短 期 投 资 进 行 核 算 。但 是 ,委 托 贷 款 应 按 期计 提 利 息 ,计 入 损 益 ;企 业 按 期 计 提 的 利 息 到 付 息 期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当 停止 计 提 利 息 ,并 冲 回 原 已 计 提 的

24、利 息 。期 末 时 ,企 业 的 委 托 贷 款 应 按 资 产减 值 的 要 求 ,计 提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第 十 七 条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是 指 企 业 在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13 -各 项 债 权 ,包 括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和 预付 账 款 等 。第 十 八 条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核 算 :(一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额 记 账 ,并 按 照 往 来 户 名 等设 置 明

25、细 账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二 )带 息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于 期 末 按 照 本 金 (或 票 面 价 值 )与 确 定 的 利率 计 算 的 金 额 ,增 加 其 账 面 余 额 ,并 确 认 为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三 )到 期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票 据 ,应 按 其 账 面 余 额 转 入 应 收 账 款 ,并 不再 计 提 利 息 。(四 )企 业 与 债 务 人 进 行 债 务 重 组 的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1.债 务 人 在 债 务 重 组 时 以 低 于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现 金 清 偿

26、的 ,企业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小 于 应 收 债 权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外 支 出 。2.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清 偿 债 务 的 ,应 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等 作 为 受 让 的非 现 金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如 果 接 受 多 项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应 按 接 受 的 各 项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公 允 价值 占 非 现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总 额 的 比 例 ,对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分 配 ,并 按 照 分 配 后 的 价 值 作 为 所 接 受 的 各 项 非 现

27、 金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3.以 债 权 转 为 股 权 的 ,应 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等 作 为 受 让 的 股 权 的入 账 价 值 。如 果 涉 及 多 项 股 权 的 ,应 按 各 项 股 权 的 公 允 价 值 占 股 权 公 允 价 值 总额 的 比 例 ,对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分 配 ,并 按 照 分 配 后 的 价 值 作 为- 14 -所 接 受 的 各 项 股 权 的 入 账 价 值 。4.以 修 改 其 他 债 务 条 件 清 偿 债 务 的 ,应 将 未 来 应 收 金 额 小 于 应 收 债 权账 面 价 值 的

28、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外 支 出 ;如 果 修 改 后 的 债 务 条 款 涉 及 或有 收 益 的 ,则 或 有 收 益 不 应 当 包 括 在 未 来 应 收 金 额 中 。待 实 际 收 到 或 有收 益 时 ,计 入 收 到 当 期 的 营 业 外 收 入 。如 果 修 改 其 他 债 务 条 件 后 ,未 来 应 收 金 额 等 于 或 大 于 重 组 前 应 收 债权 账 面 余 额 的 ,则 在 债 务 重 组 时 不 作 账 务 处 理 ,但 应 当 在 备 查 簿 中 进 行登 记 。修 改 债 务 条 件 后 的 应 收 债 权 ,按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29、一 般 应 收 债 权 进 行会 计 处 理 。本 制 度 所 称 的 债 务 重 组 ,是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其 与 债 务 人 达 成 的 协 议 或法 院 的 裁 决 同 意 债 务 人 修 改 债 务 条 件 的 事 项 。或 有 收 益 ,是 指 依 未 来 某种 事 项 出 现 而 发 生 的 收 益 ,未 来 事 项 的 出 现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五 )企 业 应 于 期 末 时 对 应 收 款 项 (不 包 括 应 收 票 据 ,下 同 )计 提 坏 账准 备 。坏 账 准 备 应 当 单 独 核 算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应 收 款 项 按 照 减 去

30、 已 计 提的 坏 账 准 备 后 的 净 额 反 映 。第 十 九 条 、待 摊 费 用 ,是 指 企 业 已 经 支 出 ,但 应 当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各 期分 别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在 1 年 以 内 (含 1 年 )的 各 项 费 用 ,如 低 值 易 耗 品 摊销 、预 付 保 险 费 、一 次 性 购 买 印 花 税 票 和 一 次 性 购 买 印 花 税 税 额 较 大 需分 摊 的 数 额 等 。待 摊 费 用 应 按 其 受 益 期 限 在 1 年 内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如 果 某 项 待 摊 费 用 已 经 不 能 使 企 业 受 益 ,应 当 将 其 摊 余 价 值 一 次 全 部 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