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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执行措施.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621525 上传时间:2018-04-15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1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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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9章 执行措施,第一节 执行措施,一、执行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措施,是指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的各种方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 2、强制性3、多样性,二、执行措施的种类1、根据所实现的债权的性质不同,可将执行措施分为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两类。2、根据执行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性质的不同,可将执行措施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3、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可将执行措施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4、根据执行措施能否达到强制义

2、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将执行措施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5、根据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目的不同,可将执行措施分为实现权利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性的执行措施。,第二节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一、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

3、必须办理。 1、对存款的执行方法: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2、对存款的执行程序(1)法院作出裁定。(2)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3)金融机构的办理方法。 3、对存款执行的限制,二、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1、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方法 扣留、提取的执行方法。 2、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程序(1)法院作出裁定。(2)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 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协助执行单位的办理方法。 3、对被执行收入执行的限制,三、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非金钱财产与金钱相比,由于其不具有直接流通性,因此,不能直接用于清偿金

4、钱债务,而只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换为可以流通的货币,再用于债务的清偿。就性质而言,可将非金钱财产的执行分为动产、不动产的执行和对其他特殊财产的执行两类,两类执行对象所要求的执行措施有所不同,(一)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1、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的含义所谓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执行机构为了满足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而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2、查封、扣押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1)应当制作裁定书。(2)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3)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价值相当。(4)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5)被执行人

5、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3、拍卖、变卖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法院采取拍卖、变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如下程序和要求:(1)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6、。(2)委托评估。(3)委托拍卖。(4)法院确定保留价。,(5)发布拍卖公告。(6)竞买人预交保证金。 (7)法院停止拍卖和撤回拍卖委托。(8)拍卖成交。(9)重新拍卖。 (10)再次拍卖。(11)拍卖佣金,拍卖费用负担。(12)变卖的特别规定。,4.以物抵债:将财产作价交给执行申请人经执行当事人同意流拍或变卖不成5.强制管理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措施。特点适用范围:不动产、船舶、航空器程序,二、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

7、也申请加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除了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都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参与分配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须为金钱债权3.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4债务人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5.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二)对其他特殊财产的执行 1、对知识产权的执行2、对股票等有价证券

8、的执行 3、对股息红利等收益的执行 4、对股权或投资权益的执行 5、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第三节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由于债权人的要求不在于获得金钱,而在于满足对物的占有或者要求被执行人为一定的行为给付,因此不能适用查封和换价的方法。根据具体执行内容的不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又可分为交付财物的执行和对行为的执行,一、对交付物品的执行对交付物的执行,是指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交付动产或者不动产请求权而采取的执行措施,其实质是实现权利人的物的交付请求权。(一)交付动产的执行 1、被执行人占有标的物时 2、由第三人占有标的物时(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执行

9、法院强制解除被执行人对不动产的占有并将该不动产交付债权人的执行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交付不动产的执行具体包括强制迁出房屋和退出土地的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法院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二、对行为的执行对行为的执行,是指根据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有义务实施一定行为而没有实施时,法院所采取的强制其实施该行为的执行措施。(一)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可替代行为,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完成,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时,执行法院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代为完成,代为履行的费用则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拒绝负担费用时,按

10、照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二)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不可替代行为,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完成。法院只能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处以罚款、拘留、支付迟延履行金等,对申请执行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被执行人应当进行赔偿。,案例分析 2003年5月10日A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个侵犯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被告人胡图因侵犯原告陈实的著作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责令胡图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判决书于2003年5月30日生效。6月5日胡图将5000元赔款亲手交给了陈实,但拒绝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问:陈实怎样才能实现判决书中的其他内

11、容?法院又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强制胡图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第四节 保障性执行措施,保障性执行措施,是指为辅助与配合直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基本执行措施而实施的执行措施,其功能主要是保障基本执行措施的顺利实施、维护基本执行措施的效果。民事执行中的保障性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法院搜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及继续履行等。,一、法院搜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搜查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查封、扣押措施的顺利进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2、(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二、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拒绝协助办理的,法院可以依照妨害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对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三、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或者故意拖延

13、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院除了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外,还应当追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责任,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四、其他保障性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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