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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专利法在制定施行过程中问题和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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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熊娅妙 东贸 0981 班 090201818156浅析对我国专利法在制定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一、背景9 月 16 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美国发明法案。据分析: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有两大主要动因,一是美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专利申请积压和低质量的专利;二是专利诉讼费用过高、耗时过长。这对美国创新活力的激发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认为主要有三大变化需要特别关注。一是将长期施行的先发明制改成了发明人先申请制,即专利授予先申请的真正的发明人。二是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实行绝对新颖性。修改之后凡世界范围内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其他方式为人所知的技术均构成现

2、有技术。三是在对专利提出质疑的机制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增加了新程序。此次专 利法修改,美国取消了双方再审程序,增加了授权后重审程序和双方重审程序。二、保护专利权是中国的战略抉择从美国的案例中,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专利权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经济越开放,竞争越充分, 专利权 保护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就越明显。 “十二五”时 期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 对专利权保护工作更是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国应该完善专利权立法,合理配置刑罚,细化量刑幅度,加强保障科技专利成果的适用,形成专利权维权良好的法律调控机制

3、。三、专利法下我国发明专利的发展现状从 2005 年到 2010 年,仅北京市专利申请量就翻了 1 番,2009 年,专利技术合同成交 974 份,与 2008 年同期相比增长 15.13;专利技术- 2 -交易额也由 2008 年的 59.64 亿元增加到 118.13 亿元,同比增长98.07。研究表明,每单专利技术合同平均交易额高于一般技术合同、发明专利技术合同的平均交易额又高于其他专利技术合同,这一现象凸显了专利技术的价值,说明专利作为一种法律特权,通过价值的实现开始回归其经济的原意,并逐渐成为企业、城市和国家发展竞争力的策略与手段。我们可以乐观地判断、甚至已经有迹象表明,具有专利权意

4、识的投资家们会越来越青睐于专利技术交易。四、我国专利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立法原则,我国目前与专利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 修订) 和 专利代理条例等相关文件。专利权立法体系是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直接反映。专利法作为规定我国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制度的法律,在立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由于专利法在制定时其本身就存在着缺陷并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专利法没有随着新的形势发展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直接影响到的专利权立法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导致立法体系中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不同

5、程度的错位、失衡、交叉甚至矛盾的现象。(一)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明确,但对收益有不同理解我国将专利权的所有权给予了项目承担单位。但是所有权具体指哪些权利,是否由此带来的产业化收益也赋予完成单位,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利益分配并未随所有权一同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既然产权归属明确,相应的收益支配也完全应由单位决定;而管理部门认为,产权虽然是单位的,但收益并不必然与所有权一致,收益如何分配不能完全交由单位处理。(二)法律与部门规章制度配套不完善,实际操作中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果转化实际操作中,各个部门出于自身权能职责的考虑,出台的各类约束办法,往往出发点不一,侧重各有不同,有些规章与法律

6、和行政法规导向不一致,因此,在实际 操作中对专利成果转化造成了不利影响。- 3 -我国对财政公共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专利权,有的部门仍然遵循传统观念,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管理,并且将所有权定义为国家所有,与一般国有资产等同加以管理。科研单位不能自主支配转让收入,弱化了科研单位进行成果转化的动力。有关部门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主 观意图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造成审批程序繁琐、耗时长,极易错 失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市场良机。(三) 专利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有待规范目前来看,我国个人享有的收益比例较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以技术转让

7、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 励” ,未设奖励上限。由于没有规定个人所得的上限,导致对个人分享部分自由量裁空间过大,涉及国有资产问题,财政部和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困难。对于发明人所在院系或实验室,也缺乏稳定比例的收益分享。院系或实验室是产生发明的基本组织单位,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有利于激励持续性的人力物力资源投入,产生更多的成果。院系或实验室如何享有收益,享有多大比例的收益才适当,还没有形成合理的规范。五、我的建言献策(一)制定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规范专利成果能否实现产业化,与发明者及其单位的积极性、能动性密切相关,如果发明者

8、及其单位没有积极性,专利成果就无法顺利进入经济系统,因此,保护发 明人的积极性是基本原则。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之外,单独制定科研单位专利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在收益归属、收益分享、审批程序、税收等方面予以明确引导。(二)在法律层面明确财政投资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权属发达国家一般都把专利权的权利归属下放到科研机构所有。“拜杜法”将长期积 累在政府手中的研 发成果的所有 权和收益权下放到机构,- 4 -再转移至产业界,促使研发成果发挥出经济效用,成为造就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对公共财政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明确了将所有权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财政资助的科研成果取得的专

9、利,其专利权人为发明人所在单位,只有专利权人才享受专利带来的权益。这符合专利权的特性。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处置权(包括占有、支配和使用权)的归属,因此将处置权一并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由科研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拥有完整的产权。或者是应简化处置程序,特别是对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成果转化时,“三上三下”的审批程序,使高科技领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贻误市场良机。(三)赋予科研机构自行制定具体分配比例的权力专利权归科研机构所有,那么科研机构就有权自行制定具体收益分享的细则。政府部门应引导激励的大体方向,对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科研机构在制定具体的分配比例时,相关管理部门应进行监督。参考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学校、院系、发明人和技术转移机构四者之间,遵循一个大致的比例。对于个人收益部分,应配合其他工资政策、税收政策予以约束,例如工资总额限制、个人所得税等,使个人收益分享有上限约束。(四)提高技术转移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支持研究型大学和国家科研机构成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探索适合国情的体制机制,用专业化模式推动技术转移办公室建设。取消对事业单位成立致力于技术转移的非营利机构的限制,动员各方面力量做技术转移工作。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技术转移机构与科研单位、实验室(院系)、发明者共同分享转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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