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捐赠和赠品在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上的异同货物捐赠与赠品是两个概念不同的东西,但又极易混淆,既是会计实务中常遇到的难点问题,又是税收管理中难以定性处理的问题,下面就这一问题谈谈我们的分析和认识。先说捐赠。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395 号 文件)规定:对外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很明显,捐赠具有无偿、道义、感情等方面特征,是一种慷慨奉献行为。再说赠品。赠品通常随着商品促销和推广行为产生,是一种营销策略,如“买一送一” 、随货赠送等,具有附加条件、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等方面特征,是一种
2、追求更多产品(商品)附加值的正常交易行为,最明显表现为企业捆绑销售产品(商品)的有偿赠送行为。由于二者有区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财会)200329 号文对捐赠和赠品的会计处理做了明确;国税发20034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资产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货物捐赠也分别作了规定,但处理原则没有实质变化。一、货物捐赠的处理:会计准则规定捐赠不作销售处理,按货物账面价值和应交税费(依计税价格计算)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增值税法和所得税均将捐赠视同销售处理,一方面要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将捐赠分
3、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例:某床上用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8 年 5月 15 日通过国家慈善总会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 2000 条棉被,单条实际成本 150 元,出厂价每条 200 元(不含 税) ,则企业捐出棉被时应作帐:借:营业外支出 368000贷:库存商品 3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假设该企业 2008 年度会计利润为 280 万元,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 280*12%=33.6 万元,营业处支出中 3.2 万元要调增所得额;同时视同销售应调增的所得额为10 万元(40-30),即此笔捐赠
4、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4 万元(10+3.2-33.6) ;如果是正常销售这 2000 条棉被 ,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 万元( 以上均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二、赠品的处理: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例:某奶制品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节日之际,为推广品牌形象,和某知名广告公司联合向全市
5、 60 岁以上离退休军人和教师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共赠送老年人特供奶制品 5000 箱,每箱市场价格税为 60 元,实际成本 45 元。支付广告公司劳务费 2000 元。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会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 广告业务宣传费 278000贷:库存商品 22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银行存款 200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营 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增加纳税所得额 75000 元5000*( 60-45)。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6、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当年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为100 万元,当年仅发生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销售费用为 15 万元,多列的 12.8 万元应调增所得额。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 2 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
7、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 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如买西服赠衬衣;买空调赠电磁炉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由于属有偿赠送,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加征。这与第二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费略有不同。但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例:某大型商场(一般纳税人)在 5 周年店庆期间对康佳电视进行“买一赠一”活动,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收音机。其间共销售电视 50 台,单台不含税价 5000 元,购进成本为每台 4600 元;赠出微型半导体收音机 50 台。每
8、台市价 80 元,购进成本为 60 元(均不含税) 。商场只就 50 台电视开具了销售发票。会计对赠品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3000贷:库存商品收音机 3000由于发票开具的不符合规定,这 50 台收音机要按售价 4000 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毛利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0 元。不调账。综上所述,实际工作中,对“买 n 送 n”、 “随货赠送”的销售方式要区别情况对待:符合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有偿赠送的实质要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无差异,没有纳 税调整;两个条件不同时符合的要对赠品征税,处理上类似于对外捐赠。这也提醒企业无论采用什么样营销策略,必须注意税法上的规定,做好总体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