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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6202837 上传时间:2019-04-0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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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 维 护 公 众 健 康 , 促 进 农 业 和 农 村 经济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食 品 安 全 法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农 产 品 生 产 、 经 营 以 及 其 他 与 农 产 品 质 量安 全 相 关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县

2、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农 产 品 质量 安 全 工 作 , 将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建 立 农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健 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体 系 和 服 务 体 系 , 明确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职 责 , 落 实 工 作 措 施 , 保 障 农 产 品 生 产 和 消 费 安 全 。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3、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农 产 品 生 产 、 经 营 活 动 的 指 导 ,健 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服 务 机 制 , 落 实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责 任 , 协 同 做好 产 地 环 境 、 农 业 投 入 品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 包 括 渔 业 , 下 同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农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 开 展 例 行 监 测 、 监 督 检 查 以 及 农 业 投 入品 的 监 管 和 指 导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查

4、处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 县 级 以 上 工 商 、 卫 生 、 质 量 监 督 、 商 务 、 环 境 保 护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 粮食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当 地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域 内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工 作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 转 变 农 业 发 展方 式 , 支 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 推 广 先 进 安 全 的 生 产 技 术 , 提 高农 产

5、品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知 识 宣 传 , 提 高公 众 的 质 量 安 全 意 识 , 保 障 农 产 品 消 费 安 全 。 第 六 条 支 持 、 引 导 农 产 品 生 产 者 、 经 营 者 依 法 成 立 、 加 入 农 民 专 业 合作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农 产 品 行 业 协 会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 农 产 品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加 强 自 律 管 理 , 宣 传 农 产品 质 量 安 全 知 识 , 为 其 成 员 提 供 信 息 、

6、 技 术 服 务 , 指 导 其 依 法 从 事 农 产 品 生产 经 营 活 动 。 第 七 条 农 产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对 社 会 公 众 负 责 , 保 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 第 二 章 农 产 品 产 地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农 产 品产 地 安 全 监 测 管 理 制 度 , 对 农 产 品 产 地 安 全 进 行 调 查 、 监 测 和 评 价 。 无 公 害 农 产

7、 品 、 绿 色 食 品 、 有 机 农 产 品 的 产 地 环 境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每 三年 进 行 一 次 检 测 。 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下 列 区 域 设 置农 产 品 产 地 安 全 监 测 点 : ( 一 ) 工 矿 企 业 周 边 的 农 产 品 生 产 区 ; ( 二 ) 大 、 中 城 市 郊 区 的 农 产 品 生 产 区 ; ( 三 ) 重 要 农 产 品 生 产 区 ; ( 四 ) 国 道 、 省 道 等 重 要 交 通 干 线 两 旁 的 农 产 品 生 产 区 ; ( 五 ) 其

8、 他 需 要 监 测 的 区 域 。 第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农 产 品 品 种特 性 和 生 产 区 域 大 气 、 土 壤 、 水 体 中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状 况 等 因 素 , 提 出 划 定 特定 农 产 品 禁 止 生 产 区 的 建 议 ,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论 证后 ,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并 公 布 。 特 定 农 产 品 禁 止 生 产 区 安 全 状 况 改 善 并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 应 当 按 照 前 款规

9、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调 整 。 第 十 一 条 对 不 符 合 特 定 农 产 品 产 地 安 全 标 准 的 生 产 区 域 , 县 级 以 上 地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引 导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 并 组 织 修 复 和 治 理 。 第 十 二 条 鼓 励 、 支 持 农 产 品 生 产 者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 申 请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产 地 认 定 。 第 三 章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第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10、门 应当 依 法 加 强 对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 的 监 督 管 理 。 第 十 四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可 能 危 及 农 产 品 质 量 安全 的 农 药 、 兽 药 、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 生 长 调 节 剂 、 肥 料 等 农 业 投 入 品 进 行监 督 抽 查 , 并 公 布 抽 查 结 果 。 监 督 抽 查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 第 十 五 条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 者 对 其 销 售 的 农 业 投 入 品 应 当 提 供 产 品 说 明和 安 全 使 用 指 导 , 不 得 销 售 国 家

11、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农 业 投 入 品 。 第 十 六 条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 档 案 , 记 载 其 经营 的 农 业 投 入 品 名 称 、 进 货 来 源 、 进 货 日 期 、 进 货 数 量 、 生 产 企 业 、 生 产 日期 、 批 准 文 号 、 销 售 日 期 、 销 售 去 向 、 销 售 数 量 、 销 售 人 员 等 内 容 。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 档 案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 禁 止 伪 造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档 案 。 第 四 章 农 产 品 生 产第 十 七 条

12、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农 产 品 质量 安 全 标 准 , 指 导 农 产 品 生 产 者 执 行 有 关 操 作 规 程 和 生 产 技 术 要 求 , 推 进 农产 品 标 准 化 生 产 , 鼓 励 和 支 持 生 产 优 质 农 产 品 。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农 产 品 生 产 者 质 量 安 全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培 训 ,指 导 和 监 督 农 产 品 生 产 。 第 十 八 条 农 产 品 生 产 者 应 当 按 照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 合

13、 理使 用 农 药 、 兽 药 、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 生 长 调 节 剂 、 肥 料 等 农 业 投 入 品 , 遵守 安 全 间 隔 期 、 休 药 期 等 农 业 投 入 品 使 用 制 度 和 规 范 , 不 得 超 范 围 、 超 剂 量使 用 农 业 投 入 品 。 农 产 品 生 产 者 应 当 及 时 回 收 、 清 除 农 业 投 入 品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废 弃 物 。第 十 九 条 农 产 品 生 产 中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 一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农 业 投 入 品 ; ( 二 ) 将 人 用 药 品

14、 作 为 兽 药 使 用 ; ( 三 ) 使 用 农 药 或 者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捕 捞 、 捕 猎 ; ( 四 ) 违 规 使 用 农 药 、 兽 药 、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 生 长 调 节 剂 ; ( 五 ) 收 获 、 屠 宰 、 捕 捞 未 达 到 安 全 间 隔 期 、 休 药 期 的 农 产 品 ; ( 六 ) 在 特 定 农 产 品 禁 止 生 产 区 生 产 禁 止 生 产 的 农 产 品 ; ( 七 ) 使 用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品 对 农 产 品 进 行 清 洗 、 整 理 、 保 鲜 、 包 装 、储 运 等 ; ( 八 )

15、法 律 、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第 二 十 条 农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 应 当 自 行 或 者 委托 检 测 机 构 对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检 测 , 向 农 产 品 采 购 者 提 供 真 实 有 效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和 产 地 证 明 。 经 检 测 不 符 合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的 农 产 品 , 不 得 销 售 , 并 应 当 进 行 无害 化 处 理 或 者 销 毁 。 第 二 十 一 条 农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 从 事 农 产 品 生 产 的 农 民

16、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织 以 及 具 有 一 定 生 产 规 模 的 农 户 , 在 生 产 活 动 中 应 当 建 立 完 整 的 生 产 过 程 和受 检 情 况 记 录 。 具 体 的 生 产 规 模 和 生 产 记 录 格 式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管 部 门 确 定 。 农 产 品 生 产 记 录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 禁 止 伪 造 农 产 品 生 产 记 录 。 第 五 章 农 产 品 包 装 和 标 识第 二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农 产

17、品 质 量 安 全 可 追 溯 制 度 , 加 强 农 产 品 包 装 和 标 识 管 理 , 鼓 励 和 引 导 农 产品 生 产 者 、 经 营 者 对 农 产 品 进 行 包 装 和 标 识 。 第 二 十 三 条 农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以 及 从 事 农 产 品批 发 经 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对 其 销 售 的 农 产 品 应 当 包 装 或 者 采 取 标 识 牌 、 标 识带 、 说 明 书 等 形 式 予 以 标 识 。 包 装 的 农 产 品 拆 包 后 或 者 散 装 农 产 品 销 售 , 应当 在 农 产 品

18、容 器 、 外 包 装 上 进 行 标 识 。 第 二 十 四 条 包 装 农 产 品 的 材 料 、 容 器 和 使 用 的 保 鲜 剂 、 防 腐 剂 、 添 加剂 等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强 制 性 的 技 术 规 范 。 包 装 场 所 、 用 水 等 应 当 符 合 卫生 要 求 , 并 配 备 必 要 的 冷 藏 、 消 毒 等 设 备 。 第 二 十 五 条 农 产 品 包 装 物 或 者 标 识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标 明 产 品 品 名 、 生 产日 期 、 产 地 、 保 质 期 、 生 产 经 营 者 名 称 和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19、 。 有 分 级 标准 的 , 应 当 标 明 产 品 质 量 等 级 ; 使 用 添 加 剂 的 , 应 当 标 明 添 加 剂 名 称 和 剂 量 。农 产 品 包 装 物 或 者 标 识 所 用 文 字 应 当 使 用 规 范 的 中 文 。 标 注 的 内 容 应 当准 确 、 清 晰 、 显 著 ,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 夸 大 的 内 容 。 进 口 农 产 品 应 当 附 中 文 说明 。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农 产 品 或 者 其 包 装 上 使 用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 食 品 、 有机 农 产 品 、 地 理 标 志 农 产 品 以 及 名 牌 农

20、产 品 等 标 志 ,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的 证 书 。 禁 止 伪 造 、 冒 用 、 转 让 、 买 卖 、 超 期 或 者 超 范 围 使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认定 标 志 。 第 二 十 七 条 属 于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的 农 产 品 , 应 当 按 照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安 全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标 识 。 第 六 章 农 产 品 经 营第 二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农 产 品 , 不 得 销 售 : ( 一 ) 含 有 国 家 禁 止 使 用 的 农 药 、 兽 药 或 者 其 他 化 学 物 质 的 ;

21、 ( 二 ) 农 药 、 兽 药 、 饲 料 添 加 剂 、 生 长 调 节 剂 等 化 学 物 质 残 留 或 者 重 金属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不 符 合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的 ; ( 三 ) 含 有 的 致 病 性 寄 生 虫 、 微 生 物 、 生 物 毒 素 不 符 合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标 准 的 ; ( 四 ) 使 用 的 包 装 材 料 、 保 鲜 剂 、 防 腐 剂 、 添 加 剂 等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强制 性 技 术 规 范 的 ; ( 五 ) 依 法 应 当 检 疫 检 验 而 未 经 检 疫 检 验 , 或 者 检 疫 检

22、验 不 合 格 的 动 植物 及 其 产 品 ,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佩 带 免 疫 和 检 疫 标 识 的 畜 禽 及 其 产 品 ; ( 六 ) 病 死 、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 ( 七 ) 其 他 不 符 合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的 农 产 品 。 第 二 十 九 条 实 行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 进 入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交 易 的 农 产 品 , 应 当 具 备 有 效 的 产 地 ( 检 疫 ) 证 明 、检 测 报 告 或 者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 食 品

23、、 有 机 农 产 品 、 地 理 标 志 农 产 品 等 证书 复 印 件 ( 需 加 盖 获 证 单 位 公 章 ) 。 无 产 地 证 明 、 检 测 报 告 或 者 未 取 得 相 关 证 书 的 农 产 品 , 经 现 场 检 测 合 格后 , 方 可 进 入 市 场 交 易 。 第 三 十 条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应 当 对 进 场 交 易 的 农 产 品 进 行 抽 查 检 测 ; 发现 不 符 合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的 , 应 当 要 求 销 售 者 立 即 停 止 销 售 , 并 及 时 向所 在 地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工 商 行

24、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第 三 十 一 条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 农 产 品 销 售 企 业 在 农 产 品 经 营 活 动 中 应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建 立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制 度 和 经 营 管 理 档 案 , 配 备 专 ( 兼 ) 职 质 量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与 交 易 量 和 交 易 种 类 相 适 应 的 检 测 设 备 ; ( 二 ) 查 验 农 产 品 检 验 、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以 及 其 他 证 明 ; ( 三 ) 保 证 经 营 场 所 清 洁 卫 生 , 对 场 地 以 及 使 用 器 械 定

25、期 消 毒 ; ( 四 ) 发 现 存 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的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销 售 , 并 配 合 生产 者 召 回 不 符 合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或 存 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的 农 产 品 ; ( 五 ) 配 合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加 强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应 当 与 进 入 市 场 经 营 农 产 品 的 经 营 者 签 订 农 产 品 质 量 安全 协 议 , 明 确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 发 现 经 营 者 有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26、全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当 及 时 制 止 并 立 即 向 所 在 地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第 三 十 二 条 农 产 品 批 发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农 产 品 购 销 台 账 , 如 实 记 载 农产 品 的 名 称 、 来 源 、 销 售 去 向 、 销 售 数 量 等 内 容 。 农 产 品 购 销 台 账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年 。 禁 止 伪 造 农 产 品 购 销 台 账 。 第 三 十 三 条 农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发 现 其 生 产 的

27、农产 品 不 符 合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存 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的 , 应 当 立 即通 知 农 产 品 经 营 者 停 止 销 售 , 告 知 消 费 者 停 止 使 用 , 主 动 召 回 其 产 品 , 并 记录 召 回 和 通 知 的 情 况 。 农 产 品 经 营 者 发 现 其 经 营 的 农 产 品 不 符 合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存 在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的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销 售 , 并 配 合 生 产 者 召 回 已 销 售 的 农产 品 , 通 知 相 关 生 产 者 、 经

28、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 并 记 录 停 止 销 售 和 通 知 的 情 况 。 农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 农 产 品 经 营 者 召 回 其 农 产 品时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并 对 召 回 的农 产 品 采 取 补 救 、 无 害 化 处 理 、 销 毁 等 措 施 。 第 七 章 监 督 检 查第 三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年 度 监 督 管 理

29、 计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 第 三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计 划 , 对 生 产 中 或者 市 场 上 销 售 的 农 产 品 进 行 监 督 抽 查 , 监 督 抽 查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被 抽 查者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 拒 绝 接 受 抽 查 的 , 对 其 农 产 品 禁 止 销 售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农

30、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中 ,可 以 对 生 产 、 销 售 的 农 产 品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查 封 、 扣 押 经 检 测 不 符 合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标 准 的 农 产 品 , 依 法 对 相 关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或 者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 第 三 十 六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和 有 机 农 产 品 的 监 督 抽 检 , 监 督 抽 检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 发 现 检 测 结果 不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 应

31、当 向 有 关 认 证 认 定 机 构 通 报 。 第 三 十 七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检 测 机 构 的 考 核 管 理 。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经 计 量 认 证 和 考 核 合 格 后 , 方 可 从 事 农 产 品 质量 安 全 检 测 工 作 。 第 三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依 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加 强 监 管 , 对 不 符 合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32、 标准 的 农 产 品 及 相 关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中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 相 互 通报 获 知 的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信 息 , 及 时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 第 四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上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33、 案 以 及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行 政 区 域 的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并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机 制 , 发 生 农 产品 质 量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时 , 发 生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关 部 门 及 时 赶 赴 现 场 调 查 取 证 , 并 进 行 应 急 处 置 。 第 四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34、门 应 当 建 立 农 产 品 质 量 安全 有 奖 举 报 制 度 , 公 布 举 报 方 式 , 并 为 举 报 人 保 密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举 报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第 四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 者 未 建 立 或 者未 按 照 规 定 保 存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 档 案 , 或 者 伪 造 农 业 投 入 品 经 营 档 案 的 , 由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35、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处以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在 农 产 品 生 产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为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并 对 农 产 品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 对 个 人 处 以 五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单位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36、使 用 农 药 或 者 其 他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捕 捞 、 捕 猎 的 ; ( 二 ) 违 规 使 用 生 长 调 节 剂 的 ; ( 三 ) 收 获 、 屠 宰 、 捕 捞 未 达 到 安 全 间 隔 期 或 者 休 药 期 的 农 产 品 的 ; ( 四 ) 在 特 定 农 产 品 禁 止 生 产 区 生 产 禁 止 生 产 的 农 产 品 的 ; ( 五 ) 使 用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品 对 农 产 品 进 行 清 洗 、 整 理 、 保 鲜 、 包 装或 者 储 运 的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农 业 投 入 品 , 或 者 违 规 使 用

37、 农 药 、 兽 药 、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 按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为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所 得 , 并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出 具 虚 假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或 者 产 地 证 明 的 ; ( 二 ) 伪 造 、 冒 用 、 转 让 、 买 卖

38、、 超 期 或 者 超 范 围 使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认 证认 定 标 志 的 。 第 四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处罚 : ( 一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二 项 规 定 ,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 农 产 品 销售 企 业 未 按 照 规 定 查 验 农 产 品 检 验 、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以 及 其 他 证 明 的 , 责 令 改正 , 并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二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四

39、项 规 定 ,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 农 产 品 销售 企 业 发 现 存 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 继 续 销 售 的 , 责 令 改 正 , 并 处 以 一 万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吊销 营 业 执 照 ; ( 三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农 产 品 批 发 经 营 者 未 建 立 农 产 品 购销 台 账 , 责 令 改 正 , 并 处 以 二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伪 造 购 销 台 账 的 ,责 令 改 正 , 并 处 以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四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徇 私 舞 弊 的 , 依 法 给 予 处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九 章 附 则第 四 十 七 条 本 条 例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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