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 册 会 计 师 之 友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编 203年 第 3期 (总第七十五期 ) 203年 3月 1日目 录 重要文摘国务院总理朱 基强调:强化审计监督工作 (3-1) 中共中央政治局党委、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提出今年审计工作七项重点。 (3-1)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部长助理冯淑萍谈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管理 。 (3-1) 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说:注册会计师行业机遇大于挑战。 (3-2) 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谈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要解决的三大问题 。 (3-) 经济 管理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
2、办法的通知 。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3-8) 会计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采购与付款 (试行 )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销售与收款 (试行 )的通知 。 (3-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企业会计准则 存货的若干问题解答 。 (3-17) 税收政策 综合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3-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3-21) 税收政策 流转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3-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3、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3-25) 税收政策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 (3-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3-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28) 税收政策 其他税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3-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3-29)浙
4、江省地方税务局:加强印花税征收 管理 试行办法 。 (3-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3-1) 证券期货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20年修订 )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 (3-4)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 (3-6) 沪深证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做好年报工作发表联合谈话:严把年报披露关 。 (3-7) 资产评估中注协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 (3-9) 中评协关于印发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5、。 (3-40) 改制时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 。 (3-4) 业务研讨小规模企业审计指南及其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 (3-46) 无形资产准则的国际比较 。 (3-48) 浅析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及其审计实务 。 (3-51) 形式和内容并重 。 (3-52) 客户之窗纳税是本分歪财不发家 。 (3-54) 合同重新签节税一万一 。 (3-5) 企业如何防范伪造专用发票 。 (3-5) 接受第三方真票违规吗 。 (3-56) 财会税务问答五则 。 (3-57) 信息荟萃20年全国税收十大新闻 。 (3-59) 20年美国公司会计欺诈十大伎俩 。 (3-59) 美国证交会将对毕马威提起民事指控 。
6、(3-59) 中注协将建三个专门委员会 。 (3-60) 2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报名简章 。 (3-60) 40年历史的古老税种 。 (3-6) 203年 2月人民币基准汇价 。 (3-65) 证券期货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20年修订 )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证监会计字 20 16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 财务 行为,提高证券公司 财务 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 结合近年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 我会对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证监会计字 20 2号 )进行了修
7、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除做下列调整外,不得进行其他调整: 1、 资产负债表的 “ 银行存款 ” 和 “ 清算备付金 ” 项下分别增加两项 : “ 经纪业务客资金存款 ” 、 “ 受托 管理 客户资金存款 ” 。 2、资产负债表增加 “ 短期借款 ” 一栏,将 “ 质押借款 ” 作为其中一栏。 3、利润表的 “ 自营证券差价收入 ” 栏下增加 “ 受托投资 管理 收益 ” 。 4、 如公司已在 201年报中对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等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 可以在相应的资产项目下增加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 三、公司应按如
8、下要求编制和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客户资金情况表: 1、 公司应按照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 的要求计算净资本 , 并以净资本计算表的形式列示期初数和期末数,并对增减变动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2、 公司应按照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管理 办法 (证监会 3号令 )、 关于执行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 201 21号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 管理 业务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 201 265号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 按如下格式编制客户资金情况表 , 并说明是否按规定完成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资金的存管、是否存在挪用问题,并对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与否进行说明。 3、 注册会计
9、师在对公司年度 财务 报表实施审计时 , 应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对 净资本计算表 和 客户资金情况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公司应将上述监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的专项报告意见 , 按照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和方式直接报送中国证监会。 20年 12月 27日附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20年修订 )(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 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 , 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年修订稿 )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新年报
10、准则和本所相关文件,严格按照年报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年年度报告。 二、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内容。 三 、 在 20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 , 如果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漏 , 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 20年度未经审计的 财务 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 财务 数据与已公布的 财务 数据出现重大差异 (一般指差异在 10%以上 ),上市公司应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
11、异内容及其原因。 四、如上市公司预测 20年全年经营成果为亏损或者与上年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 (指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 但未曾按相关规定在 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 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 ” 中予以警示的,或者实际情况与已披露的预测不符的,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五 、 若报告期内公司作出会计政策 、 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 “ 董事会报告 ” 部分对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进行讨论和分析,并在报送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包括董事会 、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 , 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上
12、述变更 、 更正的有关说明 , 包括 :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金额;是否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若公司因追朔调整而出现连续三年亏损,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作出上款所述说明。如因会计差错追 溯调整而出现连续三年亏损 , 公司还应在同时披露的董事会公告中提醒投资者注意暂停上市风险 。 六 、若公司 20年度 财务 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说明非标准审
13、计意见涉 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 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方案,以及是否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形。 七、若公司 20年度 财务 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自披露 20年年度报告之日起 , 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 2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 , 每半个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明确说明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八 、 凡在 20年 12月 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 , 应于 203年 4月 30日前完
14、成年度报告的编制 、 报送及披露工作 。 其中 , 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所网站 ()上 , 年报摘要以表格形式同时刊登在指定报纸上。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 在 203年 1月 1日至 4月 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 , 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 20年度业绩的,公司应于 203年 4月 30日前按要求披露 20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九 、 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 , 根据均衡披露原则 , 本所每日最多安排 35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安排 20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于预约日期披露
15、年度报告 。 如确系特殊原因 , 公司需提前或推迟披露年度报告 , 则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拟披露日期,经同意后自行上网修改。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有关年报披露时间上网预约办法参见附件。 十、在审议通过 20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对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公告 。 若 20年度实际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与 201年年度报告预计的分配政策存在差异,公司应说明差异的情况及原因。 十一、公司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且在董事会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审议程序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 20年年度报告正
16、本及摘要打印稿各一份; 2、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 包括用作网上披露的年报全文的 word文件 、 财务 报表的 excel文件 、 年报摘要模板 (有关制作要求详见附件 )在内的磁盘一式两份; 4、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决议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中监事会报告的决议各一份;5、 20年年度报告披露申请表、年报登记表、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的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另行准备足够数量的年度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刊登的年报摘要字号应不小于五号字。 十二 、 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 3 0之前将第十一条所述文件送达本所 。 在本所
17、办理登记并获得书面确认后,公司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事宜。 十三 、 上市公司在 203年 4月 30日前确有困难 , 无法完成 20年年度报告的 , 公司应在 203年 4月 15日前向本所提交说明报告 , 并同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 20年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 。 本所将自 5月 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的交易日上午 10 30复牌,同时本所将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十四 、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年度报告英文版 , 在境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 ,其 财务 报告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均应披
18、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差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还应将刊登年度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十五、公司披露 20年年度报告的时间不得迟于 20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3年 1月 6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 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 , 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年修订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 20年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 20年年度报告。
19、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 203年 4月 30日前完成 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 20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在 203年 4月 30日前确有困难,无法完成 20年年度报告的,应当在 203年 4月 15日前向本所说明原因及延期披露的准确时间,并在报刊上公告。本所 自203年 5月 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 , 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 。 同时本所将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每日最多安排 25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 。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 , 安排 20年年度报告编
20、制工作,并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确属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 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及时通知指定网站更新上市公司披露 时间。 四、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年度报告英文版,在境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其 财务 报告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差异。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还应当将刊登年度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五 、 公司应在而未 在 20年第三季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预 计 20年全年亏损或者盈利大幅度变动的 ,或者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
21、的,公司应当立即作出补充公告。 预计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披露 20年年报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预亏公告。 六 、 在审议通过 20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 , 董事会应当对 20年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公告 。 20年度实际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与 201年年度报告预计的分配政策存在差异的 , 公司应当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 上市公司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中的 “ 监事会报告 ” ,对其中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并与年度报告同时公布。 七、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 20年年度报告正本及摘要; 2、审计报告原件; 3、有关董
22、事会、监事会决议; 4、 载有 20年年度报告 WORD文件 、 PDF文件 、 财务 数据的软盘 (上市公司应当使用 “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报系统 9 0版 ” 生成报送盘 ); 5、董事会关于 20年年报的披露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6、董事会关于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文件 (如适用 ); 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 午 3 0之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 。 经本所登记确认后 ,公司应当于次日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 。 同时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 (网址为:
23、tp:/)公布 PDF格式的年度报告正文。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八、上市公司 20年度 财务 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 若公司 20年度 财务 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自披露 20年年度报告之日起 , 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 2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 , 每半个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明确说明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九、报告期内公司作出会
24、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 董事会报告 ” 中对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进行讨论和分析,并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 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是否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前任 管理 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因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而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还应当在同时披露的董事会公告中提醒投资者注意暂停上市风险。 十、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员及其他涉
25、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内容。 在 20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 , 如果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漏 , 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 20年度未经审计的 财务 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 , 如发现经审计的 财务 数据与已公布的 财务 数据出现重大差异 (一般指差异在 10%以上 ),上市公司应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存在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
26、漏等情况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告和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同时在网站上重新登载正 确的年报全文。 本所视上市公司补充公告情况,根据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予以处罚。 203年 1月 6日 沪深证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做好年报工作发表联合谈话严把年报披露关两位负责人说,关于业绩预告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 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由于各种事前无法预料的因素,上述预告可能会与实际情况有所偏差。倘若出现新的足以影响 已发布的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因素,上市公司应本着持续披露的原则,有义务在第一时间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此类股价敏感信息 。 对于那些 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7、中没有进行业绩预告的公司 ,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公司 管理 层应当根据年度 财务 决算的结果判断是否应当作出业绩预告;若属于年报通知中要求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则应及时作出补充预告。 两位负责人同时指出,对于那些屡屡变更业绩预告类型,应该进行业绩预告却迟迟不预告以及实际业绩与预告情况出入较大的公司,交易所将进行重点关注。 在谈到盈利预测完成情况的监管时,两位负责人强调,曾在首发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等公开文件中披露过 20年盈利预测的公司 , 如果完成数较预测数有重大差异 (一般指低 10%或者高 20%)时 , 应当在年报的 “ 董事会报告 ” 部分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
28、 交易所将在年报事后审核中对公司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盈利预测完成情况较差,有关风险因素未能及时揭示,市场影响恶劣的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将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名单报告中国证监会。 往年曾有少数公司因缺乏必要责任心或出于有意隐瞒甚至误导等动机,出现重大 财务 数据差错或会计信息披露明显不当,致使年报披露后多次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对于这一市场反应强烈的 “ 年报补丁 ” 问题,两位负责人重申,交易所今年将继续强调年报编制的规范性和 财务 数据的严肃性。今年若再发生此类情况,交易所将进行严肃处理,并将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名单报告中国证监会。 针对去年年报披露中表现
29、得较为突出的混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问题,两位负责人要求,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照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的有关规定,正确区分追溯调整法和未来使用法不同的适用范围。交易所在年报事后审核中,将 特别注意那些利用混淆三者关系来达到扭亏或者 “ 一次亏个够 ” 等特定目的的公司。 两位负责人特别提醒那些 20年年报可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主审注册会计师必须对所涉事项明确发表意见。交易所将在严
30、格审核的基础上 , 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 、 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公司股票予以停牌 , 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 两位负责人还提到,两交易所今年将实行网上年报业务辅导和交流,交易所有关部门业已组织业务骨干编制指导年报工作的系列备忘录,内容涉及年报编制和报送注意事项、年报事后审核关注点和年报准则 修订稿解读等。针对年报披露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疑难问题,有关部门还将随时发布备忘录予以指导。 两位负责人希望年报编制人员 , 特别是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 经常登录上证网站的 “ 上市公司专区 ”栏目和深交所指定网站的 “ 上市公司联络 ” 栏目。 两位负责人最后指出,交易所有关部门已经做好准备,在
31、做好年报编制和披露的事前辅导和咨询服务的同时,将按照及时、高效的原则,一如既往地做好年报事后审核工作,对违规上市公司给予坚决查处, 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资产评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 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 203 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行为,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组织实施,并做好 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203年 1月 28日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
32、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明确执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 是指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 。 第三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
33、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 执业范围。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义务,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说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对此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七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或委托方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
34、予以充分说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前述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资产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明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虚假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不得承接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应超越执业范围明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 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师和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
35、描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资料来源、查验情况,并说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瑕疵状况予以充分披露。 注册资产评估师以设定产权为前提对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及其资料来源、查验情况以及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影响的说明收入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 203年 3月 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 20
36、3 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珠宝首饰评估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203年 1月 28日附件: 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规范珠宝首饰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以及用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制成的佩戴饰品、工艺装饰品和艺
37、术收藏品。 第四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除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外,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资产评估规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经过珠宝首饰鉴定和资产评估方面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珠宝首饰评估业务。 第六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委托方授意的评估价值。 第七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 第九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
38、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理解和使用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技术,以获得可信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正确和适当的。 第十一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做出合理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二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十三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属行适当的评估程序,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珠宝首饰评估程序主要包括:明确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基本事
39、项,签订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约定书,形成珠宝首饰评估计划,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收集和分析珠宝首饰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和 提交评估报告,工作档案归档。 第十四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在承接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前,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明确下列事项: (一 )委托方基本状况; (二 )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 (三 )评估目的; (四 )与评估目的相适应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 )评估基准日; (六 )有关限定条件。 第十五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分析与评估对象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一 )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 (二 )评估对象目前和历史状况。如果来源或历史能够增加
40、评估对象的价值,需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 (三 )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四 )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及其前景; (五 )可能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特征。如类型、款式、规格、物理状况、组成材料、品质级别、设计制作者 、 制作工艺 、 产地 、 出处 、 制作年代 、 风格 、 替代性 、 恢复性 、 稀有性 、 流行性 、 实用性 、 流通性等 ;(六 )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珠宝首饰的特性,确定珠宝首饰价值的构成特征和独特之处。 第十七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恰当描述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
41、的描述包括写实性描述和解释性描述 , 分别描述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 ,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突出描述重点。 第十八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时,应采用国家颁布的鉴定和品质分级标准。如果没有国家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常用的分级标准,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十九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评估具有无形资产的珠宝首饰时,应当予以充分说明。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基本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征、评估目的、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珠宝首饰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 )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二 )确定若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 (三 )对评估对象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分析调整; (四 )确定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恰当市场,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对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