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 3.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定 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 (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
2、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6.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 -(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7.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披 露 8.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衔接办法 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 则 10.本准则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