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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类】国际结算与外贸会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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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第三条 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

2、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市。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 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第

3、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共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七条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而价值。第二十条 会计

4、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 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几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第三章 资 产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二十五条 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

5、出数记帐。第二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盖。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

6、,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待摊费用应当接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第二十八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7、计入当期损益。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债券投资应当接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应当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帐。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债券面值 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帐面成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流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

8、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颔,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

9、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 (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的净值以及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

10、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第三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帐。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年平均摊销。各种递延资产的未摊销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第三十三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第四章 负 债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券。第三十

11、五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第三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持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第三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长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分别借款性质接实际发生的数额记帐。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帐。债券

12、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应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第三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第三十九条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投入资本应当接实际投资数额入帐。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

13、作为股本入帐。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帐。第四十条资本 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第四十一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帐。第四十二条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第四十三条 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第六章 收 入第四十四条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

14、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长期工程 (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当根据完成进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第四十六条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第七章 费 用第四十七条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第四十八条 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四十九条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

15、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十条 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第五十一条 成本计算一般应当按月进行。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计算方法。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接收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采用定额成本或者计划成本方法的,应当合理计算成本差异,月终编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实际成本。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正确、及时地将已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连同期间费用,

16、结转当期损益。第八章 利 润第五十四条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第五示五条 企业发生亏损,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弥补。第五十六条 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仅有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最后决定的,应当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第九章 财务报告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

17、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第五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第五十九条 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第六十条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 (或减少)净额。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

18、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并分项列示。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支情况的会计报表。第六十一条 会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采取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的,上期的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将上期数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调整有关数字。第六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六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

19、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第六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企业财务通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本通则是设立在中华人民

20、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第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资本金按

21、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 (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第九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2、从其规定。第十条 企业借入的资金为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第十一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支付使用或者虽已支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第三章 流动资产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

23、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第十四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在领用后,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费用。存货盘盈、盘

24、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其中,存货毁损的非常损失,计入当期损失。第四章 固定资产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缉、工具器具等。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支付使用以前而发生的支出,包 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25、;发生的营业性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拆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幅度。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誊等。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

26、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使用期限或者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摊销。第二十一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推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第二十二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等。第六章 对外投资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第二十四条

27、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的,实际支付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为企业债券的溢价和折价,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销或者转销。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的,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将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对外投资。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以后,计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投出时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

28、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销售 (货)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 (货)费用包括销售产 (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其他经费等。管理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上交上级管理费以及

29、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等。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在公积金、公益金中开支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第二十九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冲减当期营业收入。第三十条 企业的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支净额。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营业外收支净额

30、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 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三、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

31、者分配。第九章 外币业务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第三十四条 企业各种外币项目 (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净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 (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

32、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人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支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外币调剂业务时,外币金额按照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颇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第十章 企业清算第三十七条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政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三十八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

33、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者损失等,计人清算损益。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一、应付未忖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三、尚未偿付的债务。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第四十条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

34、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四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 企业总结、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第十二章 附

35、 则第四十四条 本通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 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由财政部依据本通则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通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序当令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生产力飞速发展,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国际间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走向国际市场已成为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纵观国内形势,在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鼓舞下,举国上下再次掀起改革开放新浪潮。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我国改革开放已进人新的历史阶段。目前的对外开放,东部沿海地区大有更上一层楼之势,并进一步向沿江沿边和省会城市挺进,逐步形成经济特区、开发区和开放城市相结

36、合的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新格局。我国即将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席位,对过去长期处于封闭型计划经济环境中的国内企业来说,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特别是直接处在第一线的对外经贸业务人员和管理工作者,在新的形势下,既需要思想观念上的更新,又需要外经外贸业务知识的武装。为了具体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广大涉外工作者学习的紧迫要求,我们特组织中央对外经贸部门的有关专家学者精心编撰此丛书。 本丛书融理论性、知识性和实用性于一体,阐明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贸理论、国内国外的政策体制、对外交往的礼节礼仅、外经外贸的谈判技巧、国际市场的行销策略、货物买卖的具体实

37、务、通关报验的法律程序、技术贸易的方式方法、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工程承包的做法经验、会计结算的基本知识,以及对外经贸的国际惯例等企业涉外经济活动中所必备的业务知讽与操作技巧。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体现 “新、实、精”的原则,即力求采用最新近的资料,突出最实用的内容,浓缩成最精练的文本。这套丛书是在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和支持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产生的。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为本丛书题写书名,国务院总理李鹏同志、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李岚清同志为本丛书题词,诸多专家学者为本丛书撰稿。我们希望本丛书的出版,对于广大企业走出国门,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上新台阶,能起到积极

38、的推动作用。李祥林 洛 桑1993 年 8 月 10 日走向国际市场第一章 国际结算的概念和票据一、国际结算的概念及其发展历史国与国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就是国际结算行为。国际结算随国际贸易的产生而产生。早期的国际结算业务都是以现金或者是以金银来结算的。金银在国与国之间频繁运送,不仅时间长、风险大,而且积压了资金,加重了商人支付运费、保险费的负担,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公元 12 世纪意大利沿海城市的商人们已开始大量地使用票据结算方式。由于票据的广泛流通适应了贸易发展的需要,商业信用就不断地向票据化发展,到 16 和 17 世纪,欧洲大陆上以票据结算的方式已基本取代了现金结算。陶着国际贸易的不断

39、发展,商人们又逐渐认识了单据的作用,到 18世纪,货物的买卖已不再是传统的实物转手,而仅仅是转让货物单据。海商习惯使海运提单由一般的货物收据转变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物权凭证,保险单也自然成为可以转让的单据。由于银行信用的产生,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得以迅速发展,买方可以得到他所要求的代表着货物的单据,并凭 单据付款;卖方则可在出运货物后以单据为抵押要求银行融资。根据票据原理发展起来的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等结算方式基本满足了不同贸易方式的需要,尤其是托收、信用证这两种方式融票据、单据于一体,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结算。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使用多种灵活的结算方式,尤其是票

40、据结算方式日趋增多,为商人们带来更多的方便。国际结算业务将不断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现代化通讯设备在贸易、运输、银行、保险等行业的普及应用,将会使国际结算业务朝无纸结算的方向前进,更为快捷、准确地结清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二、票据及票据关系人(一)票据含义与作用1. 票据的含义。在国际结算业务中,人们都会非常自然地将商业活动中的一般的商业凭证或权利凭证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称为单据,而将那些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自由流通转让的证券称为票据。此类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美国 1882 年票据法这样给票据下定义: “流通票据是一种权利财产,这种财产的安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 (或许要有转

41、让 人的背书)票据来转让。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付了对价给受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某他权益的约束。”我国历史上早就有类似票据的字据,如唐代的 “飞钱”,亦称 “便换”,源于唐宪宗时。当时商业发达,钱币携带不便,加上钱币缺乏,各地方政府又禁止钱币出境,于是各地在京师的商人就将所获之款,交付各地驻京机构或在各地设有联号的富商,由机构或商号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寄到当地的机构、商号。商人回到各地后,合对票券取款。这种票券即称飞钱,很像现代的汇票。资本主义国家的票据发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最早出现的是汇票,从汇票的运用中派生出支票、本票和其他票据。从事国内贸

42、易和国际贸易的工商业者为了支付的方便和安全,创造了以字据结清债权债务的方式,这种字据逐渐被格式化、凭证化,成为今日的汇票,被广泛地运用于国内、国际结算。2. 票据的作用。归结起来,票据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结算作用。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要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就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票据就是一种能起到货币的支付功能和结算作用的支付工具。例如债务人向银行购买一张汇票,寄给政权人,由债权人持票向当地银行兑取一定金额的票款,从而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 2 )信用作用。票据不是商品,不含有社会劳动,自身没有价值,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出票人在票据

43、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经受票人签认 (即期汇票无需作这种签认,即承兑),同意执行出票人发状他的无条件的命令,即按照票面规定履行付款义务。例如在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约定交货后一个月付款,买方可向卖方开立一个月期付款的本票,也就是买方一个月期付款的信用以本票来代替了。( 3 )流通作用,票据经过交付或背书转让给他人,并能连续多次转让,使得票据在市场上广泛地流通,成为一种流通工具,既节约了现金的使用,又扩大了流通手段。(二)票据的关系人及其权利和义务票据上有三个基本关系人 ( Immediate Party ),即出票人、受票人和受款人。在流通过程中,又产生出其他关系人 (流通关系人 Remot

44、e Party ),如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由于各关系人的身分不同,对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义务亦有不同。在票据上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是债务人,持有票据,有权对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出票人、受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都是票据上的债务人;受款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 1 )出票人 ( Drawer )。是 “签发汇票”之人。票据一经签发,出票人即对受款人及正式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时受票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如果票据遭到拒付,只要对退票正式地采取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出票人被追索时,应对持票人或被迫付过款的任何背书人承担偿还票款的责任。对于即期付款票据,或远期付款票据被承兑之前

45、,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2 )受票人 ( Drawee )。是被命令付款之人。或者说是被发致而接受汇票之人。受票人对票据承担付款责任。受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强迫受票人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以防止出票人无故向他人滥签发票据。但票据一经承兑,即表示受票人同意出票人的支付命令,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3 )受款人 ( Payee )。是收取票款之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受款人有权向受票人要求付款,如遭拒付,有权向出票人遽 索票款。受款人可以将汇票转让给其他人。如是记名汇票,转让时必须背书。受款人经背书转让汇票而成为汇票的第一背书人。背书人与受票人同样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或承兑的保证责任。当票据遭拒

46、付,持票人向其追索时,应负责偿还票款,然后再向出票人追索补还。 ( 4 )背书人 ( Endorser/lndorser )。是转受款人或持票人接到票据后,在背面签字 (即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背书人对继他之后成为汇票当享人的各有关方以及待票人承担责任。如果受票人(或承兑人)拒付汇票,背书人应付款。此外,他的背书是作为对于后手的任何正式持票人的一种担保,担保其前手的全部背书都是真实的。第一背书人的前手是出票人。受票人,对背书人来说,可谓是后手,即被背书人 (受让人 Endorsee )、持票人。票据可以连续转让,被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再加背书而转让,成为第二背书人;再背书转让,产生第三背

47、书人。依次类推。如果背书人想要免除自己的责任,那么他可以在背书时加注 “不得追索”字样 ( Without recourse to me ),这样票据遭拒付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只能跳过这个背书人,向其前手追索,但这种 “不得追索”的背书妨碍了票据的流通性,往往无人愿意接受。( 5 )承兑人 ( Acceptor )。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票据上签认 ( Accept ),此人即为承兑人。汇票的承兑人一经承兑,即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保证按其所承兑的文义付款。第二,不得对正式持票人否认: A. 出票人的存在,他签字的真实性以及他签发汇票的能力和授权。 B. 出票人当时的背书能力,但不包

48、括其背书的真实性或有效性,倘若汇票是付给出票人所指定之人的。 C. 受款人的存在以及他当时的背书能力,但 不包括其背书的真实性或有效性,倘若汇票是付给第三者所指定之人的。上述第二点很重要,在票据法里称之为 “禁止承兑人翻案”。这就是说,承兑人不能以下述情况为借口拒绝向正式持票人付款: A. 出票人不存在;或B. 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或 C. 出票人没有签发汇票的能力或授权 (如一般职员代表其所任职的商号签发一张汇票,并代表该商号签字)。承兑人一经承兑汇票,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 6 )持票人 ( Holder )。指占有票据的受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持票人有权向

49、受票人或其关系人要求履行票据所规定的义务。( 7 )对价持票人 ( 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不仅是本人对汇票付过对价的持票人,也可以是任何一个持票人,不论他付过对价与否,只要某一前手持票人付过对价即可。但不论他是否付过对价,他必须是持票人。汇票的对价 ( value ),就票据法而言,是指广义地接受任何 “足以支持一项简单合约”之物 (货物、劳务、货币等),也就是说,足以构成一宗 “买卖”或 “交易”的对价。并承认先前的债务或负债 (原因债务)为对价。例如: 5月 1 日送到的一吨煤可被认为是我在 5 月 31 日交给煤商的支票的 “对价”。值得提一下的是:法律并不要求转让应付十足的对价,对价不足并不影响一个人的权利。汇票也不例外。付给不足砌对价并不影响一个人对汇票的权利,除非不付足反映出缺少善意 (如用几个硬币换取一张几百美元的汇票,就不能说是善意之举)。( 8 )正式持票人 ( Holder in Due Course )。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汇票,票面是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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