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的需要制订。 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 1.0.4 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1.1 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 2.1.1 的规定。 第 2.1.
2、2 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节 非机动车车行道 第 2.2.1 条 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 2.2.1-1 的规定; 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 2.2.1-2 的规定。 第 2.2.2 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 2.50m。 第三节 人行道 第 2.3.1 条 人行道的通行纵坡应符合表 2.2.1-1 和 2.2.12 的规定。宽度不得小于 2.50m。 第 2.3.2 条 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
3、道的类型、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面坡型式缘石坡道 适用无设施带或绿化带处的人行道,如图 2.3.2-1。 1、正面坡中的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 20mm。 2、正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 112; 3、两侧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 112; 4、正面坡的宽度不得小于 1.20m。 二、单面坡型式缘石坡道 人行道与缘石间有绿化带或设施带时,可设单面坡缘石坡道,如图 2.3.2-2。 1、缘石应有半径不小于 0.50m 的转角; 2、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 20mm; 3、坡面坡度不得大于 112; 4、坡面宽度不得小于 1.20m; 5、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 2m。 三、在人行道纵向
4、并与其等宽的全宽式缘石坡道 一般用于街坊路口和庭院路出口的两侧人行道。 1、坡面中的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 20mm; 2、坡面坡度不得大于 120。 第 2.3.3 条 缘石坡道的表面材料宜平整、粗糙;冰冻地区应考虑防滑。 第 2.3.4 条 缘石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街坊路口、以及被缘石隔断的人行道均应设缘石坡道; 二、重要公共建筑及残疾人使用频繁的建筑物出入口附近应设缘石坡道; 三、不设人行道栏杆的商业街,同侧人行道的缘石坡道间距不得超过 100m。 第 2.3.5 条 缘石坡道宜位于路口或人行横道线内的相对位置上。街坊路口处的缘石坡道可设在缘石转角处。
5、第 2.3.6 条 人行横道内的分隔带应当断开。道路安全岛内不应设高出地面的平台。 第 2.3.7 条 商业街和重要公共设施附近的人行道应设为视力残疾人引路的触感块材。触感块材分为带凸条形指示行进方向的导向块材和带圆点形指示前方障碍的停步块材。块材表面宜为深黄色; 第 2.3.8 条 触感块材的位置 一、人行道铺装到建筑物时,应在其中部行进方向连续设置导向块材。路口缘石前铺装停步块材。铺装宽度不得小于 0.60m,如图 2.3.8-1; 二、人行横道处的触感块材距缘石 0.30m 或隔一块人行道砖铺装停步块材。导向块材与停步块材成垂直向铺装。铺装宽度不得小于 0.60m,如图 2.3.8-2;
6、 三、在公共汽车停车站,距缘石 0.30m 或隔一块人行道方砖铺装导向块材。临时站牌设停步块材。停步块材与导向块材成垂直向铺装。铺装宽度不得小于 0.60m,如图 2.3.8-3。 第 2.3.9 条 人行道里侧的缘石,在绿化带处高出人行道至少0.10m。绿化带的断口处用导向块材连接。 第 2.3.10 条 人行道内障碍物的限制 一、人行道中的地下管线井盖必须与地面接平,不得用篦式井盖; 二、侵入人行道空间的悬挂物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2.20m; 三、在人行横道与缘石坡道处不得设雨水口; 四、人行道内需要保留的古木、遗迹或临时凹陷、凸起障碍物,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节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第
7、2.4.1 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踏步高度不得大于 0.1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 0.30m; 二、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 18 级; 三、梯道段之间应设宽度不小于 1.50m 的平台,楼道段改变方向时,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道净宽。 第 2.4.2 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坡度不得大于 112;有特殊困难时不宜大于 110; 二、坡道每升高 1.80m 或转弯处,应设长度不小于 2m 的平台;第 2.4.3 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走道、坡道及梯道的净高均不得低于 2.20m。 第 2.4.4 条 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的梯道和坡道两侧应在栏杆或
8、墙壁上安装扶手。梯道设高扶手,坡道设高低扶手。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三章。 第 2.4.5 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两端,应在距踏步0.30m 或一块步道方砖长度处设置停步块材,铺装宽度不小于0.60m。中间平台应在两端部各铺一条停步块材,其位置距平台端0.30m,铺装宽度不小于 0.30m。 第 2.4.6 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踏步或坡道表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 2.4.7 条 人行天桥的梯道和坡道下部净高小于 2.20m 的范围,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节 音响交通信号的设置 第 2.5.1 条 在城市人行交通繁忙的路口和主要商业街,应设音响交通信号。 第 2.5.2 条 残疾人通过
9、街道所需的绿灯时间,按残疾人步行速度 0.50m/s 计算。 第三章 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设计内容应符合表 3.1.1的规定。 第 3.1.2 条 城市广场、公园、游览地等室外公共设施,应参照本章有关规定设计。 第 3.1.3 条 有一定数量残疾人使用的学习、工作场所,可参照本规范采取相应设施以满足基本要求。 第 3.1.4 条 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各类建筑,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 3.1.5 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主要考虑乘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的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的规定。 第二节
10、出入口 第 3.2.1 条 供残疾人使用的出入口,应设在通行方便和安全的地段。室内设有电梯时,该出入口宜靠近候梯厅。 第 3.2.2 条 出入口的室内外地面宜相平。如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第 3.2.3 条 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1.50m 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第 3.2.4 条 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0m 的轮椅通行净距。 第三节 坡道 第 3.3.1 条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0.90m。 第 3.3.2 条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11、第 3.3.3 条 每段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 3.3.2 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 1.20m。 第 3.3.4 条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 1.50m。 第 3.3.5 条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 1.50m 的轮椅缓冲地带。 第 3.3.6 条 坡道两侧应在 0.90m 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第 3.3.7 条 坡道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 0.30m 以上。第 3.3.8 条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 的安全挡台,如图 3.3.8。 第四节 走道 第 3.4.1
12、 条 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1.20m。通过一辆轮椅和一个行人对行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1.50m。通过两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1.80m,如图 3.4.1。 第 3.4.2 条 走道尽端供轮椅通行的空间,因门开启的方式不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图 3.4.2 所示尺寸。 第 3.4.3 条 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 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 0.90m 高度处设扶手; 二、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宜为圆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三、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 0.35m 的护墙板; 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 第 3.4.4 条 走道两侧不得设置突出墙面影
13、响通行的障碍物。 第五节 门 第 3.5.1 条 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 第 3.5.2 条 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 0.80m。 第 3.5.3 条 门扇及五金等配件应考虑便于残疾人开关。 第 3.5.4 条 公共走道的门洞,其深度超过 0.60m 时,门洞的净宽不宜小于 1.10m。 第六节 楼梯和台阶 第 3.6.1 条 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的楼梯 一、不宜采用弧形楼梯; 二、梯段的净宽不宜小于 1.20m; 三、不宜采用无踢面的踏步和突缘为直角形的踏步; 四、踏步面的两侧或一侧凌空为明步时,应防止拐杖滑出; 五、梯段两侧应在 0.90m 高度处设扶手,扶手
14、宜保持连贯; 六、楼梯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 0.30m 以上。 第 3.6.2 条 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的台阶 一、台阶超过三级时,在台阶两侧应设扶手; 二、台阶和扶手作法应符合第 3.6.1 条有关规定。 第七节 电梯 第 3.7.1 条 电梯候梯厅的面积不应小于 1.501.50m。 第 3.7.2 条 电梯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得小于 0.80m。 第 3.7.3 条 电梯轿厢面积不得小于 1.401.10m。 第 3.7.4 条 肢体残疾及视力残疾者自行操作的电梯,应采用残疾人使用的标准电梯。 第八节 扶手 第 3.8.1 条 扶手应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重量。扶手的形状要易于
15、抓握。 第 3.8.2 条 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图 3.8.2 的规定。 第 3.8.3 条 坡道、走道、楼梯为残疾人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为 0.90m,下层扶手高度为 0.65m。 第九节 地面 第 3.9.1 条 室内外通路及坡道的地面应平整,地面宜选用不滑及不易松动的表面材料。 第 3.9.2 条 入口处擦鞋垫的厚度和卫生间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得大于 20mm。 第 3.9.3 条 室外通路及入口处的雨水铁算子的孔洞不得大于2020mm。 第 3.9.4 条 供视力残疾者使用的出入口、踏步的起止点和电梯门前,宜铺设有触感提示的地面块材。见附录四。 第十节 旅馆客房及宿舍 第 3.10
16、.1 条 旅馆及宿舍应根据需要设残疾人床位。 第 3.10.2 条 残疾人客房及宿舍宜靠近低层部位、安全出入口及公共活动区。 第 3.10.3 条 在乘轮椅者的床位一侧,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 的轮椅回转面积。 第 3.10.4 条 该客房及宿舍的门窗、家俱及电气设施等,应考虑残疾人使用尺度和安全要求。见附录三。 第十一节 厕所及浴室 第 3.11.1 条 公共厕所 一、公共厕所应设残疾人厕位,厕所内应留有 1.501.50m 轮椅回转面积; 二、该厕位应安装坐式大便器,与其它部分之间宜采用活动帘子或隔间加以分隔; 三、隔间的门向外开时,隔间内的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如图
17、 3.11.1-3; 四、男厕所应设残疾人小便器; 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如图 3.11.1-5A 和图 3.11.1-5B。抓杆直径为 30mm 至40mm。 第 3.11.2 条 残疾人男女兼用独立式厕所 一、男女兼用式厕所应设洗手盆及安全抓杆; 二、男女兼用式厕所门向外开时,厕所内的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 三、该厕所门向内开时,厕所内应留有不小于 1.501.50m 轮椅回转面积。 第 3.11.3 条 公共浴室 一、公共浴室应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残疾人浴位,在靠近浴位处应留有轮椅回转面积; 二、残疾人的浴位与其它部分之间应采用活动
18、帘子或隔断间加以分隔; 三、隔断间的门向外开时,隔断间内的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 四、在浴盆的一端,宜设宽 0.30m 的洗浴坐台。在淋浴室喷头的下方,应设可移动或墙挂折叠式的安全坐椅,如图 3.11.3-4; 五、淋浴宜采用冷热水混合器; 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如图3.11.3-6。 第 3.11.4 条 客房卫生间的门向外开时,卫生间内的轮椅面积不应小于 1.200.80m。在大便器及浴盆、淋浴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如图 3.11.4。 第十二节 轮椅席 第 3.12.1 条 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
19、附近。 第 3.12.2 条 影剧院可按每 400 个观众席设一个轮椅席。会图3.12.3 轮椅席堂、报告厅、体育场馆的轮椅席,可根据需要设置。 第 3.12.3 条 轮椅席位深为 1.10m,宽为 0.80m,如图 3.12.3。 第 3.12.4 条 轮椅席位置的地面应平坦无倾斜坡度,如周围地面有高差时,宜设高 0.85m 的栏杆或栏板。 第十三节 停车车位 第 3.13.1 条 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 第 3.13.2 条 残疾人停放车位的一侧,与相邻车位之间,应留有轮椅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1.50m。如设两个残疾人停车车位,则可共用一
20、个轮椅通道。 第 3.13.3 条 残疾人停车的车位,应有明显指示标志,如图3.13.3。 第四章 国际通用标志 第 4.0.1 条 符合本规定的道路、桥梁及公共建筑物应在显著位置上安装国际通用标志牌,其图案式样如图 4.0.1 及 4.0.2 所示。 第 4.0.2 条 标志牌尺寸为 0.10m 至 0.45m 的正方形,白色轮椅图案黑色衬底或相反,轮椅面向右侧。加文字或方向说明时,其颜色应与衬底形成鲜明对比。所示方向为左行时,轮椅面向左侧。 第 4.0.3 条 标志牌用于指示方向,提供如下信息 一、指示建筑物出入口及安全出口; 二、指示建筑物内、外通路; 三、指示专用空间位置; 四、指示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