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规则规定:1、 建筑物阳台、露台进深不大于 2.4 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超过 2.4 米的,按其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 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进深和面宽均不大于 2.4 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超过 2.4 米的,按其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3、 突出外墙凸窗窗台高度大于 0.4 米、窗高小于 2.2 米、且突出外墙面尺寸不大于 0.6 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超过上述任何一项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4、 居住类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层高一般不得大于 3.3米,层高大于 3.3 米的,按该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建筑面积。5、 办公类建筑(含写字楼)层高一般不得大于 4.8 米,层高大于 4.8 米的,按该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建筑面积。6、 商业类建筑(含酒店和商业用房)层高一般不得大于 5.1 米,层高大于 5.1 米的,按该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建筑面积。7、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