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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8标准条款说明-201305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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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款 内容 实验建议 实施建议 需要再进行试验 无需试验,直接换版4 整车4.1 整车标志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A规则 01-01-01 已要求 2004 版有这个内容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 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 GB/T 25978 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

2、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 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A规则 01-01-01 已要求 7258 技术决议已换版4.1.3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

3、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

4、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合GB 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

5、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A规则 01-01-01 已要求条款 内容 实验建议 实施建议 需要再进行试验 无需试验,直接换版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

6、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A规则 01-01-01 已要求4.1.5 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

7、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对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U)的乘用车,其 ECU 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但如乘用车至少有一处电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应视为满足要求。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A规则 01-01-01 已要求4.1.6 1.1.1 除按照本标准 4.1.2、4.1.3、4.1.5 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 5 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

8、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A规则 01-01-01 已要求4.1.7 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的规定;其中,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按照 GB 18564.1 或 GB 18564.2 在罐体上喷涂装运货物的名称,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 GB 20300 的规定。对汽车标记项目修改报告模板即可,无需进行专项试验A规则 01-01-01 已要求 4.2 外廓尺

9、寸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 GB 1589 的规定,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2。可结合“汽车尺寸、轴荷和质量”项目进行实验A规则 01-02 已要求,限值直接引用 GB1589,无新规定4.3 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应小于等于轴距的 65%。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他机动车后悬应小于等于轴距的 55%。车长小于 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后悬可不超过轴距的 70%。机动车的后悬均应小于等于 3.5m。注:多轴机动车的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

10、二轴的距离计算) ,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客车的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A规则 01-02-02 已要求,GB1589-2004 标准中无相关限值要求汽车尺寸的报告中有这个内容4.4 轴荷和质量参数4.4.1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 GB 1589 的规定。 汽车尺寸项目中已含此内容A规则 01-02 已要求,限值直接引用 GB1589,无新规定条款 内容 实验建议 实施建议 需要再进行试验 无需试验,直接换版4.5 核载4.5.1 质量参数核定4.5.1.2 机动车在空

11、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大于等于:乘用车 30%;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其他机动车 20%。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A规则 01-02-03 已要求,GB1589-2004 标准中无相关限值要求 4.5.1.3 清障车在托举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 15%。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1.4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 25%。 汽车尺寸项目中

12、已含此内容A规则 01-02 已要求,同GB1589-2004 标准4.4.1 条汽车尺寸的报告中有这个内容4.5.1.5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建议不进行检验 D 车辆使用中的要求 上次换版通知里有此条款,本次去掉?4.5.1.6 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建议不进行检验 D 车辆使用中的要求 上次换版通知里有此条款4.5.2 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4.5.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人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大于等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大于等于 1650mm 时核定 3

13、 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且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4.5.2.2 除 前 排 座 位 外 的 其 他 排 座 位 , 在 能 保 证 与 前 一 排 座 位 的 间 距 大 于 等 于 600mm 且 座 垫 深 度大 于 等 于 400mm( 对 第 二 排 以 后 的 可 折 叠 座 椅 座 间 距 大 于 等 于 570mm 且 座 垫 深 度 大 于等 于 350mm) 时 , 按 座 垫 宽 每 400mm 核 定 1 人 ; 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 核定 1

14、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 核定 1 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 核定 1 人。单 人 座 椅 座 垫 宽 大 于 等 于 400mm 时 核 定 1 人 。学生座位(椅)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椅) 、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椅)及中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座位(椅) 。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座间距是指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时,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

15、平面与地板上方 620mm 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所得的座椅间距数值。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4.5.2.3 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9 人。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2.4 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3 客车乘员数核定4.5.3.1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 GB/T 12428 确定。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条款 内容 实验建议 实施建议 需要再进行试验 无需试验,直接换版4.5.3.2 按座垫宽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

16、定: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 400mm 核定 1 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对幼儿专用校车按每 330mm)核定 1 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 核定 1 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 380mm 核定 1 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对学生座椅为 380mm)时核定 1 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 GB/T 12428 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 0.125核定站立乘客 1 人;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4.5.3.3 按卧铺铺位核定:

17、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 人,驾驶人座椅核定 1 人,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3.4 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 R 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椅)核定人数。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3.5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 4.5.3.2 和 4.5.3.4 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 4.5.3.1、4.5.3.2 及 4.5.3.3 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5 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 人。二

18、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36 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0 人。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4.5.4 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4.5.4.1 驾驶室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大于等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大于等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4.5.4.2 双排座位驾驶室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 650m

19、m 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4.3 带卧铺的货车,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4.5 货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6 人。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5.6 特殊规定4.5.6.1 装备有残疾人轮椅固定装置的残疾人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载客汽车的乘坐人数,以及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参照 4.5.2、4.5.3 和 4.5.4 核定。建议进行检验 B 这几种车辆可以直

20、接将试验结果填写在4.5.2 、4.5.3、4.5.4 的检验结果中4.6 比功率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5.0 kW/t。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4.7 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4.7.1 按 GB/T 14172 规定的方法,客车在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的情况下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 28(对专用校车均应大于等于 32) ;且除定线行驶的双层(

21、公共)汽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 35。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按前车考核。可以在侧翻稳定性项目中加入此内容A 规则 01-03 已要求4.7.2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在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23。可以在侧翻稳定性项目中加入此内容A 规则 01-03 已要求 条款 内容 实验建议 实施建议 需要再进行试验 无需试验,直接换版4.7.3 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 25;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 30;总质量不

22、小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其他机动车(特型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可以在侧翻稳定性项目中加入此内容A 规则 01-03 已要求与 2004 版内容相同4.8 图形和文字标志4.8.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 、摩托车应分别按照 GB 4094 和GB 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操纵件指示器包含此内容A 规则 01-12 已要求,直接引用 GB4094,无新规定 4.8.3 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标准无此要求 4.8.9 专用校车车

23、身外观标识应符合 GB 24315 规定。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非专用校车是指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校车。校车标识项目中包含此内容BGB24315-2009 标准5.2.1 条 4.12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车速表指示车速V 1(单位:km/h )与实际车速V 2(单位:km/h )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0 V1 - V2 (V 2/10) + 4“车速表”项目中包含此内容A 规则 01-10 已要求,规

24、定同 GB15082-2008标准第 4 条 4.14 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汽车(低速汽车除外)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应小于等于 90dB(A),其检验方法见附录A。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标准无要求4.15 环保要求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可结合“排放” 、“噪声”等项目进行实验A 规则 03、05 已要求6 转向系6.2 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只需做转向限位装置的检验BGB17675 中无转向限位装置要求 6.4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

25、由转动量应小于等于: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 100km/h的机动车 15;b)三轮汽车 35;c)其他机动车 25。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GB17675 中无要求 6.9 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其他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 4000 kg 时,也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转向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得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且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可结合“汽车转向”的项目报告并修改报告格式AGB24407 已有06-01 已要求 条款 内

26、容 实验建议 实施建议 需要再进行试验 无需试验,直接换版6.10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 D1 为 2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 D2 为 10.60m。汽车和汽车列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外摆值)应小于等于 0.80m(对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外摆值应小于等于 1.20m) ,其试验方法见GB 1589。建议不进行检验“汽车尺寸、轴荷和质量”项目包含此内容A同 GB1589-2004 标准4.1.2.4

27、条 7 制动系7.1 基本要求7.1.1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且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建议不进行检验 A同 GB12676-1999、GB21670-2008标准 4.2.2.2 条7.2 行车制动7.2.6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 、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除外) 、挂车(总质量不大于 750kg 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前轮及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客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增加了盘式制动器的要求GB24407 已有 5.5.2 7.2.9 行车制动在产

28、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等于: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500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350N(踏板力)或 250N(手握力);其他机动车,700N 。“制动装置”项目包含此内容A同 GB12676-1999 第5.2、 GB21670-2008 第5.2 7.2.11 车长大于 9m 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 10000kg 的挂车应安装符合 GB/T 13594 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本条中半挂车的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

29、下,通过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06-02-02 已要求性能试验,范围增加。 7.5 辅助制动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 8m)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使汽车能通过 GB 12676 规定的型或A 型试验。专项试验(装置检查)B06-02-02 已要求性能试验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8.2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8.2.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

30、的低速货车除外)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 GB 4785 的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 80mm 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 40mm 直径的圆包含在内。第二个要求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但是需要讨论如何进行试验B有过渡期 2014 年 9 月1 日 8.2.6 牵引杆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前白后红的标志灯,其高度应比牵引杆挂车的前栏板高出 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 150mm。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

31、检验B4785 中没有 8.4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条款 内容 实验建议 实施建议 需要再进行试验 无需试验,直接换版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 8.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 GB 25990 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

32、应能体现货厢轮廓。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04-12、4-15 已要求8.4.2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 、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50%,对三轮汽车应大于等于 1.2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 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04-12 已要求 8.4.3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除应按 8.4.1、8.4.2 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外,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出车辆轮廓、宽度为 150mm20mm 的橙色反光带。建议进

33、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04-12 已要求 8.4.5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 GB 23254 的规定,其中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见附录 B,但对使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车身反光标识设置符合 GB 23254 相关规定时,应视为满足要求。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只检有无粘贴车身反光标识。B04-12 已要求 8.4.6 货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 2000mm150mm 的柔性反光标

34、识。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04-12 已要求 8.5 前照灯8.5.1 基本要求8.5.1.1 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功能;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得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B4785 已有相关要求 8.5.1.2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均不应眩目,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 、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 GB 4599、GB 21259、 GB 25991、GB 5948 及 GB 19152 的规定。B“眩目”配光性能 04-02-02 已有8.5.1.3 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稳定。

35、应进行检验,建议将此内容放入“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中,修改报告格式B4785 已有相关要求 8.6 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8.6.4 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但如在蓄电池端对所有供电线路均设置了保险装置,或车辆用电设备由电子控制单元直接驱动且具有负载监控功能、电子控制单元供电线路和个别直接供电的线路均设置有保险装置时,可不设电磁式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还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其他标准无要求8.6.5 所有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36、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拨;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9056 相关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如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 GB/T 19056 相关规定,应视为满足要求。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原 01-17-有要求9 行驶系9.1 轮胎条款 内容 实验建议 实施建议 需要再进行试验 无需试验

37、,直接换版9.1.1 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大设计车速的要求,但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9.1.4 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他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9.1.5 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10 传动系10.5 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

38、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应小于等于 100km/h)时,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 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 GB/T 24545 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得大于 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得大于 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 GB/T 24545 要求的限速装置,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得大于 80km/h。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其他认证标准未要求只检有无此项功能11 车身11.2 客车的特殊要求11

39、.2.1 客车的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 GB/T 17578 的规定。车长大于 6m 的专用校车必须为车身骨架结构,同一横截面上的顶梁、立柱和底架主横梁应形成封闭环(轮罩与顶风窗处除外) ,从侧窗上纵梁到底横梁之间的车身立柱应采用整体结构,中间不得通过拼焊连接;车长小于等于 6m 的专用校车未采用上述结构的,应采用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及所有卧铺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建议纳入实施规则型式试验项目B 加严了要求11.2.4 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公共汽车的乘

40、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00mm;如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30mm。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其他客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30mm。对专用校车,在空载状态下,第一级踏步离地高应小于等于 350mm(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 ,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应小于等于 250mm。建议不进行检验相应的结构要求项目中包含此内容01-18 已有24407 已有11.2.5 车长大于 7.5m 的客车和所有校车不得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应小于等于 300mm、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专用校车如有行李舱体,则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应

41、小于 1000mm。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11.2.6 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若为前横置发动机,则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若为前纵置发动机,则发动机第一缸和第二缸的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对车长大于 6m 的专用校车,若其前部碰撞性能不低于前两种结构,可以不限定发动机布置形式。应试验 B24407 已有 11.2.7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 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校车标准中有 B24407 已有 11.3 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条款 内容 实验建议 实施建议 需要再进行试验 无需试验,直接换版

42、11.3.5 货车驾驶室(区)最后一排座位后平面(前后位置可调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与驾驶室后壁(驾驶区隔板)平面的间距对带卧铺的货车应小于等于 950mm,对其他货车应小于等于 450mm。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11.5 车门和车窗11.5.2 除设计上专门用于运送特定类型的人员且使用上有特殊需求的乘用车外,乘用车应保证每个乘员至少能从两个不同的车门上下车;并且,当乘用车静止时,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门(安装的儿童锁锁止时除外)均应能从车内开启。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11.5.3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

43、应急门外,不得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得在车身右侧开设乘客门。对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允许在车身左右两侧均开设乘客门,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身的强度和刚度达到使用要求,并且一侧乘客门开启时,另一侧乘客门应同时可靠锁止。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11.5.4 当客车静止时,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开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装有适当的防

44、护装置;紧急情况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 1800 mm。车长大于9m 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一个乘客门。13094 中有此内容 B11.5.6 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 GB 9656 规定的安全玻璃。汽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如货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40 km/h 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

45、用厚度小于等于 5mm 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 5mm 的中空钢化玻璃。有 CCC 标志的话就无需进行试验,进行标记检查B02-12 已有整车上如何识别玻璃类型、测量厚度,企业说明11.5.8 对于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11.6 座椅(卧铺)11.6.3 车长小于 6m 的乘用车不得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11.6.4 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车外,其他客车的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

46、方向相同)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11.6.5 客车的车组人员座椅如为折叠座椅,应固定可靠并用适当方式清晰标示该座椅仅供车组人员使用,且座垫深度和座垫宽均应大于等于 400mm;如位于踏步区域,车组人员离开座垫时座椅应能自动回到折叠位置,并确保此时座椅毗邻的通道(或引道)宽度符合规定。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11.6.6 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的座间距应分别大于等于 500 mm 和 55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1200 mm。专用校车的学生座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用 “2+3”布置。应试验 B2

47、4407 有 11.6.7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 ,卧铺宽度应大于等于 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16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350mm;卧铺不得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双层布置时上铺高应大于等于 780mm、铺间高应大于等于 750mm。应试验 B01-18 卧铺客车标准有 条款 内容 实验建议 实施建议 需要再进行试验 无需试验,直接换版11.6.8 校车应至少设置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 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幼儿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20 且小于 40 个时,应设置

48、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个时,应设置三个或四个照管人员座位。对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专用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 GB 24406 的要求。应试验 B24407 有11.6.9 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座椅扶手;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扶手应使乘客易于抓紧,每个扶手的表面应防滑。应试验 B24407 有 11.7 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11.7.1 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 GB 84102006 规定的阻燃材料,其中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 70mm

49、/min。做试验 B8410 扩 11.7.2 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GB 84102006 的 4.6 规定的 A 级的要求。做试验 B8410 扩 11.8 号牌板(架)11.8.2 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 4 个号牌安装孔(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 、摩托车后号牌板架应设有 2 个号牌安装孔) ,以保证能用 M6 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可以加入号牌板项目中,修改报告B15741 没有 11.9 其他要求11.9.1 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挡泥板,其他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乘用车护轮板为强制性检验项目,此处可以不检 11.9.2 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车长的 30%。 建议进行机动车安全运行专项检验B 11.9.4 客车台阶踏板(包括伸缩踏板)应有防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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