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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赛——跳高比赛规则与裁判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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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田径竞赛规则(201 6 - 2017 年度)繁 体 中 文 版 (一切以英文版为准 ) 香 港 业 余 田 径 总会 技 术 及 裁 判 委 员 会 发 布 2016 年 5 月第 五章 技术 规则 . 5第 100 条 总 则 .5第一节 官 员 5第 110 条 国际官员 .5第 111 条 组织代表 .6第 112 条 技术代表 .7第 113 条 医务代表 .8第 114 条 兴 奋 剂 检 查 代 表 .8第 115 条 国 际 技 术 官 员 ITOs 和 国 际 越 野 、 路 跑 、 山 地 赛 跑 及 山 径 越 野 赛跑 官 员 ICROs8第 116 条 国 际 竞 走

2、 裁 判 员 .9第 117 条 国 际 公 路 赛 丈 量 员 .9第 118 条 国 际 发 令 员 和 国 际 终 点 摄 影 裁 判 员 10第 119 条 仲裁组 10第 120 条 运 动 会 工 作 人 员 11第 121 条 竞赛主任 Competition Director .13第 122 条 赛事主管 Meeting Manager 14第 123 条 技术主管 Technical Manager.14第 124 条 比 赛 展 示 主 管 Event Presentation Manager 14第 125 条 裁判长 Referees .15第 126 条 裁判员 J

3、udges .18第 127 条 检 查 员 ( 跑 和 竞 走 项 目 ) Umpires.18第 128 条 计 时 员 , 终 点 摄 影 裁 判 员 和 感 应 计 时 裁 判 员Timekeepers,Photo Finish Judges and TransponderTiming Judges.19第 129 条 发令协调 员 、 发 令员 和召回发 令员 St art Coordinator, Starterand Recallers .20第 130 条 助理发令员 Starters Assistants.21第 131 条 记圈员 Lap Scorers.22第 132 条

4、 竞 赛 秘 书 和 技 术 信 息 中 心 Competition Secretary, Technical Information Centre( TIC) 23第 133 条 比 赛 场 地 指 挥 员 Marshal 25第 134 条 宣告员 Announcer 25第 135 条 场地测量员 Official Surveyor .25第 136 条 风速测量员 Wind Gauge Operator 26第 137 条 ( 电 子 ) 测 量 裁 判 员 Measurement Judge (Scientific) .26第 138 条 检录裁判员 Call Room Judges

5、 .26第 139 条 广 告 管 理 专 员 Advertising Commissioner.27第二节 比赛通则 28第 140 条 田径场地 28第 141 条 年 龄 和 性 别 分 类 29第 142 条 报 名 30第 143 条 服 装 、 鞋 和 号 码 32第 144 条 对 运 动 员 提 供 帮 助 34第 145 条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37第 146 条 抗 议 和 上 诉 38第 147 条 男 女 混 合 比 赛 41第 148 条 测 量 41第 149 条 成 绩 的 有 效 性 42第 150 条 录 影 42第 151 条 计 分 43第三节 径赛项

6、目 44第 160 条 跑道测量 44第 161 条 起跑器 45第 162 条 起 跑 47第 163 条 径 赛 52第 164 条 终 点 56第 165 条 计 时 和 终 点 摄 影 57第 166 条 径 赛 项 目 的 运 动 员 排 序 、 抽 签 和 录 取 63第 167 条 成绩相等 70第 168 条 跨栏跑 71第 169 条 障碍赛跑 75第 170 条 接力赛跑 78第四节 田赛项目 83第 180 条 总 则 - 田 赛 项 目 .83A. 高度跳跃项目 90第 181 条 通 则 - 高 度 跳 跃 项 目 .90第 182 条 跳 高 95第 183 条 撑

7、竿跳高 98B. 远度跳跃项目 104第 184 条 通 则 - 远 度 跳 跃 项 目 104第 185 条 跳 远 .107第 186 条 三级跳远 .109C. 投掷项目 110第 187 条 通 则 - 投 掷 项 目 110第 188 条 推铅球 .118第 189 条 掷铁饼 .120第 190 条 掷铁护笼 .122第 191 条 掷 链 球 .125第 192 条 链 球 护 笼 128第 193 条 掷标枪 .133第五节 全能比赛 139第 200 条 全能比赛 .139第七节 竞 走 项 目 Race Walking 143第 230 条 竞 走 .143第八节 公 路

8、赛 跑 Road Races 151第 240 条 公路赛跑 .151第九节 越野赛跑 (Cross-Country Races), 山 地 赛 跑 (Mountain Races),山 径 越 野 赛 跑 (Trail Races) 157第 250 条 越野赛跑 (Cross-Country Races)157山 地 赛 跑 (Mountain Races) 161第 251 条 山地赛跑 .161第五章 技术规则第 100 条 总 则凡 举 办 规 则 第 1 条 1 中 规 定 的 国 际 田 径 比 赛 , 均 应 遵 守 国 际 田 联 的 规 则 , 在 各 种 通 告 、 广

9、告 、 秩 序 册 和 印 刷 品 中 均 应 声 明 此 点 。除 了 世 界 锦 标 赛 ( 室 内 、 室 外 ) 和 奥 运 会 , 其 他 所 有 比 赛 可 以 采 用 不 同 于 国 际 田 联 技 术 规 则 规 定 的 形 式 , 但 是 不 能 采 用 使 运 动 员 获 得 按 照 现 有 规 则 得 不 到 的 权 利 的 规 则 。 这 些 比 赛 形 式 将 由 对 比 赛 有 管 辖 权 的 相 关 组 织 决 定 。注 : 建 议 国 际 田 联 会 员 协 会 举 行 各 自 的 田 径 比 赛 时 采 用 本 规 则 。第一节 官 员第 1 10 条 国际官

10、员举办规则第 1 条 1(a ) 、 (b ) 、 ( c)和 (f ) 的比赛 ,应从 国际上任 命下列 官 员 :(1) 组织代表 Organisational Delegate(s);(2) 技术代表 Technical Delegate(s);(3) 医务代表 Medical Delegate;(4) 兴 奋 剂 检 查 代 表 Doping Control Delegate;(5) 国际技术 官员 International Technical Officials(IAAF Level) /国际 越野、路 跑、山 地 赛 跑 及 山 径 越 野 赛 跑 官 员 /地 区 技 术 官

11、员 International Cross-Country, Road Running, Mountain Running and Trail Running Officials/ International Technical Officials (Area Level);(6) 国 际 竞 走 裁 判 员 /地 区 竞 走 裁 判 员 International Race Walking Judges/ Area Race Walking Judges;(7) 国 际 公 路 赛 丈 量 员 International Road Course Measurer;(8) 国际发令员 Inte

12、rnational Starter(s);(9) 国 际 终 点 摄 影 裁 判 员 International Photo Finish Judge;(10) 仲裁组 Jury of Appeal。在现行国 际田联( 或 地区协会) 比赛技 术 规程中规 定了任 命 比赛中官 员的数 量 、 类别、 时 间 和 方 式 。举办规则第 1 条 1(a)和(e)的 比赛 , 国 际田联可 以任命 一 位广告管 理 官员 。 举办规 则第 1 条 1(c)、 (f)、 (j)的 比 赛 , 应 由 相 关 地 区 协 会 任 命 此 官 员 。 举 办 规 则 第 1 条 1(b)的 比 赛 ,

13、应 由 有 关 的 组 织 任 命 。 举 办 规 则 第 1 条 1(d)、 (h)和 (i)的 比 赛 , 应 由 有 关 的 国 际 田 联 会 员 协 会 任 命 。注 1: 国 际 官 员 应 穿 戴 易 区 别 的 服 装 、 徽 章 。注 2: 在 (5) 至(10) 的 国 际 职 员 , 依 据 国 际 田 联 合 适 的 政 策 可 区 分 为 国 际 田 联 级(IAAF Level) 和 洲 地 区 级 (Area Level) 。由 国 际 田 联 或 地 区 协 会 按 照 此 规 则 或 规 则 第 3 条 2 指 派 的 官 员 的 旅 费 , 应 由 赛 事

14、组 织 者 按 国 际 田 联 理 事 会 订 定 的 相 关 规 则 支 付 。第 1 11 条 组织代表组 织 代 表 应 自 始 至 终 与 组 委 会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 定 期 向 国 际 田 联 理 事 会 提 交 报 告 。必 要 时 , 还 应 处 理 组 织 者 和 组 委 会 的 有 关 职 责 和 财 务 责 任 问 题 。 组 织 代 表 应 与 技 术 代 表 协 作 。第 1 12 条 技术代表在 组 委 会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帮 助 下 , 技 术 代 表 应 与 组 委 会 共 同 保 证 全 部 技 术 安 排 完 全 符 合 国 际 田 联

15、 田 径 竞 赛 规 则 和 国 际 田 联 田 径 场 地 设 施 标 准 手 册 的 规 定 。技 术 代 表 应 在 适 当 时 间 向 有 关 组 织 提 交 比 赛 准 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 并 应 与 组 织 代 表合作。此 外 , 技 术 代 表 应 该 :(1) 向 相 关 组 织 提 交 竞 赛 日 和 报 名 标 准 的 建 议 ;(2) 决 定 比 赛 中 使 用 的 投 掷 器 材 列 表 , 以 及 运 动 员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自 备 器 材 , 或 者 是 供 货 商 提 供 的 器 材 ;(3) 保 证 在 赛 前 的 适 当 时 间 向 所

16、 有 参 赛 的 会 员 协 会 发 送 技 术 规 程 。(4) 对 举 行 田 径 项 目 比 赛 所 有 其 他 必 要 的 技 术 准 备 负 责 。(5) 审 核 报 名 , 有 权 以 技 术 性 理 由 或 根 据 规 则 第 146 条 1 否 决 报 名 (如 出 现 非 技 术 性 理 由 而 否 决 报 名 , 则 应 由 国 际 田 联 或 相 关 的 地 区 理 事 会 作 出 裁 决 )。(6) 决 定 田 赛 项 目 的 及 格 标 准 和 径 赛 项 目 的 分 组 、 赛 次 与 录 取 的 原 则 ;(7) 安 排 决 赛 前 的 各 个 赛 次 和 全 能

17、 比 赛 的 分 组 。(8) 在规则第 1 条 1(a)、 (b)、 (c)和 (f)的 比 赛 中 , 主 持 技 术 会 议 , 并 介 绍 技 术 官 员。8第 1 13 条 医务代表医 务 代 表 对 所 有 医 务 工 作 具 有 最 高 权 威 。 他 应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设 备 用 于 医 学 检 查 和 治 疗 , 在 比 赛 场 地 可 以 进 行 紧 急 救 护 , 并 在 运 动 员 的 住 地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第 1 14 条 兴奋剂检查代表兴 奋 剂 检 查 代 表 应 与 组 委 会 建 立 联 系 , 以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设 备 用 于

18、 兴 奋 剂 检 查 。 他 应 负 责 所 有 有 关 兴 奋 剂 检 查 的 事 宜 。第 1 15 条 国 际 技 术 官 员 ITOs 和 国 际 越 野 、 路 跑 、 山 地 赛 跑 及 山 径 越 野 赛 跑 官员 ICROs1. 如果事先 没有任 命 , 技术代 表将在 已 任命的国 际技术 官 员 (ITOs)中任 命 1 人 为 国 际 技 术 官 员 组 长 。如果可能 , 该 组长 ITO 必须与 技术代表 合作 , 将为比 赛日程 中的每个 项目指 派至少 1 名 国 际 技 术 官 员 。 该 国 际 技 术 官 员 应 为 该 项 目 的 裁 判 长 。在 该 项

19、 目 比 赛 的 全 过 程 中 , 技 术 官 员 都 必 须 在 场 , 以 保 证 比 赛 进 程 完 全 符 合 国 际 田 联 的 技 术 规 则 、 技 术 规 程 和 技 术 代 表 作 出 的 有 关 决 定 。如 果 出 现 问 题 或 观 察 到 他 们 认 为 需 要 提 出 意 见 的 事 情 , 他 们 首 先 应 向 该 项 的 主 裁 判 提 出 。 如 有 必 要 , 可 提 供 应 该 如 何 做 的 建 议 。 如 果 该 建 议 未 被 采 纳 , 并 出 现 明 显 违 反 国 际 田 联 技 术 规 则 、 技 术 规 程 和 技 术 代 表 作 出

20、的 有 关9规 定 的 情 况 时 , 该 国 际 技 术 官 员 将 对 此 作 出 裁 决 。 如 果 有 关 问 题 仍 未 得 到 解 决 , 将 提 交 给 国 际 田 联 技 术 代 表 。在 田 赛 项 目 比 赛 结 束 时 , 他 们 将 在 成 绩 记 录 单 上 签 名 。注 : 当 有 关 裁 判 长 缺 席 时 , 负 责 该 项 目 的 国 际 技 术 官 员 将 与 该 项 目 主 裁 判 一 起 工 作 。2. 在 国 际 越 野 赛 、 路 跑 赛 、 山 地 赛 跑 及 山 径 越 野 赛 跑 中 , 指 派 的 官 员 ICROs 要对 比 赛 组 织 者

21、 提 供 所 有 必 要 支 持 , 在 所 负 责 比 赛 的 项 目 进 行 时 , 指 派 人 员 必 须 在 场 , 并 确 保 比 赛 中 的 组 织 完 全 遵 从 国 际 田 联 技 术 规 则 、 规 定 , 以 及 技 术 代 表 所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第 1 16 条 国际竞走裁判员国 际 田 联 竞 走 委 员 会 按 照 国 际 田 联 理 事 会 批 准 的 标 准 成 立 一 个 国 际 竞 走 裁 判 员 小 组。被 指 派 担 任 规 则 第 1 条 1(a)中 所 有 国 际 比 赛 的 竞 走 裁 判 员 , 都 必 须 是 国 际 田 联 竞 走裁

22、判员 IAAF 级 小 组 的 成 员 。注: 举 办 规 则 第 1 条 1(b)、 (c)、 (e)、 (f)、 (g)和 (j)的 比 赛 , 指 派 的 竞 走 裁 判 员 应 是 IAAF 级 或 洲 地 区 级 的 国 际 竞 走 裁 判 员 小 组 的 成 员 。第 1 17 条 国 际 公 路 赛 丈 量 员举办规则第 1 条 1 的 比 赛 , 须 任 命 国 际 公 路 赛 丈 量 员 , 核 实 完 全 或 部 份 在 体 育 场10外 举 行 的 公 路 项 目 的 路 线 。被 任 命 的 国 际 公 路 赛 丈 量 员 , 应 是 国 际 田 联 /国 际 路 跑

23、协 会 (AIMS)国 际 公 路 赛 丈 量 员 小 组 的 成 员 (A 或 B 级)。应 在 比 赛 前 的 适 当 时 间 内 丈 量 路 线 。丈 量 员 应 检 查 路 线 , 如 他 认 为 此 路 线 符 合 国 际 田 联 公 路 赛 跑 规 则 (见 规 则 第 240条 3 和 相 关 备 注 ) , 则 应 给 予 认 证 。他 将 在 路 线 的 安 排 上 与 组 委 会 合 作 , 也 将 见 证 比 赛 , 以 确 保 比 赛 所 用 路 线 是 他 丈 量 和 批 准 的 路 线 。 他 需 要 将 认 证 的 证 书 提 供 给 技 术 代 表 。第 1 1

24、8 条 国 际 发 令 员 和 国 际 终 点 摄 影 裁 判 员规则第 1 条 1(a)、 (b)、 (c)和 (f)所 有 在 体 育 场 举 行 的 比 赛 , 将 分 别 由 国 际 田 联 或 有 关 的 地 区 协 会 指 派 国 际 发 令 员 和 国 际 终 点 摄 影 裁 判 员 。 由 技 术 代 表 指 派 国 际 发 令 员为比赛 发令(和 执 行其他职 责 )。 国际 终点摄影 裁判员 将 监督所有 终点摄 影 裁判工 作 及 担 任 终 点 摄 影 裁 判 长 。第 1 19 条 仲裁组举办规则第 1 条 1(a ) 、 ( b) 、 ( c) 和 (f ) 的比

25、赛 , 将任 命一个仲 裁组 , 仲 裁组通 常由 3、 5 或 7 名 仲 裁 人 员 组 成 。 其 中 一 人 为 主 席 , 另 一 人 为 秘 书 。 在 条 件 适 当 的 时 候 应 在 仲 裁 组 之 外 另 聘 一 位 秘 书 。当 申 诉 涉 及 规 则 第 230 条 时 , 仲 裁 组 中 应 至 少 有 1 人 为 现 任 国 际 ( 或 洲 地 区 ) 竞11走 裁 判 小 组 的 成 员 。仲 裁 组 成 员 不 能 出 席 任 何 对 隶 属 于 自 己 协 会 运 动 员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影 响 的 申 诉 的 解 决过程。在 相 关 仲 裁 委 员

26、没 有 这 样 做 的 情 况 下 , 仲 裁 主 席 应 让 本 条 规 定 中 所 指 的 任 何 成 员 退出。国 际 田 联 或 其 他 负 责 比 赛 的 组 织 应 该 指 定 一 名 或 多 名 替 补 仲 裁 委 员 来 替 换 任 何 不 能 够 参 加 申 述 的 仲 裁 委 员 。此 外 , 在 其 他 比 赛 中 , 如 组 织 者 有 此 愿 望 或 认 为 对 保 证 比 赛 的 正 常 进 行 而 有 必 要 时 , 也 可 设 置 仲 裁 组 。仲 裁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处 理 规 则 第 146 条 中 提 及 的 所 有 抗 议 , 对 发 生 于

27、 比 赛 中 提 交 仲 裁 的 其 他 事 宜 作 出 裁 决 。第 120 条 运动会工作人员比 赛 组 委 会 应 根 据 比 赛 主 办 国 家 的 会 员 协 会 的 规 程 任 命 全 部 工 作 人 员 。 举 办 规 则 第 1 条 1(a ) 、 (b ) 、 ( c) 和 (f ) 的 比 赛 , 应根据有 关的 国际组织 规则和 程 序任命 工 作 人 员 。举 办 大 型 国 际 比 赛 时 , 有 必 要 设 置 下 列 工 作 人 员 , 但 组 委 会 可 以 根 据 当 地 情 况 , 酌 情 变 动 。行政管理官员: 竞赛主任 1 人 ;12 赛事主管 1 人

28、 ; 技术主管 1 人 ; 比 赛 展 示 主 管 1 人 。比赛裁判人员:检录裁判长 1 人 ( 或多 人 ) ;径赛裁判长 1 人 ( 或多 人 ) ;田赛裁判长 1 人 ( 或多 人 ) ;全能裁判长 1 人 ( 或多 人 ) ;外场裁判长 1 人 ( 或多 人 ) ;录像裁判长 1 人 ( 或多 人 ) ;径赛主裁判 1 人 , 适 当 数 量 的 径 赛 裁 判 员 ;田 赛 主 裁 判 每 项 1 人 , 适 当 数 量 的 田 赛 裁 判 员 ;场 地 竞 走 比 赛 每 项 主 裁 判 1 人 , 适 当 数 量 的 助 理 裁 判 和 竞 走 裁 判 员 5 人;公 路 竞

29、走 比 赛 每 项 主 裁 判 1 人 , 适 当 数 量 的 助 理 裁 判 和 竞 走 裁 判 员 8 人;必 要 时 , 需 设 其 他 竞 走 比 赛 工 作 人 员 , 如 记 录 员 、 犯 规 显 示 牌 操 作 员 等 ;径 赛 检 查 主 裁 判 1 人 , 适 当 数 量 的 检 查 员 ;主计时员 1 人 , 适 当 数 量 的 计 时 员 ;终 点 摄 影 主 裁 判 1 人 , 适 当 数 量 的 助 理 裁 判 员 助 理 终 点 摄 影 裁 判 员 ;感 应 计 时 主 裁 判 1 人 , 适 当 数 量 的 助 理 裁 判 员 ;发令协调员 1 人 , 适 当

30、数 量 的 发 令 员 和 召 回 发 令 员 ;助理发令员 1 人 ( 或多 人 ) ;主记圈员 1 人 , 适 当 数 量 的 记 圈 员 ;13竞赛秘书 1 人 , 适 当 数 量 的 助 理 ;技 术 信 息 中 心 (TIC) 主管 1 人 和 适 当 数 量 的 助 理 ;主 比 赛 场 地 指 挥 员 1 人 , 适 当 数 量 的 比 赛 场 地 指 挥 员 ;风速测量员 1 人 ( 或多 人 ) ; ( 电 子 ) 测 量 主 裁 判 1 人 和 适 当 数 量 的 助 理 ; 检录主裁判 1 人 , 适 当 数 量 的 检 录 员 。其他工作人员:宣告员 1 人 ( 或 多

31、 人 ) ;统计员 1 人 ( 或 多 人 ) ; 广 告 管 理 专 员 1 人 ; 场地测量员 1 人; 医生 1 人( 或 多 人 ) ;服 务 员 ( 为 运 动 员 、 官 员 和 新 闻 中 心 媒 体 服 务 ) 若 干 人 。裁 判 长 和 主 裁 判 应 佩 戴 易 于 识 别 的 袖 标 或 徽 章 。 必 要 时 可 指 派 助 理 人 员 , 但 应 注 意 尽 量 不 让 工 作 人 员 聚 集 在 场 内 。举 行 女 子 项 目 比 赛 时 , 如 有 可 能 应 指 派 一 名 女 医 生 。第 121 条 竞赛主任 Competition Director竞

32、赛 主 任 与 技 术 代 表 共 同 计 划 比 赛 的 技 术 组 织 , 确 保 在 有 关 场 合 完 成 这 项 计 划 并 与 技 术 代 表 共 同 解 决 任 何 技 术 问 题 。他 应 指 挥 竞 赛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的 配 合 , 并 通 过 通 讯 系 统 与 所 有 主 要 的 比 赛 工 作 人 员14保 持 联 系 。第 122 条 赛事主管 M eeting Manager赛 事 主 管 负 责 运 动 会 的 正 常 进 程 , 检 查 所 有 报 到 就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 并 任 命 必 要 的 替 补 人 员 , 有 权 撤 换 不 遵

33、守 规 则 的 工 作 人 员 。 与 比 赛 场 地 指 挥 员 配 合 , 只 安 排 经 批 准 的 人 员 停 留 在 比 赛 场 地 。注: 如 果 比 赛 超 过 4 小 时 或 运 动 会 超 过 1 天 , 建 议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主 管 助 理 。第 123 条 技术主管 Technical Manager技 术 主 管 负 责 :(1) 确 保 比 赛 的 跑 道 、 助 跑 道 、 投 掷 圈 、 投 掷 弧 、 扇 形 落 地 区 、 跳 跃 项 目 的 落 地 区 以 及 所 有 设 备 与 器 材 符 合 国 际 田 联 的 规 则 ;(2) 根 据 技

34、 术 代 表 批 准 的 比 赛 技 术 组 织 方 案 放 置 和 移 除 比 赛 设 备 与 器 材 ;(3) 确 保 比 场 地 的 技 术 安 排 符 合 比 赛 技 术 组 织 方 案 ;(4) 根据规则 第 187 条 2, 检查 和标记 任 何 被允许在 比赛中 使 用的自备 器材材 ;(5) 根据规则第 135 条 , 确 保 在 比 赛 前 已 得 到 必 要 的 认 证 材 料 。第 124 条 比赛展示主管 E vent Presentation Manager比 赛 展 示 主 管 与 竞 赛 主 任 共 同 策 划 比 赛 的 展 示 计 划 , 并 尽 可 能 与

35、组 织 代 表 和 技 术15代 表 合 作 。 他 将 确 保 展 示 计 划 的 实 施 , 与 竞 赛 主 任 和 有 关 的 代 表 一 起 解 决 发 生 的 问 题 。 他 使 用 通 讯 系 统 联 系 和 指 挥 全 组 每 个 成 员 的 工 作 。第 125 条 裁判长 Referees1. 应 分 别 任 命 1 名 ( 或 多 名 ) 检 录 、 径 赛 、 田 赛 、 全 能 和 外 场 裁 判 长 ( 赛 跑和竞走 ) 。当 可行时 ,应任命 1 名 (或 多名)录 像裁判 长 。录 像 裁 判 长 的 工 作 范 围 必 须 在 录 像 控 制 室 内 , 并 与

36、 其 他 项 目 裁 判 长 保 持 联 系。径 赛 裁 判 长 和 外 场 裁 判 长 无 权 管 辖 竞 走 主 裁 判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有 关 事 宜 。2. 裁 判 长 应 保 证 本 规 则 ( 和 有 关 技 术 规 程 ) 得 到 执 行 , 处 理 发 生 于 比 赛 期 间(包 括热 身埸地 , 检录处和 赛后控 制 中心 , 直至 颁奖仪 式 ) 以及本 规则 (和 有 关 技 术 规 程 ) 未 作 明 文 规 定 的 任 何 问 题 。但 涉 及 纪 律 问 题 时 , 检 录 裁 判 长 的 监 督 职 责 应 从 热 身 埸 地 到 比 赛 场 地 。 在

37、所 有 其 他 情 况 中 , 相 关 项 目 的 裁 判 长 应 有 权 对 参 加 该 项 比 赛 或 在 比 赛 中 的 运 动 员 进 行 判 罚 。只 有 当 有 关 裁 判 员 对 名 次 有 争 议 而 不 能 判 定 时 , 径 赛 裁 判 长 和 外 场 裁 判 长 方 有 权 判 定 比 赛 的 名 次 。如 果 径 赛 裁 判 长 在 发 令 问 题 上 的 意 见 与 发 令 组 不 一 致 , 该 裁 判 长 可 决 定 相 关事宜 ; 但是当发 生了使用 经国际 田 联批准的 起跑信 息 系统(St art Information System), 并 检 测 到

38、起 跑 犯 规 的 情 况 除 外 , 除 非 该 裁 判 长 有 理 由 确 定 该 起 跑 信 息 系 统 (Start Information System)提 供 的 信 息 明 显 不 准 确 。16应 从 径 赛 裁 判 长 中 指 定 一 人 作 为 起 点 裁 判 长 监 督 发 令 工 作 。裁 判 长 不 能 代 替 裁 判 员 和 检 查 员 , 但 是 可 以 根 据 规 则 , 基 于 自 己 的 观 察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和 作 出 决 定 。注 : 此 规 则 及 适 用 的 条 例 , 包 括 广 告 条 例 , 适 用 于 颁 奖 仪 式 。 当 所 有

39、 与 颁 奖仪式直 接相关 的 活动 (包括摄 影 、 胜 利绕场 、 群众 互动等 ) 全部 完成 , 颁 奖 仪 式 才 算 结 束 。3. 裁 判 长 应 检 查 所 有 有 关 的 比 赛 成 绩 , 处 理 任 何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 与 ( 电 子 ) 测量 裁 判 员 一 起 监 督 创 纪 录 的 成 绩 测 量 。 每 项 比 赛 结 束 后 , 成 绩 记 录 单 应 立 即 由 相 关 裁 判 长 签 名 后 传 递 给 竞 赛 秘 书 。4. 相关裁判 长应对 有 关比赛进 行中的 抗 议 或 异议 (包括发 生在热身 区 、 检录处 及在 比 赛 结 束 至

40、颁 奖 仪 式 )过 程 中 的 任 何 事 情 作 出 裁 决 。5. 任 何 运 动 员 如 果 在 比 赛 中 违 反 体 育 道 德 或 者 有 不 正 当 的 行 为 或 依 据 规 则 第162 条 5, 裁 判 长 有 权 予 以 警 告 或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 给 予 运 动 员 警 告 , 应 向 运 动 员 出 示 黄 牌 ;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 应 出 示 红 牌 。 这 两 种 处 分 均 应 填 入 成 绩 记 录 卡 并 告 知 给 竞 赛 秘 书 和 其 他 裁 判 长 。注 1. 裁 判 长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 不 需 要 给 予 运 动

41、 员 警 告 而 径 自 驱 逐 。注 2. 当裁判长 依此规 则 驱逐运动 员出埸 , 假 如裁判长 了解已 经 给 1 张黄卡 ,他 必 须 在 出 示 第 2 张 黄 卡 后 紧 接 着 出 示 红 卡 。注 3. 假如裁判 长不知 道 先前已经有 1 张黄 卡但错误 再次出 示 黄卡时 , 只要 其 查 觉 , 它 将 等 同 红 卡 。 相 关 的 裁 判 长 必 须 立 即 采 取 行 动 , 通 知 运 动 员 或 接 力 队 已 被 驱 逐 出 场 。176. 只 要 情 况 允 许 , 裁 判 长 可 以 根 据 任 何 可 获 得 的 证 据 , 重 新 做 出 决 定 (

42、 在 比 赛现场或 出现口 头 抗议时 ) 。 通常 , 这 些重新做 出的决 定 应在相关 项目的 颁 奖 仪 式 之 前 , 或 者 在 仲 裁 组 作 出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决 定 之 前 。7. 在 任 何 比 赛 中 , 如 果 相 关 裁 判 长 认 为 某 项 比 赛 或 某 项 比 赛 的 任 何 部 分 应 予 重赛 方 为 公 允 时 , 有 权 宣 布 该 项 比 赛 无 效 , 并 作 出 在 当 日 或 其 他 时 间 重 新 比 赛 的 决 定 。8. 全 能 裁 判 长 对 全 能 比 赛 的 进 程 具 有 裁 判 权 。 他 还 对 全 能 中 各 单

43、项 比 赛 的 进 程具 有 裁 判 权 。9. 在任何条 件允许 的 情况下 (例 如规则 第 144 条和第 240 条 8) , 外场 裁判长( 赛 跑 ) 在 给 予 运 动 员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的 处 分 前 应 给 予 警 告 。 如 果 涉 及 到 运 动 员 参 赛 资 格 , 将 按 照 规 则 第 146 条 处 理 。10. 当 有 身 体 残 障 的 运 动 员 根 据 本 规 则 参 加 比 赛 时 , 有 关 裁 判 长 可 以 解 释 或 者允 许 与 相 关 规 则 不 同 的 形 式 (除 规 则 第 144 条 3) , 让 残 障 运 动 员 可

44、以 参 加 比 赛 , 只 要 这 种 规 则 的 改 变 不 给 残 障 运 动 员 提 供 任 何 相 对 其 他 参 赛 运 动 员 有 利 的 条 件 。 如 果 这 种 决 定 引 起 争 议 或 对 这 种 改 变 有 任 何 质 疑 , 应 提 交 至 仲 裁 委 员 会 。注: 此 规 则 不 代 表 允 许 视 障 运 动 员 的 领 跑 员 参 加 比 赛 , 除 非 有 特 别 的 比 赛 规程。18第 126 条 裁判员 Judges总 则1. 径 赛 主 裁 判 和 田 赛 各 项 目 主 裁 判 与 各 项 目 的 裁 判 员 协 调 工 作 。 当 有 关 单 位

45、 尚 未 确 认 裁 判 员 的 职 责 时 , 由 他 们 确 认 其 职 责 。径 赛 项 目 和 公 路 项 目2. 裁 判 员 必 须 在 跑 道 的 同 一 侧 执 行 任 务 , 判 定 运 动 员 抵 达 终 点 的 名 次 , 如 果 无 法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 应 提 交 有 关 裁 判 长 裁 决 。注: 裁 判 员 的 位 置 距 终 点 线 至 少 5 米 , 与 终 点 线 在 同 一 直 在 线 。 应 为 裁 判 员 提 供 升 高 的 裁 判 台 。田赛项目3. 在 所 有 田 赛 项 目 中 , 有 关 裁 判 员 应 判 定 和 记 录 每 次 试

46、跳 或 试 掷 , 测 量 运 动 员每 次 有 效 试 跳 或 试 掷 的 成 绩 。 在 跳 高 和 撑 竿 跳 高 比 赛 中 , 特 别 是 在 要 创 纪 录 的 试 跳 时 , 要 精 确 测 量 每 次 提 升 的 横 杆 高 度 。 至 少 应 有 两 名 裁 判 员 负 责 全 部 试 跳 ( 掷 ) 的 记 录 , 并 在 每 轮 比 赛 结 束 时 核 对 记 录 。比 赛 时 , 裁 判 员 应 举 白 旗 或 红 旗 以 示 试 跳 ( 掷 ) 的 成 功 或 失 败 。第 127 条 检 查 员 ( 跑 和 竞 走 项 目 ) Umpires1. 检 查 员 是 裁

47、 判 长 的 助 手 , 无 权 作 最 后 裁 决 。2. 有 关 裁 判 长 应 指 定 检 查 员 站 在 能 仔 细 观 察 比 赛 的 地 点 。 如 发 现 运 动 员 或 其他人员犯 规或违 例 时 (第 230 条 1 除 外) , 应立 即向有 关 裁判长提 交书面 报19告。3. 出 现 违 反 规 则 的 情 况 , 应 举 黄 旗 示 意 或 采 用 任 何 经 技 术 代 表 批 准 的 有 效 方 法。4. 要 指 派 足 够 数 量 的 检 查 员 在 各 接 力 区 检 查 接 力 赛 跑 。注 1: 检 查 员 发 现 运 动 员 离 开 自 己 的 线 道

48、或 在 接 力 区 外 交 接 棒 , 应 立 即 用 适 当 的 材 料 在 跑 道 上 标 出 犯 规 地 点 、 或 做 类 似 标 记 在 纸 上 或 电 子 工 具。注 2: 即使运 动 员( 或接 力 队)没有完 成比赛 , 检查员也 应将任 何 违反规则 的 情 况 报 告 裁 判 长 。第 128 条 计 时 员 , 终 点 摄 影 裁 判 员 和 感 应 计 时 裁 判 员 Timekeepers,Photo Finish Judges and Transponder Timing Judges1. 使 用 手 计 时 计 取 比 赛 成 绩 时 , 将 根 据 运 动 员

49、的 报 名 人 数 指 派 足 够 数 量 的 计 时员 , 其 中 一 人 为 主 计 时 员 , 他 为 计 时 员 分 配 任 务 。 当 使 用 全 自 动 终 点 摄 影 计 时 装 置 或 感 应 计 时 装 置 时 , 这 些 计 时 员 将 作 为 后 备 计 时 员 进 行 工 作 。2. 计 时 员 , 终 点 摄 影 裁 判 员 和 感 应 计 时 裁 判 员 根 据 规 则 第 165 条 进 行 工 作 。3. 当 使 用 全 自 动 终 点 摄 影 计 时 装 置 时 , 将 任 命 1 名 终 点 摄 影 主 计 时 员 和 足 够 数量 的 助 理 裁 判 员 。4. 当 使 用 感 应 计 时 装 置 时 , 将 任 命 1 名 感 应 计 时 主 裁 判 和 足 够 数 量 的 助 理 裁 判员。20第 129 条 发 令 协 调 员 、 发 令 员 和 召 回 发 令 员 Start Coordinator, Starter andRecallers1. 发 令 协 调 员 的 职 责 如 下 :(1) 安排发令 组裁判 员 的职责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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