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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doc

  • 上传人:eco
  • 文档编号:6155275
  • 上传时间: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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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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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助力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全球或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综合职能的企业法人;或者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集团内关联企业的研发、物流、销售、核算、财务等单一或者多项职能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按照“鼓励增量、发展存量”的思路,以引进、培育和壮大一批总部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重点支持从事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

    2、代服务业等领域总部企业的发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除外)。金融企业的支持政策按照市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由市金融工作局单独组织实施。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五条 申请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市统一核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二)在武汉市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个;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内 3 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

    3、算、财务、信息处理等服务职能。(三)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规划,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下同)。区域总部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50亿元。(四)产业标准。1现代农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 万元;2现代制造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3000 万元;3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 万元。第六条 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

    4、民营企业 500 强在汉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汉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者区域总部,满足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第三章 支持措施第七条 落户奖励。在我市新设立企业(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下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实收资本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 2.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实收资本 5 亿元以下(不含 5 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 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 2 年每年按照 50%的比例予以兑现。第八条 投资奖励。现有企业(2016 年 12 月

    5、31 日及以前在本市设立的企业,下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 2 年内,在本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 5 亿元(含 2 亿元、不含 5 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 亿元(含 5 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奖励资金分 2 年每年按照 50%比例予以兑现。第九条 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 3 年按照核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连续 3 年获得 500 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 500万元。第十条 企业

    6、壮大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800 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补贴。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次年起连续 3 年,每年按租金 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补贴 150 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 1000 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 2 项办公用房补贴。第十二条 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

    7、献奖励或者企业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在获得奖励年度,对企业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 10%且税前年收入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其个人税前年收入的 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第十三条 土地支持。总部企业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本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 40%的,由企业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 70%确定出让起始价。重点招商引资的总部企业用地,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对地块开发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列

    8、入公开出让文件。第十四条 荣誉表彰。市人民政府向总部企业颁发“武汉市总部企业”证书,并兑现支持政策。第四章 优化服务第十五条 协调服务机制。总部企业享受各级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属于区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各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需跨区、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可优先推荐申报黄鹤英才计划等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入选后

    9、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子女入学给予保障。第十七条 将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各区人民政府可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为总部企业人才租购人才住房提供便利,对企业税前年收入超过 100 万(含 100 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第十八条 为总部企业中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给予便利,需在汉常住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 3 年后,经单位推荐,由市公安局办理永久居留。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总部企业员工,可享受加

    10、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第十九条 为总部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实施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数字化监管。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符合条件的实行“前推后移”通关模式。第二十条 总部企业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经营期不得少于 10 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区人民政府通报,由各区人民政府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第二十三条 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 10

    11、 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房补贴的总部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租和改变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第二十四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进行复核,将复核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五条 总部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总部企业所在区各按 50%的比例承担。各区人

    12、民政府可根据本区域的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和具体扶持措施。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支持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支持方式与前述政策不得同时享受。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营业收入、地方财政贡献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地方财政贡献额;控股子公司是指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子公司。地方财政贡献是指企业纳税总额的市、区地方财政留存部分。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分别以财富 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市以前出台的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人民政府对总部企业相关政策另有补充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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