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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系统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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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湘乡市城管系统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管系统中层干部管理,建立一支富有生机和活力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理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基本原则: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制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指正、副股级干部。正股级干部包括局机关股室正职、副科级单位除市管干部外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股级单位的正职;副股级干部包括局机关股室副职、股级单

2、位除正职外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副科级单位内设机构的正职。第四条 中层干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监督等内容。第五条 中层干部管理实行局党委集体负责制,日常工作由局人事股具体负责。第二章 任职条件2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和执行局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上级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二)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三)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实绩突出,并且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四)品德优良,作风过硬,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公道正派,团结同志,以身作

3、则,群众公认。(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一)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参加局统一组织的任职资格法律知识考试合格。(二)新提任的副股级中层干部,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本单位工作经历,且近两年年度考核获称职及以上等次。(三)副股级提任正股级者,应在副股级岗位胜任三年以上。(四)任党内职务者,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五)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还应符合该岗位所规定的资3格条件。第三章 选拔任用第八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竞争上岗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采取委任、聘任等形式,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按相关章程规定,经正式选

4、举产生。第九条 竞争上岗选任中层干部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其基本程序如下:(一)制定方案。(二)公布岗位。(三)报名推荐。凡符合选聘条件的干部职工均可报名。报名者需填写中层干部岗位自荐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初步审查并签述推荐意见后报局人事股。(四)资格审查。局人事股按照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五)笔试、演讲答辩。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可实行笔试或竞职演讲答辩。(六)民主测评。演讲答辩后,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竞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七)确定考察对象。局党委根据报名者自身条件及民主测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八)组织考察。由局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

5、形成书面报告。4(九)确定拟任人选。局党委根据考察的情况确定拟任人选。(十)公示。对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本局系统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干部的主要情况和拟任职务。公示期限为七天。(十一)决定任命。对公示期间群众没有反映,或有反映经查无原则性问题的,按照正常程序决定任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清无法做出结论的,暂缓任职;对经调查核实确有比较严重问题的,由局党委复议决定撤销拟任意见。第十条 组织考察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考察组由局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人事股、监察室及其他相关职能股室的同志组成。(二)实行考察预告制。考察组在考察

6、前应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公布考察时间、考察对象、考察方法等。(三)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专项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广泛了解考察对象情况。个别谈话一般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职工代表。(四)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等情况。5第十一条 局党委会议讨论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党委应到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情况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

7、。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均试用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或聘用。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管理第十三条 建立培训制度。对新任的中层干部进行上岗前培训,要求其了解和掌握所在岗位需要的有关知识,牢固树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思想。所有中层干部每年至少培训一次,统一集中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第十四条 建立岗位目标考核制度。根据各单位(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每个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和任期岗位目标。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五条 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的各项内容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

8、要素进行考核。第十六条 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6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研究改进措施的程序进行。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第十八条 建立外出报告制度。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须报告局党委分管领导,并向局人事股备案。第十九条 建立离任审计制度。凡涉及财、物管理的中层干部离任时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局人事股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局财务股具体组织实施。第五章 交流 回避第二十条 实行轮岗交流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轮岗交流:(一)在同一个职位上任职满八年的;(

9、二)需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水平的;(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回避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回避内容包括:(一)任职回避。中层干部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二)工作回避。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7等问题时,凡涉及干部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第六章 辞职 降职 免职第二十二条 辞职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10、交局人事股,经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党委集体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应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第二十四条 免职(解聘)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一)经批准辞职;(二)达到退休年龄;(三)擅离岗位达 15 天及以上者;(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达到一年者;(五)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实际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六)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上级指示,影响全局工作者;8(七)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八)工

11、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对违反党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五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和日常管理必须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过程中,严禁进行拉票等违反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活动。(二)在考察中层干部时,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隐情不报。(三)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严禁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第二十六条 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一)局人事股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二)局纪委、监察室在职权范围内,对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9决定,提出纠正建议,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股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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