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照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日建发201035 号,2010 年 5 月 6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容积率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核增面积核减面积奖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净用地面积。第三条 总建筑面积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第四条 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 业 等建筑,需增加 计算的面 积。 (一)住宅建
2、筑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当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4.5米时,建筑面 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即核增 0.5 倍面积,以下类 同);当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4.9 米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7.6 米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 4.8 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 5.0 米,不
3、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 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 场、专卖店、餐 饮酒店、 娱乐 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 ,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大型商业用房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四)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 业仓储等建筑,在计算容积率时,其核增面积按照办公建筑规定执行;当其设计层高为满足相关规范、工 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第五条 核减面积是指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包括以下情形:(一)用作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
4、车库的架空层,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二)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三)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车库、市政 设施、 储藏等用途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超过 1.5 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当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取地下空间出入口所临接的城市道路或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平均标高。(四)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 1.5 米的平面范围。(五)住宅楼底层层高小于 2.2 米的配套储藏室。(六)设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
5、10 米部分的面积。(七)独立配建的配电室、公厕、换热站、燃气调压站、垃圾站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第六条 奖励面积是指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之外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提供公共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的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 20%(规定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允许容 积率)。 提供公共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允许容积率 每提供 1 平方米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小于 2 1.0 平方米大于等于 2 小于 4 1.5 平方米大于等于 4 2.0 平方米第七条 核定容积率时,在建筑物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一致时,允许竣工 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面积出现一定技术误差。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一)总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含 1000 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 5%;(二)总建筑面积 1000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 3%;(三)总建筑面积 500010000 平方米(含 10000 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 2%;(四)总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 1%;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