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 法 鉴 定 申 请 书申请人:程宝海(系死者程家坤之父),生于 1970 年 2 月 8 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程家庄 36 号。申请人:赵茂花(系死者程家坤之母),生于 1971 年 3 月 27 日,汉族,住址同上。申 请 事 项1、对患者程家坤因于 2006 年 4 月 6 日至同月 14 日期间在被告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接受治疗,以及此后又于 2006 年 6 月 26 日至 2007 年 7 月 19 日期间,分别 在济南槐荫人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护理期限、护理人数作出评定;2、对申请人是否需要后续治疗以及相应的后续治疗费作出评定。事 实 与 理
2、 由2006 年 4 月 6 日,申请人因肛门处红肿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对申请人患部肿块当即诊断为“肛周 脓肿” 。 为此,申请 人遵医嘱于当日入住儿外科病房等待手术治疗。第二天上午,申请人接受了被告为自己实施的“ 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术后,申请人又在被告处住院治疗 6 天。同月 14 日,申请人在经被告告知自身疾病已经治愈的情况下出院回家。但是,由于被告在对申请人治疗过程中的一系列严重过错和其对工作的极端不负责任,申请人在出院后病情非但没有治愈或好转,反而迅速加重和恶化。后经济 南槐荫人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等医疗机构确诊,申请 人所患根本不是什么“肛周脓肿”,而是危险甚至致命
3、的严重疾病“肛周横纹肌肉瘤 ”且已 经转移。 为此,申请人自 2006 年 7 月 10 日至 2007年 7 月 19 日期间,又在山东省肿瘤医院住院接受了 168 天的化、放射治疗。但是,申请 人的病情并未因此得到根本控制,而且现在已经出现进一步恶化的迹象。肿 瘤医院的医生告诉申请人,待申请人的体力稍作恢复后,还要再接受进一步的化、放射治疗。综上,由于被告在对申请人治疗过程中的一系列严重医疗过错和其对工作的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申请人自身疾病不但未能得以治愈,反而大大延误了诊疗,加重了病情。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已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正确确定上述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的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以利于庭审和判决,现提出如上申请,望予准许为盼。此致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