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甲方:包头市宇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了实现“内蒙古专供茅台迎宾酒”健康、有序的发展及杜绝假货、窜货现象的发生,经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甲乙双方约定共同遵守。一、 甲方为乙方提供“内蒙古专供茅台迎宾酒” ,单价为每瓶肆拾叁元人民币。 (如遇市场调价则另行通知,并按调价后的价格实行供货)二、 在合同期内乙方除甲方外不得从其他任何地方购进“内蒙古专供茅台迎宾酒”进行销售。三、 乙方须参照甲方给予的市场指导价进行零售业务,不得私自定价。 (市场指导价为每瓶伍拾伍元人民币每瓶伍拾捌元人民币)四、 甲乙双方相互监督如发现对方所销售的“内蒙古专供茅台迎宾酒”为假货或他处窜货,将处罚对方罚金壹万元人民币。如再次发现按上次罚金的双倍进行处罚,以次类推。五、 “内蒙古专供茅台迎宾酒”为内蒙古地区专供产品,固在此前期的老式茅台迎宾酒不予在内蒙古地区供货、销售。在合同期内甲方如发现乙方还在销售、陈列前期的老式茅台迎宾酒,如发现一次处发乙方罚金壹万元人民币,如再次发现按上次罚金的双倍进行处罚,以次类推。六、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生效。以上条款双方认可、签字后即位生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