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元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操作协议书甲方(融资方):乙方(操作方):甲方因开发项目需要融资,经与乙方协商,甲方愿意用公司股权(财产、项目)进行司法公证抵押给存款方,乙方同意安排存款方提供美元定期存款,为甲方在银行贷款做质押担保品,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条款如下:第一条 甲方接收美元存款银行为中国 银行 分行 支行,已与企业达成贷款协议;贷款银行同意存款方所在银行美元存款,划拨到甲方贷款银行存款方开设的外汇账户上,银行并以存款方为受益人开具美元定期存单,该美元定期存单为甲方企业贷款做质押担保品。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贷款银行本次接款额度为 万美元(首单为 1000 万美元以内),质押期限不超 3 年。甲方需
2、一次性支付 15%的综合费用给存款方,在该定期存单到期前三十天内,由甲方负责还清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银行将美元定期存单退还给存款方,该存单到期本息归存款方结算。第三条 甲方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资质、拟建项目配套批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季度财务报表(含固定资产清单)、银行与企业贷款协议、银行坐标(账户)、银行账单(体现费用支付能力)、企业授权融资委托方、董事会同意返还给各方款项的决议等相关文件资料给乙方。第四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以确认的本协议书后,即安排操作人员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到达甲方贷款银行所在地当天起,甲方应在 24 小时内向乙方操作人员提供上述相关文件资料(加盖甲方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便于乙方操作人员了解甲方企业概况。第五条 乙方操作人员与甲方贷款银行官员见面洽谈时,乙方操作人员主要了解贷款银行为甲方贷款的真实性及具备贷款条件的相关依据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