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灯杆户外广告租用协议甲方:思茅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乙方:普洱飞扬文化传播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一、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位于城区七条路做户外广告发布(灯杆产权属甲方拥有) 。租用道路如下表:地点 数量 规格 面积 公益 商业月光路(茶城大道-红旗会堂) 20 棵 1.2m0.64 46.08 5 棵 15 棵机场路(机场-宁洱大道) 9 棵 1.5m0.64 32.4 2 棵 7 棵鱼水路(孔明像-鱼水路红绿灯口) 23 棵 1.5m0.74 84 5 棵 18 棵人民路(茶城大道-宁洱大道) 81 棵 1.0m0.6
2、4 134.4 20 61 棵茶城大道(石龙路-高家寨红绿灯口)251棵1.0m0.6V4 602.4 62 棵 189 棵龙生路(思澜纪念碑-茶城脚下) 76 棵 1.5m0.74 168 19 棵 57 棵白云路(茶城大道-茶马古镇河边) 79 棵 1.5m0.74 252 19 棵 60 棵合计:(最后以双方实际确定数量为依据)539棵1319.28 132 棵 407 棵二、 租用期限为两年,2011 年元月一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须自行拆除。三、 乙方在租用期限内须向甲方支付灯杆广告城市道路占用费用每平方米每年 300 元, 539 棵(其中 132 棵公益广
3、告灯杆免交)应缴纳共计 976.8 平方米,共 407 棵,共计 293040 元,费用为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元月前支付。四、 乙方在租用期限内,灯杆广告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发生或造成任何公用设施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不可预见性巡视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灯杆、广告牌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租用期满后,灯杆广告经营权交于甲方,灯杆必须全部完好。五、 乙方在租用期限内,应每年更换一次画面,所发布的广告画面内容、效果须报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乙方在租用期限内,每年需为政府免费制作 25%的灯杆公益广告,画面内容须报经政府审批同意,
4、灯杆公益广告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为免交范畴。 (制作费用由乙方冲扣道路占用费用)六、 乙方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转租、转让。七、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思茅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八、 乙方在使用期限内,灯杆广告如有下列情形的须在三日内自行修饰或拆除如乙方不按期自行修饰或拆除,由甲方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1、 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形式、规格制作的货批准设置时间满后不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2、 图案、文字光亮显示不完整、醒目的和污浊,损毁的、不整洁、影响市容的。3、 不自觉遵守思茅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九、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赔偿乙方投资所有费用;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协议内容,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灯杆广告使用权,并要求乙方赔偿 10000.00 元(一万元正)的违约金给予甲方。十、 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改建、新建或拆除,乙方必须无偿无条件服从甲方要求。 (则使用时间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十一、此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思茅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法人代表:乙方(公章)法人代表: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