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6课 拒 绝 犯 罪第2站 呵 护 青 春,15岁的八年级学生张某,因九年级同学李某在食堂打饭排队加塞与张某产生矛盾,此后李某经常找茬欺负张某,张某气愤不过。一天放学回家路上,张某见李某一人走在前面,一时性起拾起一块石头砸在李某头上。见李某倒地,张某撒腿逃走。后李某鉴定为重伤。,问:张某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知识目标:青少年违法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 情感目标:通过学习,帮助学生明确青少年犯罪也受法律制裁的道理,感受法律的权威,树立拒绝犯罪的态度。 价值观目标:认识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伤害和本人要承担的责任,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远
2、离犯罪,拒绝犯罪做遵纪守法的中学生.,教 学 目 标,自学提示:1.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周岁。 2.未满14周岁或未满16周岁犯罪没事吗?3.未成年人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吗?4.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哪些?5.如何远离犯罪,做遵纪守法的中学生?,1.犯罪时年龄还不够承担刑事责任,就意味着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2.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就是没有危害吗?3.伤害了别人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就可以为所欲为? 4.法律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什么?,思考,未成年人犯罪如果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
3、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他人死亡的,同时应该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该折价赔偿。,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给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极大伤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及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极其沉重,甚至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保护教育未成年人,一)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果对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结果:张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赔偿李某损失9万余元,启示:(一) 青少年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4、受到处罚。,(二) 远离犯罪, 拒绝犯罪,做遵纪守法的中学生,案例一:犯罪嫌疑人余某,男,17岁,初中文化,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8岁,初中文化,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犯罪嫌疑人余某因丢失一部手机,怀疑与其同宿舍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对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其间,余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有偷其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帮助余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非法拘禁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案例二:蓝极速
5、网吧纵火事件 : 刘某(男,14岁)、宋某(男,14岁)、张某(女,17岁)及张某(男,13岁)。其中男孩张某和宋某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经常逃学,一逃学就去网吧玩。有一次4人去“蓝极速”网吧,与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在刘某某的提议下,决定对“蓝极速”实施报复。 导致25人在大火中丧生,12人受伤。4名未成年的纵火者其中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人因不满14岁而免予刑事处罚。,1.由不良行为、不良习惯导致犯罪 2.道德观念差、法律观念淡薄 3.观看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影视书刊,因好奇心而导致犯罪 4. 辨别是非能力有限,爱憎不明、好恶颠倒、“哥们儿”义气重 5.情绪变化多
6、端、易冲动,做事草率,不计后果 6.家庭、学校教育教育不当 7.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原因:,如何远离犯罪,做遵纪守法的中学生?,(一)远离犯罪,在心中筑起法律的堤坝,(二)远离犯罪,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做事多考虑可能引起的后果。,(三)需要辨别是非善恶,提高道德修养(四)避免卷入犯罪活动,要确立有意义的 人生目标(五)避免卷入犯罪活动,要避免与不良分子交往,感悟:,青春寄语,谁把法律看成是枷锁,就在开始毁灭自己。爱默生,如果( ) 她就不会犯罪; 如果( ) 她就不会犯罪; 如果( ) 她就不会犯罪; 如果( ) 她就不会犯罪.,讨论马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完成填空,作 业 2,如
7、果 ( 她心中牢固树起法律的堤坝,依法律己 ) 她就不会犯罪; 如果 (她能克服自卑心理,乐观自信 ) 她就不会犯罪; 如果 (她不冲动,考虑一下可能引起的后果) 她就不会犯罪; 如果 (同学们不嘲讽她,而与她友好相处 ) 她就不会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因为不满14周岁或不满16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未受刑事处罚的,不意味着刑法对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完全放任不管。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011年9月6日21时许,李某(男,15岁,北京市人,学生)、苏楠(男,18岁,北京市人,学生)在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西山华府小区附近因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9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李某、苏楠刑事拘留审查。在审查中,李某、苏楠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综上,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已送交执行;另已决定依法对苏楠提请逮捕。,1.不满14周岁的儿童犯罪,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