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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的税收处理.doc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6113527 上传时间:2019-03-27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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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库的税收处理一、产权:根据房屋权属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开发企业在建设时,已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室内车库(地下车库除外,且层高在 2.2 米以上)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同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在此前提下,其车库是有产权的。要购买没有产权的车库,那么应该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的是该车库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只有高度达到 2.2 米以上、符合规划要求且封闭式的车库才可以办理到产权所有证。其他类型的车库在现阶段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二、税收政策1、所得税:国税发200931 号第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2、第三十条规定,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因此,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当单独作为开发产品车库核算。对于在楼房地下建造的车库,有些是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有些是利用地下基础建造的,根据 31 号的规定全部作为配套设施费核算,不形成开发产品车库,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其成本。2、土地增值税 :办理产权证的,计算土地增值税;产权未转移的,不计算。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

3、用。3、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的相关规定,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车库的购买协议是转让所拥有的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车库款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4、房产税 :(1) 财税2005181 号规定,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2)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

4、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

5、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

6、收房产税。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四、本通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

7、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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