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代婚姻的观念在早期原始人群内部,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是杂乱的。随着人类的进化,两性关系中出现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乱伦禁忌的形成和族外婚姻的实行,标志着性的需要开始服从于“人”的需要,婚姻制度正是随着原始经济的发展、人类互助的日益广泛以及亲属关系的趋于明晰,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 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 , “本于婚” 。“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 “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一、婚姻的概念 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约
2、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称谓, 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 ”二是指嫁娶的仪式, 诗经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 ”三是指亲家, 说文解字释“婚 、 “姻”说:“婚,妇家也” 、 “姻,婿家也” 。 尔雅 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 ”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 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
3、的关系,两性的结合,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和社会文化的特点。在儒家经典中,婚姻问题被视为家庭、社会的大事。首先,婚礼被视为人伦之始。 礼记经解云:“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 ”其次,婚礼被视为礼的根本。 礼记昏义云:“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再次,社会的婚姻状况还与社会治乱相关涉。 新唐书后妃传上说:“礼本于夫妇,治乱因之,兴亡系焉。 ”儒家把两性结合为夫妻看作是文化的、社会的现象,这是一种具有文明色彩的认识,
4、古代婚姻礼仪正是基于儒家的婚姻观念而逐渐形成。必须指出的是,儒家对婚姻强调的是“人伦之始” 、 “夫妇之义” ,即“三纲五常” 、 “三从四德”等社会规范,对“情”和“爱”则相对忽视。儒家又以婚姻为起点,推衍出父子、君臣一类的等级关系,于是,婚姻关系成为构成尊卑上下等级关系的基础。 二、婚姻的意义 在古代宗法社会,婚姻不是当事者的个人行为,而是关乎两姓宗族利益的大事,因此,男子与其说是为个人娶妻,毋宁说是为宗族娶妇。就婚姻的目的而言,首先是传宗接代。婚姻是构成家族、产生亲族的基础,宗法观念支配下的婚姻,以广家族、繁子孙为首要目的。 礼记昏义说:“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5、。 ”孔子说:“大昏,万世之嗣也。 ” 有夫妇而后有子嗣,由合法婚姻所生之长子才是嫡子,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宗法社会,传宗接代关系到家族的延续, “继后世”自然成为娶妻的首要目的。 其次是祭祀祖先。宗法社会重视血缘,把祖先血脉不绝视为家族的头等大事。古代婚礼常在祖先牌位前举行,叫做“庙见” ,表示新婚夫妇共承祖先,同奉宗庙。 白虎通义王者不臣说:“妻者与己一体,恭承宗庙,上承先祖,下继万世。 ”唐律疏议户婚也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 ”传统婚礼仪式中的夫妻拜堂,就包括拜公婆、拜天地及拜祖先的内容。 第三是增加劳力。自进入父系社会后,男尊女卑被视为天经地义。 易系辞上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6、;卑高以陈,贵贱位矣” , “乾道成男,坤道成女” 。这些哲学概括把男尊女卑视同自然法则,不可违背。男子娶妻可得内助,而妇女只能“专心纺织,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供宾客” 。 “妇主中馈,惟事酒食衣服之礼耳。 ”按封建礼法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妻子操持家务,侍奉姑舅,奉养公婆,却无经济地位。 第四是防止男女淫乱。 礼记坊记说:“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 ”以婚制来别男女,防淫乱,尤其强调妇女要恪守贞节,本质上顺应了宗法制的需要,以确保女子所生子女血缘的纯正。然而,封建贞淫观对女性有诸多制约
7、,对男子的淫乱却是少有约束力的。 古代婚姻的变迁美国著名学者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对婚姻家庭的演变作过专力研究。他对人类婚姻的演变作了如下的梳理,首先是处于乱婚状态的人群;其次是以群婚为基础的血缘家庭取代了这种人群;再次是普那路亚家庭,实行的是两个集团间的通婚;接着由群婚制过渡到对偶婚制,它以单偶婚姻为基础,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后由对偶婚制过渡到专偶婚制,此即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 1884 年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吸收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将人类的家庭婚姻变迁与人类社会的三个发展阶段相对应,就其发展轨迹作了精要地概括:“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
8、,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以上述论述为参照,中国古代婚姻的变迁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一、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类祖先实行的一种两性偶合的关系,它出现于人类的童年时期。当时, “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 , “未有夫妇妃匹之合” 。人们群居野处,既无固定的配偶,两性交往也无任何习俗和理性的约束,因此不可能构成家族。男女无别,媾合无禁,两性关系纯任自然。在古代文献的记载中,就保留着有关神奇诞生和异类婚配的传说,例如帝王世家载:“神农氏,姜姓也。母曰任姒,有蟜氏之女,名登。为少典妃,游华阳,有神龙首,感女登于常羊,生炎帝。 ”又据史记周本纪载:
9、“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 ”诗经商颂也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述。这些奇异诞生的传说,应是远古时代杂乱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断的:“黄帝以来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诞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 ,正表明是一个野合的杂交时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会。 ” 二、血缘婚 随着原始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原始人生活经验的积累,特别是学会了火的利用,于是, “原始集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 ”在血缘家族内部,开始产生婚姻禁例,即排斥亲(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妹
10、)发生两性关系。这种同辈血缘婚制,在中国古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后汉书南蛮传记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盘瓠结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传说。 风俗通中说女娲是伏羲之妹,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伏羲、女娲为“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 “两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征,表明女娲、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对偶神。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传说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传甚广。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 、彝族的梅葛 、布依族的姊妹成亲 、壮族的盘古 、纳西族的创世纪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记述。这类传说虽多主观虚构的成分,但反映的却是原始社会血缘婚的普遍现象。 三、伙婚 伙婚又称亚血缘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亚家庭。伙婚与血缘婚的
11、最大区别,在于两性关系中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禁例,既不准亲兄弟姐妹发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特点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间互为“亲密的伙伴” 。据史记五帝本纪载,舜一次娶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为妻,从这一传说中可以窥见伙婚制下姐妹共夫的特点。 伙婚制的出现,较之于血缘婚取代原始群婚,意义更为重要。由血缘婚发展到伙婚,自然选择的原则起了主要作用。以自然选择取代血亲婚配,人口的数量和质量都显著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引摩尔根的话说:“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 ” 古代中国人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有了“
12、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的认识。伙婚制的历史作用,还在于促成氏族制度的萌芽。由于有了兄妹间乃至旁系兄妹间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必须到别的血缘集团去寻找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归女系集团,最终导致母系氏族的出现。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 ” 四、对偶婚 对偶婚的特征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形成的一种不牢固的夫妻关系。较之于群婚,它是个体婚;较之于一夫一妻的专偶婚,它又是一种脆弱的、不稳定的夫妻关系。它是由群婚到专偶婚的过渡,所生子女仍然归属母系。对偶婚制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交替时期,它的出现首先在于原始经济的发展
13、,使剩余产品可供分割和交换。其次在于亲属通婚的限止日趋广泛,人们已难维持群婚或伙婚等方式, “妇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 ”构成对偶婚的方法大体是,由母亲议婚缔结婚约,通过物品交换达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别的氏族抢夺配偶。因此对偶婚的双方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 。由于男子在野蛮时代的战争中大批死亡,导致女姓过剩,而男子在家庭内部又承担着获取食物的主要责任,这都使男子在对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奸的特权。对偶婚双方的离异不受氏族习俗的约束,其婚姻关系是不牢固的。由伙婚制发展到对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会因素,在对偶
14、婚家庭中,除亲生母亲外,已有可能确定亲生父亲。其次,男子在生产劳动中所负责任的日趋重要,使之在家庭经济中渐占主导地位。丈夫地位的实际提升与母权制发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按男系来计算世系,这就导致废除母权制,确立父权制这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蟹)命之一” 。男子在家庭中跃居主要地位,便发生了父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这一形式是对偶婚制家庭向专偶婚制家庭的过渡形式。特别是到了对偶婚制后期,劳动工具的进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个体家庭已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工具和产品逐渐变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隶制的出现,从而“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 。家长
15、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来取代对偶婚制家庭,这一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于对偶婚制的后期。 五、专偶婚 专偶婚俗称一夫一妻制婚姻。专偶婚制的确立,是以父权制取代母权制,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基于这一事实,马克思指出:“导向一夫一妻制的动力是财富的增加和想把财富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后裔” ,因此,“结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 。在专偶婚家庭中,妻子、财产及子女均为丈夫私有,妻子的职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续父权世系。 专偶婚制自其产生之时起,就表现出男权至上的特点。就夫妻地位而言,由于丈夫取得了家庭经济
16、的支配权,因而也就获得了对妻子的统治权。 礼记郊特牲说:“男帅女,女从男” ,谚语云:“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由人骑来由人打” ,这些都是妇女卑下地位的写照。就婚姻关系而言,专偶婚较之于对偶婚要牢固、持久得多,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不可离异性。儒家从伦理角度强调夫妻关系的恒久性,所谓“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恒” , “礼,始于谨夫” 从婚姻进化的角度看,以“恒”来荡涤对偶婚制遗风,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夫一妻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 ”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数量惊人,据礼记 昏义载,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
17、、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整个封建社会,贵族官僚一般都拥有众多妻妾。就亲属关系而言,专偶婚的确立使亲属关系明晰而完整,血亲、姻亲、嫡、庶等关系都清晰了然,从而形成以父系家长为线索的宗亲网络。 由原始群婚发展到专偶婚,是古代社会由蒙昧、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恩格斯指出:“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连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 ”随着婚姻纽带连结范围的缩小,婚姻礼俗反而趋于繁复,并逐渐形成条文规定。 古代婚姻政策中国古代的婚姻政策,是指历代政(蟹) 府对婚姻所奉行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它反映了历代政(蟹)府对婚姻所持的基本态度。总起来看,古代婚姻政
18、策从未越出礼的规范,在礼的框架内,历代律令又根据各时期经济、政治的需要,对婚姻作出了一系列的条文规定。一、导民婚配 西周时期,已设有“大司徒” 、 “媒氏”等管理婚姻的官员。据周礼地官司徒载:大司徒“以阴礼教亲,则民无怨。 ”郑玄注曰:“阴礼谓男女之礼,昏姻以时,则无旷怨。 ”这是说大司徒一职的职责是用婚姻礼仪去教化百姓,帮助他们及时嫁娶,以减少社会上的怨女旷夫。古代男二十、女十五即行成年礼,表示成人,可以婚嫁。倘若男三十、女二十尚未婚嫁,政(蟹)府就要督促其婚配。 周礼地官 司徒说,媒氏的职责之一,就是“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古代统治者大多关
19、注男女婚姻和人口增长对国家富强的重要影响,因此奉行鼓励婚配和生育的国策。 韩非子外储说右载:“(齐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 ”唐太宗在贞观六年(632)曾下诏规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 ”这是说对于民间因经济能力不足或其他条件限制,以致不能依“六礼”聘娶的,地方政(蟹)府要为他们提供资助。古代统治者导民婚配、鼓励早婚的动因大致有二:一是保持社会安定,减少怨女旷夫;二是鼓励繁育人口,以保证征人役夫有充足的来源及增加赋税,从而增强国力。二、嫁娶有媒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备条件。 礼记曲礼说:“男女非有行媒, 不相知名;不受币,不交不
20、亲” 。 诗经豳风伐柯云:“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 ”这里都提到无媒不成婚配的重要原则。朱熹说:“媒,通二姓之言者也。 ”媒妁的作用,本是受托于婚姻当事人的家长,通过在男女双方间的沟通,以促成婚姻的成立。古代“男女授受不亲” ,不同席,不杂坐,不同行,两性之间,界限分明,于是,作为“通两性之言”的媒人,自然成为社会上不可或缺之人,媒妁的作用,本无可非议。问题在于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 ,凡是不经媒人沟通而自行结合者,都属不法,社会也不予认可,甚至被斥为“私奔” 、 “淫乱” ,这就束缚了男女的自由恋爱和自主婚配。特别是封建政(蟹
21、) 府以法律的形式,对媒聘的履行作了严格的规定,更使其具有强制的作用。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行媒”经绝对化和强制化,就与父母之命结合在一起,成为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桎梧。孟子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而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 管子 形势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不信”之说。对“自媒”的禁绝,本质上是借此保证父母之命的实施,以维护宗法社会的秩序。三、同姓不婚 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同血缘婚配对于繁衍后代的害处,族外婚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取代血缘婚的。 “姓”本是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而来的血缘关系的标志,在父权制度建立后,“姓”更是宗族系统的标志。西周确立的宗法
22、制就包括立子立嫡制、庙数之制和同姓不婚之制,同姓不婚成为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其实施的目的一是为了确保宗法等级关系的明晰,使权力的继承归属不致紊乱。二是出于优生的考虑,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国语晋语中也有相似的表述:“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同姓婚配不利于优生,是社会的共识。西周以降,世卿世禄制逐渐瓦解,但同姓不婚作为礼俗惯制仍得以传承。如唐代就明文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为同宗高祖父母服丧)以上,以奸论。 ” 唐代所谓的“同姓”是指同一高祖的后代,即同姓共宗,其血缘关系相近,禁止婚配,对优生有积极作用。明、清法律也是严禁同宗婚配,对同姓不同宗者则是开禁的
23、。 四、可纳媵妾 历代婚姻政策都以巩固父系家长制下的一夫一妻制为原则,但同时又允许男子“一夫多妻” ,因此,一夫一妻只是针对女子的婚姻规范,对少数男子而言,实行的却是以一夫一妻为名义的、以纳妾为表现的多偶制。秦以前,贵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媵指的是陪嫁的女子。 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 ”又刘熙释名说:“侄娣曰媵。” 陆德明释文说:“妻之女弟为娣。 ”据此可知,诸侯娶妻,女方多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为随嫁,这些陪嫁之女,叫做“媵” 。周代,媵制在上层社会十分流行, 诗经大雅韩奕写道:“韩侯娶妻,汾王之甥,蹶父
24、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 ”诗中对韩侯迎妻,新娘陪嫁之女相随如云的情景,作了生动的描绘。媵制实为上古姐妹共夫婚俗的遗存,秦以后,媵制消亡,但妾制依然盛行。妾与妻的区别在于,妻为明媒正娶,地位远高于妾;其次,妾可以像一般物品那样进行买卖、赠送、交换和赏赐。在男尊女卑以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社会观念主导下,妾制从先秦到民国经久不衰,上至达官贵人下及平民百姓都可纳妾。 唐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 明会典也规定:“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 。 古代婚礼程序与离婚制度一、婚姻六礼 传统聘娶婚的成立,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必
25、备条件,同时婚礼要完成六礼的仪式。所谓六礼,据仪礼士昏礼载,它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仪节。一般认为,六礼创始于周而完善于汉,成为中国传统婚礼的基本模式,不仅在民间流传广泛,而且曾远播到朝鲜、日本等国,影响很大。 (一)纳采。 仪礼士昏礼说:“昏礼,下达,纳采用雁。 ”意思是男家先派媒人去女家转达求亲之意,女方同意男方求亲后,男方致送求亲的礼物,表示已选择其女为婚配对象。行纳采礼何以用雁,说法不一,一说雁终生专一,以此象征婚姻的和谐牢固;一说雁是随阳的候鸟,以雁随阳表示妻随夫。 (二)问名。 仪礼士昏礼说:“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 ”问名是指男家请媒人询问
26、女子的姓氏、名和生辰八字,以便同姓不婚,并据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进行占卜,以测定婚姻吉凶。 艺文类聚卷 40 引婚礼谒文说:“问名,谓问女名将归卜之也” 。 (三)纳吉。 仪礼士昏礼说:“纳吉,用雁,如纳采礼。 ”问名之后,男家取得女子的生辰八字,归卜于庙,如果获得吉兆,要请媒人把合婚佳音通知女家,此礼称为“纳吉” ,这是订婚阶段的主要仪节。(四)纳征。 仪礼士昏礼说:“纳征,玄纁、束帛、俪皮,如纳吉礼。 ”纳吉之后,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致送聘礼,女家纳聘后,婚姻之事乃成。 “征”是成的意思;“玄纁束帛”是指黑、红两色的帛,共 5 匹,两端相对而卷,成 5 匹 10 端;俪皮是指成双的鹿皮。所送之礼
27、取双忌单,以示吉祥如意,束帛为黑、红二色,象征阴阳大备。 (五)请期。 仪礼士昏礼说:“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 ”男家卜定吉日,由媒人到女家询问婚期,古人称为“请期” 。吉日虽由男家依卦而定,但仪节上仍要先问于女家,以示尊重。 “主人辞”意谓古人认为阳倡和阴和,婚期应该由男家决定,所以女家主人推辞,表示听命于男家。择定吉日成婚,是婚礼程序中的大事。 孔雀东南飞写道:“登即相许和,便可作婚姻。媒人下床去,诺诺复尔尔。府君得闻之,心中大欢喜。视历复开书,便利此月内。六合正相应,良吉三十日。今已二十七,卿可去成婚。 ”这里的“六合”是指月建与日辰相合的吉日,即子与丑、寅与亥、卯与
28、戌、辰与酉、巳与申、午与未相合,诗中描写的,正是“请期”的具体过程。 (六)亲迎。娶妻之日,黄昏初临,新郎与宾客前往女家迎娶。将新娘迎回后,男家设宴共食。夫妻同食共饮,称为“同牢” ;将瓠分为二瓢做成的饮器,称为“卺” ;新婚夫妇各取一卺饮酒,称为“合卺” ,后世又称“交杯” 、 “合欢杯”或“合瓢” 。就寝时,新郎入室中亲手解下新娘束发的丝绳,称为“结发” 。 礼记曲礼云:“女子许嫁,缨。”缨是一种丝绳,女子许配人家后,用以束发,表示已有了对象,直到成婚时,才由新郎亲手解下,所以“缨”是夫妻关系的信物。唐中叶以后,婚仪中的结发仪式改为男女各剪下一绺头发,绾在一起作为信物,称为“合髻” 。翌日
29、清晨,新妇沐浴梳妆后拜见公婆,并侍候公婆进食,表示孝顺。至此,婚礼基本结束。 上述六礼,概括起来实为婚仪的三个阶段,即相亲(纳采、问名) 、定亲(纳吉、纳征) 、成亲(请期、亲迎) 。封建聘娶婚的婚礼程序,基本上都遵循古之六礼。尽管岁月推移,但其中的某些基本因子依然根植于民族的文化之中,例如,当下中国人结婚,一般都是由新郎到女家迎娶,这就是亲迎。 二、 “七出”与“三不去” 在群婚与亚群婚时期,男女双方的离异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到了专偶婚出现以后,结婚有了一定条件的限制,婚姻关系的解除自然要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封建聘娶婚,以明媒正娶、六礼具全为条件,结婚得到社会认可,所以离婚要符合古代的出
30、妻制度,此即所谓“七出”与“三不去” 。在夫权至上的古代社会,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出于男方的意志,因此离婚称为“出妻”或“休妻” ,被弃之妻称为“弃妇” 。古代丈夫遗弃妻子有七条理由,叫“七出” 。 孔子家语本命:“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这是“七出”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 “七出”又叫“七去” ,见大戴礼记本命 、烈女传宋胞氏女宗 ,又叫“七弃” ,见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
31、何休注,所称有异,但内容基本相同。 “七出”的确立,当不迟于汉代。 唐律疏义载有七出明文,说明至少到唐代,按照七出条款遗弃妻子,不仅合礼,而且合法。 (一)不顺父母。古代以“顺”为妇德之首,对公婆不顺从或侍奉不周到,都可成为公婆出妻的理由。 礼记内则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 ”意思是即使夫妻感情深笃,但公婆看不顺眼,仍要休妻。 孔雀东南飞中所写焦母逼迫焦仲卿“出妻” ,以致焦、刘双双殉情,依据的就是“不顺父母” 。又如宋代陆游与前妻唐琬伉俪情深,只因陆母不喜唐琬,迫于母命难违,陆游与唐琬被迫离异,陆游至晚年仍为此憾恨难已。 (二)无子。古代男子娶妻是为了生子继宗,夫妻婚后不育,责任全在
32、女方。即使妻子贤惠,但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宗法观念支配下,男方可以“无子”为由,休妻另娶或纳妾生子。(三)嫉妒。过去官宦富商多广置妻妾,或携妓淫乱,妻子对此不能稍有不满。按公羊传何休注的说法,女子嫉妒“乱家” ,所谓“乱家” ,实际是指乱了一个男子可以同时占有多名女子的家庭秩序。(四)多口舌。这是指女子说话罗嗦。古代强调“女子无才便是德” ,以顺从为行为准则。妇女结婚后被剥夺了独立人格,她的责任是谨慎侍奉公婆、丈夫、舅姑,抚育子女,操持家务。所谓“妇事舅姑,如事父母” , “适父母舅姑之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 , “专心纺织,不好戏笑” 。 如果对家庭事务发表独立见解,或按自己意愿行事
33、,则被斥为“多口舌” ,而男方可据此与她离异。(五)淫。古代认为万恶淫为首,淫的后果是导致家族血缘的紊乱,因此妻子与他人通奸,古代男子最不能容忍,即使与其他异性过于亲密,都会被视为“污身” 、 “失身”而遭遗弃。而且妇女犯了禁淫的原则,得不到“三不去”条款的保护。事实上,古代对贞操的要求,宽于夫而严于妇。 诗经卫风氓写道:“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笺曰:“士有百行,可以功过相除。至于妇女,无外事,惟以贞信为节。 ”男权主义支配下的公众舆论,要求女子严守贞操,而对男子的淫乱通常是宽容的。 (六)有恶疾。恶疾指难以治愈的疾病,古代夫妻之间任何一方患有麻疯一类的恶性传染病,法律允
34、许离异。从立法的原则看, “七出”中“有恶疾出”的离婚理由,还是包含着客观事因的。 (七)窃盗。窃盗除本义外,还包括妻子自主地处分夫家的财产。 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即不允许积攒私房,即使接受他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公婆,可见古代妇女是没有财产权利的。 除“七出”外,古代在离婚制度方面又有“三不去”的规定。据大戴礼记本命载:“有所取(娶) ,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不去”的意思是,妻子因娘家无人,没有归处不能去;和丈夫共同守过公婆丧事的妻子不能去;娶时男方贫贱,后来富贵,不能去。 唐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综合起来看
35、,古代离婚制度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古代尚无现代意上的协议离婚,所谓“七出” ,均属单意离婚,离与合均取决于丈夫一方的意志,显然,这是以夫权为中心的离婚制。第二, “七出”的基本点是维护夫权与封建家长制,是为保障丈夫特权制定的。丈夫遗弃妻子,理由随手可得,离婚易如反掌。第三,离婚还可以第三方的意志为转移,即通过男方家长的干预,强制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这是封建家长制在离婚制度上的反映。第四, “三不去”从道德主义出发,对离婚有所限制,这是对已婚妇女仅有的一点保护。 三、贞节和改嫁 古代妇女恪守贞节的观念,形成于汉代。 “贞节”的“贞”意谓“正” ,女子能以礼自守者谓之“贞” 。汉代刘向著烈女传
36、,强调女子要谨守女德, “以专一为贞” 。班昭著女诫 ,提出女子要有“四德” ,即妇德、妇容、妇言、妇功。后人将“四德”和“三从”合并为“三从四德” ,作为妇女言行举止的基本准则。概括起来说,贞节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治好家内,以敬顺为德;二是夫死不嫁,从一而终;三是不淫乱;四是处女贞。 四层含义中,从一而终和寡妇不许改嫁,曾得到儒家的大力倡导,但从实践的层面看,古代离婚制对妇女改嫁的限止,有一个从宽容到严格限止的过程。明清以前,尽管“贞女不更二夫” 、 “妇人贞节,从一而终”之说已很流行,但是公众舆论并未把再嫁视为非礼,甚至皇亲国戚,也不忌讳妇女再嫁。例如,汉景帝为太子纳已生育的金氏妇,汉武帝
37、姐平阳公主因丈夫“病”而与之离异,后改嫁卫青,曹丕的元配之妻甄氏本是袁绍中子袁熙的妻子等。唐代对妇女改嫁的束缚更为松弛,据王昭华等所著中国婚姻与婚姻管理史一书中的统计,唐代共有公主 211 人,除了幼年早夭和出家入道者外,其中再嫁的就有 23 人,约占出嫁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宋代理学倡导贞节,谴责改嫁,但宋代法律仍明令允许妇女改嫁, 宋刑统虽有寡妇居丧 27 个月内不准更嫁的禁令,但哲宗时即“以敕代律” ,将寡妇居丧期缩短为 100 天,逾期准予改嫁。 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更明确规定: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或夫出外三年不归,即可改嫁。此外,作为国法补充的乡规里约、家法族规,也允许妇女再嫁。宋代范仲淹
38、生母谢氏、王安石儿媳庞氏、岳飞前妻刘氏、陆游前妻唐琬,以及女词人李清照等人的改嫁,都广为人知。宋代赋税以户等、丁口核计,而妇女改嫁可以增加人口,有助于国家财政增收,因此,一方面理学家对妇女改嫁口诛笔伐,一方面政(蟹)府律令却允许改嫁。禁止妇女改嫁的流弊事实上形成于明清,明清政(蟹) 府大力表彰贞节烈女,大树贞节牌坊,对寡女守节采取奖励政策。据明令典记载,朱元璋曾发布诏令:“民间寡妇,三十年前亡夫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著为规条,除免本家差役。 ”许多妇女被迫接受贞节观,甚至为礼教殉身,造成不少人间悲剧。 贞节观要求女性婚前不与任何异性同居,保持“童贞” ;婚后只与丈夫同居,保持“妇贞
39、” ;夫死不再嫁,保持“从一之贞” 。贞节观单方面要求妇女注重操行,守身如玉,从其形成之初就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贞节观束缚下的古代妇女,已无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可言,其地位卑下也是历史的必然了。 婚姻制度的法律性保障中国自夏启建立夏朝开始,统治者实行的就是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为了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到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夏、商、周三代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除嫡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 妾“ 。 礼记.曲礼记载: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40、;“ 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媵所出,是为 “庶出“。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是由宗法观念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紊乱。西周在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上除了坚持一夫一妻制以外,还要符合两个原则:(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齐风.南山 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可“。西周婚姻必须秉承 “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 。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
41、族和社会所承认。这是由于西周统治者强调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要按照“礼“ 的秩序去生活。而“礼“的核心,在于“ 亲亲“和“ 尊尊“。“ 亲亲父为首“,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该承认并维护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中心,所以象男女婚姻大事只能由父母做主,当事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2)同姓不婚 西周婚姻实行“ 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这说明当时人们在优生方面已有比较科学的认识。二是礼记.郊特牲所说,“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且有鲜明的政治用
42、意。 西周婚姻的成立,程序上必须符合“六礼“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 “六礼。如此繁琐的程序,实际上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即所谓“礼不下庶人。“ 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 “,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以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见“婚姻六礼“ 的明显痕迹。 同婚姻的缔结必须要遵守“父母之命“ 一样,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据史籍记载,西周婚姻的解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 。“三不去“ 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去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目的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
43、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 的范围。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的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 “重刑“ 理论,由此,在婚姻制度上就较少受儒家礼教观念影响,与其前后朝代婚姻制度相比,颇具特色:1.婚姻以成年和官府登记为有效,秦律规定结婚年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须六尺二寸,且必须到官府登记。未经登记者,法律不予保护。 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
44、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若该女未成年背夫逃亡,如系登记结婚,便以去夫亡论罪;若没有登记,视为无效婚姻,不能治罪。按秦制,不仅婚姻的缔结需要官府登记,而且,婚姻的解除也必须到官府登记,得到官府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 罪,男女双方均要受到处罚。2.婚姻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 法律答问:“ 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将其子从家中分出) ,以为非隶臣子也。问女子何论也?完之当也。“可见女子为自由人,而其丈夫可以是隶臣,但其后代应被认定为隶臣,即官有奴隶。该女子之所以被论处,是因其“北 “其子的出身,即隐瞒其子的隶臣出身,而不是她与隶臣的婚姻。3.不
45、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 法律答问:“ 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即甲娶人逃亡之妻时并不知她是逃亡者,后来该女子被捕获。因此,又产生她与甲结婚后,所生子女的归属问题。由这段记载可知秦代不准与他人之逃亡妻结婚。4.歧视赘婿 据汉书.贾谊传记载:秦人“ 家贫子壮则出赘“ 。出赘,指男到女家就婚做赘婿。赘婿在秦时社会地位很低,被人们所不齿。秦简引魏户律的规定:“自今以来,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仍署其籍曰:故某闾赘婿某,更之乃孙。“ 魏奔命律也有关于赘婿类似地位的规定 。此外,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
46、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如秦律一方面要求妻子忠于丈夫,另一方面也规定丈夫通奸有罪,“夫为寄 ,杀之无罪“。 法律答问 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显然,即使“妻悍“,丈夫也不能随意殴打。两汉的婚姻制度,原则上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但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使其婚姻立法更具纲常伦理色彩。1、婚姻的成立:汉初朝廷鉴于人口锐减的事实,提倡早婚。据汉书.惠帝纪记载,汉惠帝六年(公元前 189 年) ,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即出五倍的算赋(一算一百二十钱) 。这是经过秦末战乱之后,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而采
47、取的一项措施。根据这个诏令,女子年十五至三十岁以内不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因此,两汉时期盛行早婚。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但赘婿的社会地位与秦代一样,受到歧视。2、一夫一妻多妾制:两汉婚姻的目的如礼记.昏义所说,即“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因此,婚姻重视生子延嗣,这是宗法制度所要求的。另外,如前所述,汉初为解决人口锐减造成的户籍萧条问题,国家也鼓励生育子嗣。由于早婚多育是国家需要,更是延嗣继世的需要,所以汉律虽然确定婚姻关系为一夫一妻制,但无后嗣者,纳妾当然为合法。3、婚姻的解除:汉律仍以“七出“ 、“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两汉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
48、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 事奉循公姥“ ,“昼夜勤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同时男子可以找出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 白虎通.嫁娶篇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 “其原因就是 “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片面强调丈夫的特权。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 礼记.杂记下郑注引汉律云:“弃妻畀所赍。 “ 畀,给予、付与。赍,以物送人。意思是,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带走。汉律所确认的以男尊女卑为特征的婚姻关系,还表现为妻子如私自改嫁或丈夫虽死未葬而改嫁者,皆弃市。丈夫与人通奸,依律
49、规定只处刑,而妻子与人通奸,则处以死刑。三国、两晋、南北朝,由于盛行士族门阀制度统治,所以在婚姻方面,特别重视门第家世,严禁士庶贵贱通婚,违反者受到法律制裁。北魏孝文帝太和三年诏令:“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世族,不与非类婚偶“,“ 犯者以背制论 “。而北朝时期强调实行早婚,“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 这一时期纳妾被认为合法。晋令规定可依官品纳妾一至四人。中国封建社会经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后,进入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隋唐。唐朝关于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1、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2、婚书、聘财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