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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关系法_总论第一章.ppt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6086261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82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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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的关系法学,民法分论,李兆利,债法学的任务和体系,一、任务1.债法所调整的债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2.债是如何在主体间产生、变更、消灭的3.债法应如何保证债权的实现4.债的具体类型及规则如何 根据以上的研究探寻债法的特点、原则、精神,债法学的任务和体系,二、体系1.债法所调整的债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债的概述2.债是如何在主体间产生、变更、消灭的债的变动3.债法应如何保证债权的实现债的效力4.债的具体类型及规则如何各种具体的债的类型,债法学的任务和体系,三、内容提纲总论:债的概述(含义、本质、特征、种类、要素)债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债的效力(债务履行、债权担保和保全、救济)分论:合同、

2、缔约过失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债法总论,债法学,本部分提纲,债的概述(含义、本质、特征、种类、要素)债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债的效力(债务履行、债权担保和保全、救济),第一章 债的概述,前言何谓债法?直接和表面的解释是有关债的法。故“何为债”是我们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第一节 债的含义,一、债的概念 债描述的是私法主体间一种请求转移财产利益的权利和与之对应义务的关系,故此,我们将债定义为:债是特定主体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法律关系。 在该关系中,得请求对方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应请求为给付行为的约束为债务。,例一:甲与乙约定乙使用甲的房屋一年,租金每月1000元。 例二:甲开车将

3、乙撞伤,给乙造成各种损失共4000元。 例三:预报天将大雨,甲担心邻居乙房漏雨倒塌而帮乙修缮房屋,花去各项费用2000元。 例四:甲妻子借乙5000元并已日后还清,甲不知情又把5000元打到乙的卡上。,第一节 债的含义,二、债的本质 债体现的是特定主体间的自由和与之对应的约束,即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故债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了的一种特定社会关系。 债在我国古代语言中和我们日常用语中主要是金钱给付义务,其主要侧重义务的意义。而我们这里所说的“债”则是来自于域外的法律用语的翻译,其不仅仅是一种义务,还包含权利的内容,第一节 债的含义,三、债的特征 (与其他法律关系比较) 债是特定主体间得请

4、求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 1.债是一种相对性法律关系。(绝对性)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与被请求(支配、排他) 3.债的关系中当事人的利益载体是给付。(物) 4.债的关系中权利的实现是被动的,义务的履行是主动的,即债务是核心。(相反),知识扩展,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债的章节里保存有这样的文本: Obligatio est iuris vinculum, quo necessitate adstringimur alicuius solvendae rei secundum nostrae civitatis iura.(I.3.13pr.债为法锁,它约束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偿付某物),它

5、是从罗马法律文献中流传下来的最著名的论述之一。 这是一个意图划定在真正纯粹的债和具有社会道德的本质的义务和责任之间边界的定义,我毫不犹豫地认为它是完美的。朱塞佩。法尔阔内义务和法锁:追溯债的经典定义之起源,第二节 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 普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权利主体称为债权人,义务主体称为债务人。,第二节 债的要素,二、债的内容 (一)概述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间是如何一种法律关联,表现为权利和与之对应的义务。债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称为债权,对应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是怎样的一种权利,它是内容如何?债务是怎样的一种义务?,(二)债权 1.含义 债权

6、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义务人是特定的 权利人的权利内容体现为请求 客体是特定行为此处特定行为不能理解成任何一种特别的行为,而应该认定为给付一种财产性行为。,2.权能 在学理上有两类观点:一是指权利的要素,是权利的具体内容;二是指权利的作用或实现的方式,是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所体现的目的利益依法所能采取的手段,是体现权利人的意思支配力的方式。 债权的权能有:,杨立新 (1)给付请求 (2)受领保持 (3)强制保护 (4)保全 (5)处分,王泽鉴 (1)诉请履行 (2)强制执行 (3)私力实现 (4)处分 (5)保有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二者比较:,三种相同或相似:请求、强制、处分、受领保持

7、 请求:杨:非法律意义的请求 王:诉请 强制:杨:诉讼+强制执行 王:强制执行 处分:同 不同: 保全: 杨:有 王:无 私力实现:杨:无 王:有思考:众多权能中,最本质对债权是否存在具有决定性的权能是什么?,知识扩展,不完全债权自然之债,含义:缺失部分权能的债权。 首先,它是债权,其不应缺失债权之核心。其次,它不完全,表现在它缺失了部分权能。 缺失给付请求权能(请求力):已过诉讼时效 缺失强制执行权能(强制力):特定物灭失 缺失处分权能:赡养费债权 缺失自力实现:常态,在特殊情形下方允许自力实现。 缺失给付受领权能(受领保持力):债权消灭联系上面思考的问题,你是否有答案?,不完全债权,自然之

8、债,其含义有争议,具体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 能否这样理解:所谓自然之债,是指根据债务人内心的公平、 正义、道德等自然法的理念而所负有的给付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被实证法强制。 例如前面所讲的不完全债权中的丧失强制力的债权。思考: 1.自然之债与普通债权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2.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赌债、违法的居间契约是否都是自然之债。,3. 债权的法律特征 (与物权相比较) (1)相对权、对人权 绝对权、对世权 (2)请求权、给付受领权支配权、派他权 (3)给付 物 (4)相容性 排他性 (5)平等性 优先性 (6)封闭性 追及性 (7)常态的期限性 常态的永久性或期限长 (8)种类、内容意定为主种

9、类内容法定,(三)债务 1.含义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给付)的约束。 关键词:法定、约定+为、不为 债务在债的关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债务的履行一般需要积极行为,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是被动消极的。因此,债法对债务的规定更多,或者说债法是围绕债务展开的。 债务与债权为一体之两面,两者是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2.债务与责任 (1)义务与责任 责任为不履行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即:义务-(未履行)-责任 从逻辑来看,义务为当为,责任为必须为。义务的履行靠义务人的诚信、正义之信念,而责任的承担需要法律的强制为后盾。二者的不同很明显。举例。其他如教材。 权利义务-(获履

10、行)-结束 权利义务-(未履行)-责任-(强制履行)-结束思考: 立法时是否应该根据该逻辑对责任进行单独立法?例如侵权责任法,(2)债务与责任 首先,二者无比较的平台 其次,提及债务,其一般是放在具体的某个债的关系中,与债权对应,体现受约束的内容。而提及责任,则是指将其与义务的某种关系,体现违反义务的后果。 因此,只能在具体的债的关系中观察二者。例:甲乙订立合同,后乙违约。甲违反不侵犯别人的义务,将乙打伤。甲借订立合同名义与乙进行磋商,后故意不订立合同导致乙损失。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节 债的要素,三、债的客体 给付 1.给付的含义特定的行为 直接或间接转移财产利益的行为 理

11、由:债的关系是财产性法律关系,而关键是客体的财产性 2.具体类型: 交付实物、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 3.给付的要件理解前提:已经存在债的关系(债已有效存在) (1)合法 (2)确定 (3)可能思考: 返还原物、排除对物权的妨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行为是否是债的客体?,第三节 债法概述,一、含义 有关债的法,有关债权债务的法,调整民事主体间转移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的法。教材中概念的问题(第8页)。 二、特征 1.财产法2.规定财产流转关系3.国际性4.大量的任意性规范 三、各国债法 四、我国债法现状及未来,意大利民法典,澳门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

12、士,开始瑞士制定有单独的债务法典而无民法典。在制定民法典时,议会于1911年5月30日将之改名为关于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律(第五编:债务法)公布,与民法典前四编同日(1912.1.1)施行。,法国,第四节 债的类型与分类,一、债的类型 法律因发生原因不同规定了以下几种类型: 契约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这些类型在“债法分论”部分详细介绍,此不赘述。,第三节 债的类型与分类,二、债的分类(教材11页)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内容是法定还是意定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是否特定 与债的成立时间、特定化、替代性 3.简单之债与选

13、择之债:给付可否选择 对教材16页的解释 4.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给付的形式是否是直接的财物 5.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给付金钱的形式是本金还是利息 利息之债的类型 6.主债与从债:债之间的主从关系 主债与从债的关联性 7.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各方的人数是一人还是多人,第三节 债的类型与分类,三、多数人之债(教材144页) (一)含义 债之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债 单数的债:给付唯一、原因唯一 (二)分类 1.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多数人一方之各人与对方的关系是彼此独立还是关联 2.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割(前提:多数人之债) 思考: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所体现的法律价值有何不同?

14、在不确定按份还是连带时,应如何选择? 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可以约定为连带之债,但不可分之债却不能约定为按份之债。,(三)按份之债 1.含义 是指在一债中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数个债权人只能按照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数个债务人仅负有按照份额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 (1)多数人之债(一方多数人、给付唯一、原因唯一) (2)多数人一方按份额 (3)按份享有债权、按份承担债务,甲(债权人),丙(债务人),乙(债务人),B(债权人),A(债权人),C(债务人),2.效力(分个别效力和总括效力、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1)多数人一方与对方的关系对外效力 各

15、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履行债务 (2)多数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内效力 各自独立,互不影响。 体现“个别效力” 3.类型:当事人约定、连带或按份不明确时,(三)连带之债 1.含义 是指在一债中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按份额共同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共同:数个债权人之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债务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数个债务人之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权。 (1)多数人之债(一方多数人、给付唯一、原因唯一) (2)多数人之间有牵连关系:法定、约定 (3)多数人一方不按份额 (4)共同享有债权、共同承担债务,甲(债权人),乙(债务人),甲(债务人),A(债权人),B(债权人),C(债务人),2.效力

16、 (1)多数人一方与对方的关系对外效力 各人不按照份额共同享有债权、履行债务,任何一人实现债权或履行全部债务,债的关系消灭 (2)多数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内效力 一人之法律事实,对全体有效(请求、免除、时效、受领) 求偿权 体现“总括效力”,3.类型以牵连关系为依据 约定:合意、或法律推定的合意 法定: 公认:合伙、配偶、家庭、遗产分割前的遗产继承人 我国法律其他方面的规定: 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 共有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 所有人与管理的责任 公司分立后的责任,知识扩展,不真正连带之债 补充之债,1.含义甲将电动车借乙骑行,乙保管不善被丙偷走并损坏。 甲乙之间为合同之债

17、,甲丙之间为侵权之债。 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之发生原因,对于同一个债权人,所承担的以相同内容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如其中之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其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归于消灭的债。 (1)数个债务人 (2)一个债权人 (3)数个发生原因、数个给付 (4)数个给付内容相同 (5)数个给付重合,只能实现其一,不真正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责任),2.本质 其为数个债,只不过因为特殊的原因将数个债联系在一起,导致给付重合。 3.类型: 连带保证 产品缺陷责任 侵权法第11条比较: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担保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

18、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比较,相同: 两个以上的债务人 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 任一债务人履行完毕,

19、整个债的关系消灭 不同: 数债与一债 两个以上给付与同一给付 两个以上原因与同一原因 无牵连关系与有牵连关系 债务人之间无追偿权与有追偿权,补充之债(补充责任),含义 在债权人为一人的数个债中,在主债的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其他债的债务人在剩余债务的范围内进行履行的债。 1.数个债,有主债与从债。 2.主债的债务人先履行债务 3.不足时,由从债的债务人在剩余债务范围内履行。 类型 一般保证、合伙企业债务、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劳务派遣过错 分类 1.法定补充之债与意定补充之债 2.完全补充之债与部分补充之债 效力 1.补充债务人有先诉抗辩权 2.补充债务人的履行范围限于主债未能清偿的部分 3.

20、补充债务人履行后由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比较:补充之债与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章总结,提纲作业:复习+练习题,预习下一课,债的含义,内容,客体,主体,债的要素,债法概述,债的概述,特征,概念,本质,债权,债务,特征,权能,含义,债的类型与分类,多数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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