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批准逮捕决定书 第三节 起诉书 第四节 不起诉决定书 第五节 复议决定书 第六节 提请抗诉报告书 第七节 刑事抗诉书 第八节 刑事赔偿决定书,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为实现人民检察机关职能,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为统一刑事检察文书的格式样本,1997年元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1997年4月重新制定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共108种,这是改革刑事检察文书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制作刑事检察文书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二、种类刑事检察文书的种类
2、主要有:批准逮捕决定书,提请逮捕决定书,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撤销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起诉书,出庭笔录,撤回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刑事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公诉词,公诉答辩提纲,司法建议书等。,第二节 批准逮捕决定书,一、概念及作用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答复公安机关的文书。,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批准逮捕决定书属填写式文书,共分三联。
3、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是副本(入检察卷);第三联是正本,送公安机关。各联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制作要求基本相同。,(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文书案号。 如:“检刑捕字年度第号。” 3文书送达机关的名称 在文书案号下行顶格写:“公安局:”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文书的中心,主要写明案件来源、审查意见、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四项内容。 (三)尾部 在文书尾部右下角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院印。在左下角写明附项,包括卷宗的册数、页数,赃物及物证移送回交的件数。,三、写作要求 相关项目内容填写要清楚、准确、不能出现错漏现象,以免
4、影响决定的权威力。 批准逮捕的条件必须严格掌握,即以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的规定为依据,只有符合规定的才能批准逮捕。 该文书每批准逮捕1名犯罪嫌疑人必须制作1份,不能数个犯罪嫌疑人共用一份。,【 范 文 】 县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1997)检刑批捕第23号 县公安局: 本院1997年11月11日收到你局(1997)公侦捕字第13号文件,以强奸罪、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郑一案。经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和第264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和第68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 199
5、7年11月16日 附:预审卷宗一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实例县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本) 检刑不捕字(19)第17号 县公安局: 你局一九年月日,以公字第48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受贿案人犯邓,经本院审查认为,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 一九年月日 (院章) 附:卷宗二册,第三节 起诉书,一、定义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或侦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像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二、格式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检 刑诉 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6、住址,政治面貌,违法犯罪经历及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多数人时写明本案由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某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主要写明告知当事人到庭及当事人出庭之情况)。经依法查明::.(概括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预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条件,简要叙述。)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分列证据)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引用罪状、法定性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罪追究
7、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X人民法院,范例:,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检刑诉 ( ) 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如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日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按上述被告人情况内容叙写。),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等);被害
8、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等)。,案由和案件侦查过程:“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 年 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事实部分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起诉的根据和理由(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 的情
9、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本院认为: (概括叙述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此致 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院印),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情况,并注明数量。3、涉案赃物、赃款情况。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5、其他事项。,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书宜检刑诉字2000第号被告人郭,男,31岁,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柳泉镇纸房村农民
10、,住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2000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宜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非法行医一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郭1994年曾在县中医院学习中医。2000年年初,被告人郭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私开一个体诊所。被告人郭虽在县中医院学习,有一定行医实践和经验,但没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医师资格,其私自行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属非法行医。,2000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病到被告
11、人处就诊,被告人给被害人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导致“乌头碱”中毒,经被告人抢救无效,于2000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女死于药物即被告人为被害人所配川乌、草乌中毒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所含毒性成分乌头碱毒性极强,其毒性随泡制方法及煎煮时间的不同而差别很大,是医学上的慎用药品。,被告人作为一名从医人员,理应知道其所开药物中含有剧毒物“乌头碱”,在使用时应慎之又慎,严格按照医疗常识进行配药、泡制。然而被告人却对被害
12、人超量使用川乌、草乌,并将配制药酒这一医学要求相当严格的行为交给并不了解医学常识的被害人去完成,对被害人也仅仅是简单交待“泡7天后服用”,而没有将药酒所含的毒性及副作用等有关情况告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服尚未泡制好的含有极强毒性的药酒中毒身亡。,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害人刘女之死是由于被告人郭的疏忽大意使被害人刘女提前服用了没有泡制好的药酒造成的,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刘女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其非法行医行为造成被害人刘女之死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在没有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资格证的情况
13、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检察员:刘2000年12月22日(院印) 附:1.主要证据复印件3份; 2.证据目录1份; 3.证人名单1份。,练习 陈某是一家货运公司司机,2010年7月15日22时许,陈某与同事邓某从梅州市出发,将一辆车牌为赣C33355的货车开到肇庆送货,第二天下午邓某将收取得15万元货款照常放置于该货车驾驶座上方一夹层内,由陈某驾车返回,途径肇庆市某镇途中,陈某通过手机与其老乡刘某联
14、系,密谋窃取该笔货款,当天下午6时许,陈某将货车停放于该镇路边,陈某下车时故意不锁车门,与邓某一起到附近一家饭店吃饭。,在附近等候的刘某趁机把车门打开,盗走该笔货款后逃离现场,当天下午7时许,邓某发现货款被盗后报警。经公安民警调查,陈某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民警于2010年7月17日9时许将刘某抓获。 另外,据被害人(该货运公司)陈述与邓某证人证言显示,陈某与邓某的工作职责是送货、收取货款及保管货款。,第四节 不起诉决定书,一、概念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不起诉情形的规定 三、不起诉决定书制作说明 1、首部 此部分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2、正文 第一,被不起诉人基本
15、情况 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按文书中所列项目顺序叙明。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并以被不起诉单位替代不起诉书格式中的“被不起诉人”。,第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此部分包括辩护人姓名、单位。 第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其中“案由”应当写移送审查起诉时或者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性质,而不是审查起诉部门认定的行为性质。 “案件来源”包括公安、安全机关移送、本院侦查终结、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等情况。 应当写明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包括退回补充侦查日期、次数和再次移送日期)。写明本院受理日期。,第四,案件事实情况 此部分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
16、实。应当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性质、内容和特点,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各有侧重点地叙写。 第五,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部分 在制作这部分时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A所引用的法律应当引全称。 B所引用的法律条款要用汉字将条、款、项引全。,第六,告知事项部分 A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及起诉权; 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还应当写明被不起诉人享有申诉权; C不起诉决定同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书应当统一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顺序分别写明其享有的申诉权及起诉权。,3、尾部 A署名部分:统一署某检察院
17、院名。 B本文书的具文日期应当是签发日期。 4、其他 A不起诉决定书以人为单位制作。 B不起诉决定书应当有正本、副本之分,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发送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部门)。,(格式与实例),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刑不诉 ( ) 号,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辩护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四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三种不起诉,应分别写明)。不起诉理由:告知事项:,检查长(印章) 年 月 日(院印),第五节 复议决定书,一、概念及作用 复议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认为人
18、民检察院做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提出复议意见予以答复的法律文书。 复议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70条和第144条。 复议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可以避免错案及工作中失误的发生。,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复议决定书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字第号。”3主送公安机关名称,(二)案件来源 主要写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案件的时间、性质(不批捕或不起诉)及文书编号等。如“你局对本院检字年度第号(姓名)(案由)一案,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起
19、诉决定书)要求复议的意见书收悉。” (三)复议决定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决定事项 复议决定有两类结果:一是同意公安机关的复议意见,改变原决定;二是不同意公安机关意见,维持原决定。因此其理由也就存在两种写法,如属同意复议意见,改变决定的,写法较简单,只须写明“经复议,同意你局提请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决定对批捕(或提起公诉)”。如属不同意复议意见,维持原决定的,则需详尽而具体地说明维持原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与公安机关在认定事实及定性方面产生分歧的,还须具体阐明有关证据、法律原理及法律依据。,(四)结尾 包括三项内容: 在做出决定事项之后,写明“特此通知”、以作为行文的结束
20、语。 尾部右下角注出制作文书的年月日。 在日期上加盖检察院的印章。三、注意事项 写作复议决定书时,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的写作要尽可能详尽地说明维持的理由,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切忌使用简单笼统粗暴的语言。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提请复议,可以使用一份复议决定书对其中的全部人犯或部分人犯同时做出复议决定。,【 范 文 】 市人民检察院 复议决定书 字第11号 区公安分局: 你局对本院19检捕字第18号辛盗窃一案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的意见书收悉。经本院复议认为:被告人辛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感到自己曾有劣迹而害怕,即将所盗物品放回原处逃走,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鉴于被告人辛自动中止犯罪,并
21、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第63条的规定,本院认为19年月日所作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正确的,故予维持。 特此通知 19年月日,【 范 文 】 市人民检察院 复议决定书 字第11号 区公安分局: 你局对本院19检捕字第18号辛盗窃一案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的意见书收悉。经本院复议认为:被告人辛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感到自己曾有劣迹而害怕,即将所盗物品放回原处逃走,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鉴于被告人辛自动中止犯罪,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第63条的规定,本院认为19年月日所作的不批准逮捕
22、决定书是正确的,故予维持。 特此通知 19年月日,第六节 提请抗诉报告书,一、概念与特点提请抗诉报告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诉讼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它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重要来源和依据。,特点在于: 1、叙述的案件事实必须具备客观性 2、陈述法院裁判情况的准确性 3、陈述申诉理由的概括性 4、陈述提请抗诉理由的合理性、合法性 二、提请抗诉报告书制作说明1、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
23、制作。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时使用。 2、本文书一份附卷,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时报二十二份;提请其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时根据各地要求份数上报。,【范例】提请抗诉报告书 检 提抗 号 X X X人民检察院: 本院X年X月X日收到X X 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 X X号对被告人X X X一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以下依次写明: 一、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审查认定后的犯罪事实 二、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审判情况 三、判决、裁定错误之处,提请抗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四
24、、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 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特提请你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出抗诉。现将X X X案卷随文上报,请予审查。 年 月 日 (院印),第七节 刑事抗诉书,一、概念及作用 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权。认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决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予以纠正而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5、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按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诉活动的继续。抗诉书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促使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严肃,公正执法,以确保审判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地惩罚犯罪。因此,制作抗诉书是一件十分严肃而又细致的工作,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检察文书样式的规定,认真制作,成文后对文字结构要精心推敲,认真核实,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根据刑
26、事检察文书样式的规定,刑事诉讼书由首部、正文及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按次序写明以下三项内容: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年度)检刑抗字第号”。 3原审被告人身份情况 依次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由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4案由 这一项写明原审被告人的姓名、案件的性质、来源、审理过程、原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等内容。在表述时,必须按新样本的具体规定来写: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
27、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做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明“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此项写完,即转入正文。,(二)正文 正文包括犯罪事实及证据、提起抗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两项内容。这是抗诉书的重点部分,必须认真写好。 1概括叙写抗诉机关认定的
28、事实、情节 2提起抗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这部分是抗诉书的关键项目,对提起抗诉活动能否成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全力以赴写好,做到抗之有理,诉之有据。,(三)尾部 写明以下三点内容: 1致送单位名称 2检察人员署名 3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四)附项 附项写明以下几点: 1被告人现在何处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三、注意事项 写作抗诉书时,理由的阐述要具体、充分。即对原审判决的错误或不当之处要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抗之有理,抗之有据。以夹叙夹议的方式反驳,论述中可列举经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的犯罪情节和新证据。 理由阐
29、述要有条理。即阐述的内容要层次清楚、眉目清晰。原审判决或裁定如果有几个方面的错误时,阐述分析要按编号分条逐项地针对各点将理由逐一阐明,千万不要将诸多错误或问题纠葛在一起,致使头绪繁杂、含混不清。 理由的阐述要有很强的针对性。要有的放矢、一事一议、干脆利落。针对原审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提出抗诉的理由。观点和材料要力求统一。,【 范 文 】 市区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法刑字第74号判决,对被告人宗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判决
30、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宗于19年月间,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的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垫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事实是:被告人宗在19年月下旬通过伪造“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两张供货证明,骗得金5000元后,为达到进一步诈骗的目的,于月日再次私刻“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印章,伪造供货证明,以自已为金的电解铜垫付了8000余元,造成资金搁死,需再借款1万元归还他人的理由,又骗得金1万元。由此可见,宗伪造“市勤工
31、化工厂供销股”的假证明不是为了诈骗5000元(5000元在此前10余天前已骗得),而是为了诈骗1万元所实施的行为。,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诈骗1万元的事实应该认定而未认定,本院指控宗诈骗1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所证实,证据充分。 1宗在骗得5000元后,又向金“借”钱。开始金对宗有无电解铜产生怀疑,所以对宗“借”钱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宗伪造了“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证明,又虚构了自己为此垫付8000余元的事实使金信以为真,金才筹借了1万元给宗。由此可见,宗向金所借的1万元是在虚构事实的前提下取得的。 2宗诈骗1万元与诈骗5000元是采用同一手段,其实都是以虚构事实为前提的
32、。一审判决书认定了“宗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其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这里认定的是诈骗1万元的手法,却不认定诈骗1万元的结果,这是自相矛盾的。,3被告人宗无经济偿还能力。宗在借钱时称,将电解铜出卖后得款才能归还,其实她根本没有电解铜。所得之款用于还债后,已无偿还能力。所以,“借”是形式而骗是实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15000元,数额巨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一审判决
33、只认定被告人诈骗5000元而否定1万元,因而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 市区人民检察院 19年月日 (院章) 抄报:市人民检察院,实例 1 对裁定的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刑 事 抗 诉 书检刑抗 号 原审被告人童,男,63岁,193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省市人,原系无线电三厂服务部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市路号301室。19年4月29日被逮捕,因被宣告缓刑于19年4月26日被释放。原审被告人童贪污一案,由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19年8月18日市区人民法院法刑初字(19)第号判决,认定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34、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童不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年4月24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刑终字(19)第91号判决,以侵占罪改判童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年6月18日,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再终字(19)第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刑终字(1995)第91号刑事判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请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经依法审查,本案事实如下:,原审被告人童担任无线电三厂服务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省市围棋厂购销围棋的业务过程中,让对方虚开5万套围
35、棋子的空头发票(价值人民币85,050元),并以支付预付款的名义分别于19年12月13日和19年2月28日将本单位公款4.5万元和40,050元先后汇至市围棋厂,并于1994年2月28日通过填制转账凭单,将该款记入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市围棋厂厂长王分两次将套出的现金8万余元送至原审被告人童办公室及家中,童予以侵吞。,原审被告人童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已构成贪污罪。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
36、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构成侵占罪,维持二审判决,系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量刑偏轻,裁定确有错误:,1、无线电三厂服务部是国有企业、独立法人;童任经理,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中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童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8万余元,已构成贪污罪。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以侵占罪定罪量刑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37、此 致 人民法院检 察 员:代理检察员:年月日(院印) 附件:卷宗8册。,实例2 对一审判决抗诉书 市区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法刑字第74号判决,对被告人宗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一、判决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宗于19年月间,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的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
38、,以代垫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事实是:被告人宗在19年月下旬通过伪造“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两张供货证明,骗得金5000元后,为达到进一步诈骗的目的,于月日再次私刻“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印章,伪造供货证明,以自已为金的电解铜垫付了8000余元,造成资金搁死,需再借款1万元归还他人的理由,又骗得金1万元。由此可见,宗伪造“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假证明不是为了诈骗5000元(5000元在此前10余天前已骗得),而是为了诈骗1万元所实施的行为。,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诈骗1万元的事实应该认定而未认定,本院指控宗诈骗1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所证实,
39、证据充分。 1宗在骗得5000元后,又向金“借”钱。开始金对宗有无电解铜产生怀疑,所以对宗“借”钱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宗伪造了“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证明,又虚构了自己为此垫付8000余元的事实使金信以为真,金才筹借了1万元给宗。由此可见,宗向金所借的1万元是在虚构事实的前提下取得的。,2宗诈骗1万元与诈骗5000元是采用同一手段,其实都是以虚构事实为前提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了“宗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其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
40、这里认定的是诈骗1万元的手法,却不认定诈骗1万元的结果,这是自相矛盾的。,3被告人宗无经济偿还能力。宗在借钱时称,将电解铜出卖后得款才能归还,其实她根本没有电解铜。所得之款用于还债后,已无偿还能力。所以,“借”是形式而骗是实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15000元,数额巨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一审判决只认定被告人诈骗5000元而否定1万元,因而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 市区人民检察院 19年月日 (院章) 抄报:市人民检察院,第八节 刑事赔偿决定书,一、刑事
41、赔偿决定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赔偿案件审理后,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以及对案件作实体决定时使用。 2、本文书格式由首部、赔偿请求人基本情况、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及理由、确认的事实和根据、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法律依据和内容、尾部等六部分组成。,二、具体要求(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赔偿请求人为外国人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赔偿”)、办案
42、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达。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二)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应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赔偿具体事项及理由 应写明赔偿请求人X X X(姓名或名称)于X年X月X日,以(申请赔偿理由)为由,要求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 (四)确认的事实和根据 写明经审查查明的具体事项(叙述确认的侵权事实,以及认定的依据)。,(五)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法律根据、理由和内容 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理由)。现决定如下
43、: (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院受理赔偿申请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名称)申请复议。 (六)尾部 1刑事赔偿决定书应当加盖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2刑事赔偿决定书的年月日,为签发决定书的日期。(七)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刑事赔偿决定书检 赔偿字 号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赔偿具体事项及理由 赔偿请求人X X X(姓名或名称)于X年X月X日,以(申请赔偿理由)为由,要求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 三、确认的事实和根据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的侵权事实以及认定的依据)。 四、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法律根据、理由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理由),现决定如下: (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院受理赔偿申请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名称)申请复议。 年 月 日 (院印),【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