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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人民调解考试复习提纲及答案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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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复习提纲及内容汇总一、人民调解法1、人民调解协议的生效要件。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2、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人民调

2、解员的产生、罢免、解聘。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4、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

3、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产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4、、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6、人民调解的程序以及司法确认程序。人民调解的程序:参看人民调解法第 17 条至第 26 条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

5、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

6、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

7、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司法确认程序: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条件;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人民调解协议生效的条件: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

8、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9、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1、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协议的种类。2、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需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申请时,原则上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如果当事人达成的是口头调解协议,则应当提供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有效证明,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工作记录。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司法确认申请种类和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4、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的程序和期限。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 3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

11、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 “道路” 、 “机动车”的概念。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

12、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2、机动车应当办理相应登记的几种情形。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3、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的几种情形。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4、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履行那些程

13、序,施工单位有哪些义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5、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发生交通事故后逃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采取的措施: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

14、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6、对交通事

15、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几种。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7、交通事故责任的几种承担方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

16、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8、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7、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9、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赔偿的项目。(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

18、项目除第 1 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 1 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四、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1、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目标。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建设的意见 (司发200919 号)文件要求,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达到组织机构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

19、化、业务工作效能化、所务管理制度化、基层设施标准化。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塑造司法所的良好形象,使司法所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减压阀” ;基层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守护神” ;基层党委、政府的“左右手” ;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筑基石” 。2、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所务管理、物质保障、职能发挥等方面的要求。答案较长,可参见文件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3、职能作用发挥对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法律援助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方面的要求。答案较长,

20、可参见文件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培育优秀司法活动的意见。1、自治区级优秀司法所的条件。一是长期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改造质量不断提升。安置帮教工作卓有成效,无重新犯罪。法律援助工作深得民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整体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作用明显。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成效突出,解决了大量涉法信访案件的优秀司法所典型。二是在建设自治区级“五好司法所”活动中表现好的、经过各地精心培育的、能够代表各地最高工作水准的优秀司法所典型。2、培育优秀司法所的工作步骤和主要环节。(1)抓培训

21、,努力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鼓励司法所长通过参加自学考试、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等方式提高法律专业水平通过举办培训班,使司法所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2)抓建设,建设产权明晰、环境优美、办公设施齐全的司法所。(3)抓业务,要在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方面有突出做法,以一流业绩树立司法所形象。(4)抓督导,经常深入培育的司法所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5)抓宣传,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群众知晓率,以正面典型引领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3、通过优秀司法所培育要达到的目标。通过开展培育优秀司法所活动,树立一批基

22、层基础扎实、工作特点鲜明、体制机制完善、整体工作效能显著的基层工作典型,引领和带动全区基层司法所工作上台阶、上水平,进一步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地位和作用。六、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1、三级纵向人民调解体系和三级横向人民调解体系的构成。三级纵向人民调解体系:在已有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在县市司法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合署办公。三级横向人民调解体系:县(市)一级建立“1+3”模式人民调解工作体系。“1”是指在县(市)司法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律援助中心合署办公。 “3”分别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县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疗、交通、

23、工伤事故等纠纷多的行业和部门设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调解室。由县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等重点领域、重要部门派驻调解室,负责日常矛盾纠纷的分流和调解。、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选聘各行业、各领域的专家(专业人士)组建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对纠纷调解中某方面的专业问题需解决或有重大复杂纠纷时从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织调解。乡镇(街道)建立“1+2”模式人民调解工作体系。“1”是指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2”分别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司法所)。县市级人民调解员专家库。村(社区)建立“13”模式人民调解工作体系。“1”是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分别为:村(社区)兼职人民调解员。

24、主要由村(社区)有一定威望和调解能力的人员组成。群众调解室(调解小组)。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调解小组,也可在当地有名望和有一定调解能力的人的名字命名的调解室。治调对接室。村(社区)发生的治安案件中的民事纠纷,由所在地警务室通知村(社区)兼职调解员调解。2、如何加强诉调、检调、治调、访调、援调等工作机制。答案较长,可参见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理解性记忆。3、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专家库的构成人员。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选聘各行业、各领域的专家(专业人士)组建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对纠纷调解中某方面的专业问题需解决或有重大复杂纠纷时从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织调解。4、人民调

25、解工作经费的构成及开支范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主要是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5、县(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调解室。(2) 制定人民调解员定等和从业标准并负责实施。 (3)负责本辖区内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分流和重大纠纷的调解工作。(4)组织本辖区内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定期组织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分析本辖

26、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5)指导本辖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管理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调解室的工作。(6)组织行业培训。(7)完成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6、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组织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开展法制宣传和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2)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3)负责本辖区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和调解工作。(4)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纠纷,经村、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的,及时交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做好配合工作。(5)参与本地信访案件的调解及综治维稳的其它工作。(6)总结本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维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7)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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