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问答题(考试复习资料初稿 2)! a, A* U8 H( l“ n4 X; B) b1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8 B答:A 相同:民法和商法相联系的理论依据是二者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 E6 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关于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对于商事组织(公司、合伙、独资企业) ,对商事交易,都具有一般的规范作用。z#B 不同:民法是调整一切平等主体关系的一般性规则,而商法则是调整某些平等主体关系的特殊性规则。t 民法是关于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商法是民事法律的特别法。特别法优先,对于商事法律关系,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规
2、定;商法无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2 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答: 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的范畴,十分重视主体平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有别于以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为主导的经济法。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这主要表现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对商事关系的调整作用,以及体现这种作用的制度和规则进入商法。 经济法是公法,体现国家的主动干预。商法是商事主体之间追求利润的活动,主要是商事主体自己的意思表示起作用,是私法。公法就是国家以国家的意志为核心,就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经济法。这是公法的特征。私法,就是平等协商的关系,当事人可以讨价还价的,如民法、商法、合同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就是如此。
3、3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哪:10-11 答:主要包括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 a8 C?一、提高企业素质:首先要求企业具备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和交易能力,因此需要有一套有利于企业广泛吸收社会投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制度。其次提高企业素质还要求在竞争和协作的环境中不断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交易能力。因此需要有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二、完善企业结构,首先要求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其次,要求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4 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0 w K% , q7 b% R9 H1 F7 x4 R6 S答:意义,首先,
4、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0 D“ f( Y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的机构设置、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
5、 “资本不变原则”。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 ”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 “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3实行了“ 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股东利益
6、共享、风险共担、公司盈亏自负的经营机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 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 2 人,最多 5O 人(亦有规定 3O 人的) 。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 1000 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
7、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 1000 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
8、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
9、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48-49 页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法人治理结构是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体系,总的内容是指要明确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有效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关系。 1、维护股东权利,保证出资人对公司拥有最终控制权。 2、明确董事会职责,确保董事会忠实于股东。 3、保证监事会对公司财务、董事和经理层的监督。一人公司的主要内容(一)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这个金额比普通有限公司 3
1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高了三倍有余,其主要缘由是考虑到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易区分,为保护交易安全,公司法采取了两个措施:第一,提高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为了增加股东偿还债务的能力。第二,为保证一人公司的财产真实性,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资格 1自然人股东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防止利用多家一人公司转移公司财产和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为保证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由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法人股东 法人作为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没有限制,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但这
11、些一人公司必须保持财产上的独立性,并且要与其股东公司合并报表进行审计,以及依法公告。 3声明股东身份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三)公司章程及组织机构 1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经登记后生效,作为审计公司财产和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件依据。 2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第三节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见本章第九节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内容叙述) (四)一人公司的财产责任 1一人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自然不可能设
12、立股东会,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个人制定。为了防止个人股东滥用公司行为的解释权,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股东在行使公司法列举的股东会权利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字后置于公司,以备审计和债权人质询。在将来涉及一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时,股东的经营活动如果被证明是公司行为,则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超越了公司行为,则由股东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此须注意的是,以股东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就相当于有限公司责任中的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2一人公司的账簿 一人公司的财务由股东完全控制,假设股东遵守法律,则不会发生侵犯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假设股东设立两个或多个账簿,就可能转移公司的财产,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债权人不公平。有鉴
13、于此, 公司法第 63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昭告其时的债权人和未来的债权人,让他们了解公司是否在独立经营,公司的财产能否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区分开来。如果发现股东公私不分,将个人花销计入公司账上,使用公司财产未付租金等情形,即属侵占公司利益。只有做到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严格区分,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才能作为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先决条件。因此, 公司法第 64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14、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条件是什么?答: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股东的出资方式和责任(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2)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以足额缴纳出
15、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D、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32 与公司相比较,合伙出资有什么特殊之处? 答:1、设立之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是以章程为基础的,合伙是基于合伙合同建立。2、 律地位不同。公司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是没有法律地位。3、在内部及外部的法律关系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A、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B、公司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对内、对外行使公司的职权。合伙中,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事物的执行有同等权利,可以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他人执行 C、 东出资后不能退股,具有不同程度的转让权。合伙对合伙人出资的转让,要求严格,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可以转
16、让。D、公司的规模大,存续时间长。合伙规模小,人身依附性强,存续时间短。E、我国没有无限公司,所以,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也是一个明显区别。4、产权结构方面。合伙企业的一元化产权结构。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企业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公司的二元化产权结构。是指公司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拥有股权。简述合伙财产的性质:答: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的性质。 (1)合伙人出资的财产。7 合伙财产构成: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如商号、特许经营权) 。作为出资的劳务:不能成为合伙财产(但该劳务的成果和收益属合伙财产) 。从财产权的状态看,出
17、资的财产大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财产所有权,一种是财产使用权。 (2)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凡是以合伙企业为权利主体取得的合法收益,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均视为合伙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1 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2 知情权和监督权(3 异议权和撤销权(4 忠实义务:包括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94-95 页请简要说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在债务清偿方面的相互关系:答:1.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2.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8、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注意两点: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43 条第 2 款的规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新合伙人入伙,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合伙企业法第 45 条第 1 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采用肯定说。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有利于现有合伙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债权人,缺点
19、是对合伙企业扩大规模有较大的限制作用。合伙人退伙的原因有哪些?答:两种情况:一是声明退伙;二是法定退伙。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为事前协议(协议退伙) ,也可以为届时通知(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这种法定事由可分为两类,一是某种客观情况(当然退伙) ,二是其他合伙人的决议(除名) 。试述合伙协议的订立?(1) 合伙协议的条款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A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 合伙目的
20、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C 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D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F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G 入伙与退伙;H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I 违约责任。 (2)合伙协议的订立和生效合伙是以人身信任为基础,故合伙协议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鉴于这种人身性质,法律还要求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各当事人应当如实说明自己的财产和负债情况,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 合伙企业法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企业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合伙
21、协议成立至合伙企业完成登记这段期间,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单纯的合同关系而非企业组织关系。在此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实施的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民法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3 答:1 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民事合伙则不必是以营利为目的。2 商事合伙必须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序和规模,而民事合伙则不一定以经商为业或者不以经商为主业或常业。3 商事合伙必须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民事合伙则不受此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在适用有限责任方面的不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在合
22、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伙债务的情形下,允许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该项规定可能造成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情形,但立法综合考虑合伙人与债权人利益,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设计了以下制度:第一,立法限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领域,将其局限在“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范围内。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存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第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需要进行专门登记,在其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对债权人进行风险提示。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通过风
23、险转移、分散承担等多种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其次,在有限合伙中,本法允许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于债权人保护不利,但立法也从以下几方面采取了平衡措施:第一,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具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对债权人进行风险提示。第三,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并且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第四,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五,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六,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24、并与之交易,构成表见合伙,该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七,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化时,其对前期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 96 页对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人是指对有限合伙的债务和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一般采取有限合伙制,资本提供者不参于风险投资运作,因此承担有限责任,义称为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本金基本由其他投资者提供,他们对合伙基金负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风险投资公司对合伙基金负无限责任,称为基本合伙人 4、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
25、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人极少部分资金(大约占化、机构化和专业化,并成为美国创业投资产业高度发达的主要标志 5、这种合伙制的主要出资者称为有限合伙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称为一般合伙人.一般合伙人对经营承担无限责任但出资比例很低(一般为总投资的 1%),而取得的回报很高(总利润的 20%加管理费) 如何理解“破产”的概念:答:我们理解“破产” 一词,要从 2 个方面理解:一是指客观状态,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二是指法律程序。破产法上的破产是这个意思。46 你对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是怎样认识的?答:破产法特点有三:1、破产法具有综合性质。2、破产法是特别法。3、强制性与灵活性。从另一个角
26、度,可以说破产法有如下特点: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既通过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清偿债务。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们得到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破产法的作用 1、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2、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之机会。3、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47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如何:8 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具体说,发生以下效果:5 D0 J: _) 1. 对债务人的约束。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27、承担以下义务:(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2. 对债权人的约束,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维护债权人集体受偿的秩序。破产程序开始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3. 对其他人的约束,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其他当事人,也有服从破产法秩序的义务。 (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 (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4
28、. 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原则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所有请求和争议都必须在同一程序中审理。 (1) 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 (2)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 (3)财产保全的中止。 48 如何理解债权人会议自治原则?蜗牛答: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债权人在
29、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49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如何:答:破产宣告的效果. F6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2、对债务人的效果。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 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4)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3、对债权人的效果。对债权人来说,破
30、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3) 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4) 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4、对第三人的效果。破产宣告后,与破产人有其他民事关系的第三人,应按照其民事关系的性质享受相应的权利或承担相应的义务。 (1) 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 (2) 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 (3) 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 (4 ) 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银行帐户供清算人专用。 (5) 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
31、有相应的权利。 (6) 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 ? 6受领和交回汇票。被追索人如为清偿,追索权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拒绝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 证券市场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股票发行的规定与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规定与条件: 1、每股金额相等。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编号等主要事项。4、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
32、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5、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6、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7、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做出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 股票发行的程序股份
33、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发行股票与增资发行新股,程序上有所不同。1、设立时发行股票的程序 (1)提出募集股份申请。 (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3)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4)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5)办理设立登记,交割股票。2、增资发行新股的程序 (1)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 (2)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并经批准。 (3)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合同,定向募集时向新股认购人发出认购公告或通知。 (4)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5)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告。7
34、8 什么是信息公开制度,它有哪些主要内容:答:信息公开又叫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者及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公司经营的财务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告,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 X1 t) 6 E) I“ M! 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1.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指证券发行人及其它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公布与所发行证券有关的各种法定信息。目的在于让准备购买证券的投资者能全面了解发行公司的情况,以便投资者作出其投资判断。2. 持续性信息公开。持续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 9 j4 k) |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原则是什么?上市公司收购可采购可采用哪些方式?答:
35、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上市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从而达到对该上市公司控制或兼并目的的行为。D 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原则%1. 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是指在要经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有权平等地参与要约收购和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平等原则 2. 持股信息披露原则:是指收购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上市公司法定比例股份时,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及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变更的,该变更应立即披露;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对收购的意见也应向股东及时披露。 “公开”原则 3.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因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就成为上市公司收购
36、中法律关注的一个主要内容。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1、依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数量的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2、依目标公司管理部门与收购人,是否合作为标准可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W3、以收购主体的数量为标准可分为:单独收购和共同收购等。4、我国证券法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6 k (一)要约收购的程序 要约收购是收购方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进行的收购,它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方式。其程序如下: 1、作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
37、收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收购人的名称、住所;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数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等事项。2、要约公的发布和效力 收购人在依照法律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15 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收购要约的不可撤回,指在保护
38、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但其中的灵活规定也充分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这是为了保护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收购要约一经发出,在要约期限里要约收购便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唯一方式,我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终止交易与强制收购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
39、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贪污变更其企业形式。这里的强制收购,可以视为是对要约期间目标公司股东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卖出股票的一种补救措施。 (二)协议收购的程序 协议收购是一种善意收购。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购并中,协议收购是最常采用的方式,但我国 证券法对协议收购的规定却较为简单。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
40、 3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这是为了确保收购协议的履行。 (三)收购结束公告; F86 简述我国证券管理体制的特点:? 答我国对证券市场管理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一)国家集中统一管理证监会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其代表国家集中统一行使管理证券市场的权力。 (二)行业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同时也对证券商和证券市场进行自律性管理。 证监会集中统一管理为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
41、会的自律管理为辅,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为集中统一管理模式。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f; K1. 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规定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确保证券信息真实性的一般义务;第二,规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第三,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第四,规范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职能。B2. 准确性。所谓准确性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公开的
42、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也即准确性要求对事实的陈述不存在缺陷。3. 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重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从性质上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重大” 信息;从数量上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判断依据。与重大遗漏相对应, “完整 ”要求将法定事项均予以记载并公开,否则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q4. 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的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应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信
43、息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89 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 1、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最大诚信原则$ $ 4、损害赔偿原则。5、保险代位原则 4 w. N( k8 R- a8 ! U91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有何法律意义:答: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前提,主要是防止投保人(有时也包括保险公司)的赌博投机,避免当事人为了骗取保险赔付不惜违反法律而产生不道德危险,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还可以派生出损害赔偿原则,即按照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限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补偿的过分追求。蜗牛在线-学习者家园/ 2 D7
44、 o$ v0 G! d/ g8 V/ P92 投保人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V$答: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按时交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可能中止效力,在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将不会赔付保险金。(c (2)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投保人如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保险危险增加时,投保人有义务尽快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能够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继续增加或者防止危险发生。如果保险危险增加是由于投保人的过错造成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以使风险责任与风
45、险收入相适应。(5 分) (3)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 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请求赔偿。(5 分) 93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事或不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答;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96 简述再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C 答:保险法规定,经保监会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
46、营其分业经营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即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基础,是对第一次保险的再次保险。再保险需要签定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方称为分出公司,一方为分入公司。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而是对分出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约定的补偿。再保险与投保人没有直接关系,分入公司只能请求分出公司给付保费,而不得请求投保人直接给付保险费;投保人只能请求分出公司(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不得请求分入
47、公司(再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97 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答:1、设立保险公司的原则。坚持根据市场需要和可能,设立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坚持实行分业经营原则, 2、资本金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 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蜗) 3、从业人员条件。 (1)
48、任职资格。包括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条件。 (2)禁止任职人员。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人员;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人员;担任因为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人员
49、;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 (3)违反任职资格选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属无效公司行为。4、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收入的增加数额向保监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的条件是每增收人民币 1 亿元的保费,可在业务活动区域内申请设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 5000 万元,可在辖区内申请设立一家支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 2000 万元,可在辖区内申请设立一个办事处。蜗85、设立、变更、消灭的审批程序。6、提交必要的文件* - e2 - k: i$ yL98 试述保险的性质: b, 答:(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 (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 (五)保险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的方式 # M5 W1 I7 a/ a* p, D q; N6 q99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答: 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地点而且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火灾、雷电、爆炸、气候灾难、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2、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