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害案件定性及处置要点案例 1:以掌推等轻微暴力致他人伤害或死亡的,如何定性?被告人罗靖,男,1 9 7 6 年 2 月 l 8 日出生,无业。2002 年 2 月 l 2 日(正月初一)下午 7 时许,被告人罗靖与他人在恩平市圣堂镇马山果场同乡莫庭友家聚会饮酒。晚 9 时许, 罗靖又与他人一同到果场办公楼顶层客厅内打麻将,莫庭友站在旁 边观看。由于 罗靖在打麻将 过程中讲粗话,莫庭友 对罗靖进行劝止,二人为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莫庭友推了一下罗靖, 罗靖即用右手朝莫庭友由左面部打了一拳,接着又用左手掌推莫庭友右肩,致使莫庭友在踉跄后退中后脑部碰撞到门框。在场的他人 见状,分 别将莫庭友和 罗
2、靖抱住。莫庭友被抱住后 挣脱出来,前行两步后突然向前跌倒,约两三分钟后即死亡。经法医鉴定,莫庭友后枕部头皮下血肿属钝器伤,系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所致,血肿位置为受力部位。莫庭友的死因是生前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导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其口唇、下颌部及额下损伤 系伤后倒地形成。案 发后被告人罗靖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知识点】(1)拳打脚踢掌推均为伤害行为。 (2)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 (3)因果关系是关键。 (4)特殊条件下的 轻微殴打致轻伤重伤或死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 2:故意伤害案件中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福
3、臣,男,1942 年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入:田青超,男,1973 年生,农民。自诉人王福臣诉称:2000 年 1 0 月 1 4 日晚,我女婿王长亚被打住院,我即前往看望,约 晚上 9 时左右到故 县乡卫生院,当听王 长亚说 在病床上又被被告人一方打了一顿后很生气,即走出病房叫 骂,走到院中被告人田青超,用直径 10 厘米粗的木棍朝我头部打了一棍。在故县卫 生院缝合后,当天即到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并提供了证人孔 胜利、 张京民、董丰波、吉春乐等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请求追究被告入田青超的刑事责任。被告入田青超辩称:我没有打自诉人王福臣,我和自诉人的伤都是自诉人的同
4、伙造成的。我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贾海涛、自春明、周改群、赵振环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其辩护人称:本案的事实不清。自诉人的证人与自诉入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不应采信,被告人有证据证实自 诉人的伤是其自己人误伤,应驳回自诉人的控诉。【知识点】 (1)证人的生理、心理状况。 (2)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方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 (3)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客观环境。 (4)某些社会因素的影响。案例 3:伤害行为的故意和过失? 被告人:江诗明,男,l 9 7 2 年生。被告人:吴秋根,男,1 9 7 3 年生。2 0 01 年 1 月 3 日下午 2 时许,被害人艾小英、韩冬秀及戴火莲、戴三连、戴富秀、温四莲
5、六名妇女,在明知龙马拖拉机厂垃圾堆场 不让捡拾垃圾并有人扔砖块等硬物驱赶的情况下,仍从围墙 破损处钻入龙马拖拉机厂垃圾堆场捡拾垃圾雄中的废旧金属,而垃圾堆场边茅草丛 生。此 时,正在龙马拖拉机厂巡 逻看护设备的被告入江诗明、吴秋根发现又有人钻进该 厂砖墙捡拾垃圾, 为驱 赶这群妇女即分别拾起数块砖块朝这六名妇女方向扔去,这 群妇女即往草丛中躲避并欲钻出围墙撤离,二被告人仍往草丛中这群妇女撤离的方向继续扔掷砖块。驱赶这群妇女后,二被告人即往该厂值班室走去,途中二被告人对刚 才所仍砖块是否会砸死人表示了担忧,回值班室后二被告人继续上班。此后,温四莲、戴富秀、戴三连、戴火莲与被砸伤头部流血的韩冬秀各
6、自回家。当晚 7 时许,艾小英的丈夫李以浪见艾仍来回家,即与戴火莲、戴三莲、戴富秀来到龙马拖拉机厂垃圾堆场寻找,见艾小英仰卧在垃圾堆上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艾小英生前被人用砖头或石块类硬物质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评析】本案二被告人为驱赶拾捡垃圾的妇女而往这六名妇女所处方位扔掷砖块,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但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虽不是希望,但也不去防止,而是抱着放任自流、任凭它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即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间接故意。同时,二被告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艾小英死亡的后果是应当预见到的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被告人主观上
7、是混合罪过形式,即 伤害故意与死亡过失同时并存,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例 4:互殴伤害案件中的正当防卫。 被告人:刘后元,男,4 8 岁,湖南省漫 县人, 农民。1994 年,被告入刘屠元与本村村民路典秀结婚。路的前夫刘清善对被告人刘后元经常去路宅心怀不满,两人多次发生口角。 2000 年 12 月 1 日 18 时许,被告入刘后元来到路典秀家中,正遇刘清善,刘清善即漫骂被告人刘后元,并持路家一把菜刀追赶刘后元,后被村民劝阻。刘后元回到家中, 见刘清善仍站在村民刘后州的屋前 谩骂,并扬 言要杀掉自己,便从家中拿出一把匕首,斗狠说“ 你今天不杀我,你就是我的儿。 “说着走近刘清
8、善,随即二人发生揪扭,双方扭倒在地。在扭打 过程中,刘清善用菜刀砍向被告人头部,被告人刘后元亦用携带的匕首刺中刘清善左侧背部。此后,双方被入劝开,刘清善当即被人送往漫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晚 l 时许,被告入刘后元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经 法医鉴定:被告入刘后元的伤系轻微伤;被害人刘清善的伤为重伤,构成九级伤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刘后元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防卫意图;(3)防卫 必须是针对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4)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5) 防卫行 为不能明显超 过必要限
9、度造成重大损害。结合本案来看,被害人刘清善虽然曾持刀追赶被告人刘后元,但其行为已被村民劝阻,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因此,被告人刘后元的行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挑拨防卫。案例 5:伤害案件时限及法律文书的送达。 复议申请人:李某,男,50 岁,家住某村。2011 年 12 月 7 日 15 时,因薛某在干卤水罐清理活时,李某受村委指派让薛某停工,二人发生口角。15 时 30 分许,薛某持一把水果刀来到李某家中,踹倒凳子,说“你敢停我的活,是不是活腻了。 ”李某说是村书记让停的,薛某持刀朝李某捅刺,将李某手划伤,李某妻永某来拉架 时手也被划伤。案件 发 生后
10、,派出所第一 时间调查取证,因属村民纠纷,案件一直在 调解之中,村里也出面 调 解多次,但双方就 赔偿数额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李某持续上 访。 2012 年 3 月 28 日,李某、永某二人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2012 年 4 月 20 日,某局以“殴打他人” 为由,对薛云峰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 罚款 500 元处罚。向薛某履行告知程序时,薛某拒 绝签 字,并出去托人找关系称公安局要拘留人。两名民警在告知笔录和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注明“ 薛某拒签”后对薛某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未通知薛某家属,未同步录音录像。民警次日来到李某家中,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李某,未 录音录像,未 签字。2012 年 11 月
11、 2 日,李某以“未收到任何处罚决定书” 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申 请撤销对薛某的行政处罚,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知识点】(一)三十日再延长三十日查证时限。 (二)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内;(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四)拘留通知家属 问题。 (五)告知程序的同步录音录像;(六)拒绝签字情形的要同步录音录像,否则在诉讼中面临无法自证无过错面临败诉。伤害案件定性及处置要点案例 1:以掌推等轻微暴力致他人伤害或死亡的,如何定性?被告人罗靖,男,1 9 7 6 年 2 月 l 8 日出生,无业。2002 年 2 月 l 2 日(正月初一)下午 7 时许,被告人罗靖与他人在恩平市
12、圣堂镇马山果场同乡莫庭友家聚会饮酒。晚 9 时许, 罗靖又与他人一同到果场办公楼顶层客厅内打麻将,莫庭友站在旁 边观看。由于 罗靖在打麻将 过程中讲粗话,莫庭友 对罗靖进行劝止,二人为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莫庭友推了一下罗靖, 罗靖即用右手朝莫庭友由左面部打了一拳,接着又用左手掌推莫庭友右肩,致使莫庭友在踉跄后退中后脑部碰撞到门框。在场的他人 见状,分 别将莫庭友和 罗靖抱住。莫庭友被抱住后 挣脱出来,前行两步后突然向前跌倒,约两三分钟后即死亡。经法医鉴定,莫庭友后枕部头皮下血肿属钝器伤,系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所致,血肿位置为受力部位。莫庭友的死因是生前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导致脑挫伤
13、、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其口唇、下颌部及额下损伤 系伤后倒地形成。案 发后被告人罗靖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知识点】(1)拳打脚踢掌推均为伤害行为。 (2)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 (3)因果关系是关键。 (4)特殊条件下的 轻微殴打致轻伤重伤或死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 2:故意伤害案件中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福臣,男,1942 年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入:田青超,男,1973 年生,农民。自诉人王福臣诉称:2000 年 1 0 月 1 4 日晚,我女婿王长亚被打住院,我即前往看望,约 晚上 9 时左右到故 县乡卫生院,当听王 长亚说 在
14、病床上又被被告人一方打了一顿后很生气,即走出病房叫 骂,走到院中被告人田青超,用直径 10 厘米粗的木棍朝我头部打了一棍。在故县卫 生院缝合后,当天即到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并提供了证人孔 胜利、 张京民、董丰波、吉春乐等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请求追究被告入田青超的刑事责任。被告入田青超辩称:我没有打自诉人王福臣,我和自诉人的伤都是自诉人的同伙造成的。我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贾海涛、自春明、周改群、赵振环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其辩护人称:本案的事实不清。自诉人的证人与自诉入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不应采信,被告人有证据证实自 诉人的伤是其自己人误伤,应驳回自诉人的控诉
15、。【知识点】 (1)证人的生理、心理状况。 (2)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方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 (3)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客观环境。 (4)某些社会因素的影响。案例 3:伤害行为的故意和过失? 被告人:江诗明,男,l 9 7 2 年生。被告人:吴秋根,男,1 9 7 3 年生。2 0 01 年 1 月 3 日下午 2 时许,被害人艾小英、韩冬秀及戴火莲、戴三连、戴富秀、温四莲六名妇女,在明知龙马拖拉机厂垃圾堆场 不让捡拾垃圾并有人扔砖块等硬物驱赶的情况下,仍从围墙 破损处钻入龙马拖拉机厂垃圾堆场捡拾垃圾雄中的废旧金属,而垃圾堆场边茅草丛 生。此 时,正在龙马拖拉机厂巡 逻看护设备的被告入江诗明、吴秋
16、根发现又有人钻进该 厂砖墙捡拾垃圾, 为驱 赶这群妇女即分别拾起数块砖块朝这六名妇女方向扔去,这 群妇女即往草丛中躲避并欲钻出围墙撤离,二被告人仍往草丛中这群妇女撤离的方向继续扔掷砖块。驱赶这群妇女后,二被告人即往该厂值班室走去,途中二被告人对刚 才所仍砖块是否会砸死人表示了担忧,回值班室后二被告人继续上班。此后,温四莲、戴富秀、戴三连、戴火莲与被砸伤头部流血的韩冬秀各自回家。当晚 7 时许,艾小英的丈夫李以浪见艾仍来回家,即与戴火莲、戴三莲、戴富秀来到龙马拖拉机厂垃圾堆场寻找,见艾小英仰卧在垃圾堆上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艾小英生前被人用砖头或石块类硬物质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导致中枢
17、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评析】本案二被告人为驱赶拾捡垃圾的妇女而往这六名妇女所处方位扔掷砖块,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但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虽不是希望,但也不去防止,而是抱着放任自流、任凭它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即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间接故意。同时,二被告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艾小英死亡的后果是应当预见到的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被告人主观上是混合罪过形式,即 伤害故意与死亡过失同时并存,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例 4:互殴伤害案件中的正当防卫。 被告人:刘后元,男,4 8 岁,湖南省漫 县人, 农民。1994 年,被告入刘屠元与本村村民路典秀结婚。
18、路的前夫刘清善对被告人刘后元经常去路宅心怀不满,两人多次发生口角。 2000 年 12 月 1 日 18 时许,被告入刘后元来到路典秀家中,正遇刘清善,刘清善即漫骂被告人刘后元,并持路家一把菜刀追赶刘后元,后被村民劝阻。刘后元回到家中, 见刘清善仍站在村民刘后州的屋前 谩骂,并扬 言要杀掉自己,便从家中拿出一把匕首,斗狠说“ 你今天不杀我,你就是我的儿。 “说着走近刘清善,随即二人发生揪扭,双方扭倒在地。在扭打 过程中,刘清善用菜刀砍向被告人头部,被告人刘后元亦用携带的匕首刺中刘清善左侧背部。此后,双方被入劝开,刘清善当即被人送往漫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晚 l 时许,被告入刘后元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投
19、案自首。经 法医鉴定:被告入刘后元的伤系轻微伤;被害人刘清善的伤为重伤,构成九级伤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刘后元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防卫意图;(3)防卫 必须是针对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4)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5) 防卫行 为不能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合本案来看,被害人刘清善虽然曾持刀追赶被告人刘后元,但其行为已被村民劝阻,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因此,被告人刘后元的行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挑拨防卫。案例 5:伤害案件时
20、限及法律文书的送达。 复议申请人:李某,男,50 岁,家住某村。2011 年 12 月 7 日 15 时,因薛某在干卤水罐清理活时,李某受村委指派让薛某停工,二人发生口角。15 时 30 分许,薛某持一把水果刀来到李某家中,踹倒凳子,说“你敢停我的活,是不是活腻了。 ”李某说是村书记让停的,薛某持刀朝李某捅刺,将李某手划伤,李某妻永某来拉架 时手也被划伤。案件 发 生后,派出所第一 时间调查取证,因属村民纠纷,案件一直在 调解之中,村里也出面 调 解多次,但双方就 赔偿数额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李某持续上 访。 2012 年 3 月 28 日,李某、永某二人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2012 年 4 月
21、 20 日,某局以“殴打他人” 为由,对薛云峰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 罚款 500 元处罚。向薛某履行告知程序时,薛某拒 绝签 字,并出去托人找关系称公安局要拘留人。两名民警在告知笔录和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注明“ 薛某拒签”后对薛某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未通知薛某家属,未同步录音录像。民警次日来到李某家中,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李某,未 录音录像,未 签字。2012 年 11 月 2 日,李某以“未收到任何处罚决定书” 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申 请撤销对薛某的行政处罚,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知识点】(一)三十日再延长三十日查证时限。 (二)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内;(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四)拘留通知家属 问题。 (五)告知程序的同步录音录像;(六)拒绝签字情形的要同步录音录像,否则在诉讼中面临无法自证无过错面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