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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招商引资政策.doc

  • 上传人:scg750829
  • 文档编号:6076211
  • 上传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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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招商引资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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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业局收文阅办单来文单位 莫党发 文 号 (2010)30 号登记号 51 收文日期 2010.4.8文件标题中共莫旗委员会 莫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莫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莫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局长意见分管副局长意见办理时限要求拟办意见备注中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 员 会 文 件莫党发(2010)30 号中共莫旗委员会 莫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办事处,旗直各部、委、办、局和人民团体,驻旗各单位: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招商引引资奖

    2、励办法已经旗委、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莫旗委员会莫 旗 人 民 政 府2010 年 4 月 2 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对外开放战略,进一步鼓励投资者在莫旗境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对民族地区扶持等有关政策,结合莫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以各类资金、设备及有资质机构评估作价的技术、管理、商标、品牌、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莫旗经济发展战略,在莫旗境内投资开办各开发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

    3、,或符合国家分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政策。第二章 市场准入政策第三条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除国家明确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外,莫旗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第四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在莫旗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和开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种实业。第五条 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生态环保型循环经济项目及依托当地力资源创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可适当放宽(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缴足,登记为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在五年内缴足) 。第三章 用地政策第六条 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从事房地产开发住宅用地最长

    4、年限为 70 年,工业用地年限为 50 年,商业服务用地年限为 40 年。在批准使用年限内的土地可以出租、转让、抵押,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转让时(房地产开发除外) ,将旗政府的奖励部分退还旗财政。第七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 2 年或达不到预期投资规模的,第一年按出让金的 20%收取闲置费,第二年由旗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元以上从事农牧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由旗政府予以奖励。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以上,建设宾馆、旅游景点等

    5、服务业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由旗政府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以上,建设物流市场、大型商场等商贸流通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由旗政策予以奖励。第十条 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保、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性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由旗政府予以奖励。第十一条 尼尔基镇中心区内建筑面积 3 万以上的成片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有利于城市整体规划的特殊地段改造项目、中心区以外成片改造平房且建筑面积 1 万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乡镇政府所在地主

    6、街路两侧两层以上楼房开发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由旗政府奖励给开发商。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一般性工业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出口加工及高技术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 50%由旗政府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 75%由旗政府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 100%由旗政府予以奖励。第十三条 鼓励在莫旗境内进行矿产勘察、开采,但须经旗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矿业权是否重合。取得挖矿权、采矿权和涉及到农田、林地、草地,依现行法规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后由莫旗

    7、政府批准,方可开工。第四章 税费政策第十四条 对设在莫旗境内属国家鼓励类项目,列为旗政府重点项目,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十五条 对于在莫旗境内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 1:5 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认定,可连续免征 3 年。第十六条 对从事下列行为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

    8、品的采集。灌溉、农作物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农、林、牧、渔服务项目。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免征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国

    9、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 旗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莫旗设立科研机构,其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莫旗各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 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生产加工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1000 万元的,参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到第三年由旗政府 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奖励 50%;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3000 万元的,参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由旗政府 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奖励 60%;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 万

    10、元以上的,参照企业缴纳的所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内由旗政府 100%予以奖励,以上项目第五年后将不予以奖励。第二十条 经营期在 8 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综合服务等非生产性项目,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参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由旗政府 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奖励 50%,以上项目第五年后将不予奖励。第二十一条 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参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内由旗政府100%予以奖励第二十二条 在莫旗兴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固定资

    11、产投资 1000-5000 万元,参照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旗政府奖励 50%;固定资产投资 0.5-1 亿元,参照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二年由旗政府 10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 50%;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参照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内旗政府 100%予以奖励。第二十三条 投资商新办企业所需的水、电、气、供热、排水、运输、通讯等条件,优先予以安排,并按莫旗最低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 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自治区有明文规定必须收费的项目,其收费标准有弹性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旗级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第五章 服务政策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行

    12、“首问负责制” 、 “项目审批无偿代办制” 、 “一站式”办公、 “一条龙”服务、 “限时办结制” 。属于本旗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审批要件齐全的情况下,一般性项目办结时限为 3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特事特办;属于上级或国家审批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及时呈报,并协助办理。第二十六条 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专题研究、特事特办、跟踪服务、挂牌保护的办法赋予投资商优惠政策,并帮助投资商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未经旗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挂牌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罚款、摊派。第二十七条 经旗公安部门批准,外来投资者自外地带入本旗使用的车辆,发给绿色通行证。对投资额在 300

    1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协助办理呼伦贝尔市客商证 ,企业自用商务车(一车)在呼伦贝尔市范围内免收过路、过桥费。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及子女在落户、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旗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第二十九条 投资额较大或牵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经旗政府同意,可授予“经济顾问”称号,符合政协章程的,经旗政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上报旗委审批,可增补为旗政协委员。第三十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各类破坏投资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应将检查计划按年度事先报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查,认可后方可执行。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企业的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1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优惠政策如有与以往本旗的政策规定不同之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优于本优惠政策或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全局的大项目或特殊项目,实行“政策随项目” 、“一事一议” 、 “特事特办”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特殊优惠,其他企业不予享受。第三十三条 投资商在本旗创办企业和开办项目的投资额度及实际运行效果,由旗发展和改革局协同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莫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莫力

    15、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鼓励为我旗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我旗引进国内外资金、无偿捐助、无息贷款、项目、设备、技术而发挥媒介作用的第一引荐人,第一引荐人为外来投资者、技术权利人认定的引资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举办合资、合作项目,受益方为我方企业的,由我方企业支付;兴办投资企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由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奖金单位代扣代缴。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奖励范围

    16、从旗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社会事业投资的无偿资金或有偿资金。奖励标准1、 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们资金额的 10%给予奖励。2、 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的,按评估价值的 5%给予奖励。3、 引进社会性(非金融)有偿资金且资金(必须使用三年以上)使用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按资金使用费低于银行贷款利息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引进无息贷款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70%给予奖励。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奖励范围从旗域外引进在我旗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并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及地方公益性项目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征用的土地、机器设

    17、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非生产经营性办公生活配套设施、运输工具及从事捕捞、运输业的车船等)投资奖励标准1、 工业加工类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与本旗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5%给予奖励。引进国内 500 强企业的项目,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5%给予奖励,从企业缴税年度开始,连续三年第一年按企业当年缴税地方留成部分20%,第三年按当年企业缴税地方留成部分 30%给予奖励。2、 农业开发类项目。按到位外来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 0.5%给予奖励。3、 商贸流通旅游类项目。引进政府鼓励发展且固定资产

    18、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5%给予奖励;与我旗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25%给予奖励。引进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无不动产投资的经营性企业,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自纳税之日起第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6%给予奖励;与本旗合资经营的,按外来股权比例计算的自纳税之日起第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5%给予奖励。4、 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类项目。采取出让土地或以土地入股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5%给予奖励;采取划拨或委托经营土地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

    19、资额的 1%给予奖励。认定材料项目建成投产或营业后,由引荐人提供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材料。无不动产投入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同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第六条 引进技术的奖励奖励范围引进的以技术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部分的投资。奖励标准按技术折资入股额的 1%给予奖励。认定材料引进的技术用于生产后,由引荐人提供营业执照、技术股权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第七条 奖励的兑现引进的资金、项目和技术,由引荐人申报,旗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认定,在新闻媒体公示考核认定结果,确认无误,资金由旗财政

    20、支付的,报旗政府批准后,由旗发展和改革局责成受益单位办理。对于引进的资金,资金到位后兑现。对引进的项目,第一个缴税年度后即兑现应奖励金额的 50%,其余部分在项目第二个缴税年度后兑现。对于引进的技术,投入生产后产生效益一年后兑现。第八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旗单位、企业完成招商引资单位责任目标的且引进的项目符合我旗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综合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年终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同时享受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先进单位,给予“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 ,同时享受一定物质奖励。对于垂直管理部门为全旗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旗委、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外,还将提请

    21、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第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引进立旗型工业生产加工项目有重大贡献的,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享受物质奖励(原则上一个项目只有一名引介人)的同时授予“招商引资突出贡献个人”称号。个人在评优、晋级、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引进生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0 万元以上的,可以留职留薪、挂职等方式在该企业协助经营管理三年,并允许从企业获得一定额度的报酬,期满后可以回原单位上班,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第十条 由乡镇、办事处引进的生产加工项目落户莫力达瓦工业园区和尼尔基镇的,可采取“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实行由引进项目的乡镇、办事处分享产值利税的政策,计入本部门当年招商引资任务。旗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商贸流通旅游、基础设施、社会公益和农业开发类项目落户乡镇、办事处的;引进的加工业项目落户乡镇工业园区的,在完成本单位承担的招商引资任务后,其余部分可算乡镇、办事处招商引资任务。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莫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引资 政策 办法 通知 莫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 4 月 2 日制发共印 18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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