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与法规1.旅游法律关系: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旅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旅游立法:又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它是国家加强对旅游业管理的重要手段。3.旅游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4.旅游企业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场所5.旅游企业法人的经营权限,是指旅游企业法人的业务经营范围,即旅游企业法人应当从事 的业务活动。 民 法 通 则 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6.行为能力划分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
2、为能力的人。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并且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此 外 , 16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18 周 岁 的 公 民 , 若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人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 可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 上 述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独 立 进 行 旅 游 活 动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旅 游 法 律 责 任 。但 是 , 由 于 受 主 、 客 观 方 面 因 素 的 影 响 , 未 成 年 人 和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 属
3、 于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 7.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8.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9.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0.格式条款的无效: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订立合同时违法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11.格式条款的解释: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因对有关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应当采取何种原则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
4、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12.旅游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13. 旅 游 合 同 的 无 效 , 是 指 合 同 欠 缺 一定 生 效 要 件 而 致 合同 当 然 不 发 生 效 力 。导 致 旅 游 合 同 无 效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 (1) 旅 游 合 同 违 反 国 家 强 制 性 法 律 规 定 和 公 序 良 俗 。 ( 2 ) 旅 游 合 同 标 的 不 能 确 定 或 事 实 不 能 。 ( 3 ) 当 事 人 采 取 欺
5、 诈 、 胁 迫 等 手 段 签 订 旅 游 合 同 ,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利 益 的 。 ( 4 ) 当 事 人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旅 游 合 同 。( 5 )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的 旅 游 合 同 。 14. 旅游合同的 可 撤 销,是 指 旅 游 合 同 欠 缺 一 定 生 效 要 件 , 其 有 效 与 否 ,取 决 于 有 撤 销 权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是 否 行 使 撤 销 权 。撤销事由有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旅游合同 2.重大误解的旅游合同 3.
6、失显公平的旅游合同 4.法定的可变更与可撤销因素15.严格责任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基础。16.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17. 不可抗力的概念: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当 事 人 延 迟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 不 能 免除责 任 。 “ 旅 游 法 规 定 , 因
7、不 可 抗 力 或 者 旅 行 社 、 履 行 辅 助 人 已 尽 合 理 注 意 义 务仍 不 能 避 免 的 事 件 , 影 响 旅 游 行 程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 形 处 理 : ( 1 ) 合 同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 旅 行 社 和 旅 游 者 均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合 同 不能完 全 履 行 的 , 旅 行 社 经 向 旅 游 者 作 出 说 明 , 可 以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变 更 合 同 ; 旅 游 者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可 以 解 除 合 同19.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1.及时通知义务 2.提供证明义务20.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8、: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条例完善了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制度,一是降低了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人民币 60 万元降低为20 民币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人 160 万元降低为 140 万元。二是建立了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机制,旅行社交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 3 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
9、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退还 50%的质量保证金22正式导游与临时导游的区别:有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正式导游证持有者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反之是临时导游证持有者。有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正式导游证持有者无语种语言的限制;而临时导游证持有者必须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否则便不具备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申请领取正式导游证是申请领取者个人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而临时导游证则是由旅行社根据需要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有效期限不同。正式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 3 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正式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办理换
10、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展期,如需继续聘请,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23.不得办法导游证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对被吊销导游证未满三年的人员,不得颁发导游证。24.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要取得导游证必须首先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性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而导游证则是标志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颁证机构不同.导
11、游人员资格证书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门颁发的;而导游证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门颁发的。领取程序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导游证必须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作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仅仅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但并不能实际从事导游职业,是从业资格;导游证则表明持证人可以实际从事导游职业,是从业许可。期限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没有期限规定;导游证有期限规定。25.、导游人员、旅行社及旅游者三者之间的关系
12、旅行社旅游者(第三人)导游人员委托、代理关系效果归属关系 代理行为关系代理26.导游人员在使用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驶这一权利必须经过多数旅游者同意必须立刻报告旅行社。27.旅游饭店与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时空范围时间范围:旅游者直接到旅游饭店投宿:当旅游饭店接受了旅游者的要求,履行了登记手续,将客房钥匙交给旅游者时,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产生。旅游者向旅游饭店预订房间:旅游者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向旅游饭店预订房间,经过旅
13、游饭店明示或默示的同意,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随之产生。终止:旅游饭店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随着二者之间的协议的履行、解除和终止而消灭。在一般情况下,当旅游者准备离开饭店时,旅游饭店提出账单,旅游者付清房费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驱逐终止 违约终止 结账终止 不可控力终止空间范围:一切由它实际控制的地方。28.旅游饭店义务不加歧视地接受旅游者 旅游饭店有义务采取措施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旅游饭店有义务保证旅游者行李物品安全旅游饭店的权利按照协议的约定,旅游饭店有权收取旅游者交付的住宿费和各种合理费用旅游饭店在有合理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旅客旅游饭店有权要求旅游者爱护饭店内的一切设施和
14、财务29.文物的所有权概念:即文物的归属,它是指由谁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文物的权利。文物的级别: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30.风景名胜区概念: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可分为三级:1.市、县级风景名胜区。2.省级风景名胜区。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
15、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31.自然保护区 概念: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底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分级:自然保护区可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两个等级。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
16、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分区管理与旅游活动的关系:P16232.旅游安全事故概念:指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分类: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下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 1 万(含一万)元至 10 万元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 10 万(含 10万)元至 100 万元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一般处理程序:报告事故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出具证明文件处理好对伤亡人员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