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江高科技园区相关财政扶持政策一、 总部经济1.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 50%补贴。2. 对新引进的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 50%补贴。3.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 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 1.5%的补贴。二、 自主创新型企业1. 鼓励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业企业(经营时
2、间不超过 3 年,注册资金、年销售额皆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后,对该企业年度直接研发经费给予 30%补 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研发阶段的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 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二年,但不包括逾期利息、罚息。2. 对新认定的独立核算研发机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部分,三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 50%补贴。3.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及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批准后,酌情给予 80500万人民币一
3、次性资助。4. 对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一年给予 50%补贴。三、 现代服务业1. 对新引进的采取专业技术从事对高新技术企业外包服务、对海外提供专业技术外包服务以及从事金融 BPO 业务服务的外包企业,其相关外包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二年给予 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 50%补贴。2. 对新引进的营业额高于 500 万元人民币,员工 30 人以上且有 3 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律师
4、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创业设计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3. 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 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 1.5%的补贴。4.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起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政部分,三年内给予 50%补贴。四、配套产业、商贸服务业1. 新引进为重点产业直接配套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
5、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50%补贴。2. 对新引进为新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50%补贴。3. 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二年给予 50%补贴。五、 风险投资及其他产业1. 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事对张江高科技园区范围内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 100%补贴。2. 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型企业,三年内按被投资企业因此实现的增加值、营
6、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风险投资公司 20%奖励。3. 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创业型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中介机构服务价格应低于市场价 10%,园区再补贴市场价格的 40%。申请代理记账的企业,其从业人员少于 15 人,符合张江园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营时间不超过 3 年,注册资金在 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六、 文化创意产业1.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 2.5 元人民币的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2.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 50%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