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司法是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法的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税收司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税法处理税务案件的专门活动。1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社会保持法律秩序状态。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在宪法之下与行政法、刑法、民法和经济法等基本法律相并立的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
2、法律表现。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2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以及刑事侦查权,其中审判权
3、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涉税案件的刑事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与行政权相比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稳定性、权利专属性、司法过程的形式性、司法职业法律性、运行方式交涉性、司法管理的非服从性以及价值取向上的公平优先性等特点。同时,税收司法还应遵循两大原则,即税收司法独立原则和税收司法中立性原则。3虽然税收司法权是确保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得以顺畅实施落实的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变革时期,税收司法权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具体行使税收司法权时,仍面临许多问题,处在困境中。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税款流失在一千亿元左右,偷税面积很大
4、。一、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我国税收司法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公安机关行使税收(刑事)司法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专业知识的不足导致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案件常常不能正确处理,有时双方对证据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缺乏相应的税收司法权,导致税务机关具有办理涉税案件的能力却没有相应的权力,而公安机关具有办理涉税案件的权力却没有相应的能力的不合理现象。(二)缺乏独立、专业的税收司法审判机关。法院的不独立是我国司法的痼疾,税收司法自然也不例外。在外部,法院在人事权和财政权上受制于行政机关,体制上难以独立;在内部,法院管理上呈现行政化的趋势,法官判案难以独立。法院不独立
5、导致了税收司法审判无法独立,税收司法审判的不独立性,更因为我国专业税收司法审判人才的缺乏而加剧。(三)税收司法权过小且过于依赖税收执法权。在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执法权、税收司法权的关系中,税收行政执法权过于突出,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对税法的解释权过大,自由裁量权的弹性过大,整个税法的实施对税收行政执法权的依赖过大,税法的解释与适用似乎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事。我国最高法院每年都通过大量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也在积极充当立法者的角色,但与税法有关的司法解释,除了税务犯罪的以外,几乎就没有。司法机关不参与对实体法的解释,不能对违反法律优位原则的税收文件进行司法干预,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不能予以审查
6、。此外,虽然按规定税收行政规章只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的参考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很少有不按税收行政规章的规定,而另外寻找审理案件依据的。整个税收司法权对税收行政权过分依赖,也导致税收司法权缺乏独立性,法院判决甚至成为了税务机关行政决定的重述,显然对纳税人权利无法进行真正的救济。在目前的税收法治建设中,法院的作用似乎被忽视了,税收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法院在税收法治建设中至今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听不到法院的声音。而且,税法也似乎很难进入法院的视野之中,税法的可诉性问题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但是,没有法院的参与,没有法院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想实现税收法治几乎是不可能的(四)缺乏专业
7、的税务法官,法院处理税务案件的能力不足。税法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部门法,没有经过专门的税法训练很难胜任处理税务案件的工作。我国目前的法官大多都没有专门学过税法,即使在本科学过一点税法的基础知识,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法院在处理税务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求助于税务部门的解释就不足为奇了。对税法一知半解的法官如何敢挑战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五)税收宪法、税收基本法的缺失。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条件是欧盟法或共同体法的存在,而且它们的效力是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而我国税法领域缺乏一个高层次的法律,在宪法中只有一条涉及到税收的条款,而且是规定人民纳税义务的条款,宪法没有赋予法
8、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除此之外,我国也没有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税法领域的法律目前只有四部,税收征管法在某种意义上起到了一点税收基本法的作用,但远远不够,而且税收征管法是定位于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而不是定位于法院监督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税收征管法也很难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依据。在缺乏足够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敢对税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也就不足为怪了。法治国家一切法律问题最终都要由法院来解决,因此,建设税收国家必然要求加强税收司法,完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目前的税收司法建设很不健全,一方面法院缺少专门的税法人才,处理税务案件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法院仅享有十分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实际上无法对大
9、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宪性予以审查,限制了法院在推进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作用。二、我国税收司法困境的出路(一)培养税收法律意识。一项制度的背后总有时代的精神力量作为支撑,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精神力量决定着该项制度能否成功。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使国民具有现代化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税,符合法治理念的税法意识不可或缺。培养现代化、法治化的税法意识,对于降低税收法制建设的成本、推动税收法治化的进程意义重大。因此,必须努力提高全民的税法意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培养;1、继续加强税收宣传。把“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作为税收宣传的核心,并改进税收宣传技巧,将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将税法意
10、识的培养和提升融入日常生活中。2、教育是文化的象征和重要载体,法律教育(包括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水平体现和影响着一国法律文化的发达程度,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演进离不开法律教育的发展。因为法律教育直接作用于法律职业者,法律的传统、观念和理论以及实践应用技能都经由法律教育传授于法律职业者,法律教育模式会深深的影响法律职业公共体的成长。而包括立法者、执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在内的法律职业者的思想和技能直接决定一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进而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4(二)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进行税收立宪,将税收法定主义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同时通过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在税收基本法中规
11、定总则(包括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税收的定义、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基本制度、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管辖权,税务主管机关,纳税人,税收征管,税收监察,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另外,还要尽快制定税收领域的几部主要法律,提高税法的层次,改变目前的税法渊源主要是由国务院及其部委(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现状。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依据,推动中国的税法建设和税务行政尽快步入法治化的轨道。(三)建立真正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只能对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且只有不予适用的权力而没有撤销的权力。我国法院在法律解释中的
12、地位也非常弱,特别是税法领域,法院几乎没有进行什么解释工作。目前也没有法院否定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判决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那么大的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具有解释法律和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的职权。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法院所享有的权力更大,不仅享有司法审查权,还享有部分立法权。其实,如果我国法院能充分利用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也能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比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审查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大量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法院都有权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如认为违反,就可以
13、不予适用,从而对税法的修改和完善起到推动作用。应当强调法院在税收司法审查、司法解释中的权力,使其在税收法治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四)设立专门的税收司法组织。推进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税收司法领域中税务诉讼的增加以及专业税务法庭的设立。专业税务法庭的设立是应对税务案件大量性、复杂性的需要,也是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和维护国家税收债权的需要。世界上税收国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大多都有专门处理税务案件税务法庭或税务法院。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太利、俄罗斯等国都设有独立的税务警察机构,专门负责税务案件的侦查;而德国、美国、日本等国也都设立了独立的税务法院,专门负责税务案件的审判。独立的税收司
14、法组织对税法的良好运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建立专门的税收司法组织。即“今后应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税务部门要紧紧依靠公检法机关,加强联系,争取更多的支持。另一方面,要继续探索、巩固和发展专门的税收司法机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在全国成立专业税务警察,专司涉税案件的诉讼和起诉;设立税务法院,专司涉税案件的审理、判决与执行。”5针对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现状,可以考虑首先设置税务法庭。设立税务法庭具有现实可能性,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各地已经有了相关实践,社会已经培养了大批税法专业人才。税务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税务方面的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由被
15、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于行政税务和刑事诉讼案件则按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处理。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作为一审法院受理税务案件,在特殊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受理税务案件。6在建立税务法庭的问题上,关键要保证法庭的独立性,即要在体制上独立,更要在专业知识上独立,保证税务法庭审判的独立、中立和公正。同时要选拔、培养既懂税收又懂法律的高素质税务法官,使其拥有较高的税法专业知识,在税收案件审判中有能力作出独立的判断。有了专门的税务法庭对税法的立法、执
16、法和守法进行最后的监督,相信一定会促进我国税收立法(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税收执法的水平不断提高,也一定会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作出重要的贡献。另外,还要针对税务案件的特点,建立一套适应税务案件的诉讼制度。要赋予税法审判机关独立的、不受行政干涉的税法解释权,要建立税务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及证明程度的制度。还要建立税务案件的证据制度。如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证据交换制度、证据搜集程序以及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在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规范的制定不够透明公开的情况下,应当赋予税收司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以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和效果,从而保证税法公正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五)要培养专职的税务律师,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税务案件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税务机关一方面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拥有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而纳税人则既不具有行政权力也没有专业的税法知识。因此,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除了要加强对税务机关行政权的程序控制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利用税务律师的专业知识来帮助纳税人行使其权利,从而使双方在力量对比上达到大致的均衡,防止纳税人因税法知识的不足而遭致权利的被侵害,在这方面可行的做法除了让律师在法庭上可以代表纳税人外,在当前我国律师比较缺乏的情况下,也可以赋予税务代理人诉讼代理权,在法庭上代表纳税人维护其权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