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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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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姜贵明【摘要】公民受教育权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种权利已经成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如何通过行政立法来保障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从公民受教育权概述,行政法保护概述,公民受教育权受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公民受教育权受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公民受教育权受行政法保护的发展策略等五个方面来探讨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关键词】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发展策略。一、公民受教育权概述(一)公民受教育权的产生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五千多年的灿烂历史文化。同样,我国教育历史

2、悠久,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教育活动记载, 尸子载:“燧人之世,天下多水,故教民以渔。 ” 是我国氏族社会教民捕鱼的记载。但专门的学校教育是在五帝时候才出现,当时被称为“成均” ,义指宽阔、平坦的场地。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第 26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于义务教育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为了保障受教育权,各国纷纷通过立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以法律形式把公民受教育作为公民的权利确定下来。 公民受教育权是一个新概念,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使教育发展受到禁锢,统治者一直把教育作为自己

3、私有的特权控制起来,广大老百姓没有权利接受专门的教育。直到 1931 年 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该大纲第十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国内革命战争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劳动群众中施行并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的引导他们参加政治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 ” 从此,广大的劳苦大众才有资格接受教育,受教育权才在中华大地上开始萌芽,为中国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但是,那时还没有2从国家的角度通过立法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教学设施和教师等硬件还没统一规范的保障,所

4、以学生接受教育的随意性较大,失学率较高。(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什么是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1954 年 9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

5、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该宪法的第三章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它文化机关,以保障公民享受这种文化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这是我国首次以最高法的形式将公民受教育权体现出来,公民受教育权有了宪法的保障,是我国教育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三)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的发展经受历史的洗礼,如今受教育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成为各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宪法第二章第 46 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宪法,我国教育法第 9 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

6、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除此之外,我国的义务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 、 职业教育法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规定。二、行政法保护概述公民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的内容包括教育立法和教育行政执法两方面。行政法是一个新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

7、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 “知识改变命运,教育成就未来。 ”国家只有通过行政立法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实施全民教育,终身教育,才能使公民整体素质得以提升,才能使综合国力得以加强。如今,关于教育方面的行政组织法有教育法 教师法 ,行政行为法有义务教育法等,行政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救济法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国家赔偿法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出台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条款,已经形成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屏障和独立的保护体系,为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三、公民受教育

8、权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一)是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我国国家职能有对内和对外两种职能,国家对内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国家的对外职能主要有保卫职能和交往职能两个方面。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属于对内职能中的社会管理职能。 “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对社会的经济和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它包括:管理经济、文化、教育、卫生、邮电、交通等事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新建各种社会公共设施;保护自然环境等。 ” 国家有责任有义务搞好教育事业的建设和管理。(二)是保证国家人才质量的需要人才是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火车头,是改造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坚力量。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对人的教

9、育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教育关乎国运,关乎民生,国家重视教育与否直接决定其公民整体的素质高低和自身发展的快慢。所以,国家应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尽快形成人才建设体系,让国家快出人才,多出人才,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立法手段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使国家掌握人力资源的分配权,让人力资源转化成人力资本,为实现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4(三)是广大受教育者的需要受教育者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受到法律保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者在享受这项基本权利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或人为的阻碍现象,如:在校内外受

10、到伤害,适龄儿童被家长剥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权,学校收借读费、强制补课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受歧视,学生学业作假等一系列违法乱纪现象,这就需要国家行政部门作为起来,运用法律武器与不法行为作斗争。(四)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需要“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只有公民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国家、民族才有复兴的可能,而民族素质的高低又取决于公民受教育的程度。国家要实现依法治国这一目的,必须让受教育者这一庞大的群体接受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一个愚昧的国家,愚昧的民族是不可能讲道理、讲法律,他们只能以野蛮的方式制造一些事端。知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只有让知识分子普通化,懂法律的人多了,才能更好的开展普法教育

11、工作,国家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四、公民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的现状(一)行政法对学校的保护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是学生从事学习活动的直接场所,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本单位,没有了学校,教育活动就无法有序、全面的开展,公民的受教育权就无从谈起。因此,国家对学校的立法保护是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因此,学校的设立由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以公益性为目的。教育法第九章

12、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的安全和设施有了法律保障,是公民5有了一个安定有序的学习环境,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了物质基础。(二)行政法对教师的保护“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导者,没有教师就没有教育,国家只有通过行政立法保障教师的数量、质量、待遇和人身安全,才能使其在教育活动中发挥作用,因此,行政法对教师的保护也是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国

13、家立法保护教师的社会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四条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其次,国家立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 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国家立法保障教师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教师

14、法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教师法 教育法还对教师的工作待遇、职称、继续教育等方面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三)行政法对学生的保护学校教师学生,三者是缺一不可统一体,三者相互依存。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也是我们所说的受教育权利的所有者,是受行政法保护的对象之一。首先,行政法保护学生的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15、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什么民族,是否贫困,是否健康,是否地处边远,只要是中华人民6共和国公民,就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其次,行政法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因此从该法颁布后,我国公民至少能接受小学、初中两个阶段的教育。第三,行政法保障学生安全,安全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

16、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法保障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应给已修完学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四)行政法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的不足最近,全世界多地频发校园安全事故,既有校外恶意伤害事故,如校车事故,砍伤小学生事故,美国校园枪击案,印度性侵学生事件等,也有校内安全事故,如食物中毒,踩踏事故,老师体罚或猥亵学生事故等。这并不是说国家立法滞后的问题,而是地方行政部门对教育法制的宣传力度不够,或在管理方面出现了问题。尽管这些事故责任人受到了相

17、应的惩罚,但都不足以威慑社会、家庭、学校等给学生带来的这些伤害。学生没有一个安全、良好的学习环境,就等于剥夺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这是行政法保护不给力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国家应当完善学校管理机制,排除可能给受教育者带来的不良侵害,对于上述伤害事故,发生一起,严惩一批,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行政部门,应加大立法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五、公民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的发展策略(一)继承历史经验历史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具有不可逆性,是人们宝贵经验的传承,是人们吸取间接经验为自身发展服务的基本源泉,行政法在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过程中,要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推陈出新,不能搞形而上学,也

18、不能搞个人崇拜,对事物应从正反两方面辩证看待,要敢于批判错误的方面,善于积累发现有利的方面,并将这些有利于实现自身发展需要的好经验、好办法发扬光大,为受教育者服务。(二)落实未来规划7为在新时期让中国的教育实现跨越式的发展,2010 年 7 月 29 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出台,2011 年 3 月 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教育部于 2012 年 6 月 14

19、 日印发并在其网站公布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国家对教育的发展和关心真是煞费苦心,这些规划纲要让人读来振奋人心,也让受教育者和教育工作者乃至全社会看到了光明的未来,我们都很期待国家能早日实现这一伟大的目标。但是,在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切工作都一帆风顺,而且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不利因素和意外,因此,在教育行政法保护方面,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稳妥、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现代化步伐。俗话说:“要想马儿跑得快,只有马儿多吃草”,既想要马儿跑快点,又不想给马儿草吃,两全其美的事哪里有?二十年前的老师上课带一本书一支粉笔,二十年后的今天,很多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的老师,依然还是一支粉笔一本书

20、教学,学生面对的还是是一张黑板,多媒体普及程度还相当落后。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教育资源向西部地区、农村地区倾斜,但很多学校的硬件设施配套还相当不完善,多媒体等硬件设施的投入还没普及到各班,最多也就是代表性的拿一两个班作试点,这只是些形象工程,没多大实际意义。要让中国的教育实现跨越式飞跃,就得解决这些最基本的问题。因此,国家应对“教育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立法,加大教育投入,对校内教学设施进行彻底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楼、师生宿舍、食堂等进行彻底清理,并修建标准化的教学设施。应对各班级一次性普及最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加强现代教育的资源利用,实现互联网教学。(三)参考国外法制世界是动态的立体的多

21、样性综合系统,任何国家、民族的发展都不能孤立于这一系统,国外是一面镜子,是我们发展进步的参照物。 “师夷长技以制夷” ,这是大学者魏源海国图志中的思想主张。我们要放眼世界,把国外先进理念引入为我所用,所谓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对外来事物应实行“拿来主义” ,即有选择的接受,消化,吸收。不是全盘接受,崇洋媚外搞西化,也不是全盘否定,不居功自傲、闭门8造车。六、结束语事物的发展是运动变化向前的历史过程,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就不能停留在固有的法律条款上,在教育立法上应根据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应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变被动为主动。法的实现是指权利被享有,义务被履行,禁

22、令被遵守。要让广大受教育者“有法可依” ,行政执法部门“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让犯罪分子“违法必究” 。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统一体。保护教育资源从我做起,人人树立主人翁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持教育工作。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教育的今天,更不会有“公民受教育权”一说,我们应当加倍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权利,加强学习,不断发展,终身学习,对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七、致谢本论文设计的完成是在我们的导师刘星老师的细心指导下进行的。在每次设计遇到问题时刘老师不辞辛苦的讲解才使得我的设计顺利的进

23、行。从设计的选题到资料的搜集直至最后设计的修改的整个过程中,花费了刘老师很多的宝贵时间和精力,在此向他表示衷心地感谢!刘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拓进取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都将使我受益终生!【注释】 俞启定 中国教育简史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10.第一版. 黄威.教育法学 ,广东;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1.第一版. 俞启定,中国教育简史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10.第一版. http:/ http:/ 何树礼, 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6.第一版【参考文献】1. http:/ 黄威, 教育法学 ,广东;广东高等教育

24、出版社 2002.11.第一版3. 俞启定,中国教育简史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10.第一版4. 王悦群,教育法制基础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11.第一版5. 叶澜, 教育概论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6.第二版6. 蒲坚, 中国法制史 (第二版)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0.7.7. 郭振武, 学校管理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6.第一版8. 梁淑英, 国际公法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1.3.第一版9. 孙晓红, 闫涛, 管理学 (第二版) ,东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1.10.中华人

25、民共和国宪法1954.9.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3.14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9.9.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7.11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1.11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9.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1.122.毛泽东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第二版23.陈孝大,教育行政概论,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5.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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