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张民安).doc

上传人:gsy285395 文档编号:6069574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张民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张民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张民安).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张民安).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张民安).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张民安 中山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1-22关键词: 不动产权利人/危险物件/未成年/人合法进入者/滋扰理论 内容提要: 不动产权利人就其危险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他们对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滋扰理论,无论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对他们承担同样程度的注意义务,一旦不动产权利人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在控制物或者环境方面存在过失,即要对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不动产权利人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注意义务时,法律应考虑非法进入者的年龄大小以及是否有监护

2、人陪同的因素。 一、导论当他人进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并因此遭受该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危险物件或者环境损害时,他是否有权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没有对这样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说明,司法判例在众多的案件中都作出了肯定的答复,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进入者在遭受损害时是否经过不动产权利人的许可,无论进入者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例如,当顾客进入饭店吃饭时,因为饭店的地面太滑而摔倒,顾客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饭店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对顾客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顾客作为

3、成年人,应当知道地面湿滑,应当小心行走,而他们在被告地面行走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也有过失。因此,法院根据过失相抵规则责令原告与被告一起共同分担损失。 (1)同样,当一个小偷进入他人家里盗窃时,因为他人家里的地面太滑而摔倒受伤,小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对自己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同样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小偷本人应当知道自己入室盗窃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仍然进入他人家里盗窃,其行为也有过失,法院由此根据过失相抵规则责令原告与被告一起共同分担了损失。 (2)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官在确定被告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时,仅仅考虑被告在控制自己物件或者环境方面是否尽到了合

4、理注意义务,没有考虑原告在遭受损害时的身份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没有考虑原告是合法行为人还是非法行为人。原告是小偷的身份仅仅是法官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根据,不是法官免除被告侵权责任的根据。我国司法判例采取的此种规则将合法进入者在侵权法上的地位等同于非法进入者的地位,严重牺牲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导致了十分荒谬的后果,理应抛弃。在处理不动产权利人就其危险物件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应当考虑受害人在遭受损害时的身份,并根据他们的身份类型来确定被告是否对他们承担注意义务。但如果遭受损害的人是未成年人,法律是否也要适用同样的规则。未成年人在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遭受危险物件或者环境的损害

5、时,法律如何设定合理的规则,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十分重视。在我国,未来的侵权法或者民法典对此也应当重视。2二、不动产权利人对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一)不动产权利人对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会进入自己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他们即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进入者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如果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使合法进入者遭受损害,他们就应当对合法进入者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合法进入者,是指经过不动产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同意而进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人。例如,到宾馆住宿的客人和到酒店吃饭的人,或者经过法律的授

6、权而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人,又或者进入他人房屋内执行消防或者抓捕犯罪分子的消防员或者警察。合法进入者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当他们合法进入被告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时,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对他们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所谓合理注意义务和合理措施,或者是指被告对已经知悉的危险作的警告,或者是对未知悉的危险所作的检查,或者是对已知悉的危险采取的防范措施等。不过,由于成年人对有关危险的认识和评估能力要强于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因此,在确定不动产权利人是否适当履行自己对合法进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时,法律要考虑后者的年龄特点以及未成年人身份。英国1957 年不

7、动产权利人法律责任第 2(3) (A)条规定:即便进入者是未成年人,不动产权利人对他们的注意义务也仍然是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在确定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要求时,法官要考虑未成年人这一特点。在进入者为未成年人的情形,不动产权利人在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存在的陷阱不仅包括有形陷阱,而且还包括无形陷阱。因此,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义务不仅包括不要为他们挖掘陷阱,而且还包括不要让他们被危险物所吸引。在GlasgowCorporationv.Taylor一案(3)中,一个 7岁的男孩在一家公共公园捡拾了一颗从灌木丛上掉下来的毒草莓,将其吃掉后中毒死亡,该小孩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地方当局承担

8、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地方当局知道该草莓有毒,应当将其清除,由于该草莓对未成年人构成诱惑,因此,法官认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智识不发达,他们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受到限制,因此,他们对自然环境或人为环境的认识要比成年人差。这样对未成年人提供更高程度的保护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是十分公平的。为此,法律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提供更好的保护措施。具体而言,在确定被告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时,法官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未成年人与自己的监护人一起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未成年人一个人单独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二)有监护人

9、陪同时未成年人的地位如果作为合法进入者的未成年人是与其成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一起进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不动产权利人对其承担的注意义务如何才算履行?是仅仅对危险予以警告还是要采取更进一步的保护措施?在我国,虽然法律没有作出说明,但是,司法判例对此作出了一定说明。在汤某诉肯德基餐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汤某作为一名小女孩由其母亲携带到深圳市华强北社区的肯德基餐厅就餐,原告随后在餐厅游乐区内玩耍。该游乐区墙上贴有“使用规则”,要求儿童进入时家长务必在旁照顾,谨防意外。事发时,汤的母亲虽在滑梯出口接应,但因滑梯角度大,汤仍在下落时摔伤,造成右肱骨髁上骨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

10、侵权责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认为,即便3被告已经对有关危险作出了警告,被告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4)在加拿大,法官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则,他们认为,当一个未成年人和跟随自己的父母进入商店购买东西时,不动产权利人对该未成年人也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当未成年人在商店遭受物件损害时,不动产权利人也应对该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 (5)我国司法判例采取的此种规则是否合理,学术界看法不一。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判例采取的此种规则存在问题。因为,一旦不动产权利人对有关危险作出了警告,则该种警告实际上是对与未成年人一起进入被告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成年人作出的警告;虽然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小无法理解

11、被告警告的意义,无法理解所面临危险的意义,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完全可以理解被告所作警告的意义和被警告危险的意义。因此,一旦不动产权利人对危险予以警告,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即可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使其免受危险物件或者环境的损害。但此种规则并未被太多的司法判例所采取。为公平起见,我国法律应当采取这样的原则:当未成年人与其成年家属一起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时,如果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存在成年人可以防范的危险,则当该未成年人遭受此种危险损害时,该不动产权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人们期待未成年人的成年家长会提醒孩子,让他们警惕危险或防范危险。(三)无成年人陪同时未成年人的法律地

12、位如果未成年人是自己一个人单独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不动产权利人对其承担的注意义务如何履行?在英国,司法判例认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应当让他们的子女单独进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并受到伤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无法预见未成年人会单独进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他们仅需对危险予以警告或予以告示即足以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采取措施保护该未成年人免受损害。在 Phippsv.RochesterCorporation案(6)中,原告仅有 5岁大小,他在经过被告开发的一块土地时掉进了小水沟里而受到伤害。这条沟对未成年人而言危险是十分明显

13、的,成年人应有清醒的认识。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小孩们经常在被告的土地上玩耍,而被告从来就没有阻止过。Devlin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虽然是合法进入者,但是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法官认为,在衡量被告注意义务的程度时,除了要考虑所有其他相关因素之外还应考虑谨慎父母的习惯,一个谨慎的父母不会将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有危险的地方。而原告的父母却将自己仅有5岁大的子女单独留在被告的不动产上玩耍,因此,原告遭受的损害实际上是由原告父母的过失行为导致的,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英国司法判例采取的此种规则是否应当为我国法律所采取?笔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判

14、例不应采取英国判例中的规则,因为该规则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失看作不动产权利人完全免除侵权责任的根据,而不是看作减少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根据,没有有效地保护好未成年人。当未成年人合法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时,只要他们没有被自己的父母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当他们遭受危险损害时,法官都应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应当让其未成年子女单独进入被告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也仅仅是法官在确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时的一个考虑因素,而不是全部因素。因为根据笔者后面将要论及的规则,即便非法进入者是未成年人,当他们单独非法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时,法官也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他们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15、和侵权4责任。如果法律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注意义务,那么,法律当然也应当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 注释:(1)参见颜梅生:顾客进店未及消费即摔伤能否获赔关键是如何理解商家的先合同义务,http:/WWW 749号民事判决书,http:/WWW 年 9月 13日。(5)SeeKaplanv.CanadaSafeway(1968)68OLR(2d)627.(6)See19551QB450.出处:法商研究2006 年第 2期 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二)兼论滋扰理论之引入张民安 中山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1-2

16、2关键词: 不动产权利人/危险物件/未成年/人合法进入者/滋扰理论 内容提要: 不动产权利人就其危险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他们对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滋扰理论,无论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对他们承担同样程度的注意义务,一旦不动产权利人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在控制物或者环境方面存在过失,即要对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不动产权利人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注意义务时,法律应考虑非法进入者的年龄大小以及是否有监护人陪同的因素。 三、不动产权利人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一)例外规则如果原告进入被告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是

17、没有经过被告许可或者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应当对他们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在现代侵权法上,人们将没有获得他人许可或者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而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人称为非法进入者。非法进入者分为两种,即没有获得不动产权利人的许可、允许而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人,如进入他人家中盗窃的小偷;没有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而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人,如擅自进入他人家中灭火的人。当非法进入者遭受不动产权利人危险物件或者环境损害时,他们是否有权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判例对此有不同的回答。大部分司法判例都认为,即便受害人是非法进入者,

18、当他们遭受危险物件或者环境损害时,不动产权利人也要对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非法进入的事实不是被告侵权责任免除的根据,而仅仅是被告侵权责任减少的根据。只有少数司法判例认为,原告非法进入的事实是被告免除责任的根据。我国主流司法判例采取的此种5理论,使被告要就自己家中存在的危险对入室盗窃的人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造成了荒谬的结果,理应抛弃。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应当坚持不动产权利人不就自己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存在的危险对非法进入者承担注意义务的原则,因为非法进入者的非法进入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律不得要求被告对侵权行为人承担注意义务。但是,对这样的规则,我国法律应当设定例外规则: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例外地

19、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注意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他们在非法进入自己的不动产后遭受危险物或者环境的损害。如果他们在控制物或者环境方面存在过失,应当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对非法进入行为的认识有限,对有关危险的了解和评估经验不足。目前,我国司法判例已经采取了这样的规则。在邱某和池某诉某大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邱某(女)和池某(男)的女儿(以下简称受害人)于 1996年 8月 12日出生,是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受害人于 2004年 8月 6日在没有成年人陪同下,与伙伴到被告校园内的人工湖边沙滩玩耍,在玩耍时失足落水,受害人被救上岸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20、。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被告应保证校内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予以消除;被告在湖内只有警示牌,没有提供完善的管理和安全设施,造成受害人在湖边玩耍时失足落水溺亡,故应承担过错责任。(7)对未成年人而言,即便他们是非法进入者,法律也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他们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遭受危险物件或环境的损害。此种合理注意义务并非是他们对成年人的注意义务。法律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在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时要考虑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这一特点,并针对他们采取合理措施。例如,不动产权利人往往对危险作出警告,这样他

21、们对成年人的注意义务即得到了适当履行;但如果他们仅仅对危险作出警告,对未成年人而言,他们的合理注意义务还不能认为得到了适当履行,因为未成年人有时无法理解被警告的危险的意义。因此,即便是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不动产权利人也要对他们承担更严格的注意义务,要采取比警告更有效的措施防止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遭受危险物件或环境的损害,如消除危险或用围护栏将危险包围起来,防止未成年人进入。此时,法律对不动产权利人提出的注意义务要求同法律要求他们对单独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是完全相同的。(二)理论根据:滋扰理论的引入在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什么责令被告就其校园内的人工湖泊引起的损害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侵

22、权责任?司法判例并没有阐述。实际上,人民法院之所以要在上述案件中责令被告对非法进入的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被告的校园内存在的人工湖泊对未成年人有强烈的吸引力,受害人因为喜欢玩水、游水而被被告的湖泊吸引到水边并因此受到损害。这就是所谓的充满诱惑力的滋扰理论。该理论是指,当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存在的某种物、东西或环境对未成年人具有天生的吸引力、诱惑力并因此可能会刺激未成年人的好奇心时,不动产权利人即应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被吸引而进入自己的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否则,即应对未成年人进入之后遭受危险物件或环境引起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未成年人是非法进入者,亦是如此。在美国,就充满诱惑力的滋扰

23、理论作出说明的第一个案例是 1875年的6Keffev.Milwaukee&St.PaulRailwayCo.案(8) 。在该案中,原告是一名仅有 7岁的小男孩,他被被告铁路公司铁路上的转台吸引而进入被告转台所存放的地方玩耍。由于被告的转台未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原告在玩耍时,其脚被转台夹住,受到伤害,最后不得不截肢。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认为,在本案中,受到伤害的小男孩并非仅仅是一个非法进入者,因为被告不动产之上存在对小孩具有吸引力的东西转台,此种东西的吸引力实际上等同于不动产权利人对成年人提出进入其不动产之上的明示邀请。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因为

24、被告要承担普通的注意义务,保护一个被有诱惑力的东西吸引而进入其不动产之内的人。美国司法判例的此种规则确立以后得到众多司法判例的遵循,众多的司法判例根据此种规则责令不动产权利人对侵入的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在 Simmelv.NewJerseyCoopCo.案(9)中,只有 4岁的原告被被告不动产上存在的火苗烧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认为,虽然他最近才刚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他并没有留下吸引小孩进入其不动产之内的火苗。因此,其他经常经过自己土地上学的小孩以及在自己土地上堆放垃圾的公共工程部门应当就其土地上的垃圾引起的火苗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可以合理预见到未成年人由于其天

25、性使然而会被吸引到自己的土地上,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指出,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可能总是和自己的子女呆在一起,因此, “充满诱惑力的滋扰理论可以使不动产权利人对其不动产享有的使用权和社会对人道主义精神、未成年人生命和身体完整性保护所享有的利益以及个人对人身安全享有的利益之间实现理性的、基本的平衡” 。 (10)在 1983年,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 DeRobertisv.Randazzo案(11)中再次援引充满诱惑力的滋扰理论,对侵入他人不动产之内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在该案中,被告家养的狗咬伤了仅有 5岁的原告,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认为,根据充满诱惑力的

26、滋扰理论,一个在自己不动产之上维持危险环境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小孩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小孩欠缺足够的知识来保护他们自己。 美国侵权法重述 (第 2版)第 339条对充满诱惑力的滋扰理论作出了明确规定。它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侵入其不动产之内或之上的未成年人遭受的有形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种有形损害是由于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存在的人为环境引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话:(A)人为环境所在的位置是不动产权利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未成年人可能会侵入的地方;(B)此种环境是不动产权利人知道、有理由知道并且意识到或有理由意识到会引起未成年人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环境;(C)未成年人因为年轻不能发现此种环境或意

27、识到此种环境涉及的风险;(D)不动产权利人维持此种环境是方便的,消除危险的成本同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相比极小;(E)不动产权利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来消除危险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三)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对所有的未成年人承担注意义务应以年龄为标准直到今天,我国司法判例在确定被告是否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时实际上都适用了充满诱惑力的滋扰理论,法官责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被告不动产上存在某种对未成年人有特别吸引力的东西。问题在于,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应当就自己不动产上存在的有吸引力的东西对所有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在上述邱某和池某诉某大学人身损害赔偿纠

28、纷案件中,被大学校园内人工湖泊所吸引而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年龄较小,死亡时不满 10岁。在李某、曾某、朱某诉某部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7件中,非法进入部队演习场并受到炸弹损害的未成年人分别是 11岁至 13岁的儿童。(12)如果受到损害的未成年人年龄较大,不动产权利人是否要就其危险物或环境引起的损害对非法进入者承担侵权责任?有分析表明,在 1925年之前,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很少允许超过 12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不动产权利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即便在今天,大多数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也仅仅允许 12周岁及以下年龄的未成年人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他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许多司法判例明显拒绝 13周岁、14 周岁

29、、15 周岁、16 周岁及以上年龄的未成年人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然,也有少数司法判例将 14周岁看作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最高年龄限制,超出这个年龄界限而受到伤害,未成年人无权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某些司法判例认为,像高压线这样高度危险的物,许多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可能无法完全理解其危险性,因此,许多司法判例允许 13周岁、14周岁甚至年龄更大一点的未成年人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确定被告是否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时,法律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大小。不动产权利人仅仅应对年龄较小的非法进入者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而不需

30、对年龄较大的非法进入者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原则上讲,我国法律应当以 14周岁作为判断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注意义务的标准,即不动产权利人仅仅对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承担注意义务,而不对超过 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承担注意义务。在梁攀龙诉云南机场集团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法官即采取了这样的理论。在该案中,四川少年梁攀龙与另一少年束清从昆明机场北头的围栏钻入昆明机场停机坪北区,于第二日清晨爬入停在昆明机场的川航 B320-8670号飞机的起落架舱内。在该飞机升空后,束清掉在机场跑道上摔死,原告则随飞机飞抵重庆,在昏迷中被重庆机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救出,当

31、日被遣返昆明,在云南机场的安排下住院 10日后,原告父母在不知道原告尚未治愈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协议,由云南机场补助原告差旅费 3000元。父母带原告返回后,发现其听力下降,耳朵内经常流出血性、油性分泌物,并伴随着耳鸣,后经诊断为右耳耳膜内陷,左耳耳膜穿孔,导致航空性中耳炎和听力受损。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在事件发生时年满 14周岁,对其攀爬飞行器的危险性应当有足够的认知,不能以“未成年”为免责事由,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13)四、立法建议在我国,立法机关将在物权法制定后开始着手制定侵权法,因此,侵权法的制定将要提到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之上。如何在我国未来侵权法中

32、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将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还将关系到我国侵权法结构的完善,必须慎重对待。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成果,总结我国司法判例积累的经验,我国侵权法应当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需要,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和规则。(一)区分原则的坚持:进入的合法性与进入者的年龄区分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和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区分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和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并根据他们的年龄来确定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对他们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二)法律规则之一:未成年人是合法进入者时的法律规则8如果进入者是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不动产权利人仅仅在他们单独进入

33、自己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时对他们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因为,法律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对单独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此时,法官在责令不动产权利人对他们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如果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一起进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不动产权利人不就自己的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因为,法律认为与未成年人一起进入的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应当对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此时,法官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法律规则之二:未成年人是非法进入者时的法律规则如果未成年人是非法进入者,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就其物或者环境引

34、起的损害对他们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他们的年龄来确定:如果未成年人的年龄较大或已满了 14周岁,不动产权利人不就其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他们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法官也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而应当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成年人年龄较小或者不满14周岁,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就其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他们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法官在确定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范围时则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注释:(7)参见闫晓光、李朝涛:女童溺死校园湖一审校方赔 13万,信息时报2005年 8月 24日。(8)See21Minn,207(1875).(9) (10)See28N.J.1,6,143A.2d521,523-24(1958).(11)See94N.J.144,157,462A.2d.1260(1983).(12)参见http:/WWW ,华西都市报2005年 9月 23日。出处:法商研究2006 年第 2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等教育 > 职业教育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