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理论教育讲师团工作条例一、总则第一条:加强全党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提高他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增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自觉性,是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保证。在职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在整个干部理论教育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第二条:干部理论教育讲理由团始建于五十年代。各地现有讲师团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二年 3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陆续重建起来的。第三条:讲师团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实施在职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的事业单位,受同级党委宣传部的指导和管理。第四条:讲师团工作的宗旨是不断提高党的干部队伍的思想理
2、论素质和政策水平。为此,要辅导在职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二、教学任务第五条:讲师团的教学任务包括:(一)辅导在职干部比较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二)围绕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对在职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三)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承担其他由上级党政机关交付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干部培训等临时任务。第六条:讲师团一切教学活动要以理论联系实际为根本指导方针。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研究我国建设和
3、改革开放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职责范围第七条:根据上级和同级党委主管部门制定的干部理论教育规划和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大纲和教学辅导材料。第八条:在组织干部自学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观点和学习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讲授和辅导。第九条:根据同级党委和宣传部的安排,培训基层理论骨干,举办在职干部读书班和专题讲座等。第十条:具体实施在职干部理论学习的考试考核和成绩登记工作。第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双百”方针,围绕教学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活动。四、体制和机构设置第十二条:各级党委宣传部要加强对讲师团的指导和管理。讲师团的体制和编制,由各省参照中央
4、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核定。第十三条:中央宣传部理论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地讲师团的工作。五、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四条:讲师团的教师主要从有教学和宣传工作经验、理论水平较高的干部、教师中选拔,可根据需要聘请党政领导干部和政治素质好、学有专长、符合讲师团教学要求的学者、离退休教师担任兼职教师。第十五条:讲师团教师应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较丰富的本职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以及认真求实、刻苦钻研、艰苦奋斗、联系群众的作风。第十六条: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讲师团教学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通过业务进修、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第十七条:讲师团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职改字198729 号)和中央宣传部关于省、地级干部理论教育讲师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宣通19879 号)执行。大型国营企业讲师团、县讲师团教学人员专业职称,可随同所属地(市)委讲师团评聘。(选自中宣发文1991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