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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科基本标准.doc

上传人:w89153 文档编号:6068580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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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 2 间诊室、1 间治疗室和 1 间皮肤科检查室。(二)床位:皮肤科病床至少 3 张。二、人员(一)至少有 3 名医师,其中至少 1 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 0.5 名医师。每 10 张床至少有 1 名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 20 张床至少有 1 名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门诊至少有 1 名护士。病房护士可与其他专科护

2、士共用,每床至少有 0.5 名护士。三、设备(一)专科设备。紫外线治疗仪、CO 2 激光治疗仪、微波治疗仪、高频电刀、液氮储存罐、真菌镜检设备等。(二)基本设备。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及消毒设备。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三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 2 间诊室、1 间治疗室和 1 间皮肤科检查室。(二)床位:皮肤科床位至少 10 张。二、人员(一)至少有 5 名医师,其中至少 1 名具有皮肤

3、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 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每增加 10 张床位,至少增加 4 名医师,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每床至少 0.5 名护士,其中至少有 1 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 10 张床至少有 1 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设备(一)专科设备。必备设备:伍德灯、紫外线治疗仪、CO 2 激光治疗仪、红外线治疗仪(包括氦氖激光或半导体激光)、手术床、无影灯、显微镜、洁净台、真菌培养箱等设备。(二)

4、基本设备。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等。3手术室:手术床、急救设备、皮肤外科手术器械、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4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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