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乌工商学院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办公设备管理,合理有效利用设备资源,减少设备闲置及盲目追求高档次、高配置等现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配置原则后勤处是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新购和原有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要坚持节俭、耐用的原则,把节约开支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作为重点。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要充分考虑一次支出和重复支出的关系,保证所配置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高性价比和耐用性。本着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后勤处通过调剂可以解决并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申请部门和人员应当接受后勤处的调剂。二、
2、配置部门1、教学部门:机电信息分院、经济管理分院、人文旅游分院、外语外贸分院、建筑与艺术分院、公共教学部、自考学院、成教处、远程站等。2、行政部门:院领导、党院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关工委) 、宣传统战部、纪委(监察审计处) 、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人武部、学工部) 、计财处、招生就业办、后勤处、外事办(国际教育学院) 、网络与信息中心、团委、保卫处、图书馆、工会、后勤集团公司(公寓管理中心) 、创意园管理中心办公室等。三、申报时间及申报程序1、申报时间:每年九月份申报第二年度的办公设备采购预算。2、申报程序:各分院、部门根据本部门已配置设备及使用情况,依据配置标准申报年度预算,汇总至后勤处设
3、备科;后勤处依据配置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并报相关院领导批准后上报市财政局相关部门,采购预算最终以财政局的批示为准。3、配置标准外的设备及需求,必须另外提出申请,充分说明理由,经后勤处核实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三、配置标准(详见下表)设备名称 教学部门 行政部门台式电脑1、 机电信息分院教 学 人 员 每 人 配 置1 台 ;2、 分 院 行 政 人 员 每 人 配 置 1 台 ;3、 各 教 研 室 配 置 1-2 台 ;1、 正 式 职 工 按 岗 位 每 人 1 台 ;2、 临 聘 人 员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申 请 配 置 ;笔记本电脑 1、 各 分 院
4、 配 置 1 台 ; 1、各部门配置 1 台;传 真 一 体 机 1、秘书办公室 1 台 ; 1、秘书办公室 1 台 ;打印机 1、按办公室配置; 1、按办公室配置;碎纸机1、 分 院 领导办公室各 1 台;2、行政办公室配置各 1 台;3、 其 它 需 求 根 据 申 请 配 置 ;1、部门领导办公室各 1 台;2、行政秘书办公室 1 台;3、 其 它 需 求 根 据 申 请 配 置 ;扫描仪 1、各分院配置 1 台;2、 其 它 需 求 根 据 申 请 配 置 ; 1、各部门配置 1 台;2、 其 它 需 求 根 据 申 请 配 置 ;移动硬盘 1、各分院配置 2 个;2、 其 它 需 求
5、 根 据 申 请 配 置 ; 1、各部门配置 2 个;2、 其 它 需 求 根 据 申 请 配 置 ;数码照相机 1、各分院配置 1 台; 1、各部门配置 1 台;数码摄像机 1、 根 据 需 求 申 请 配 置 ; 1、 根 据 需 求 申 请 配 置 ;办公桌椅1、 各 分 院 领导配置 1.6 米办公桌椅1 套;2、分院行政人员配置 1.4 米办公桌1 椅套;3、教研室根据需求配置;1、各部门领导配置 1.6 米办公桌椅1 套;2、部门行政人员配置 1.4 米办公桌椅 1 套;3、其它需求根据申请配置;文件柜1、 各 分 院 领导、行政人员各配置 1个;2、 教 研 室 各 配 置 1
6、个 ;3、 其 它 需 求 根 据 申 请 配 置 ;1、 部 门 领 导 各 配 置 1 个 ;2、正式行政人员根据需要至少每人配置 1 个;3、 其 它 需 求 根 据 申 请 配 置 ;沙发 1、 各 分 院 配 置 1 套 ; 1、各部门配置 1 套;四门书柜 1、 各 分 院 配 置 1 个 ; 1、各部门配置 1 个;会议桌椅 1、各分院配置 1 套; 1、院办根据需要配置;四、实施细则1、办公设备实行按岗配置,人员调动及升迁时,不得带走设备,由后勤处负责调配。2、按照以上配置标准未达标的分院、部门,可以逐年添置,已超标的部门要服从学院的调剂。3、原则上未按时上报第二年设备预算的分院、部门,不予配置相应的设备。4、各分院、部门应定期检查本部的办公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损坏或闲置设备应及时上报后勤处,以便后勤处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置。5、接受校外或他人捐赠或赞助的设备,配置数量不受此标准限制,但必须办理资产登记手续。6、各分院、部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有的办公设备应继续使用至报废为止。确因工作需要更换或配置办公设备的,应根据轻重缓急和学院财力逐步配置到位。7、由于学院发展等因素,造成不符合本配置标准的特殊情况,由后勤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作为临时性情况处理,并要求逐步改进。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后勤处。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后勤处二一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