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8 财务部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068175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2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8 财务部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8 财务部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8 财务部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8 财务部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8 财务部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财务部 识别 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 一、国家法律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生效日/最新修 订日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 号 相关条款说明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2002 年 11 月 1 日/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2、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 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 2002 年 5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 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 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 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 护。工会组织依

3、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应 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 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 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

4、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 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 年 5 月 1 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5、、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年 1 月 1 日/2009 年 8 月 27 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建 立和 维 护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劳 动 制 度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社会 进 步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以下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和 与 之 形 成

6、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适 用 本 法 。第 四 条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六 十一 条 、第 七 十 二 条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 2007 年 11 月 1 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 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 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二、国家法规1 工伤保险条

7、例 2004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 月 1 日 国务院 国 务 院 令第 号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基 金 会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组织 和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下 称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规 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为 本 单 位 全 部 职 工 或 者 雇 工 (以 下 称 职 工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8、 体 、民 办非 企 业 单 位 、基 金 会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组 织 的 职工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雇 工 ,均 有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享 受 工 伤 保 险待 遇 的 权 利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第 七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十七 条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条 第 五 十 四 条2 仓 库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1990 年 4 月 10 日 公安部 公 安 部 令第 6 号第

9、五 条 新 建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仓 库 建 筑 设 计 ,要 符 合 国 家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经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构 审 核 。仓 库 竣 工 时 ,其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等 有 关 部 门 进行 验 收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第 六 条 仓 库 应 当 确 定 一 名 主 要 领 导 人 为 防 火 负 责 人 ,全面 负 责 仓 库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第 七 条 仓 库 防 火 负 责 人 负 有 下 列 职 责 :(六 项 )第 十 二

10、条 仓 库 保 管 员 应 当 熟 悉 储 存 物 品 的 分 类 、性 质 、保 管业 务 知 识 和 防 火 安 全 制 度 ,掌 握 消 防 器 材 的 操 作 使 用 和 维 护 保养 方 法 ,做 好 本 岗 位 的 防 火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对 仓 库 新 职 工 应 当 进 行 仓 储 业 务 和 消 防 知 识 的 培 训 ,经 考 试 合 格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第 三 章 储 存 管 理第 四 章 装 卸 管 理第 五 章 电 器 管 理第 六 章 火 源 管 理第 七 章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管 理3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987 年 1 月 2 日

11、 电子工业 部 电子工 业 部(87)电生字8 号文第二章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四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4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复 议 规 定 2007 年 11 月 1 日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14 号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议 法 实 施 条 例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12、他 组 织 认 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以 下 统 称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的 具 体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向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申 请 行 政复 议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作 出 行 政 复议 决 定 ,适 用 本 规 定 。5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2003 年 5 月 2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79 号2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 目安全验

13、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 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 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 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 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3 定义: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 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 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 险、有害因素的种 类 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 议。6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供 养 亲 属范 围 规 定 2004 年 1 月 1 日劳 动 和社 会 保障 部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第 18 号

14、第 二 条第 三 条 上 条 规 定 的 人 员 ,依 靠 因 工 死 亡 职 工 生 前 提 供 主要 生 活 来 源 ,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供 养 亲 属 抚恤 金 :(七 项 )第四条、第五条7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查 处 理 条 例 2007 年 6 月 1 日 国 务 院 国 务 院 令(第 493 号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项)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 理,有 权向有关

15、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 九 条 事 故 发 生 后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单位 负 责 人 报 告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于 1 小 时 内 向 事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8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 国家安监总局财企 201216 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

16、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 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 监管、确保需要、 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9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2004 年 4 月 8 日 国家安监 管理局 安监管危化字 200443 号 所有条款1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 全生产的决定 2004 年 1 月 9 日 国务院 国发 20042 号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17、)1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 防工作的意见 2006 年 5 月 10 日 国务院 国 发 200615 号(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 和巡查,制 订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 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 施,建立并落 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1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 2008 年 1 月 1 日 国家安监 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号第 五 条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18、 为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九 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 证下列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13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管理暂行办法 2006 年 7 月 26 日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财 建 2006369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四项)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

19、)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 费用支出;(二)为处理本企 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 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 续。14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 处置办法 2009 年 7 月 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0、煤 矿安全监察分局。第 十 条 报 告 事 故 信 息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六 项 )第 十 一 条 事 故 具 体 情 况 暂 时 不 清 楚 的 ,负 责 事 故 报 告 的单 位 可 以 先 报 事 故 概 况 ,随 后 补 报 事 故 全 面 情 况 。三、标准规范序号 规范/标准 实施日期 批准/颁布部门 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 失统计标准 1987 年 5 月 1 日 国家准标局 GB6721-1986 部分条款2 用电安全导则 2008 年 12 月 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13869-2008 部分条

21、款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1996 年 2 月 1 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5603-1995 部分条款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005 年 10 月 1 日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50140-2005 部分条款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2012 年 8 月 1 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GB50187-2012 部分条款6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 技术条件 2000 年 4 月 1 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17914-1999 部分条款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 年 12 月 1 日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 GB50016-20061 厂房(仓

22、库)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 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6 消防车道8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11 电气8 消防安全标志 1993 年 3 月 1 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 13495-1992 部分条款9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1996 年 2 月 1 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 15630-1995 部分条款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 规范 2010 年 6 月 1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AQ/T 90062010 部分条款11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2.14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财企201216 号 全文四、地方性法规序号 规范/标准 实施日期 批准/颁布

23、部门 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1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 年 11 月 1 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务委 员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 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2 浙江省消防条例条例 2010 年 09 月 01 日 浙江省人大 /第十一条 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第十六条 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24、,记录生产工艺 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具备检测能力的, 应当自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地)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机构进行检测。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 年 8 月 12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421 号 全文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 年 9 月 26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1047 号 全文5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的意见 2009 年 11 月

25、 2 日 省委、省政府 浙委2009 88 号 全文6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2010-05-25 浙江省安监局 浙安监管法规2010118 号7 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暂行规定 2004-06-25 浙江省安监局 全文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实施办法 2011 年 9 月 25 日 浙江省安监局 浙安监管法规2011166 号 全文9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2008-02-20 浙江省安监局 浙安监管法规200817 号 全文10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 2012 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2012-03-06 浙江省安监局 浙安监管办201222 号 全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标准 > 国内外标准规范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