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 (川发改地区2007749 号)日期:2007 年 11 月 14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节能关,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是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的统称。 第二章 审查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是基本建设
2、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第四条 实行审批和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按项目审批、核准权限执行。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按以下权限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的审查权限为:(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标煤)在 2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2000 吨)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 4 万平方米以上(含 4 万平方米) 的公共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 20
3、万平方米以上(含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四)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市(州)之间节能审查有争议的基本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权限为:(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1000 吨标准煤以上、2000 吨标准煤以下(含 1000 吨)的基本建设项目;(二)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4 万平方米以下(含 2 万平方米) 的公共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20 万平方米以下(含 10 万平方米) 的居住建筑项目。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权限为:(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1000 吨标
4、准煤以下(含 500 吨)的基本建设项目;(二)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2 万平方米以下(含 1 万平方米) 的公共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10 万平方米以下(含 3 万平方米) 的居住建筑项目。扩权强县(市)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执行市(州)审查权限。第三章 节能篇章编制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节能分析专篇(方案) 。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需单独编制项目节能方案。第六条 按照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通用
5、文本 (发改投资20071169 号)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 2006) (发改环资200721 号)等规定,节能分析篇(章)和项目节能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备案项目) ;2(二)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三)能耗状况分析:阐述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的合理性; (四)能耗指标分析: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等,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耗准入标准的要求;(五)项目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阐述拟建项
6、目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第四章 节能评估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节能篇(章)或节能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其中,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第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或意见)是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评估报告(或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二)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
7、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五)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六)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七)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章 节能审查程序第九条 实行审批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实行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同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一)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二)
8、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含节能分析篇章) ;(三)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四)根据节能评估报告需补充的材料;(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应结合各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权限,告知项目单位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能审查相关文件,包括:(一)项目备案通知书;(二)基本建设项目节能方案; (三)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四)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五)根据节能评估意见需补充的材料;(六)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
9、程序为:(一)节能审查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3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各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需进行现场勘查或请专家进一步论证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第六章 节能审查管理及监督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篇(章)或节能方案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审查。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
10、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第十四条 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节能审查部门进行节能竣工检验。对未达到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第十五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节能审查部门可以取消审查决定。第十七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节能审查备案制度,各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审查评价文件结果
11、和建设项目节能竣工验收文件在每半年结束后 15 日内向上一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上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实行“区域限批”制度。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对审核、批准、备案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第七章 处罚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审查文件是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的必备要件。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和未报送节能方案或节能方案未获得批准的备案项目,建设单
12、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下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部门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审查结果,上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部门经核实后,责令其自行纠正或商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下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部门对其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担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
13、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作为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补充,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4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批复(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建设内容;3、建设地点;4、项目业主;5、投资规模;6、建设期限;7、行业类别;8、审核类型(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评估结论及建议:1、项目节能概述;2、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3、项目用能总量及种类评价;4、项目设计(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能耗水平(标准) ;5、是否符合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6、能否达到能耗指标,采用的技术和措施效果分析;三、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