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家庭法,讲授:杨安,婚姻家庭法,什 么 是 婚 姻,婚姻家庭法,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走进去,城里的人想走进来。- 钱钟书,讨老婆不要钱。-毛泽东,讨老婆不要钱。-毛泽东,婚姻家庭法,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家庭法,1、生物的宿命:生存 繁衍,二、婚姻的产生,2、生物的繁衍规则:动物遗传基因人智力繁衍规则,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本质属性 指决定和作用于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承受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法,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
2、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法,1、前婚姻时代“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恩格斯血亲杂交“原始民族间,和在高等动物间一样,都是没有老处女的”-格罗赛,婚姻家庭法,2、群婚制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血缘群婚制(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亚血缘群婚制(排除了不同辈和同辈的近亲通婚),婚姻家庭法,3.对偶婚制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结成相对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 知其父、知其母是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姻的萌芽,婚姻家庭法,四、中国古代婚姻1、基本原则 昏礼者,将合二姓
3、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礼记.昏义,注重家庭的利益,婚姻家庭法,2、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妻者齐也:相对于妾和子女的情况下,妻子具有和丈夫并列的家长地位,妾:为生育而购买的,永远不得具有同家长的地位,生育的儿子为“庶出”,婚姻家庭法,3、中国古代结婚要件,(1)同姓不婚 1907年才取消,(2)年龄男“冠”满20岁女”笄”满15岁,(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家庭法,男: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国风齐风南山 女: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岂敢爱之?畏我父母。仲可怀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将仲子兮,无逾我墙,无折我树桑。岂敢爱之?畏我诸兄。仲可怀也,诸兄之言
4、,亦可畏也。国风郑风将仲子,父母之命,国语.周语上: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三女奔之,婚姻家庭法,媒妁之言,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媒氏专门掌婚姻事务的机关周礼称其“掌万民之判,婚姻家庭法,4、中国古代解除婚姻程序,男单方面解除七出 “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限制条件: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婚姻家庭法,强制离婚义绝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协议离婚和离,婚姻家庭法,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一批唐代文献,里边保存着
5、不少唐人的“放妻书“(离婚证书),基本内容如下: 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 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若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婚姻家庭法,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三年衣粮,
6、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于时某年某月某日某乡谨立此书,婚姻家庭法,五、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家庭法,(一)结婚要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具有结婚的合意,(1)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2)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3)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婚姻家庭法,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修正案)第2条、第3条也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禁
7、止重婚。与以往的婚姻立法不同的是,在婚姻法(修正案)中第3条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家庭法,重婚 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答复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
8、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婚姻家庭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法,包二奶 “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
9、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婚姻家庭法,通 奸 “通奸”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不动用金钱)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是党员干部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处分。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婚外恋、通奸属于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和道德谴责范畴。,中国共产
10、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婚姻家庭法,姘 居 “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姘居当事人不以金钱、物质与性为交易目的,有的当事人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1)可由公安机关强制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令其具结悔过。 (2)当事人所在单位可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3)姘居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由公安给予治安处罚。 (4)如姘居时间长,
11、完全类似于夫妻关系的,则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按事实婚姻论处。 (5)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的,则构成破坏军婚罪。,婚姻家庭法,(二)禁止结婚的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 禁止患特定疾病的人结婚,3、禁止有配偶者结婚,婚姻家庭法,补充:亲属制度,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法,二、亲属的分类,配偶,姻亲,血亲,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1)自然血亲。 (2)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指的是以婚姻为中介而
12、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血亲配偶的血亲。,婚姻家庭法,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婚姻家庭法,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家庭法,禁止患特定疾病的人结婚,身体方面的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 精神方面的疾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婚姻家庭法,禁止有配偶者结婚,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 未婚、丧偶、离婚,婚姻家庭法,(三)结婚的程序条件,我国结婚登记制度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家庭法,中国古代
13、结婚程序,六礼,古代的婚姻礼仪。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法律要件:接受聘礼,明清时:男方给女方聘礼至少十六两白银,思考:什么时候吃喜酒?,婚姻家庭法,抢婚,共牢而食,合卺同酥,合体,婚姻家庭法,前四后八一动不动万紫千红,婚姻家庭法,(四)返还彩礼的情形,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姻家庭法,适用条件: (一
14、)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二)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婚姻家庭法,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了。可婚后,双方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丁某觉得王某不如恋爱期间疼爱自己了,王某也觉得丁某像换了个人似的,不如从前那么善解人意了。为此,丁某与王某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连同双方的家人也跟着遭殃。不久,丁某便与王某开始分居。此时,丁某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没有理由继续下去了,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也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是不幸的
15、,与其这样两个人受折磨,倒不如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因此对离婚表示同意。但令丁某没有想到的是,王某竟然要求丁某部分返还自恋爱至同居生活期间给付丁某的首饰、钱物共计3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请双方的介绍人侯某到庭作证。侯某证实,王某确实给付丁某彩礼3万余元。同时,王某还提供了所在村委会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及所在单位提供的月收入证明。,婚姻家庭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侯某可以证实给付了彩礼,王某主张生活困难也有村委会和单位的证明,因此,判决丁某返还王某彩礼礼金1.7万余元。,婚姻家庭法,(五)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 2.
16、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不到法定婚龄。,婚姻家庭法,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家庭法,【案例】,1991年,家住临颖市20岁的年轻姑娘张美丽经人介绍认识了新郑市19岁的王发伟,两人经过一段接触后于1991年6月同居,同年10月13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王发伟做为一名有志青年,刚度完蜜月就报名参军,在内蒙古某部队服役。1992年4月5日张美丽生得一子,名叫王小明,王发伟得到这一消息也高兴了一阵子,双方并经常通信告诉自己的情况。在部队里,王发伟踏实
17、能干,被部队转为专业军士,随着地位的微妙变化,双方通信的时间少了,两人天各一方,过起了牛郎织女的生活,干脆就断绝了往来,两人本来婚姻草率,双方了解不够,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王发伟觉得自己异地他乡孤独寂寞,又在部队谈起了恋爱,与当地另一个姑娘结了婚。张美丽得到这一消息,非常震惊,没有想到王发伟会这样欺骗自己,自己在家带孩子照顾父母,却被丈夫无情地抛弃,她感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为她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法,【审判结果】,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美丽被告王发伟同居时,被告王发伟未到法定年龄,属于无效婚姻,达到法定年龄后又未办结婚证,应该依法予以解除,非婚所
18、生的儿子依法予以保护,考虑子女一直由原告抚养,且被告在部队服役,其子由原告抚养为宜,遂依照上述观点作出判决。,婚姻家庭法,1、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婚姻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重婚) 未达法定婚龄者近亲属(未到法定婚龄) 当事人的近亲属(禁婚亲)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禁婚病),2、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主体:当事人本人,婚姻家庭法,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机关,1、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2、可撤销婚姻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家庭法,(六)事实婚姻,1、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
19、结合。,特征:(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2)男女双方均无配偶。(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4)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婚姻家庭法,2、事实婚姻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家庭法,六、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
20、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广义的,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其中包括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 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一)家庭的定义,婚姻家庭法,(二)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婚姻家庭法,(三)家庭关系,指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夫妻关系;2.父母子女关系;3.祖孙关系;4.兄弟姐妹关系。,婚姻家庭法,1、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各有独立姓名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人身
21、自由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3)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其实质上就是对婚姻住所的规定。 (4)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和干涉。,婚姻家庭法,(5)夫妻间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赋予配偶双方享有完全平等的继承权。该法在第10条中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一
22、方再婚的,有权依法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6)日常家事代理权 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婚姻家庭法,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18条及第19条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1)共同财产范围,根据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夫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根据第18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23、方的财产” 除外;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投资经营收益,在婚姻中,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债券利息、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婚姻家庭法,例: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甲因工作繁忙,主要由其妻乙管理该房屋并处理相关出租事项。若乙将房屋租出
24、,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该房屋及租金均属甲个人财产,婚姻家庭法,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家庭法,(2)个人特有财产范围,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25、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家庭法,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认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前出资,婚后出资,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对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
26、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姻家庭法,(3)夫妻约定财产,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第一、约定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第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约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 第四、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第五、约定的方式须符合法律规定;,约定财产的内容。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家庭法,约定财产的形式。依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是要式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当事双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本人签字。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
27、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家庭法,2、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子女关系概念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家庭法,(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家庭法,3、兄弟姐妹关系,(1)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弟、妹须未成年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兄、姐有负担能力 (2)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
28、生活来源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 弟、妹有扶养能力,婚姻家庭法,2、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子女关系概念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家庭法,七、婚姻的终止,1、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终止 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终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9、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婚姻家庭法,案例:恶意宣告配偶死亡后再婚是否构成重婚?,李跃和韩琴于1997年11月登记结婚。1998年年初,李跃单位派其到国外工作,两年后,李跃为了多赚钱在征得妻子同意后而滞留国外,在非法滞留国外的日子里,他几乎每个月都给韩琴汇款,三年多下来汇款折合人民币56万元。2004年5月的一次变故,使他没再给韩琴写信。 2003年,韩琴认识了胡桦,2004年,胡桦提出结婚时,韩琴决定与李跃离婚。但李跃远在国外,不可能回来跟她离婚。韩琴听说通过宣告李跃死亡的方式可以离婚,而且夫妻财产都归她所有,于是,2004年11月,她以2000年5月与李跃失去联系,李跃下落不明满4年为由,
30、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跃死亡。,婚姻家庭法,案例:恶意宣告配偶死亡后再婚是否构成重婚?,法院经过一年的公告期后,于2005年年底宣告李跃死亡。随后,韩琴与胡桦结婚。 2007年年底,李跃被遣返回国后,总找不到韩琴。2008年年初,他回到远在云南的家乡,本想跟父母好好团聚,发现父母总是一副欲言又止的样子。经再三追问,父母道出真情。李跃马上赶回北京,几经周折,找到了韩琴。此时的韩琴已经有了胡桦的孩子。 李跃为了讨个说法,先向法院申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法院通过法律程序撤销了对李跃的死亡宣告。随后,李跃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韩琴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婚姻家庭法,案例:恶意宣告配偶死亡后再婚是否构
31、成重婚?,法院经审理认为,韩琴在与李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解除婚姻关系和占有共同财产的目的,隐瞒其至2004年4月仍在收取李跃汇款的事实,编造李跃于2000年起下落不明满4年的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宣告李跃死亡。并不顾其与李跃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的客观事实,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但考虑其尚在哺乳期内,故适用缓刑。判处韩琴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韩琴与胡桦的婚姻无效。,婚姻家庭法,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1)特征: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男女双方须有婚姻关系。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离婚的种类从当事人态度分,可分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从离婚的程
32、序分,可分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从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婚姻家庭法,1、登记离婚,条件 : (1)双方当事人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 (4)双方须对离婚后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二)离婚制度,限制 :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
33、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婚姻家庭法,程序,婚姻家庭法,关于登记离婚的几个问题,1、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是否谁也别想反悔?,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对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处理的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协议的性质,但并不是一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 所附生效条件就是双方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只有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才随之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家庭法,关于登记离婚的几个问题,2、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问题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的精神
34、,即应视为对婚姻问题、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做了适当处理,故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以不受理为宜。但如发现一方是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诈欺、胁迫而达成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也未做适当处理。或处理显失公平、使妇女儿童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家庭法,关于登记离婚的几个问题,3、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的精神。对于登记离婚后,因为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子女抚养等有关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不能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解决的,应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法,2、诉讼离婚,适用
35、于以下三类离婚纠纷: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等离婚后果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夫妻双方虽然都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等离婚后果达成协议,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诉讼外的调解 (由当事人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乡、镇司法服务所进行调解,这一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婚姻家庭法,调解结果如下,没有法律约束力: (1)和好。 (2)双方同意离婚,登记。 (3)调解无效,起诉。,诉讼离婚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二)调解 1.诉讼中的调解机关 2.调解的性质
36、3.调解结果: 1)调解和好不再办理,案件终止。 2)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具同等效力。 3)调解无效判决。,婚姻家庭法,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1)夫妻矛盾十分尖锐。 (2)女方怀孕和分娩的婴儿系与他人非法两性关系所为。,婚姻家庭法,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导致
37、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家庭法,1、人身关系,离婚导致当事人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 (1)双方恢复再婚的自由。(2)夫妻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4)相互扶养义务和监护权、代理权的终止。(5)姻亲关系消灭,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即随之消灭。,(三)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法,2、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三个方面,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离婚时可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 (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4)不得损害
38、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婚姻家庭法,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家庭法,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家庭法,离婚损害赔偿,成立条件 (1)一方须有法定的过错。 (2)另一方须无过错 (3)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以支付赔偿金方式承担。 精神损害过错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