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京城商業銀行董事、監察人選任程序第 一 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爰依銀行業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第 三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一、營運判斷能力。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三、經營管理能力。四、危機處理能力。五、產業知識。六、國際市場觀。七、領導能力。八、決策能力。第 四 條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左列之條件:一、誠信踏實。二、公正判斷。三、專業知識。四、豐富之經驗。五、閱讀財務
2、報表之能力。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要件外,全體監察人中應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第 五 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第 六 條 本公司董事會或任何股東得提供下屆董事及監察人推薦名單,作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參考。第 七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
3、人。第 八 條 本公司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並分別計算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之2選舉權分別當選名額。第 九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第 十 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應具股東身分) 、計票員(免具股東身分)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第十一條 被
4、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第十二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者。第十三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第十四條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第十五條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股東常會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