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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628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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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国际私法名解 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的是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超载一国法域范围,具有涉外因素。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不溯及既往

2、规则:是指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调整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调整新法颁布后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一般认许制: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

3、律措施。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发明专利、服务标记、电影剧本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住所地:主要是指债务人住所地,有些国家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愿望出发,主张

4、依债务人的住所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有体动产所在地是指有体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点,即有体动产的所在地为任何特定时间内的实际所在地。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对同一项发明,谁先提出申请,谁就获得专利权。发明在先原则:是指对同一项发明,谁先发明,谁就获得专利权。意思自治说又称“意志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它们当然也有权自行决定该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整体执行:是指一个国家所有的银行,以银行协会的名义,决定共同执行统一

5、惯例 。单独执行:是指单个银行决定它将执行统一惯例 ,并向国际商会报告。请求权竞合:从权利人(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多重性,使其具有因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种请求权。产品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或者因没有正确说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要负赔偿损害的责任。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后,在运油船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能否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怎样的

6、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怎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在何种程序上受到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公民住所: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法人所在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口头审理:即由仲裁庭事先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于开庭之日出庭,接受仲裁员的询问,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相互之间进行辩论、质询,提出各自的要求和主张,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出庭,仲裁庭有权作出缺席判决。书面审理即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证人、有关专家、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民事关系是

7、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

8、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 ,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有时,许可协议中也包含转让专有技术的内容。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只是获得对协议项下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其所

9、有权。 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或称为民事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程序。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具体来看,涉及了外国的因素,即构成了国际民事诉讼。诉讼费用的担保:通常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其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司法救助: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它跟诉讼费用的减免是两个有密切关联的相近概念。一般说来,司法救助的范围要比诉讼费用的减免的范围略大些。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的减

10、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如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的国际私法名解 2减免等。根据1980年订于海牙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第2条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国际私法协助: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即认为如仲裁条款包含在合同之中,即使合同无效,和仲裁条款并不当然无效,有关当事人仍可据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法院不得以仲裁条款随合同已一并无效而受理有关该合同的诉讼,同样,仲裁机关也不得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而拒绝仲裁申请。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指

11、主要作者的国籍或作品的国籍(即其首次发表的国家)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其他成员国均应对其作品给予国民待遇,享有同等的保护。特征履行说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可称特种履行。主张合同应依特征履行来确定其准据法的学说,即称特征履行说。此种履行还常用来确定何地(何方)的法律是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动产附近骨:又称“动产随人”或“动产无场所” ,意指动产物权不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而应适用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住所地法。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1988年为海牙会议通过,其主要特点是采用了惯常居所并附之以多元连结因素以实现遗产法定继承

12、上的同一制。在一定程度上它还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和一定限度的意思自治原则。司法救助:又称“穷人规则”或“诉讼救助” ,是指法院根据一定的条件,免除无支付诉讼费用能力的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规则。国籍的消极冲突:指一个同时无任何国家国籍的状况。胡伯: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由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有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产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基臣民的利益) ,根据“礼让” ,一国也是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海牙国司法会议: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世界性国际组织,设立于荷兰海牙。但自1983年的第一次会议至1951年第七次会议,它还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

13、际会议。到1951年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后,才成为常设性国际组织,第四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现已通过了34个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公约。我国于1987年7月3日交存了接收书后,才成为该会议的正式成员国。单一破产制:是指在一国申请破产后即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归入破产,统一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制度。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把他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它是仲裁协议最基本和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合同准据法分割论:是指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主张将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的理论。合同准据法同一论:是指在确定合同准据方面,主张将合同关系的

14、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的理论。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下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 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物之所在地法: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

15、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行为地法: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法院地法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旗国法: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 ,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

16、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域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产生的时间上的法律冲突。旧法延续规则:是指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在新法颁布后仍适用旧法调整,可以不适用新法。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具有溯及力,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由新法调整。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种族、民族或宗教,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当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该国法律时,应适用哪一种族、民族或宗教的法律。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特征性履行:是指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

17、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则称为外国法的证明。它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大致分为三类:1、当事人举证查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附有协助的义务。不能查明时的解决办法1、以内国法取而代之。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4、适用一般法理。继承权主义:即国家作为特殊继承人对无人继承财产享有最后继承权德、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先占权主义:即国家以属地先占权为由取得无人继承财产英、美、法等国。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逃

18、避原来本应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征用: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WT0: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

19、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2、 法律冲突:又称作“法律抵触” ,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国际私法名解 33、 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

20、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地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地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位于本国境内地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就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6、 国内判例: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7、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21、。8、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10、 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从“法则”的性质入手来决定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如何适用于涉外民事惯例,提出物法和人法说。法国杜摩兰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 ,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提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即“意思自治”原则。11、 国际礼让说:荷兰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侧重研究一国法院为什么会适用外国法以及在什么条件夏适用外国法。提出著名的三

22、原则,就是 1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居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地连接点,为国际私法地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地作用。 既得权说:英国戴西为了保障法律关系地稳定,

23、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地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并将其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原则。 本地法说:美国库克本地法说比戴西地“既得权说”走得更远,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12、 结果选择说:美国凯弗斯认为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应视所选择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的解决。13、 政府利益说:美国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较凯弗斯的理论更为激进,认为法律的背后都隐藏着政府的利益,提出 6 种分析方法。14、 最密切联系说: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

24、上有重大联系、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法律予以适用。15、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16、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17、 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18、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19、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20、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

25、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由法院或当事人从规定的法律中进行选择。21、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22、 系属公式: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23、 准据法: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定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4、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问题就是先决问题。25、 识别:是指对

26、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26、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27、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28、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

27、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29、 法律规避: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30、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31、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28、,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32、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

29、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33、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34、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35、 骗人: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国际私法名解 4一种交易条件。36、 CIF :

30、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CIF 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 CIF 条件的主要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 CFR :成本加运费条件,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至于买卖双方的其他责任与义务以及风险的划分等均与 CIF 条件相同。 提单:又称班轮运输,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的数量单位向班轮公司承运人或港口代理机构洽订舱位,在订舱位时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 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由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之债是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之债。

31、37、 婚姻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38、 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39、 领事婚姻: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40、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41、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

32、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42、 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43、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44、 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诉讼民事,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45、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

33、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46、 绝对豁免: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47、 限制豁免:又称相对豁免论、有限豁免论或职能豁免论,与绝对豁免论相对而言,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48、 属人管辖: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根据这一标准,涉外民事案件地当事人,不论是原告或被告,也不管其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49、 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

34、民事案件地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1)以被告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2)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50、 专属管辖:又称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地管辖权。51、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地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地制度。52、 平行管辖:又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地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53、 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

35、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54、 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55、 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对本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或收集证据的制度。56、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一国法院作成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到另一国境内发生效力或强制执行,统称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

36、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据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57、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或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58、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37、门。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2、侵略: 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3、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4、国际法上的国家: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

38、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5、永久中立国: 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6、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7、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8、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9、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10、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11、国家责任的

39、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国际私法名解 5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12、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13、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14、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15、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

40、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16、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17、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18、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19、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20、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21、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

41、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22、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23、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24、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25、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

42、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40、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26、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27、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28、内水: 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

43、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29、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30、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31、领海的外部界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公海或于专属经济区,或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32、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

44、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33、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34、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3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36、紧追权: 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

45、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37、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3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3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

46、)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4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4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4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47、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44、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5、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46、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

48、的域外庇护。47、国际人权法(狭义):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国际私法名解 648、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49、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 ,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

49、权利。50、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51、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与接受、领事职务、领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52、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53、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54、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55、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以国际法确定的。56、缔约权:即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能力。57、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参加议定约文或虽参加议定约文而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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