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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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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债的概念: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债的特征:1、特定性 2、性质的财产性 3、实现当事人特定利益的法律保障手段.债的要素 1.主体 2.内容:债权债务 3.客体:给付.债权的概念: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4、处分权能.债权的特征:1、请求权 2、相对性 3、平等性 4、兼容性 5、期限性.债务的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所负有的应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约束。其本质是债务人负

2、担的不利益。.债务的特征:1、具有特定性 2、期限性 3、积极性 4、强制性.债权法的概念:1、形式意义:有关债的法典或民法典中债权法编的规定。 (瑞士债务关系法 )2、实质意义: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权法的特征:1、是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2、内容多为任意性规范 3、具有国际趋同性.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分标准:标的物在成立时是否特定化 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的特定化方法:A、依债务人的行为:a、送货上门 b、上门自提 c、第三地履行B、依当事人的合意:a、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又达成合意以约定的方式指定给付的标

3、的物。b、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指定。c、申请强制执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标准:多数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效力(连带债务): 外部效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A、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B、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后,会引起全体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消灭,而非仅履行人个人债务的消灭。C、连带债务被全部清偿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 D、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亦发生效力。(免除、清偿、抵销、提存) 内部效力(债务人之间): 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之后,取得了在债 8 务人内部向其他

4、债务人追偿的权利。A、债务人超出自己应该承担的份额才能追偿 B、对某一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应以该被追偿人应该承担的份额为限。.债的效力:债的关系成立后所表现的法律上的力。.债权的效力:A 请求力(核心效力):诉讼上的请求力(诉权)诉讼外的请求力(请求权)B 保持力 C 执行力请求权诉权强制执行.履行不能:又称为给付不能,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履行不能效力(法律后果):1、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1)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导致解除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1)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且

5、不必承担法律责任(2)如是双务合同,免除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除外) (3)通知义务 3、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履行不能:代偿请求权(1)债务人发生履行不能(2)债务人因导致履行不能的事由而获益(3)债务人获得的利益具有可转让性(4)代偿请求权的标的以原债权额为限。.拒绝履行:(1)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2)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债务履行具有可能性 3、债务人有拒绝履行债务的表示(明示或默示)4、无正当理由 (3)效力: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履行迟延:(1)又称债务人迟延、逾期履行。

6、指债务人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债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现象。(2)构成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自然债务、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附停止条件的债务债务有履行的可能性(清偿期届至时履行是可能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迟延履行可归责于债务人 (3)法律后果:1、全部履行迟延请求实际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拒绝受领解除合同加重责任 A、不可抗力 B、指导价(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则) 2、部分履行迟延:实际履行损害赔偿部分履行迟延影响整个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可拒绝部分履行,并返还已受领的部分给付.提前履行:法律有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提前履行,债权人则可以拒绝法律未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如果提前履行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

7、可以拒绝.不完全履行:(1)概念: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或造成债权人损害的情形。 (2)类型:瑕疵履行:履行本身具有瑕疵,从而导致该履行的价值或效用减少或丧失。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本身有瑕疵,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遭受损害。 (3)构成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履行行为;履行不完全符合债的内容;不完全履行可归责于债务人:瑕疵履行(严格责任) 、加害给付(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无免责事由 (4)法律后果:1、瑕疵履行:补正减少价款或报酬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2、加害给付.受领迟延:(1)构成要件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可以履行并且提出履行债权人不为

8、或者不能受领(2)法律后果 1、注意义务减轻 2、可自行消灭债务 3、停止支付利息 4、赔偿责任 5、缩小孳息返还范围 6、特定情形下,债务人可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特征(1)当事人是平等主体(2)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4)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第 12 条 合同的

9、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形式:口头书面默示: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成立要件:(一)一般成立要件: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合意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二)特殊成立要件.要约:(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要约必须是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发出的意思表示

10、,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缔约过失责任:(1)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类型:假借(没

11、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订立合同,恶意(损害对方或他人利益)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单方允诺:(1)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2)特征: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合同法第 30 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

12、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 31 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合同的生效要件:A.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D.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无效合同的类型: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

13、构成要件:(1)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2)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造成的(3)误解方因此遭受较大损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一)欺诈、胁迫损害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三)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四)显失公平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的性质(形成权) (4)行使的后果:自始无效(2)行使的方式: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3)行使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除斥期间.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1

14、)返还财产(全部返还)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附条件的合同:(1)概念: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 (2)所附条件的特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可能;必须是当事人意定而非法定;必须合法(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3)效力:a.其已经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予以撤回或者变更)b.在合同成立后,条件未成就之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附期限的合同:(1)概念以将来确定到

15、来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2)期限的特点:期限为限制合同效力的附款 期限的确定性.无效、可变更可撤销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合同履行:(1)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 (2)履行原则:a.全面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的履行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适用情形:履行时间、标的、方式、争议的处理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1)合同成立生效以后,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适用条件:必须有情势

16、变更的客观事实: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之前。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情势变更事由出现后,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结果显失公平。(3)适用程序: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证明发生情势变更的事实及显失公平的程度,并且及时履行了通知对方的义务。 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考虑是否采用情势变更原则,并使自由裁量的结果尽可能符合衡平原则。 (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补正方法: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定补充规则.抗辩权的概念: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

17、同的当事人未约定履行顺序,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构成要件: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债务;双方债务须无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为可能无效 当然无效,无须特定人的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之初即属于无效 任何事实都不能改变合同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须有特定人的主张,才归于无效。在我国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经撤销的,则溯及的无效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效力还处于不定状态须以他人的行为使之确定,经过追认则有效,拒绝则无效必须以其他行为使之确定履行的债务 法律效力:a.不

18、消灭对方请求权,仅使对方请求权延期 b.正当行使是合法,不构成违约.先履行抗辩权:(1)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构成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先履行方先履行的债务必须是可能的 (3)效力: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仅使对方请求权延期;正当行使是合法,不构成违约;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损失由先履行方自己承担.不安抗辩权:(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

19、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2)构成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3)行使不安抗辩权人的义务:举证义务;通知义务(4)效力: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解除合同.合同保全:(1)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或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采取的一定的法律措施或者手段。(2)特征: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1)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

20、。 (2)特征:法定的权利;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3)成立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权利构成了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1)方式:诉讼 (2)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债务人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 (3)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代位权的行使的效力:对

21、债权人: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对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对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应当依法中止。.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撤销权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A.放弃到期债权;B.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C.无偿

22、转让财产;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不到 70%)转让财产;E.放弃债权担保;F.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G.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 30%)收购他人财产 行为已经或者将要损害债权 (2)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有偿行为).撤销权的行使:1.方式:诉讼 2.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3.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行使的时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诉讼费用: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6.效力: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合同变更的概念:

23、 (一)广义: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二)狭义:内容的变更.有效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的类型:(一)协议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二)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三)法律的规定.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原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二)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的协议、法律的规定或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四)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合同变更的效力:就合同变更的部分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后果;仅对合同未履行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即合同变更没有溯及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合同变更对权利义务的影响.合同转让

24、:A.概念:是指在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B.特征: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主体的变更;转让前后权利义务保持同一性 C.原因: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债权转让:(1)又称为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 (2)条件: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a.债权不存在或者无效;b.可撤销的债权;c.自然债权 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 债权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A、根

25、据个人信任关系而生的债权(委托、雇佣) ;B、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演出合同) ;C、人身债权(抚养金、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D、从权利(抵押权) ;E、不作为债权 (2)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善意(不知特别约定)的受让人可取得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债权转让的效力:1、内部效力:债权人和第三人主权利;从权利的转移(非专属于债权人。如:利息债权、担保权) ;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除非让与人与受让人有明确约定,否则,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 2、外部效力:对债务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向受让人行使;债务

26、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可向受让人主张.债务转让:(1)概念:称为又债务的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包括债务全部移转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债务部分移转的并存的债务承担。(2)债务承担的条件:A.须有有效的债务 B.转让人与承担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成立即生效)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经过债权人同意) C.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债务转让的效力:1、主体地位的取代 2、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一并转移(利息):保证债务不能随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 3、新债务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新债务人不能主

27、张抵销。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 (2)特征:对象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向过去或将来发生效力.合同的解除:(1)概念: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2)特征: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解除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解除必须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3)解除的程序:A.协议解除 B.行使解除权(形成权):享有解除权

28、的一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约定或法定的异议期限内)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C.情势变更:法院裁决的程序.合同的解除的效力:A.溯及力:一时性合同: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 B.恢复原状(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 C.赔偿损失:在协议解除时,如果经协商免除了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双方当事人都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抵销:(1)概念: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方式,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为抵销的债权即指主张抵销的人享有的债权。称为

29、主动债权或抵销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指他方对主张抵销的人享有的债权叫做被动债权。 (2)类型:合意、法定.抵销构成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合法有效) 须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要相同 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a.主动债权期限届满,被动债权期限未满,主动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b.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成为被动债权被抵销 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销:a.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b.依债的性质不得抵销的;c.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债务).抵销的效力 A、抵销使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在数额相等的范围内消灭;B、绝对消灭;C、抵销使双方的债务溯及到得为抵销时消灭。.提存:A.是指

30、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B.构成要件:提存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提存人作出提存时应当具有行为能力;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公证处) 提存的合同之债合法有效,已届清偿期 具有法律规定的提存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适合提存.提存的效力:1、债务人: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可以凭法院的裁决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证明取回提

31、存物。 2、债权人: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享有提存物领取请求权;支付提存费用(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 3、提存机关:保管义务:A.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B.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C.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提存机关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负有赔偿责任。交付提存物收取合理的

32、费用.免除:1.债权人抛弃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的行为。 2.条件:债权人要有行为能力;债权人享有处分权;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明确作出;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3.效力:消灭合同关系(全部或部分) ;从债务随之消灭;连带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人的债务对于其他债务人同样发生效力。.违约责任:1)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征: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是财产责任;具有相对性;具有补偿性;具有任意性 (3)构成要件:(一)严格责任(不考虑主观上是否有过错):1.有违约行为;2.不存在

33、免责事由:不可抗力:A.不可抗力并不都免责;B.免责是免除违约责任,而非免除对价;C.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D.未履行通知义务,就对方扩大的损失应当赔偿 免责条款( 无效情形)债权人有过错 (二)过错责任:1.违约行为;2.须有过错.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赔偿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A.实际损失(直接损失) B.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实现和取得的利益:未来的利益(违约行为发生时没有被合同当事人实际享有) ;一定的确定性;可预见性: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 (2)合理预见规则: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轻损害原则:当

34、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防止损失扩大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损益相抵原则:指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 (5)过失相抵原则:又称为与有过失原则,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请求赔偿方有过失时,法院可以减轻赔偿数额或免除赔偿责任。 Ps: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解除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用。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概念特征: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特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

35、式合同.买卖合同内容: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移转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视为交付。 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约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为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动产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缔结由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交付。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交付时间 (3)地点 (4)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动产)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时起转移(不

36、动产) 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动产所有权保留): 概念: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回赎权回赎权是意定而非法定 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的移转规则:普通动产:占有先付款合同成立在先特殊动产:占有先办理手续合同成立在先(二)瑕疵担保义务 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2、接受标的物并及时检验标的物.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一)风险负担概念:标的物风险的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该风险应该由哪一方来负担。(二)风险负担的

37、基本规则:交付主义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38、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负担以合同成立时为界) 一方违约在先的(违约方承担风险):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提取标的物以外的单证,如:发票、保修单)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1)概念: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

39、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不当得利:(1)概念:指没有合法根据,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2)性质:法定之债、事件.不当得利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利益:积极增加消极增加 (2)他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非直接因果关系: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根据社会观念认为两者

40、有牵连关系即可。 (4)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效力(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1)返还的客体:原物;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返还方法:原物;价额返还 (3)返还范围:1、受益人善意(受益人举证):现存利益返还时间的确定:受害人向受益人行使返还请求权返还现存利益可要求扣除取得不当利益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对受领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2、受益人为恶意(受害人举证):返还受领时所得利益及孳息;可扣除支付的必要费用3、受益人嗣后恶意:返还义务为转为恶意时的一切尚存的不当利益。.无因管理:(1)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

41、服务。 (2)性质:法定之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1、他人事务:依事务的客观内容;事务在外部上属中性,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来判定;可以是管理人与他人共同的事务 2、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事项;纯粹属于宗教、道德、公益范围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者授权才能管理的事项;不作为事项(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认识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希望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于本人。 误信管理:误认为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管理;幻想管理:误信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管理;不法管理:认识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但出于自己的利益而管理兼为自己的利益不

42、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是否认识本人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结果并没有实现保护或增加他人利益的目的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虽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是在履行的过程中超过了自己义务的范围,对超出的部分仍可以成立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效力:(一)管理人的权利:1.费用偿付请求权:必要费用;有益费用(价值增值所支付的费用) 2.损害赔偿请求权 3.负债清偿请求权(二)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的义务:不违背本人的意思(明示或推知):如履行法定的义务或本人的意思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尽管违背本人明示或推知的意思,但仍然成立无因管理。 有利于本人利益的管理方法:A.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抽象轻过失承担责任) ;B.为避免本人面临的急迫危险时,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 3.报告及计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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