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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如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044412 上传时间:2019-03-25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162.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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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 保 寿 险 如 意 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条 款 目 录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1. 您 与 我 们 的 合 同1.1 合 同 构 成1.2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2. 您 获 得 的 保 障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2.2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限 制2.3 保 险 期 间2.4 保 险 责 任2.5 责 任 免 除2.6 保 单 红 利3. 您 的 义 务3.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3.2 保 险 费 的 交 纳4. 您 对 本

2、合 同 拥 有 的 权 利4.1 犹 豫 期4.2 合 同 内 容 变 更4.3 宽 限 期4.4 保 单 贷 款4.5 合 同 效 力 的 恢 复4.6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5. 如 何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5.1 受 益 人5.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5.3 保 险 金 申 请5.4 保 险 金 的 给 付5.5 诉 讼 时 效6. 您 需 要 关 注 的 其 他 事 项6.1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6.2 投 保 范 围6.3 年 龄 错 误6.4 未 还 款 项6.5 地 址 变 更6.6 失 踪 处 理6.7 争 议 处 理7. 您

3、需 要 了 解 的 重 要 术 语7.1 保 单 生 效 对 应 日7.2 保 单 年 度7.3 保 险 费 约 定 交 纳 日7.4 全 残7.5 现 金 价 值7.6 周 岁7.7 毒 品7.8 酒 后 驾 驶7.9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7.10 无 有 效 行 驶 证7.11 战 争7.12 军 事 冲 突7.13 暴 乱7.14 利 息7.15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或 鉴 定 机 构 条 款 特 别 提 示本 条 款 特 别 提 示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利2.

4、4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享 受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利 益2.6 您 有 获 取 保 单 红 利 的 权 利4.1 签 收 保 单 后 15 日 内 您 可 以 要 求 退 还 保 险 费4.4 您 有 保 单 贷 款 的 权 利4.6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您 可 以 解 除 合 同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2.5 对 某 些 情 形 造 成 的 保 险 事 故 ,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2.6 分 红 是 不 保 证 的3.1 您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4.6 解 除 合 同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 请 您 慎 重

5、决 策5.2 您 有 及 时 向 我 们 通 知 保 险 事 故 的 责 任7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 请 您 注 意人 保 寿 险 如 意 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在 本 条 款 中 , “您 ”指 投 保 人 , “我 们 ”、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国 人 民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您 与 我 们 的 合 同1.1 合 同 构 成 人 保 寿 险 如 意 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本合 同 ” ) 由 保 险 条 款 、 保 险 单

6、 、 所 附 的 投 保 单 及 相 关 文件 、 有 关 的 声 明 、 批 注 单 及 其 他 约 定 书 构 成 。若 上 述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正 本 需 留 本 公 司 存 档 , 则 其 复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印 件 的 效 力 与 正 本 相 同 。 若 复 印 件 或 电 子影 印 件 的 内 容 与 正 本 不 同 , 则 以 正 本 为 准 。1.2 合 同 成 立 与 生效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 本 合 同 成 立 。本 合 同 成 立 、 我 们 收 取 首 期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为 本 合同 的

7、 生 效 条 件 ,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 保 单 生效 对 应 日 ( 见 7.1) 、 保 单 年 度 (见 7.2) 、 保 险 费 约 定交 纳 日 ( 见 7.3)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2 您 获 得 的 保 障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保 险 单 或 批 注 单 上 载 明 。 若 该 金 额 发 生 变 更 , 则 以 变 更后 的 金 额 为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2.2 未 成 年 人 身 故保 险 金 限 制 为 未 成 年 子 女

8、 投 保 的 人 身 保 险 , 因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给 付 的保 险 金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限 额 ,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约 定 也 不 得 超 过 前 述 限额 。2.3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6 年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我 们 开 始 承 担保 险 责 任 。2.4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满 期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9、 届 满 时 生 存 , 我 们 按 基 本 保 险 金 额给 付 满 期 保 险 金 , 本 合 同 终 止 。身 故 或 全 残 保险 金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全 残 (见 7.4), 我 们 按 以 下 两 者 中 的 较大 者 给 付 身 故 或 全 残 保 险 金 , 本 合 同 终 止 :( 1) 身 故 或 全 残 时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 见 7.5) ;( 2) 本 合 同 所 交 保 险 费 ( 不 计 利 息 ) 乘 以 给 付 比 例 。其 中 , 给 付 比 例 按 下 表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到 达 年 龄 给 付 比 例不 满 18 周

10、 岁 ( 见 7.6) 100%满 18 周 岁 但 不 满 41 周 岁 160%满 41 周 岁 但 不 满 61 周 岁 140%满 61 周 岁 120%到 达 年 龄 指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年 龄 , 加 上 身 故 或 全 残 时 的 保单 年 度 数 , 再 减 去 1 后 所 得 的 年 龄 。本 合 同 所 列 各 种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累 计 以 1 种 和 1 次 为 限 。2.5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身 故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您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11、 故 意 杀 害 、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措 施 ;( 3) 被 保 险 人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或 者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之 日 起 2年 内 自 杀 ,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外 ;( 4)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见 7.7) ;( 5)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 见 7.8) ,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驾 驶 ( 见 7.9) ,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7.10)

12、的 机动 车 ;( 6) 战 争 ( 见 7.11) 、 军 事 冲 突 ( 见 7.12) 、 暴 乱 ( 见7.13) 或 武 装 叛 乱 ;( 7) 核 爆 炸 、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发 生 上 述 第 ( 1)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全 残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 我 们 向 投 保 人 之 外 的 其 他 权 利 人 退 还 本 合同 的 现 金 价 值 。 其 他 权 利 人 按 照 被 保 险 人 、 被 保 险 人 第一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 被 保 险 人 第 二 顺 序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顺序 确 定 。发 生 上

13、 述 其 他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全 残 的 , 本 合 同终 止 ,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2.6 保 单 红 利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每 年 根 据 分 红 保 险 业 务 的 实 际 经营 状 况 确 定 红 利 分 配 方 案 。 红 利 分 配 是 不 确 定 的 。 除 本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我 们 每 年 至 少 向 您 提 供 一 份 红 利 通 知书 。红 利 处 理 方 式 为 累 积 生 息 , 即 红 利 保 留 在 本 公 司 以 年 复利 方 式 累 积 生 息 , 并 于

14、本 合 同 终 止 时 给 付 。 红 利 累 积 利率 以 我 们 当 时 宣 布 的 为 准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 我 们 按 以 下 约 定 给 付 红 利 :( 1)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且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金 责 任 的 , 我 们 比 照 本 条 款 5.1 受 益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向 保险 金 对 应 的 受 益 人 给 付 红 利 ;( 2)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事 项 的 , 我 们 向现 金 价 值 退 还 对 象 给 付 红 利 。在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

15、您 不 享 有 参 与 红 利 分 配 的 权利 。3 您 的 义 务3.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 我 们 应 向 您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我 们 责 任 的 条 款 ,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时应 当 在 投 保 单 、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起 您 注 意 的 提 示 ,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式 向 您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 该 条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我

16、们 就 您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 您 应 当 如实 告 知 。若 您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义 务 ,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率 的 ,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若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的 保 险 事 故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并 不 退 还保 险 费 。若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17、务 ,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3.2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本 合 同 的 交 费 期 间 为 3 年 , 交 费 方 式 为 年 交 。在 交 纳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 您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按 期 足额 向 我 们 交 纳 续 期 保 险 费 。4 您 对 本 合 同 拥 有 的 权 利4.1 犹 豫 期 您 于 签 收 本 合 同 后 15 日 内 可 要 求 撤 销 本

18、合 同 。 若 您 在此 期 间 提 出 撤 销 本 合 同 , 需 要 填 写 书 面 申 请 书 , 并 提 供您 的 保 险 合 同 及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自 您 书 面 申 请 撤 销 本合 同 之 日 起 , 本 合 同 即 被 撤 销 , 我 们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即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本 合 同 撤 销 后 30 日 内 , 我 们 无 息退 还 您 已 交 保 险 费 。4.2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经 我 们 同 意 , 您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有 关 内 容 。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

19、应 当 由 我 们 在 保 险 单 上 批 注或 者 附 贴 批 单 , 或 者 由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书 面 的 变 更 协 议 。4.3 宽 限 期 分 期 交 纳 保 险 费 的 , 您 交 纳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 除 本 合 同 另有 约 定 外 , 若 您 到 期 未 交 纳 保 险 费 , 自 保 险 费 约 定 交 纳日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60 日 为 宽 限 期 。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的 保 险事 故 , 我 们 仍 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但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会 扣减 您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若 您 宽 限 期 结 束 之

20、后 仍 未 交 纳 保 险 费 , 则 本 合 同 自 宽 限期 满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效 力 中 止 。4.4 保 单 贷 款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经 我 们 同 意 , 您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我们 申 请 贷 款 。 最 高 贷 款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合 同 当 时 的 现 金价 值 扣 除 各 项 欠 款 后 余 额 的 80%, 且 每 次 贷 款 期 限 不 得超 过 6 个 月 。若 您 到 期 未 能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 见 7.14) , 则您 所 欠 贷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之 和 作 为 新 的 贷

21、款 本 金 计 息 。 当未 还 贷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加 上 其 他 各 项 欠 款 之 和 达 到 本 合同 现 金 价 值 时 ,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4.5 合 同 效 力 的 恢复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后 2 年 内 , 您 可 以 申 请 恢 复 合 同 效 力 。经 我 们 与 您 协 商 并 达 成 协 议 , 在 您 补 交 保 险 费 、 利 息 及其 他 各 项 欠 款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自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之 日 起 满 2 年 您 和 我 们 未 达 成 协 议的 ,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合

22、同 。 我 们 解 除 合 同 的 , 向 您 退 还 合同 效 力 中 止 时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4.6 您 解 除 合 同 的手 续 及 风 险 若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 本 合 同 终 止 。 我 们 自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的现 金 价 值 。您 犹 豫 期 后

23、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5 如 何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5.1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多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份 额 ; 若 没 有 确 定 份 额 ,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益 权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的 ,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24、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并 书 面 通知 我 们 。 我 们 收 到 变 更 受 益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 在 保 险 单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您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 必 须 经 过 被 保 险人 同 意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指 定 外 , 全 残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人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险 人 的 遗 产 , 由 我 们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规 定 履 行

25、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 没 有 其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顺 序 的 ,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伤 残 、 疾 病 的 , 或 者 故意 杀 害 被 保

26、 险 人 未 遂 的 ,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5.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若 您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 致 使 保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 、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 我 们 对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但 我 们 通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27、 但 不 影 响 我 们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性 质 、 原 因 、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5.3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 请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满 期 保 险 金 申请 在 申 请 满 期 保 险 金 时 ,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书 ,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身 故 保 险 金 申请 在 申 请 身 故 保 险 金 时 ,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书 ,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28、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国 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 公 安 部 门 或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 证 明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 等 有 关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29、知 申 请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全 残 保 险 金 申请 在 申 请 全 残 保 险 金 时 ,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书 ,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或 鉴 定 机 构 ( 见 7.15) 出 具 的 被保 险 人 残 疾 程 度 鉴 定 书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 等 有 关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30、 遗 产 时 ,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5.4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料 后 , 将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 在 30 日 内 作 出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 我 们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协 议 后 10 日 内 , 履 行 给 付

31、 保 险 金 义 务 。我 们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 应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起 60 日 内 ,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 根 据 已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32、 我 们 最 终 确 定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5.5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5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6 您 需 要 关 注 的 其 他 事 项6.1 本 公 司 合 同 解除 权 的 限 制 本 条 款 3.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和 6.3 年 龄 错 误 规 定 的合 同 解 除 权 在 以 下 情 形 下 不 得 行 使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33、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1)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您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况 的 ;( 2)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 超 过 30 日 的 ;( 3)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2 年 的 。6.2 投 保 范 围 投 保 人 : 凡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且 对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险 利 益 的 人 可 作 为 投 保 人 向 我 们 投 保 本 保 险 。被 保 险 人 : 凡 符 合 我 们 规 定 的 身 体 健 康 者 均 可 作 为 被 保险 人 。6.

34、3 年 龄 错 误 您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的 出 生 日 期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 若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办 理 :( 1)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前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 2)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 致 使 您 实 交 保 险费 少 于

35、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 我 们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您 补 交 保 险费 。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交 保 险费 和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 3)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 致 使 您 实 交 保 险费 多 于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 我 们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您 。6.4 未 还 款 项 我 们 在 给 付 各 项 保 险 金 、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或 退 还 保 险 费时 , 将 先 行 扣 除 您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各 项 欠

36、 款 及 其 利 息 。6.5 地 址 变 更 为 了 保 障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 您 的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请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 若 您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们 ,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关 通 知 ,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您 。6.6 失 踪 处 理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被 保 险 人 失 踪 且 经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被保 险 人 死 亡 后 , 我 们 依 法 院 判 决 宣 告 死 亡 之 日 确 定 被 保险 人

37、死 亡 日 期 , 并 按 本 条 款 2.4 保 险 责 任 的 有 关 规 定 给付 身 故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宣 告 死 亡 后 生 还 ,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应 于知 道 或 应 该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生 还 后 30 日 内 将 领 取 的 身 故保 险 金 退 还 给 我 们 。6.7 争 议 处 理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成 的 , 依 法 向 中 国 境 内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7 您 需 要 了 解 的 重

38、 要 术 语7.1 保 单 生 效 对 应日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每 年 ( 或 半 年 、 季 、 月 ) 的 对 应 日 为 保 单年 ( 或 半 年 、 季 、 月 ) 生 效 对 应 日 。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同 一 日 ,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7.2 保 单 年 度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年 生 效 对 应 日 起 至 下 一 个 年 生 效 对应 日 零 时 止 为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每 年 的 对 应 日 为 保 单 年 生 效 对 应 日 。若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 则 以

39、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保 单 生 效对 应 日 。7.3 保 险 费 约 定 交纳 日 分 期 交 纳 保 险 费 的 ,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的 年 交 、 半 年 交 、 季交 或 月 交 保 险 费 约 定 交 纳 日 分 别 为 本 合 同 的 保 单 年 生效 对 应 日 、 半 年 生 效 对 应 日 、 季 生 效 对 应 日 或 月 生 效 对应 日 。7.4 全 残 本 合 同 所 述 “ 全 残 ” 是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双 目 永 久 完 全 失 明 ;( 2) 两 上 肢 腕 关 节 以 上 或 两 下 肢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40、;( 3) 一 上 肢 腕 关 节 以 上 及 一 下 肢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 4) 一 目 永 久 完 全 失 明 及 一 上 肢 腕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 5) 一 目 永 久 完 全 失 明 及 一 下 肢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 6) 四 肢 关 节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 7) 咀 嚼 、 吞 咽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 8)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机 能 或 胸 、 腹 部 脏 器 机 能 极 度 障 碍 ,终 身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工 作 , 为 维 持 生 命 必 要 的 日 常 生 活 活动 , 全 需 他

41、人 扶 助 的 。失 明 : 包 括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或 不 能 辨 别 明 暗 、 或 仅 能辨 别 眼 前 手 动 者 , 最 佳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0.02, 或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 并 由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有资 格 的 眼 科 医 师 出 具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关 节 机 能 的 丧 失 : 系 指 关 节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 或 麻 痹 、 或关 节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咀 嚼 、 吞 咽 机 能 的 丧 失 : 系 指 由 于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引 起器 质 障 碍

42、或 机 能 障 碍 , 以 至 不 能 作 咀 嚼 、 吞 咽 运 动 , 除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为 维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全 需 他 人 扶 助 : 系 指食 物 摄 取 、 大 小 便 始 末 、 穿 脱 衣 服 、 起 居 、 步 行 、 入 浴等 , 皆 不 能 自 己 为 之 , 需 要 他 人 帮 助 。所 谓 永 久 完 全 系 指 自 意 外 伤 害 之 日 起 或 疾 病 确 诊 之 日起 经 过 180 日 的 治 疗 , 机 能 仍 然 完 全 丧 失 , 但 眼 球 摘 除等 明 显 无 法 复

43、 原 的 情 况 不 在 此 限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或 鉴 定 机 构 作 出 全 残 鉴 定 结 论 的 时 间为 被 保 险 人 全 残 发 生 时 间 。7.5 现 金 价 值 指 保 证 现 金 价 值 。 保 单 年 度 末 的 保 证 现 金 价 值 是 指 保 险单 上 “ 现 金 价 值 表 ” 所 列 明 的 金 额 。 保 单 年 度 内 的 保 证现 金 价 值 , 您 可 以 向 我 们 咨 询 。7.6 周 岁 以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准 计 算 。7.7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44、的 鸦 片 、 海 洛 因 、 甲 基 苯 丙胺 ( 冰 毒 ) 、 吗 啡 、 大 麻 、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其 他 能 够 使 他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 但 不包 括 医 生 开 局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7.8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45、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7.9 无 合 法 有 效 驾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驾 驶 证 驾 驶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7.10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46、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7.11 战 争 指 国 家 与 国 家 、 民 族 与 民 族 、 政 治 集 团 与 政 治 集 团 之 间为 了 一 定 的 政 治 、 经 济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武 装 斗 争 , 以 政 府宣 布 为 准 。7.12 军 事 冲 突 指 国 家 或 民 族 之 间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武 装 对 抗 , 以 政 府 宣布 为 准 。7.13 暴 乱 指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武 装 骚 乱 , 以 政 府 宣 布 为 准 。7.14 利 息 指 补 ( 或 垫

47、) 欠 交 保 险 费 、 保 单 贷 款 的 利 息 , 按 补 ( 或垫 ) 欠 交 保 险 费 、 保 单 贷 款 的 数 额 , 经 过 日 数 和 利 率 依复 利 方 式 计 算 。 利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 同 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颁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利 率 +2%” 。7.15 我 们 认 可 的 医院 或 鉴 定 机 构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指 我 们 指 定 的 医 院 。 若 我 们 没 有 指 定 ,则 指 国 家 卫 生 部 医 院 等 级 分 类 中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的医 院 。 不 包 括 康 复 医 院 或 康 复

48、 病 房 、 精 神 病 院 、 疗 养 院 、护 理 院 、 戒 酒 或 戒 毒 中 心 、 精 神 心 理 治 疗 中 心 、 急 诊 或门 诊 观 察 室 、 无 相 应 医 护 人 员 或 设 备 的 二 级 或 三 级 医 院的 联 合 医 院 或 联 合 病 房 。我 们 认 可 的 鉴 定 机 构 指 我 们 官 方 网 站 上 或 保 险 合 同 中公 告 的 鉴 定 人 和 鉴 定 机 构 。 若 我 们 没 有 公 告 , 则 指 省 级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公 告 的 具 有 与 所 申 请 从 事 的 司法 鉴 定 业 务 相 关 的 鉴 定 人 或 者 鉴 定 机 构 。( 条 款 正 文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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