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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043830 上传时间:2019-03-2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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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自 治 法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农 村 村 民 实 行 自 治 ,由 村 民 群 众 依 法 办理 自 己 的 事 情 ,发 展 农 村 基 层 民 主 ,促 进 农 村 社 会 主 义 物 质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村 民 大 会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村 民 委 员 会 都 是 村 民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服 务 的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它 们决 定 问 题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第 三 条

2、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政 府 对 村 级 自 治 组 织 的 工作 给 予 指 导 、帮 助 ,但 不 干 预 依 法 属 于 村 民 自 治 范 围 内 的 事项 。 第 二 章 村 民 大 会 和 村 民 代 表 会 议第 四 条 村 民 大 会 是 行 政 村 的 最 高 决 策 形 式 ,由 本 村 十 八周 岁 以 上 的 村 民 组 成 。 具 有 本 行 政 村 户 籍 ;或 者 户 籍 不 在 但 在 本 行 政 村 有 固 定 住所 ,并 连 续 居 住 一 年 以 上 者 ,可 称 为 本 村 村 民 。 第 五 条 召 开 村 民 大 会 ,应 当 有 本

3、村 十 八 周 岁 以 上 村 民 的过 半 数 参 加 ,或 者 有 本 村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户 的 代 表 参 加 ,所作 决 定 应 当 经 到 会 人 员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必 要 的 时 候 ,可 以 邀请 驻 在 本 村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群 众 组 织 派 代 表 列 席 村 民 会议 。 第 六 条 村 民 大 会 可 以 制 定 和 修 改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村 规 民约 ,并 报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村 规 民 约 以 及 村 民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得 与

4、宪 法 、法 律 相 抵 触 。 第 七 条 村 民 大 会 每 年 最 少 应 举 行 一 次 ,所 有 带 有 规 则 性的 事 项 以 及 其 它 只 要 有 五 十 名 以 上 村 民 认 为 重 要 的 事 项 ,均应 由 村 民 大 会 决 定 。 第 八 条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是 村 民 大 会 的 常 设 机 构 ,每 届 任 期三 年 ,由 每 个 村 民 组 选 举 一 人 组 成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首 席 代 表 主 持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首 席 代 表 由 村民 代 表 会 议 代 表 按 姓 氏 笔 画 从 少 到 多 轮 流 担 任 ,一 次

5、 任 期 为三 个 月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代 表 每 年 可 以 从 村 财 政 获 得 相 当 于 成年 村 民 年 平 均 收 入 两 个 月 的 补 贴 。 第 九 条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每 季 度 最 少 举 行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讨论 、决 定 应 由 它 决 定 的 事 项 。 第 十 条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对 村 民 大 会 负 责 。职 责 是 : (一 )及 时 召 集 村 民 大 会 ,必 要 时 也 可 召 集 全 体 村 民 会 ; (二 )起 草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和 村 规 民 约 并 在 村 民 大 会 通 过 后监 督 执 行

6、; (三 )根 据 村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的 提 名 决 定 对 村 民 委 员 会 委 员的 任 命 ; (四 )审 议 村 民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村 发 展 规 划 和 本 届 村 委 会 任期 目 标 ; (五 )审 议 、批 准 村 民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村 预 算 、决 算 ; (六 )讨 论 、决 定 20 名 以 上 50 名 以 下 村 民 提 出 的 事 项 ; (七 )评 议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及 各 组 长 的 工 作 ;决 定 是 否 向 村民 委 员 会 成 员 或 组 长 提 出 书 面 表 扬 或 警 告 ;是 否 向 村 民 大 会提

7、 出 弹 劾 某 村 委 会 成 员 、组 长 提 案 ; (八 )执 行 村 民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它 短 期 权 力 。 第 三 章 村 民 委 员 会第 十 一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是 村 的 行 政 执 行 机 关 ,执 行 村 民 大会 及 其 常 设 机 关 依 法 决 定 的 事 项 。 村 民 委 员 会 由 主 任 、副 主 任 和 委 员 共 三 至 七 人 组 成 ,每 届任 期 三 年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每 年 可 以 从 村 财 政 获 得 相 当 于 成年 村 民 年 平 均 收 入 四 个 月 的 补 贴 。 第 十 二 条 村 民 委 员

8、会 负 责 设 立 本 村 财 政 ,编 制 本 村 年 度财 政 预 算 、进 行 决 算 ;办 理 本 村 的 公 共 事 务 和 公 益 事 业 ,调 解民 间 纠 纷 ,协 助 公 安 部 门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向 人 民 政 府 反 映 村民 的 意 见 、要 求 和 提 出 建 议 。 村 民 委 员 会 协 助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政 府 开 展 工 作 。 第 十 三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支 持 和 组 织 村 民 依 法 发 展 各 种形 式 的 合 作 经 济 和 其 他 经 济 ,承 担 本 村 生 产 的 服 务 和 协 调 工作 ,

9、促 进 农 村 生 产 建 设 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尊 重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依 法 独 立 进 行 经 济 活动 的 自 主 权 ,维 护 国 家 法 规 规 定 的 经 营 体 制 ,保 障 集 体 经 济组 织 和 村 民 、承 包 经 营 户 、联 户 或 者 合 伙 的 合 法 的 财 产 权 和其 他 合 法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 村 民 委 员 会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管 理 本 村 属 于 村 农 民 集 体 所 有的 土 地 和 其 他 财 产 ,教 育 村 民 合 理 利 用 自 然 资 源 ,保

10、 护 和 改善 生 态 环 境 。 第 十 四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宣 传 宪 法 、法 律 和 国 家 的 政 策 ,教 育 和 推 动 村 民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爱 护 公 共 财 产 ,维 护村 民 的 合 法 的 权 益 ,发 展 文 化 教 育 ,普 及 科 技 知 识 ,促 进 村 和村 之 间 的 团 结 、互 助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设 活 动 。在 多 民 族 村 民 居 住 的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教 育 和 引导 村 民 加 强 民 族 团 结 、互 相 尊 重 、互 相 帮 助 。

11、 第 十 五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实 行 村 务 公 开 制 度 。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及 时 公 布 下 列 事 项 ,其 中 涉 及 财 务 的 事 项至 少 每 六 个 月 公 布 一 次 ,接 受 村 民 的 监 督 : (一 )本 法 规 定 的 由 村 民 大 会 和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决 定 事 项 的实 施 情 况 ; (二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落 实 方 案 ; (三 )救 灾 救 济 款 物 的 发 放 情 况 ; (四 )水 电 费 的 收 缴 以 及 涉 及 本 村 村 民 利 益 、村 民 普 遍 关 心的 其 他 事 项 。 村

12、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保 证 公 布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并 接 受 村 民 的 查询 。 村 民 委 员 会 不 及 时 公 布 应 当 公 布 的 事 项 或 者 公 布 的 事 项不 真 实 的 ,村 民 有 权 向 乡 、民 族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县 级 人 民政 府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有 关 政 府 机 关 应 当 负 责 调 查 核实 ,责 令 公 布 ;经 查 证 确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承担 责 任 。 第 十 六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根 据 需 要 设 人 民 调 解 、治 安 保 卫

13、 、公 共 卫 生 等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以 兼 任 下 属 委 员 会 的成 员 。人 口 少 的 村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可 以 不 设 下 属 委 员 会 ,由 村民 委 员 会 成 员 分 工 负 责 人 民 调 解 、治 安 保 卫 、公 共 卫 生 等 工作 。 第 十 七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对 被 依 法 剥 夺政 治 权 利 的 村 民 进 行 教 育 、帮 助 和 监 督 。 第 十 八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可 以 与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举 行 联 席 会 议 ,调 整 本 行 政 村 的 村

14、民 组 ,一 般 每 个 村 民 组 由 靠 近 居 住 的 约 三十 户 村 民 组 成 。然 而 调 整 决 定 只 能 在 下 届 村 民 委 员 会 任 职 时生 效 。村 民 组 设 组 长 和 副 组 长 ,组 长 和 副 组 长 由 该 村 民 组 有选 举 权 的 村 民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 第 四 章 选 举 及 罢 免 事 项第 十 九 条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代 表 ,村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村 民 组 长 、副 组 长 均 由 村 民 直 接 选 举 产 生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人 不 得 指 定 、委 派 或 者 撤 换 以 上

15、 人 员 。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代 表 ,村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村 民 组 长 、副 组 长 每 届 均 任 期 三 年 ,届 满 应 当 及 时 举 行 换 届 选 举 。以 上人 员 均 可 连 选 连 任 。 以 上 人 员 可 以 在 同 一 个 选 举 日 选 举 产 生 。组 长 、副 组 长 ,各 组 应 当 选 出 的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代 表 也 可 分 别 在 各 组 选 举 产 生 。第 二 十 条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村 民 ,不 分 民 族 、种 族 、性 别 、职 业 、家 庭 出 身 、宗 教 信 仰 、教 育 程 度 、

16、财 产 状 况 、居 住 期 限 ,都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但 是 ,依 照 法 律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除 外 。正 在 服 刑 的 人 员 没 有 被 选 举 权 。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的 村 民 名 单 ,应 当 在 选 举 日 的 二 十 日以 前 公 布 。 第 二 十 一 条 需 要 选 举 产 生 的 人 员 的 选 举 ,由 村 选 举 管 理委 员 会 主 持 。村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应 在 换 届 选 举 前 两 个 月 成 立 。村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成 立 ,应 当 是 在 乡 镇 政 府 所 派

17、 民 政 助 理或 其 他 干 部 的 指 导 下 ,由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首 席 代 表 或 将 陆 续 接替 首 席 代 表 的 代 表 担 任 副 主 任 ,由 每 个 村 民 小 组 推 举 委 员 一名 ,然 后 所 有 委 员 和 副 主 任 一 起 选 出 主 任 一 名 。选 举 管 理 委员 会 主 任 不 得 竞 选 村 委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 主 任 主 持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第 二 十 二 条 乡 镇 政 府 根 据 该 村 上 一 届 选 举 经 费 支 出 情 况对 本 届 村 选 举 补 贴 一 半 选 举 经 费 ,其

18、余 由 村 财 政 支 出 。 第 二 十 三 条 由 本 村 有 选 举 权 的 村 民 二 十 人 联 署 直 接 提 名村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候 选 人 ;由 相 应 村 民 组 有 选 举 权 的 村 民 十 人联 署 直 接 提 名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代 表 和 组 长 候 选 人 。被 提 名 的 人报 名 参 选 后 ,即 成 为 正 式 候 选 人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不 得 随 意 改变 候 选 人 名 单 。提 名 和 报 名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公 布 。 选 举 应 选 人 员 ,有 选 举 权 的 村 民 的 过 半 数 投 票 ,选 举 有

19、 效 ;候 选 人 获 得 参 加 投 票 的 村 民 的 相 对 多 数 选 票 ,即 可 当 选 。 选 举 实 行 无 记 名 投 票 、公 开 计 票 的 方 法 ,选 举 结 果 应 当 当场 公 布 。选 举 时 ,设 立 秘 密 写 票 处 。 第 二 十 四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候 选 人 在 选 举 前 得 指 定 竞 选伙 伴 ,即 未 来 的 村 委 会 副 主 任 一 名 共 同 参 加 竞 选 。当 选 主 任在 半 个 月 内 向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提 出 村 委 会 其 他 成 员 名 单 ,由 村民 代 表 会 议 对 每 一 提 名 投 票

20、批 准 ;对 于 未 被 批 准 者 ,当 选 主 任应 在 一 周 内 提 出 新 人 选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指 定 、委 派或 者 非 依 法 撤 换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 组 长 候 选 人 在 选 举 前 得 指 定 竞 选 伙 伴 ,即 未 来 的 副 组 长 一名 共 同 参 加 竞 选 。 第 二 十 五 条 候 选 人 可 以 接 受 竞 选 捐 助 ,但 每 笔 捐 助 不 得超 过 人 民 币 一 千 元 ,并 且 必 须 公 开 每 笔 捐 助 的 数 额 和 捐 助 人的 姓 名 、职 业 。候 选 人 个 人 竞 选 资 金 亦 不

21、得 超 过 人 民 币 一 千元 。 第 二 十 六 条 候 选 人 可 以 以 刊 登 广 告 、散 发 材 料 、讲 演 等办 法 进 行 竞 选 ,但 是 不 得 收 买 选 票 ,不 得 以 威 胁 、伪 造 选 票 等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选 票 。必 要 时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应 组 织 候 选人 与 选 民 的 见 面 会 、答 问 会 乃 至 候 选 人 之 间 的 辩 论 会 。 选 举 日 当 天 ,不 得 进 行 竞 选 。 第 二 十 七 条 以 威 胁 、贿 赂 、伪 造 选 票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妨 害村 民 行 使 选 举 权 、被 选

22、举 权 ,破 坏 村 民 委 员 会 选 举 的 ,人 人 有权 向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县 级 公 安 部 门 举 报 ,有 关 机 关 应 当 负 责调 查 并 依 法 处 理 。以 威 胁 、贿 赂 、伪 造 选 票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当 选的 ,经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调 查 属 实 并 由 村 民 大 会 确 认 ,可 以 在村 民 大 会 当 场 宣 布 其 当 选 无 效 ,并 当 场 或 随 后 组 织 补 选 。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村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有 选 举 权 的 村 民 联 名 ,可以 要 求 罢 免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

23、罢 免 要 求 应 当 提 出 罢 免 理 由 。被 提 出 罢 免 的 村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权 提 出 申 辩 意 见 。村 民 代 表会 议 应 当 及 时 召 开 村 民 大 会 ,投 票 表 决 罢 免 要 求 。罢 免 村 民委 员 会 成 员 须 经 有 选 举 权 的 村 民 过 半 数 通 过 。 第 五 章 其 它 事 项第 二 十 九 条 驻 在 农 村 的 机 关 、团 体 、部 队 、全 民 所 有 制 企业 、事 业 单 位 的 人 员 不 参 加 村 自 治 组 织 ,不 属 于 村 办 的 集 体所 有 制 单 位 的 人 员 可 以 不 参 加 村

24、自 治 组 织 。但 是 ,他 们 都 应当 遵 守 有 关 村 规 民 约 。所 在 地 的 自 治 组 织 讨 论 和 处 理 同 这 些单 位 有 关 的 问 题 ,应 当 与 他 们 协 商 解 决 。 第 三 十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保 证 本 法 的 实 施 ,保障 村 民 依 法 行 使 自 治 权 利 。 第 三 十 一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可 以 根 据 本 法 ,结 合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实 施 办 法 。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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